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條是如何被廢除的:國會向日本發出照會宣布條約無效
「二十一條」在中國歷史上臭名昭著,但關於這份條約一直存在很多尚待解決的問題,比如這份條約是否簽了?簽了之後是否有被實施?而它是否有被廢除?又是如何廢除的呢?……關於這些問題的回答至今仍存在爭議。本文將討論的一個問題是:二十一條是如何被廢除的。
關於「二十一條」的廢除問題,高中歷史教材語焉不詳,本文根據有關史實作一簡介。日本向袁世凱提出旨在滅亡中國的「二十一條」以後,一直遭到中國人民的堅決反對。巴黎和會期間,jE洋政府代表在全國人民的壓力下,向和會提出了取消「二十一條」的要求,但由於和會受帝國主義操縱,中國代表的正當要求被否決。「五四」運動期間,愛國學生繼續提出了「廢除二十一條」的鬥爭口號。
巴黎和會以後,日本在遠東勢力急劇膨脹,尤其是在中國的權益佔有明顯優勢,這是美國所不能容忍的。美國參議院拒絕批准對德和約,其中特別是對於山東權利不交還中國而交與日本一項,參議院作出保留決議:「美國對德約第156條、157條、158條之規定不予同意,並保留美國對於中日間因此項條款所起爭論之完全自由行動權」英國也不能聽任日本壟斷中國而破壞勢力均衡。於是美英兩國密商以後,由美國出面召集華盛頓會議.其重要目的是推行對中國的門戶開放政策,打破日本在中國的獨佔地位。
中國問題是會議的中心議題。中國參加會議的3名全權代表為駐美公使施肇基、駐英公使顧維鈞和前司法總長王寵惠。1921年11月26日,施肇基在會上提出《十項原則》,要求尊重並遵守中國「領土之完整及政治與行政之獨立」。12月14日,王寵惠提出廢除「二十一條」的議案。中國代表還提出山東問題。開始日本不同意,並且警告英美,這將開創取消其他國家簽訂的條約的先例。但在英美壓力下,經中日談判,1922年2月4日,中日兩國簽訂了《中日解決山東懸案條約》和《附約》,日本被迫交還膠州灣租借地,日軍撤出山東,恢復中國在山東主權,膠濟鐵路由中國贖回,從而修正了對德和約中關於山東問題的決議,同時也否定了「二十一條」中有關山東問題決定。同日,日本代表幣原善重郎發表聲明,表示放棄「二十一條」中的某些條款,即放棄南滿和內蒙東部建築鐵路貸款獨佔權以及給中國貸款以稅收為抵押的優先權,將這兩項特權讓予「國際銀行團」,放棄日本向中國派顧問和教官的優先權等。
當時,中國正面臨旅大租借地歸還期限問題。按中俄1898年簽訂的《旅大租地條約》,租期為25年,1923年3月27El到期。如按「二十一條」規定,延長為99年,則要到1997年到期。所以中國若不在1923年3月27日以前要求交還旅大,就等於「二十一條」繼續有效。這個問題在1922年已非常迫切。於是國會議員劉彥、張樹森在眾議院提議廢棄「二十一條」,提出:「該『二十一條』中日協約,在國會解散期間,為日本威迫所締結,始終未得國會之同意與承諾,即未完成我國批准之要素。此種要素即未完成,則該約即未成立,當然不能有效。應由國會決議,咨請政府宣告無效。」
劉彥、張樹森提案,經眾、參兩院一致通過後,由國會咨請政府查明辦理,外交總長黃郭於3月10日根據國會決議,向日本提出照會,宣告「二十一條」無效:「茲本國國會於民國十二年(1923年)一月常會決議,對於民國四年五月二十五日所締結之中日協約及換文,認為元效,准參議院咨請查照辦理。……旅大租期,瞬將期滿,本政府認為改良中日關係之時機,業已成熟,將向貴國政府重行聲明,所有民國四年五月二十五日締約之中日條約及換文,除已經解決及經貴國政府聲明放棄各項外,應即全部廢棄。並希指定日期,以便協商旅大將收辦法。」通過這個照會,「二十一條」在事實上被廢除。關鍵詞: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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