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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寧華都房地產金色蘭庭·香堤2號樓無證銷售 涉嫌欺詐

日前,由濟寧華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金色蘭庭·香堤項目2號樓被曝無證銷售,爆料人稱在房產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採取出售車位、開具收據的方式與業主簽訂意向房源確認單,這屬於典型的消費欺詐行為。

爆料人指出,在濟寧市房產交易中心商品房預(銷)售合同網上備案系統上,僅僅公示了金色蘭庭香堤1號住宅樓、3號住宅樓、4號住宅樓的預售許可證。

而在金色蘭庭香堤意向房源確認單上,有這樣兩句備註:在乙方意向購買的房源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後,憑此確認單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

這句話直接就證明了房產公司銷售的金色蘭庭香堤2號住宅樓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據了解,金色蘭庭·香堤項目由濟寧華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建設,其進駐濟寧後因各種糾紛被媒體廣泛吐槽曝光,甚至被榮登「2016年濟寧樓市「大事記」 盤點被市民吐槽的樓盤」。

而對於嚴禁商品房無證銷售一事,國家省市有關部門早有定論。

根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其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為了規範房地產市場,根據國家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全國早已實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制度。所謂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房價款的行為。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在商品房未經初始登記領取房地產權證(俗稱「大產證」)前,銷售商品房的行為均系商品房預售行為,必須持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明知沒有預售許可證便開始售房是違法行為,為何還有部分開發商「頂風作案」?明知項目沒有預售許可證,為何購房者還要「一意孤行」?

全國房地產經理人聯合會副秘書長路延熹分析:「部分開發商之所以會在沒有預售證的情況下開始賣房,主要有兩方面原因:一是工程進度沒達到要求,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要求比較嚴格,需要完成整個工程進度的2/3;二是資金回籠困難,辦理預售許可證是最後一道程序,需要辦完土地使用證、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用地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辦理等其他四證之後才能辦理預售許可證,而辦理前四證的費用較高,所以很多開發商會選擇在辦理四證之後選擇內部認購的方式來進行資金回籠。」

而購房者選擇選擇沒有預售證的房子無疑是因為價格較低,相比之下較為便宜,但是這種便宜的表面下卻隱藏了極大的風險:開發商手續不齊,若以後拿不到預售證,那麼購房者之前繳納的各種款項將得不到法律保護。

作為消費者,買房既要買的「舒心」,又要買的「放心」。如果您實在對一些五證不齊全的項目非常看好,那就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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