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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暖系統防火防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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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7年10月12日

距離2017年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考試還有30

本文知識點:

1. 採暖裝置的選用原則

2.採暖設備的防火防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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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義

採暖是採用人工方法提供熱量,使在較低的環境溫度下,仍能保持適宜的工作或生活條件的一種技術手段。

採暖按設施的布置情況主要分集中採暖和局部採暖兩大類

採暖系統的防火防爆設計,主要是對具有一定危險性的生產廠房(庫房)、汽車庫等的採暖系統的防火防爆設計。火災危險性不同的建築,對採暖也有不同的要求。

採暖系統的防火設計應按《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14)以及《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範》(GB 50067-2014)等有關規範的規定執行。

採暖裝置的選用原則

採暖裝置的選用需要遵循以下三點原則:

原則一:甲、乙類廠房和甲、乙類庫房內嚴禁採用明火和電熱散熱器採暖。

因為用明火或電熱散熱器的採暖系統,其熱風管道可能被燒壞,或者帶入火星與易燃易爆氣體或蒸氣接觸,易引起爆炸火災事故。

原則二:散發可燃粉塵、可燃纖維的生產廠房對採暖的要求如下。

首先為防止纖維或粉塵積集在管道和散熱器上受熱自燃,散熱器表面平均溫度不應超過82. 5℃(相當於供水溫度95℃,回水溫度70℃)。但輸煤廊的採暖散熱器表面平均溫度不應超過130℃。

圖1-1

其次散發物(包括可燃氣體、蒸氣、粉塵)與採暖管道和散熱器表面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時,應採用不循環使用的熱風采暖,且不應在這些房間穿過採暖管道,如必須穿過時,應用不燃燒材料隔熱(如上圖所示)。

最後不應使用肋形散熱器,以防積聚粉塵。

原則三:在生產過程中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可燃粉塵、可燃纖維(CS2氣體、黃磷蒸氣及其粉塵等)與採暖管道、散熱器表面接觸能引起燃燒的廠房以及在生產過程中散發受到水、水蒸氣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的粉塵(生產和加工鉀、鈉、鈣等物質)或產生爆炸性氣體(電石、碳化鋁、氫化鉀、氫化鈉、硼氫化鈉等遇水反應釋放出的可燃氣體)的廠房,應採用不循環使用的熱風采暖,以防止此類場所發生火災爆炸事故。

採暖設備的防火防爆措施

措施一:採暖管道要與建築物的可燃構件保持一定的距離。

圖1-2

採暖管道穿過可燃構件時,要用不燃燒材料隔開絕熱;或根據管道外壁的溫度,在管道與可燃構件之間保持適當的距離。當管道溫度大於100℃時,距離不小於100mm或採用不燃材料隔熱;當溫度小於等於100℃時,距離不小於50mm,或採用不燃材料隔熱(如上圖所示)。

措施二:加熱送風采暖設備的防火設計。

首先電加熱設備與送風設備的電氣開關應有連鎖裝置,以防風機停轉時,電加熱設備仍單獨繼續加熱,溫度過高而引起火災。

其次在重要部位,應設感溫自動報警器;必要時加設自動防火閥,以控制取暖溫度,防止過熱起火。

最後裝有電加熱設備的送風管道應用不燃材料製成。

措施三:採用不燃材料。

對於甲、乙類廠房、倉庫應採用不燃材料,其他建築,宜採用不燃材料。

措施四:車庫採暖設備的防火設計

根據《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範》(GB 500067-2014)的有關規定,車庫的採暖設施的防火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首先車庫內應設置熱水、蒸汽或熱風等採暖設備,不應用火爐或其他明火採暖方式,以防火災事故的發生。

其次下列汽車庫或修車庫需要採暖時應設集中採暖。

甲、乙類物品運輸車的汽車庫;

I、Ⅱ、Ⅲ類汽車庫;

I、Ⅱ類修車庫。

最後Ⅳ類汽車庫、Ⅲ、Ⅳ類修車庫,當採用集中採暖有困難時,可採用火牆採暖,但對容易暴露明火的部位,如爐門、節風門、除灰門,嚴禁設在汽車庫、修車庫內,必須設置在車庫外。汽車庫採暖部位不應貼鄰甲、乙類生產廠房、庫房布置,以防燃燒、爆炸事故的發生。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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