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同共治:職業健康服務與企業社會責任
協同共治:職業健康服務與企業社會責任
王彥斌,教育部重點研究基地西南邊疆少數民族研究中心暨雲南大學民族學與社會學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原載《深圳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
2017年第5期
摘
要
關於職業健康服務的討論,一是從僱主的角度把組織成員看作是人力資本;二是從僱員的角度強調從事職業活動的社會成員有「職業健康服務權」。我國企業對於組織成員的職業健康服務關注及重視程度不夠,制度規範與具體預防保障措施較為缺乏、企業開展職業健康服務的內外部環境及資源的制約是重要原因。職業健康服務的良好實現,需要企業主動承擔相應的企業社會責任,視其為發展的戰略性責任;也需要政府與社會進一步根據「健康中國」戰略發展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關鍵詞
職業健康服務;企業社會責任;社會化;組織社會責任;職業病防治法
2009年「張海超『開胸驗肺』事件」的出現,使得整個中國社會開始把本來是隱性層面的職業健康服務問題推到了顯性的層面。基於對這個震撼人心的事件的感受與思考,國人普遍認為以追求經濟利益為目標的企業必須擔負其員工的職業健康服務社會責任。考察中國的相關法律法規,企業確實必須承擔職業健康服務的法律主體責任。現實狀況是,企業履行職業健康服務社會責任的情況有差異,效果令人不滿,與社會期望和法律規定之間存在差距。保證健康是人的基本生存權利,關注職業健康服務問題就是關注人的基本權利,這是一個在理念上涉及到社會公平正義的問題。如何解決社會發展過程中日趨突出的職業健康服務問題,成為中國社會應該考慮的重要問題之一。同時,對職業健康服務問題的關注與研究順應了國際和社會發展的趨勢。從國際環境和社會發展的趨勢來看,企業對利益相關者的社會責任的履行逐漸成為一種潮流和趨勢,隨著ISO26000的頒布,社會責任這一概念的含義已有了新的解釋並開始大大拓展。本文解釋和探討職業健康服務與社會責任實現的關係,以圖這個在中國加速發展過程中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有多一條解決的途徑。
一、職業健康服務討論的緣起與關鍵問題
隨著人類文明的進步和對社會正義追求的提升,職業健康服務開始從特殊行業領域的問題漸漸成為具有公共性的社會議題,其涉及到的問題是防範與治療勞動者因長期從事特定職業工作而引起的疾病。職業健康服務之所以能夠隨著社會的發展漸漸為人們重視,與社會進步過程中科學技術水平的提升有重要關係,更與人類對社會公平正義的不懈追求有直接關聯。隨著人類對人的生命價值傾入更多的人文關懷,人們開始對職業健康服務日益重視,隨之而來的是職業健康服務應有的覆蓋面也漸漸在擴展,從最初僅僅界定為職業工作過程中導致的身體傷害到現在從事職業工作過程中導致的心理壓力大都成為引起關注的職業健康服務問題。
關於職業健康服務的討論是伴隨著二戰的結束逐漸興起的。其理論與實踐分別基於企業組織僱主和僱員的角度從兩個方面展開,從僱主的角度是把組織成員看作是人力資本進行討論,從僱員的角度則是強調從事職業活動的社會成員有「職業健康服務權」。1950年代,經歷了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各國都開始為恢復經濟增長而提出諸多新政。鑒於20世紀初「血汗工廠」導致的工人因從事職業工作出現安全問題與健康惡化影響到生產效率的經濟原因考慮,職業健康服務引起了社會多方的重視。1960年代,新古典主義經濟思潮開始推動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經濟發展從注重物質與金融資本的模式轉移到人力資本模式,學者們更加註重個體健康與經濟增長之間的相互關係。福格爾(Fogel, R.)、埃爾利希(Ehrlch, F.)等曾分別從人們的健康和營養狀況、人力資本對經濟增長的相關性入手,證明了人們的職業健康服務對經濟發展的重要性,人力資本作為國家發展的動力機制與之具有正相關關係[1]。1990年代隨著第三次現代化浪潮席捲全球,學界對於職業健康服務又有了新的研究視角。一項基於中國的研究發現,職業健康服務水平與邊際勞動生產率呈正相關關係[2]。其在一定程度上驗證了職業健康服務狀況對企業組織的勞動生產率顯示出至關重要的作用。
關於職業健康服務研究的另一個角度是僱員的「勞動保護權」的法律保護。英國工業革命開始後,大多數生產企業的目標是獲得更多經濟利益,其對僱員的勞動條件、相應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完全忽視,由此人類社會經歷了「血汗工廠」階段。經過勞動者的不懈努力,1802年英國議會通過世界上第一個關於職業健康服務的法規《學徒健康與道德法》。此後一些國家開始考慮和推進改善勞動條件,不斷促進各種職業健康服務相關法規的制定工作。1970年,由於工傷事故不斷和職業性健康危害日益嚴重,美國正式頒布並實施世界上第一部完整的《職業健康服務法》,成立了國家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使工人職業健康服務權得到了保護。這一法案的頒布不僅推動了美國職業健康服務活動的全面推廣與發展,也促成了大量與職業健康服務相關的研究。此後,一些發達國家建立起相對健全的職業健康服務安全管理體系,對於職業健康服務的研究也比較深入和全面。1980年代後期,構建職業健康服務安全管理體系(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成為國際範圍尤其是發達國家安全健康管理的新熱點。
在中國,由於在突飛猛進的現代化進程中出現了大量職業健康服務事故,黨和國家領導人多次部署安全生產工作。2001年制定並於2011年、2016年兩次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明確規定各種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所受到的潛在職業病風險及其引起的職業病有承擔防範和治療的責任。
正是基於法律權利的基礎上,「職業健康服務權」的概念得到確認,是指包含權利主體、義務主體、權利客體和權利內容四個方面,涉及到組織成員在工作場所和工作過程中的身體健康能夠得到預防、控制所受到的傷害,以及健康受損後的救濟措施等一系列權益[3]。其實,職業安全與職業健康息息相關,在性質上都屬於廣義的職業健康問題,只是前者表現為突發性和短期性,後者則具有遲發性和長期性。無論廣義還是狹義職業健康問題的發生都是源於一系列不安全的環境因素,職業健康與職業安全密不可分,如果整體上重視職業健康問題可以大大降低職業安全問題的發生。從個體權利角度來看,二者都是社會成員個體最基本的生存權利。隨著社會的發展,職業健康與安全問題的統一性越來越強,因而當代社會漸漸把職業健康與職業安全共稱為職業健康,意味著更加註重人本人權。為此,《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再次於2016年得到修訂,其更加重視健康服務管理的問題。
二、中國企業職業健康服務的實踐及其困境
(一)中國職業健康服務的實踐狀況
職業健康服務的目標對象是組織中的成員個體,職業健康服務是其作為行動者在組織中進行職業活動時應當享有的相應權利。由於組織總是以一定的組織利益目標而組建的,組織是由組織成員構成、組織存在於一定的外部社會環境之中,涉及到各種利益相關者等,也因此關於職業健康服務的內容甚至主體也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在變化著。
在中國,企業是實施職業健康服務的主體,其實施的內容包含兩方面:安全和健康。安全生產管理方面涉及到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工作標準,其核心是保證企業員工工作過程的安全性;健康服務管理涉及到健康監護、工作場所管理、防護設施和應急管理等方面,目的是預防企業員工因工作而罹患職業疾病,保障員工的健康和基本權益,其參照的主要依據是職業病防治法與勞動法等相關法律。
目前企業在實施職業健康服務方面存在的問題多集中於企業對於其組織成員,特別是非正式員工可能罹患職業病風險的重視程度不夠,並且缺乏相應的制度建設,大多也沒有採取積極的措施來實施相關的職業健康服務,因而總體上職業健康服務水平不高。現有研究表明,我國一線生產工人尤其是外來務工的農民工的職業健康危害威脅較大,並且由於相應防護保障制度及措施不足又增加了其罹患職業病、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風險。一項調查樣本分別對天津市和西安市的研究發現,86%的外來務工人員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且防護措施較為缺乏[4]。而且企業普遍存在農民工等非正式員工體檢率低、缺乏健康檔案的情況[5],企業對發現及預防組織成員職業病以及患病後的處理與保障方面仍有很大改進空間[6]。而在職業健康服務保障方面,存在一些企業組織對患有職業病的組織成員推卸責任,並且政府存在對於農民工等弱勢群體罹患職業病後對於醫院、企業組織的制度規範及當事人的制度保障欠缺問題。張海超開胸驗肺事件中,當事人長期工作在缺乏安全保護的工作環境中而患上塵肺病,卻因用工單位推脫、醫療機構不負責任等行為而迫不得已採取「開胸驗肺」的方式自證患有塵肺病。對此,「唯有填補制度漏洞,張海超無奈的自殘『自救』,才能成為具有制度性保障的依法『他救』」[7]。
總體來說,我國企業對於組織成員的職業健康服務關注及重視程度不夠,制度規範與具體預防保障措施較為缺乏;同時從企業自身來說,開展職業健康服務的內外部環境及資源的制約也是職業健康服務出現諸多問題的重要原因。
(二)中國企業實施職業健康服務面對的困境
為了保障職業健康服務的實施,政府部門制定了很多規制性的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為企業承擔職業健康的實際運作提供一種制度保障,也為政府監督企業提供了系列標準和法律依據。
然而,現有的相關法律法規對職業健康服務管理的主體設置及所需的資源變成了現有企業面臨的制度實施短板之一。企業經營的首要任務是生產績效的獲得,而職業健康服務並不能為企業帶來直接效益,需要企業在實施時投入專門的人力、財力與物力。按現有職業健康服務的制度安排,這項管理行動的實施主體是企業,企業的能力和動力會影響職業健康服務運行所需資源的投入與運行。由此而致的是,大中型企業出於責任和被監管重視的程度高於小微企業,很多小企業則存在力不從心的問題,企業履行的程度不一、總體效果不佳;基於同樣的原因,一些企業在職業健康服務管理方面的意識也不強,因為職業病是一種員工在職業工作中漸漸罹患的慢性疾病,企業更多關注的是員工在短期內或者在勞動合同期間內不出安全生產問題。另一個問題是,自1999年原國家經貿委引進OHSAS18001標準並頒布《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試行標準》以來,許多企業按照職業健康服務管理體系標準建立了職業健康服務管理體系,但仍有部分企業無法將企業已有的安全生產管理模式與職業健康服務管理體系有機整合,加之對標準的某些要素的理解差異,造成體系在實際運行中存在許多問題[8]。企業現實情況表明,國家雖然有較為完善的職業健康服務制度,大部分企業也對之有很強的實施意願,但實際運行效果仍不盡如人意。這說明在制度的落實環節存在問題,或者就是制度設置本身存在問題。
國家在職業病防治方面儘管建立了初步的職業健康服務保障法律體系,但面對紛繁複雜的員工職業健康服務問題與我國複雜而特殊的國情,明顯還有很大不足與改進空間。2011年和2016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對有關職業病防治責任主體、制度與操作規範、工會的作用與保障勞動者權益等方面做出了較為清晰準確的表達,有助於企業員工的職業病防護與治療、保障自身的健康權利。然而,其仍然存在諸多問題,突出的是在「職業診斷、鑒定的法律救濟機制與賠償機制,以及工會的監督許可權」[9]等方面依然缺乏明確的規定,例如職業病的鑒定仍為一些專門化醫療機構所壟斷。而且由於懲罰力度加大,在實施的過程中勢必會「過度加重用人單位的負擔」[10],造成企業運行成本增加,導致企業組織自覺遵守該法的邊際成本增加,由此也降低守法的積極性,最終使得從事職業工作的企業員工的健康受到直接傷害。
應該肯定的是,在中國關於職業健康服務管理的實踐中,相關政策法律法規不斷完善,實施組織架構也有相應調整。新中國建立後,國家制定過各種相關的政策和法律法規,尤其是在2011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強調,職業病的防治要「建立用人單位負責、行政機關監管、行業自律、職工參與和社會監督的機制,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同時也對防治職業病相應的監管主體由衛生部一家負責,變為由衛生部門、安全監督部門和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三部共同負責,這表明從國家層面已經意識到這個問題不僅僅是一個簡單的醫學健康的問題,而是一個具有公共性的社會問題。這樣的制度安排符合黨中央這些年強調的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的精神,也是順應全球發展的世界潮流的價值倫理回歸。
三、職業健康服務與企業社會責任的關聯性
(一)關於企業社會責任的主要觀點
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概念和行動的提出源於西方的發達國家,其倡導企業在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同時要維護和提升社會公益。關於企業社會責任,西方學者們主要從構成和行動及目標兩方面進行討論。從構成討論的,一是把企業責任劃分為經濟、法律、道德和社會四種責任,但強調企業社會責任不一定像企業法律責任那樣具有強制性。與上述看法略有不同的定義則把企業社會責任看成是與企業責任幾乎等同的概念,其中以卡羅爾(Carroll, A)的金字塔結構層次觀點最著名,他認為完整的企業社會責任是經濟、法律、道德和社會四種層次責任的總和[11]。從行動及目標方面討論的,一是根據企業社會責任行動者的行為是否具有自願性判斷:由企業主動實施並在其中發揮主導作用的為純自願性行為,由政府引導並通過法律法規保障實行的為非自願性行為;二是看企業社會責任行動者在行動過程中是否追尋社會目標?只要企業的行為是為社會目標而努力的,即使未達到預期也不能否認其社會責任性質[12];三是從企業戰略的角度討論企業社會責任問題,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行為是有助於為企業帶來顯而易見的經濟收益[13],承載著社會責任但以利潤最大化為目的[14]、可持續為企業和社會帶來大量且不一般利益[15]的企業行為。戰略性企業社會責任是能夠將企業利益和社會利益內在統一的、可以產生競爭優勢的企業社會責任行為。
我國學者的研究基本上是從西方學者關於企業社會責任構成及其性質的觀點展開。強調企業社會責任具有特殊性的觀點,認為社會責任對企業是一種選擇性責任,指企業「在謀求股東利潤最大化之外所負有的維護和增進社會公益的義務」[16]。以「企業公民」理論為視角假設,企業兼具了「經濟性」、「社會性」和「道德性」存在具有遞進層次性的三個特徵。企業社會責任是社會對企業承擔責任的特定期望,以及企業在自願基礎上對社會期望的回應,因此企業社會責任是有閾限也是漸進的[17]。值得一提的觀點是基於「利益相關者類型化」概念對企業社會責任對象分類形成的,其認為企業存在三類利益主體,即作為委託人的企業所有者、作為受託人的企業僱員,以及企業的外部利益相關者。這三類利益相關者都與企業自身運行息息相關,企業必須為他們承擔社會責任,尤其是對作為受託人的企業僱員承擔諸如改善工作條件、提升工作報酬、技能培訓等責任[18]。至今為止,大量關於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仍是眾說紛紜,但都強調企業根植並嵌入社會之中,存在外部強制性壓力,其履行社會責任有利於自身的長久發展。值得注意的是,隨著在企業生產中各種社會問題的不斷擴展和深化,政府承擔社會責任的問題被推到了社會發展理念的前台[19]。由此,社會責任的範圍、內容及承擔主體更進一步拓展,社會責任承擔者的理念由企業擴展到了政府和公民層面,從而構成了「企業社會責任——政府社會責任——公民社會責任」的三重社會責任承擔圖式。
(二)職業健康服務是一種企業社會責任,也是全社會的責任
企業積極承擔社會責任不僅對其自身的長遠發展,而且對整個社會的發展都有重大的影響。目前,我國很多企業在實踐中將環境保護、社會公益等當成是企業社會責任的全部,且實施狀況並不盡如人意。大多數學者對究竟什麼是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也主要強調企業對社會和環境等方面必須承擔的責任,而對承擔企業內部員工的基本責任方面關注很少。在企業社會責任的現實實踐和理論研究中,企業對其員工必須承擔社會責任的問題幾乎都被有意無意忽視了。大多數企業社會責任的實踐者和研究者所強調的對利益相關者承擔的社會責任對象主要是外部利益相關者,而對於作為內部相關者的企業員工的個人利益來說關注不是很高,企業員工基本的職業安全健康人身權利大多被忽視。
在現代社會,企業員工並不一定是企業的所有者而是受雇者,企業確實必須承擔其職業健康服務的相關社會責任。企業組織與企業員工的關係並不是一種同為企業主體的整體狀況,其間是一種僱傭關係,企業員工只是企業的僱員而已。由於企業生產過程中其場所和環境大多存在著各種對人身體有所傷害的因素,其常可能導致員工因長期從事這些相關職業活動罹患職業性疾病,而如果員工患上職業疾病必然影響相應的職業工作績效並最終影響企業效益。從安全健康的員工有助於企業組織發展的角度出發,國內外學者對職業健康服務是企業組織人力資本管理構成的重要組成部分已在諸多方面形成共識。因為職業這個概念最早是一種與一定的組織工作相關的人類活動類型,必須在相應的組織中才能展開,而由於職業工作導致的身體傷害又常常只會發生在那些具有可能直接損傷人身體的企業組織之中,因而職業健康服務的責任承擔長期以來被社會各界普遍認為就是企業的事,是企業必須承擔的社會責任。由於理念基礎的不同和實踐條件的差別,國內外關於企業社會責任的內容有差異,在職業健康服務方面的理論與實踐問題中也存在差別。職業健康服務是企業社會責任的一部分也是無容置疑的,但在關於職業健康服務與企業社會責任之間關係的現有實踐和研究中,基本都是從社會規制性視角看待其應然性,但在怎樣做好這方面涉及得很少。
職業健康服務發生的主要場所是在企業,企業必然是其主要的責任主體。從企業對誰承擔社會責任的視角看,包括利益相關者和非直接利益相關者。其中職業健康服務是企業對內部利益相關者的主要社會責任之一。大多數學者們雖然承認企業首先應該承擔起內部利益相關者的社會責任,但在現今社會正引導企業由經濟效益向社會效益的轉變過程中卻忽視或並沒有考慮到企業社會責任首先應該承擔的是企業內部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尤其是其員工的自身安全和健康等企業最基本的社會責任。為此,對於企業而言,未來的職業健康服務服務社會責任的實現,更多應該從戰略性社會責任的角度倡導和進行研究。除去外部形象方面的社會效應外,擁有穩定的熟練員工對於企業的正常運行是有積極作用的,其一個重要的基礎就是員工具有從事職業工作的健康體魄,而這就與企業對職業健康服務是否具有戰略性眼光有關。勇於承擔職業健康服務管理社會責任的企業「可以獲得更好的社會聲譽、更有效的農民工勞動力、更高的員工組織認同, 從而使之成為企業核心競爭力的一部分。」[20]
2010年公布的ISO26000指南首次以國際標準組織的名義倡導「組織社會責任」,認為所有組織都有責任承擔對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社會責任,從而開創了社會責任並非僅僅是企業社會責任的新時代。與此同時,在世界範圍內對社會責任的理解和認識也進一步加深,正經歷著強調企業應承擔社會責任,政府應為企業而承擔相應的政府社會責任,最後到社會多層次多領域意識到要共同承擔社會責任的發展[19]。儘管這種討論主要強調的是政府的法制和監督功能、社會的輿論導向功能,企業還是處在被動接受外在壓力的狀態,但提出了政府、企業、社會三方協同發展的思路。職業健康服務作為一種重要的企業社會責任,其實現之路也應該朝向這種協同共治的社會責任承擔發展。由於當代社會是一種高度職業化的組織社會,幾乎無人不在職業化組織工作中,組織的高度職業化無不伴隨著相應的職業健康問題,職業健康服務的社會化將是一個需要政府與社會進一步根據「健康中國」戰略發展之需要考慮的重大問題。
註:
2016年7月2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公布。其更加強調職業健康中衛生管理部門的介入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12)》第三條。
2016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對此更做了進一步的強調,原第68條改為第67條,原來只是強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文字被修改為「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參考文獻】
[1] 王曲,劉民權.健康的價值及若干決定因素:文獻綜述[J].經濟學(季刊),2005,(4):1-52.
[2] 劉國恩,William H.Dow,傅正泓,John Akin.中國的健康人力資本與收入增長[J].經濟學(季刊),2004,(4):101-118.
[3] 李孟春.農民工權利保障的缺失及救濟——以職業健康權為例[J].湖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10,22(4):10-14.
[4] 王偉,蔡建平.三資企業外來工職業危害現狀調查[J].職業與健康,2002,(3):9-10.
[5] 王彥斌,盛莉波.農民工職業安全健康服務的供給現狀:基於某大型有色金屬國有企業的調查[J].環境與職業醫學,2016,33(1):42-45.
[6] 王彥斌,楊學英.制度擴容與結構重塑——農民工職業安全與健康服務的適應性發展[J].江蘇行政學院學報,2015,(6):62-69.
[7] 羅時,王玉震.「開胸驗肺」事件暴露了什麼[J].勞動保護,2009,(9):72-73.
[8] 段淼,王起全,嚴琳.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運行中若干問題的探討[J].中國安全科學學報,2010,20(3):131-134.
[9] 姚秀蘭.職業病防治立法中的缺陷及其完善——以職業病救濟為視角[J].江西社會科學,2012,32(2):160-165.
[10] 李凱.《職業病防治法》修改若干問題研究[J].延邊黨校學報,2012,27(3):78-80.
[11] 陶曉紅,曹元坤.企業社會責任的層級理論及應用[J].江西社會科學,2011,31(9):240-244.
[12] 盧代富.企業社會責任的經濟學與法學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71-76.
[13] Burke, L. and Logsdon, J.M. How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Pays Off[J].Long Range Planning,1996,29(4):495-502.
[14] Baron,D. P. Private politics,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integrated strategy[J].Journa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Strategy,2001,(10):7-45。
[15] Porter M E, Kramer M R. The Link between Competitive Advantage and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J].Harvard Business Review,2006,80(12):78-92。
[16] 盧代富.國外企業社會責任界說述評[J].現代法學,2001,(3):137-144.
[17] 李彥龍.企業社會責任的基本內涵、理論基礎和責任邊界[J].學術交流,2011,(2):64-69.
[18] 劉新民.企業社會責任研究[J].社會科學,2010,(2):89-99.
[19] 范燕寧,趙偉,陳謙.「社會責任」:當代社會發展理念的新發展[J].湖南社會科學,2012,(1):37-41.
[20] 王彥斌.農民工職業健康服務管理的企業社會責任——基於企業戰略性社會責任觀點的討論[J].思想戰線,2011,(3):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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