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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一女子月租車被當臨時車收費 律師:物業違約

原標題:月租車被當臨時車收費

江女士公司的月租車國慶期間被當成臨時車收費

國慶期間,江女士的「月租車」卻被當成了「臨時車」來按次收費。

物業認為,租客遲交停車費,月租推遲生效,國慶期間應按「外來車」收費。租客則認為,已經按月交了停車費,節日期間不應重複收費。

租戶和物業雙方各執一詞,究竟誰在理?

租戶反映

月租車被當臨時車收費

江女士的公司於2015年6月入駐廈門恆安國際廣場。

據江女士介紹,為方便公司3部車輛在大廈停車位停放,根據物業要求,他們填寫了月租車申請表,並蓋公章上交恆安物業;每部車每月300元租金,財務每月底繳納下個月的租金,未約定期限。

9月30日,公司財務按慣例把3部月租車10月份的租金,共900元打到了物業公司賬戶。「一直以來都沒問題,但這次國慶期間把我們當外來車收費,就讓人不理解了。」江女士說。

江女士說,國慶期間,公司的車每次進出,物業都按臨時停車收費,除了過夜收35元外,每次進出都另收15-20元不等,最高一天收了100多元。「保安都看不下去了,幫忙打了三次電話給物業經辦人反映這是月租車,但物業沒有理會。」當時江女士就想估計是節日的原因,過後再找物業退錢,保安每次收費也寫了收條。

節後,公司財務找恆安物業商量退費問題卻被拒絕,理由是費用由總部收取,無法退還。

更令江女士吃驚的是,物業還告訴公司財務,10月起月租改為400元一部車,要求財務每部車補交100元。「我們並沒有提前收到漲價通知,而且節假日這幾天多收的好幾百元臨時停車費也得退吧?」

物業回應

收費沒問題 漲價有備案

針對此事,導報記者聯繫了該大廈物業相關經辦人。經辦人張女士說,這樣的收費方式沒有問題,國慶期間的收費不能退;雖然江女士公司的財務按時轉款,但恆安物業賬戶是10月1日才收到錢,導致系統無法及時生效,而他們將月租時間延期到9日起算,是對租客有利的。

至於漲價通知,她說已提前在9月30日告知,並在物價部門做了備案;而江女士公司之前填寫的《停車申請表》只是登記確認租客信息,並非正式合同。她希望江女士能當面與物業溝通,消除誤會。

律師說法

物業單方提高收費違約

北京東元(廈門)律師事務所陳奇斌律師認為,小區停車分為兩種:一種是已經在物價部門備案的停車場停車位,此類收費調整須經物價部門備案;另一種是小區內部自己開發未在物價部門備案的車位,此類收費調整需物業和業主協商。本案屬前者。

本案中,車輛停放申請表系經江女士公司蓋章申請、物業公司確認,系合法有效的車輛停放合同,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在該車輛停放合同解除之前,物業公司單方面提高收費標準,屬於違約行為,江女士可以拒絕。同時,因該申請表未載明具體期限,應視為不定期租賃合同,物業即便要解除合同,也須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江女士。(海峽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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