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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定金那些情形可以返還?

在一些大城市比較成熟的二手房交易中,中介公司介入到房屋買賣交易當中,在買賣雙方達成協議或一致意見後,中介公司一般會要求買房者先交一定數額的定金,即先把要買的房子定下來。

廣東縱信律師事務所的陳曉明律師做出了詳細解答:

如果買房人因自己、賣方或中介公司的原因想退定金,是相當困難的,張律師在處理的案件中,發現定金糾紛的原因有很多,主要包括中介的隱瞞、購房者的反悔、賣房者的反悔以及雙方不能對合同的內容達成一致等情形。

在定金糾紛的處理過程中,訴訟請求有要求雙倍返還定金的,也有要求返還定金的。當然也有沒收定金的。

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等法律規定,給付定金一方不履行責任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責任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陳曉明律師補充:

在處理購房定金糾紛過程中,結合法院的處理慣例,以下情形是可以主張退還(雙倍)定金的。

(1)如果賣房者將購房者已認購房屋轉售第三人而導致未能正式簽約的,應當雙倍返還購房者定金。

(2)如果雙方僅僅因正式合同、有關補充協議之內容無法達成一致,而與房屋買賣合同內容無關,致使簽約不成的,則雙方不存在違約行為,賣房者應當將定金全額返還購房者。

(3)如果房屋買賣合同關於價格、面積和數量等主要條款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清,而雙方如果對此內容無法達成一致造成正式合同不能簽署的,賣房者應返還購房者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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