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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島核電站事故災民向日本政府和東電索賠,法院僅判付人均1萬元

據日本共同社10月10日晚間報道,日本福島第一核電站事故的災民向日本政府和東京電力公司索賠的訴訟案,福島地方法院10日作出判決,認為日本政府和東電負有責任,命令其向約3800名原告中的約2900人支付總額約5億日元(約合人民幣2929萬元)。法院認為日本政府和東電能預見海嘯的發生卻疏於採取措施,承認了比基於國家指針由東電支付的精神損失費更高的賠償金額。

日本受災民眾認為,是東京電力福島第一核電站事故剝奪了在故鄉的生活,要求賠償恢復生活環境及慰問金等總額約160億日元(約合人民幣9億3690萬元)。但福島地方法院雖然認定了政府的責任,卻僅宣判對3800名原告中的約2900人支付人均約1萬元人民幣的賠償金,災民要求恢復生活環境的訴求則遭到駁回。

受災日本民眾「想重回核電站事故發生前的生活」即恢復原狀,因此要求居住地的空間輻射劑量需降低至事故前的基準,即每小時0.04微西弗以下。並要求直至實現以前,每月支付慰問金5萬日元(約合人民幣2930元)。對此,日本政府和東電作出降低輻射劑量的具體方法尚不明確,在金錢方面的要求也不可能滿足等反駁;關於賠償,則表示按照國家基準的中間指標所支付的金額足矣。

福島地方法院審判長金澤秀樹指出,日本政府及東電若基於政府機構2002年發布的有關地震的「長期評估」,則能預見到15.7米高的海嘯。認為若日本政府讓東電採取相應措施的話,就能防止事故發生,批評日本政府「不行使國家的監管許可權明顯缺乏合理性」。

到目前為止,仍有大量福島核電站事故災民住在臨時板房裡,不能返回家園。但是在此次訴訟中,法院駁回了原告要求把輻射量降至事故前水平的恢復原狀的訴求。關於部分原告要求的「喪失故鄉」精神損失費,認為包含在已支付的賠償金中,因此駁回。

這是繼今年3月日本前橋地方法院和9月的千葉地方法院之後的連續第三起賠償訴訟,再度凸顯了現狀的賠償制度不完善。千葉地方法院在今年9月的判決中,雖然裁定日本政府和東電方面支付超過政府賠償方針的金額,卻否定政府所負責任,也未認定東電方面具有重大過失。圖為核事故受災核心地區仍然處於封鎖狀態(本圖文據日本共同社和朝日新聞綜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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