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金不等於定金,這個法律知識什邡人應該知道!
合同行為,作為人與人之間發生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基礎,時刻都在不同的領域發生著。血一般的教訓在很多人的心裡烙下「書寫的文字留下了,說話的聲音卻飛走了」這一真理。隨著法律意識的不斷提升,合同雙方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防止發生糾紛,越來越注重書面合同的簽訂。在合同中,一般都會對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明確約定,特別是違約責任。但實踐中,也不乏在簽訂合同時,以收取「訂金」的方式來作為履行合同的保證。本文,筆者將就「訂金」在法律層面的含義及適用做簡單梳理,以期能為讀者帶來些許幫助。
筆者曾經處理過多起合同中關於「訂金」條款效力認定的糾紛。幾乎千篇一律的是,每次見到的合同中,收取對方錢款都以「訂金」的方式出現,殊不知,一字之差帶來的法律風險,讓當事人迷惑不解。每每拿到判決書以後,法庭及筆者本人往往要花費大量時間進行答疑解惑,感嘆之餘,總覺得有必要就該問題進行總結。
根據《合同法》第115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由此可見,大多數人認為的「訂金」在法律人的眼裡是指定金。一字之差,法律效力千壤之別。從法律的角度講,定金條款一般是作為主合同的擔保而存在的。交付定金的目的是為了約束當事人雙方能夠履行主合同,否則將承擔定金損失。
那麼實踐中,該如何使用好定金條款,以最大限度的保障自己的信賴利益呢?筆者從實務的角度為讀者詳細進行梳理。
第一、定金條款的運用,必須搞明白定金條款的真正涵義是什麼。定金 實際上是擔保領域的一個概念,就是為了保證主合同或者主債權的履行,以交付定金來確保收受定金一方的信賴利益。收受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雙倍返還定金;給付一方不履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第二、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所謂實踐合同,就是指定金合同的生效,必須以實際交付定金作為生效條件。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定金合同約定的數額,視為對定金合同的變更,以實際收取的定金數額為準。
第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不履行,致使主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便可以適用定金條款來處理雙方的權利義務。即定金罰則的適用,可以以遲延履行作為適用的條件。若主合同未完全履行,則可以按照主合同未履行比例來確定定金罰則的比例。
第四、定金數額的大小,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金額的20%,超過部分將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第五、定金合同是否生效與主合同是否成立並生效無必然聯繫。若主合同實際履行,即使定金合同未生效,也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最後一點,也是本文想要特別提醒和強調的一點: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如果沒有約定定金性質,則定金權利法律不予保護。所產生的不利後果,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每一次血的教訓都是沉痛的,筆者作為律師,最想要做的並不是處理無窮無盡的糾紛。每一場官司帶給當事人的折磨都是痛苦的,用身心疲憊來形容毫不誇張。與其面對糾紛來處理,還不如把糾紛遏制在萌芽狀態。望本文能給大家帶來些許幫助,那將是筆者的莫大榮幸。
記得文末點一個
小編工資全靠你們了
來源:李律師什邡吧編排:白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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