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生下私生女 他們居然給賣了
摘要:都說虎毒不食子,可在泰州姜堰有一對男女竟將剛出生的女兒賣給了別人。
現代快報訊(記者 毛曉華 通訊員 郭晉 陳穎姣)都說虎毒不食子,可在泰州姜堰有一對男女竟將剛出生的女兒賣給了別人。現代快報記者獲悉,泰州中級人民法院 10 日在官方公眾號發布了這起案件的相關信息。
1981 年出生的趙霞老家在湖北安陸,後來到泰州打工,由於沒有一技之長,慢慢走上了歪路,淪為失足婦女。2012 年,趙霞經人介紹認識了姜堰人王強。
1977 年出生的王強本是有婦之夫,認識趙霞後,一來二去兩人熟絡起來,並發展成為情人關係。
然而讓兩人沒想到的是,趙霞懷孕了,兩人原想把孩子打掉,可由於發現時間晚,已經錯過了流產時間,只能選擇到醫院生下孩子。
2013 年 4 月 6 日,趙霞在姜堰某醫院生下一女,考慮到孩子戶口,以及自身經濟原因無法撫養,兩人便想將女兒賣給他人,後王強通過護工聯繫到一戶買家並簽訂領養協議,以 38000 元的價格將女兒賣給他人。其中王強分得人民幣 33000 元,趙霞分得人民幣 5000 元。
兩人原以為神不知鬼不覺將孩子賣了,可天下沒有不透風的牆。根據群眾提供線索,王強和趙霞先後被公安機關抓獲。
姜堰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強、趙霞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女嬰,侵犯了兒童的身體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其行為均已構成拐賣兒童罪,依法應予以懲處。
庭審期間,王強辯稱,與對方簽訂的是領養協議,並且過程中出賣的是自己的女兒,並沒有拐騙行為,與情節惡劣的犯罪有所區別,請求法院從輕判決。
姜堰區人民法院主審法官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的通知中明確指出,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應當以拐賣兒童罪論處。本案趙某與王某與接受兒童一方雖然簽訂的是領養協議 , 但趙某與王某收取了明顯不屬於"營養費"、"感謝費"的巨額錢財 , 故趙某與王某的實質目的是非法獲利,該行為有別於一般的民間送養行為,應受到法律的懲罰。同時,這對父母的行為背棄了基本的人倫道德,在受到法律懲治的同時也將終身受到良心的譴責。
最終,姜堰區人民法院以犯拐賣兒童罪對兩人宣判,王強、趙霞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行為已構成拐賣兒童罪,二人系共同犯罪,其中王強系主犯,趙霞系從犯,對王強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對趙霞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文中人名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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