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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外飛仙」歸誰所有,法律也含糊了

在剛剛過去的中秋之夜,一顆「火流星」照亮了雲南省迪慶州的夜空。根據相關天文機構公布的信息,隕石墜落的地點,可能位於香格里拉市的巴拉格宗景區範圍內。

資料圖

時至今日,這顆隕石也沒找到。沒找到歸沒找到,可關於隕石歸誰所有的話題已在網上吵翻了天,有人說誰找到歸誰,也有人說隕石必須得是國家的。大家吵了半天,就等著法律一錘定音呢,可這回法律也有點含糊了。說好了法律是定紛止爭的工具,可法律真沒說隕石這東西算怎麼回事。

首先我們得看看這隕石的性質是屬於什麼?大概能靠上邊的有兩種定性,一是自然資源,二是無主之物。根據我國物權法,自然資歸國家所有,這一點沒什麼可爭的,但是說隕石是自然資源有點牽強。煤礦、石油、貴金屬,這些屬於自然資源我們能理解,因為這些都有一個共同點,那就是它們都是存在於地球上的,或者是屬於地球生物的衍生品。可這隕石不是呀,它是那種「天外飛仙」,屬於地球以外的外來物種,跟地球沒關係,怎麼也不好歸到自然資源這一類里去。

隕石屬於無主之物的說法比較靠譜,隕石的科學定義是天體流星碎片,這些碎片在進入大氣層前,能燒的都燒乾凈了,大塊的沒有燃燒完落到了地球上就成為了隕石。科幻一點,隕石屬於那顆爆炸了的行星上的原住民,現實一點,隕石就是宇宙的一顆微塵,一個流浪者,落到哪兒算哪兒,就是沒有主人。

法律對無主之物是規定得很原則,無主之物法律沒有特別規定時,按先佔原則取得所有權,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從其規定。比如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三條「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第一百一十四條「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文物保護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說到這兒,可能有網友會很開心,那麼隕石既然是無主之物,那就是誰撿到算誰的,運氣好的人豈不是發了?不過先別高興得太早,事情遠沒這麼簡單。法律概念上的無主之物是指所有人不明的物,即無法明確所有人,而不是指訟爭之物。現行法律涉及到的無主之物主要有三種:拾得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飼養動物;埋藏物、隱藏物;無人繼承的財產。隕石跟它們都不沾邊。

所以,我們依然無法把隕石歸入無主之物的範圍。連專家也說不清隕石在法律上到底算什麼。事實上,相關的司法案件也不是沒有,據報道,30年前,牧民朱曼曾在自家草場上發現了一塊巨型「隕鐵」直保管,2011年上報相關科研單位後,隕石被當地政府拉走了,由此引發了一場「奪戰」。朱曼一家將當地政府訴至法院,該案於今年3月開庭,目前尚未判決。如果這個案子判下來,我們就可以從司法判例上找到一個說法了。

然而話又說回來,沒有法律明確的規定,政府就可以直接從發現者手中拿走隕石嗎?顯然於情與理都不合適。根據法治的原則,政府法無授權不可為,民眾法無禁止皆可為。在法無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政府不能以國家的名義與民爭利,而是應該把利益更多地讓渡給民眾。所以,給予發現者一定的獎勵,是行政倫理的體現,也是法治政府的要求。

來源:法制日報微信

作者:馬岳君 朱嬋嬋 季天

責任編輯:韓玉婷 實習編輯:蔣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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