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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合同前反悔 開發商拒退82萬元預付款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徐琪琪 記者 洪敬譜)消費者支付了購房預付款,可等待一個月後,卻無法簽購房合同。一氣之下,消費者要求開發商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退款,卻遭到拒絕。

合肥市消費者張女士向《中國消費者報》記者投訴稱,今年7月22日和8月4日,她在開發商為安徽省文一控股集團濱湖置業公司(以下簡稱文一集團)的文一豪門金地小區售樓部,分兩次交了82萬多元的購房預付款。一個月後,該小區開發商文一集團的業務經理告知張女士,無法簽購房合同。多次溝通未果,張女士要求文一集團退還其預付的購房款,遭到拒絕。張女士認為,文一集團涉嫌強賣房屋,侵害了她的合法權益。

記者在張女士提供的兩張收據上看到,一張5萬元的收據上寫著「定金」,另一張77萬元余元的收據上寫著「首付」。

9月22日,文一集團品牌戰略部汪經理告訴記者,合肥目前實行限價政策,文一豪門金地小區還未在房產局備案,導致不能與消費者簽合同。汪經理還稱,消費者可以按照正常手續去提交申請退款。

可10月上旬汪經理又對記者否認了消費者可退款的說法,並表示,消費者能否退款要根據簽訂的預售合同來。

張女士告訴記者,文一集團給她的答覆是「必須得買該房屋」,如果不買,開發商不予退款。

安徽省消保委律師團律師、安徽皖大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範士明和安徽省承義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孫衛東認為,《安徽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前,消費者放棄購買的,商品房開發經營者應當全額退還預收的費用。張女士與開發商之間的主要合同條款尚未確定,其交付的定金和首付款本質上還是預付款。若張女士不願再購房,開發商應按《安徽消保條例》規定退還預付款。

記者從安徽省消保委了解到,2016年前,全省消協系統接到大量關於開發商不退購房人預付款的投訴。安徽省消保委投訴部主任羅勇表示,購房人最終是否購房,並未對房屋造成損失,其交付的預付款理應歸購房人所有,開發商以「定金」不退的做法不合理。為了從法規層面破解這一難題,去年實施的《安徽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對此進行了規定,只要消費者沒有正式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就有權要求開發商退還其預付的購房款。

羅勇說,該省消保委近期接到了多起關於文一集團的投訴。安徽省消保委將對文一集團進行約談,若該公司存有嚴重的違規行為,也將向社會進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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