離婚後誰都不願養3歲娃,男子將孩子丟在前妻小區算不算遺棄罪?
今天,【談典看法】在網上看到一個新聞,說是江西撫州一對夫妻離婚後,法院將3歲孩子判給了男方,可男方也不願意養孩子,因前妻人在外地,男子竟將孩子放在前妻居住的小區後離開。警察聯繫到女方後,女方表示自己一個女人也無法撫養孩子。一時間,一個3歲的孩子,竟因為父母離婚而成了誰都不願意要的「包袱」。
圖據網路視頻截圖
這一消息引發了網友憤怒「圍觀」,有人罵男子是「渣男」,也有人說女方不負責任,還有人說離婚中受傷的總是孩子。在警察的電話調停下,最終女方請親戚接走了孩子。
有網友指出,男子的行為不是明擺著遺棄嗎?警察怎麼不管?應該追究男子的刑事責任吧。
我國刑法對遺棄罪的規定是這樣的: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這個新聞中,男女雙方都對孩子負有撫養義務,儘管女方說孩子是經法院判決隨男方生活的,但並不能由此免除女方的撫養義務。這在婚姻法第36條中有明確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也就是說,男女雙方對孩子的撫養是無條件的。
其次,男子將孩子「丟」在前妻居住的小區後離開,是否構成遺棄呢?刑法對遺棄罪的規定,除了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還有個「情節惡劣」的限制條件。那怎樣才算是「情節惡劣」呢?一般表現為,因遺棄的行為而導致被遺棄的人生命、健康處於危險狀態或者已經受到了傷害,才能認定屬於「情節惡劣」,繼而以遺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上文所述事件中,儘管男子有將孩子丟在小區後離開的行為,但是男子離開後,警察是聯繫到了他的,並且孩子在前妻居住的小區,處在一個相對安全的地方。男子電話中說自己家裡還有2個孩子要撫養,可見其是有現實困難,將孩子「丟」在前妻小區也是為了逼迫前妻撫養孩子,主觀惡性比起一般的犯罪行為還是較輕的。同時,男子的行為是暫時將孩子置於一個脫離監管的空間,儘管孩子無人看管,但也未造成嚴重後果,若在法律上尚認定為「情節惡劣」有些牽強。
另一方面,女方雖然表示養不起孩子,孩子是判給了父親的,但最終在警察的勸說下,讓親戚接走了孩子,也不能認定為遺棄。
但是,這對離婚夫妻的行為在受到道德譴責的基礎上,即便不算「情節惡劣」構不成遺棄罪,警察還是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等對其進行批評教育的,甚至還可以對男子丟棄孩子的行為進行治安處罰。


TAG:談典看法la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