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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隔十年,兩孕婦的結局為什麼不一樣呢?

今年9月23日,海南的一所醫院緊急接診了一個宮外孕破裂出血的女子。並且身體處於快休克的狀態。時間就是生命,醫生告知患者和家屬實際情況,必須馬上動手術。患者虛脫,她無力地說:醫生,救我!我快不行了,雖然女子本人同意動手術,但是她的丈夫卻堅決拒絕,並把在場的醫務人員都罵了, 她丈夫很頑固得,局面一度僵持不下。醫院領導也溝通無效,醫院報警後丈夫才同意手術,醫生們分秒必爭的全力搶救,最終患者脫離了生命危險。

同樣因為簽字的事,結局就不一樣了。2007年11月21日發生在北京,孕婦李麗雲必須動手術,生死攸關之際,丈夫也拒絕簽字手術,醫院方撥打了110,也沒辦法。孕婦曾經3次停止心跳,醫生3次使用心外按壓讓她活轉過來,後來因為沒有及時進行手術,孕婦只能等到7點25分活活死去。

當時這件事情被媒體報道後,迅速發酵,成為轟動一時的大新聞,孕婦的父母趕到了出事醫院,準備起訴醫院並追求丈夫的刑事責任。

因為丈夫不簽字直接導致孕婦死亡,這樣的事情並不是聳人聽聞。聽了讓人寒心。雖然這兩個事相隔十年,但最終的結果不一樣。是什麼原因呢,

一、以前是法律支持不足。很多醫生由於害怕惹官司,不得不採取過度自我保護措施。現在都是責任制,所以誰都不想承擔責任。醫生有善良本性,醫生也是人,也有七情六慾,也需要關心、幫助和支持。

2015年11月新刑修正案的實施,對醫鬧的懲治,說明社會在進步。醫患溝通有障礙時,我們也可在第一時間使用和強調法律,動用法律來解決問題,但更多時候需要患者及家屬主動配合醫務人員。如果缺乏一個寬容的社會環境,醫生裹足不前,處處自我防護,不敢為患者冒任何風險,最終受傷害的還是患者。

二、女性對自己的認知程度改變。以前的情況卻是孕婦的身體孕婦說了不算,家屬說了才算。孕婦,家屬,醫院三方如果溝通不合,那麼直接承擔不良後果的是孕婦,這就是我們看到的女性在生育時候的弱勢地位。

社會觀念滯後,重生命長度、輕生存質量,「好死不如賴活著」已經成為一個普遍現象,網上很多專業人士就解釋了:孕婦本人可能在手術中死亡或失去意識,屆時簽字的效力可能會被質疑,比如說患者疼昏了,意識模糊等等。醫方是很難證明患者是自願而且清醒狀態下簽字的。死者家屬會來鬧事。

在《侵權責任法》規定中:醫務人員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現在的認知不一樣了,患者先要有自己的意見的,生命屬於個人,而非屬於家屬。正如醫生所說,命是你的,不是你丈夫的!醫生要把患者利益放在首位!患者也要做到我的生命,我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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