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歲少女和27歲男交往一周後,父親發現女兒不對勁,立刻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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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據《蘋果日報》報導,新北市一名27歲陳姓男子與13歲少女小美(化名)交往不久,兩人相談甚歡並在1個禮拜後交往,他也在交往幾天後帶對方到樂華夜市附近的旅館開房間嘿咻;同年月21日晚上11時,陳帶著小美到永和某河堤公園約會,突然色心大起,直接和對方野戰。
不料,陳男一次不滿足,過了3小時帶著小美到仁愛公園再次野戰。小美的父親開始發現女兒情況有異,逼問之下才發現交了男友還發生性行為,憤而提告。
陳男到案供稱,認識小美時對方自稱17歲,不知道她只有13歲;此外,他也坦承與小美髮生過3次性行為。小美則證稱,認識陳男時都有自我介紹年齡、興趣等,且兩人有互加臉書,不會不知道年齡。
陳男強調,他在檢方偵查時,主動配合併供出3次性行為,屬於自首可減刑。新北地院則表示,陳男多次開庭未到,有逃亡疑慮而被羈押,可證明他並沒有接受審判的意願,不符合自首的規定;此外,他也未和小美家人和解,因此依與未滿14歲性交罪判陳4年6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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