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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向子女索要「帶孫費」天經地義?你怎麼看?

目前,獨一代年輕父母大多正處於事業的打拚期,工作繁忙,請爺爺奶奶或外公外婆幫助甚至代為撫養第三代成為普遍現象。那麼,「帶孫子」是老人天經地義的事,還是一種可以化為貨幣的勞務呢?

你聽過「帶孫費」嗎?

在我國傳統觀念里,爺爺奶奶帶孫子,似乎是件天經地義的事。很多時候,老人不僅要帶孫子,甚至還要自掏腰包養孫子,於是老人向子女索要「帶孫費」一時成為新鮮事兒。

究竟要不要給父母支付帶孫費呢?這不就有一起老人索要「帶孫費」的案例,一起看看吧!

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陸川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黃某、李某支付小孩撫養費給其父母,給原告子女上了一堂如何履行好自己義務與擔當的法治課。

原告黃某某是被告黃某的父親,被告黃某與李某是夫妻,被告夫婦先後生育了三個小孩,第三個小孩出生後,兩被告即外出打工,將三個小孩丟給原告撫養和照顧,期間兩被告都沒有寄過撫養費回來,過年過節回來,對小孩撫養費也隻字不提,至今,最小的孩子也都15歲了。

最緊要的是,兩被告對原告撫養孫子認為是理所當然的事情,因此對原告的態度極其冷漠,在原告為帶孫子忙碌之時,不但不心存感激反而嘲諷原告,於是原告憤而訴至陸川法院,要求兩被告支付三個小孩的歷年的撫養費。

法院受理後,主審法官根據案件的特殊性,多次到被告家,但兩被告一聽起訴即離家外出。主審法官又通過電話,多次聯繫,並與兩被告多次說明,作為小孩的法定監護人,撫養小孩是其法定義務,作為爺爺如果他願意,也可以幫助父母撫養小孩,但不是他的法定義務。且多年來,兩被告不支付小孩的撫養費是錯誤的,也是違反法律規定的。父母年老時,作為兒子兒媳,也應該孝順、贍養的父母,這也是法律規定的,而不是要父母養。

兩被告雖然接收法律文書,但是不聽法官勸解,仍一意孤行。法院在庭審並作出調解勸說仍無法調解的情況下,依法判決兩被告支付小孩撫養費給原告。

「帶孫費」到底該不該要?

老人向子女索要「帶孫費」雖然新鮮,但是絕不是個例。早在二十多年前,河北省邢台市的張某,從小就是被她奶奶養大,當時她奶奶就要求她父母每月支付300元作為撫養她的報酬。

前不久,一篇《女婿已經三個月沒給生活費了,我還該不該繼續給他帶兒子》的帖子,討論的也是「帶孫費」 「有償帶孫」等問題。

對於絕大多數人來說,從中應該反思的是自己家庭三代人的關係如何處理,在現實環境下如何合理分攤養孩子的成本,讓孩子真正成為家庭的開心果、潤滑劑,而不是兩代人尷尬的負擔。

「帶孫費」叫板所謂的天經地義

依照《民法通則》第93條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具體到本案,原告黃某某的兒子和兒媳對三個孩子負有法定撫養義務,而作為爺爺的黃某某對三個孫子沒有法定或約定的撫養義務,在兩人外出打工期間代為撫養且支付了必要的撫養費,原告黃某某有權要求兒子和兒媳支付「帶孫費」。

索要「帶孫費」只是對老人勞動的一種價值認可,老人給子女帶孩子本就不是天經地義的。不論從法律層面上講,還是從道德範疇上說,老人都沒有責任和義務來幫助子女帶孩子的。老人幫子女帶孩子,純屬情感自發、親情上的考量。

新聞深讀:老人帶孫子 能否構成"勞務關係"

最近,關松和妻子馮穎一起將兒子關愛山、兒媳婦閆麗告上法庭。這場家庭糾紛的起因是——關愛山和閆麗將兒子關邵英送到「小飯桌」,而孩子的爺爺奶奶認為這是切斷爺孫感情的行為。

這場糾紛的背後,是兩代人因撫養孫子而產生的錯綜複雜的家庭矛盾。

關松訴稱,關邵英是在河北老家出生的。孩子出生七天後,兒媳閆麗回北京上班。作為公婆,他們向閆麗承諾:「你放心吧,我們會把孩子撫養好的。」

關松夫妻認為,從此,他們與閆麗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合同關係」,而且是「全包雙保姆的事實勞動合同關係。」

法院調查得知,2007年至2010年,關邵英隨爺爺奶奶在河北老家生活。2010年,關松夫婦帶著孫子來到北京,與兒子兒媳一起生活。2015年3月,因家庭矛盾突出,關愛山夫婦將關邵英送到「小飯桌」託管。關松認為,兒子和兒媳私自將孩子送到「小飯桌」,切斷爺孫的感情,是私自違反僱傭合同的行為。

老人帶孫子 不能構成"勞務關係"

據審理此案的法官介紹,只有「帶孫承諾」,而沒有其他明確的約定,那麼孩子的父母與孩子的祖父母並沒有形成「勞務關係」。若要形成「勞務關係」,必須要有明確的協議。「從中國人的傳統道德觀來看,祖父母與父母之間就孫輩撫養一事,一般礙於親情,不會約定雙方之間為僱傭、被僱傭的關係,而是約定俗成地把孩子交由祖父母帶,父母支付一定孩子的撫養費用,祖父母基於親情,承擔撫養孩子的義務。此種情形更加符合民法通則無因管理的要件。」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失,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法律事實。根據《民法通則》第93條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審理此案的法官認為,此案應適用無因管理。根據法律規定,父母是子女的監護人,撫養未成年子女是其法定義務,撫養是無條件的,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免除;即使父母已經離婚,對未成年的子女仍應依法履行撫養的義務。在父母有撫養能力的情況下,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對自己的孫子女或外孫子女並沒有法定撫養教育義務。結合本案,關愛山和閆麗對關邵英負有法定撫養義務,而關松、馮穎夫婦對關邵英沒有法定或約定的撫養義務。關松夫婦對孫子關邵英的照顧,符合《民法通則》第93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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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張立葉

編輯: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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