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讓欠薪者承擔失信懲戒的代價
□許輝文王鐸圖
人社部近日印發《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用人單位存在辦法規定情形之一的,人社部門應當自查處違法行為並作出行政處理或處罰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管轄許可權將其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
這是農民工權益保護的又一大福利。儘管2004年實施的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就規定了欠薪黑名單:「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用人單位有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由有關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不少地方也陸續公示了一些被納入黑名單的欠薪企業,但由於缺乏相應的懲戒機制,其震懾性很有限。此番出台的暫行辦法,明確了管理主體、應當列入的條件、聯合懲戒機制以及動態管理等相關規定,使欠薪黑名單更有威懾力。
確保薪酬及時發放到位是勞動者權益保護的基本內涵,而欠薪行為不只是給勞動者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害,也不利於社會誠信建設,由此造成的群體性事件、極端事件更是給社會穩定增添了壓力。治理欠薪問題可謂是老大難了。在行政處理的傳統手段難以奏效的情況下,刑法修正案(八)規定惡意欠薪入刑,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相應的司法解釋。可由於調查取證難、案件移送難等現實困難,運用刑法手段治理欠薪的效果也不太理想,欠薪行為並未從根本上得到遏制。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威力不斷增強的當下,藉助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治理欠薪行為就成為了必然:基於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性質,欠薪黑名單應當納入其中;基於欠薪黑名單對象的失信情節,完全有必要對其實施失信懲戒措施。新的欠薪黑名單辦法由此應運而生,既在法度之內,亦在情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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