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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發明的一項罪刑,2000年傳承被廢除,如今很多人都在做

在中國幾千年的歷史文化傳承中,有不少傳統美德流傳了下來,但也有被歷史潮河所掩埋。同時也有不少罪刑也泯滅在塵埃中了,但秦朝有一罪刑卻一直流傳了2000年,雖不常見,但一直流傳。

一直以來,所有人對於生命的看法都是高於一切,戰國時期就有人問孟子:男女授受不親,但若是嫂子掉進水裡,是救還是不救?孟子回答說:不救與牲畜無異,生命高於一切禮法。

由此可見,救人性命是要高於一切禮法禮數的。所以秦始皇也發明了一個十分特殊的罪刑,對於這種罪刑連儒家也是大力支持,被一直沿用到了清朝末年才被廢除。

這到底是一個什麼樣的罪行呢?

在《雲夢秦簡-法律答問》曾記載這一段話:「有賊殺傷人沖術,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野,當貲二甲。」這句話的意思也就是如果有人殺人或者傷人的話,旁邊的人全都部伸出援助之手,只要在一百步之內都要接受懲罰。

對於這樣的罪行其實也就是所謂的「見危不救罪」,又或者叫「見死不救罪」。雖然秦朝的很多暴刑在漢朝就被廢除,但卻對這一罪刑流傳了下去。

漢朝時期又在秦朝的基礎上又設立了獎勵制度,在《後漢書-百官志五》中記載到:「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惡以告。」說白了就是既對惡人進行舉報,也要對好人好事進行表彰,並且向官府稟告,然後獲得獎勵。

隨著朝代不斷的更替,「見危不救」這種罪刑的懲罰也越來越嚴重,比如唐朝時期,就直接是杖刑一百。但他的獎勵制度卻也很豐厚,只要見義勇為成功後,贓款就全部歸你,唯一可憐的就是失主了。

宋朝對於這一罪刑更是明細,連官府也一同算上,在《宋刑統》記載道:

「諸鄰里被強盜及殺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聞而不救助者,減一等;力勢不能赴救者,速告隨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論;其官司不即救助者,徒一年。」

就連官府不及時敢去救助的話,也是要進行處罰的。其實不光在中國歷史上有這一項罪刑,在國外也是存在的。就如法國的《刑法典》就曾在1994年添加了一條「怠於給予救助罪」。也就是中國版的「見危不救罪」,而法國對於這項罪刑的懲罰就是「處5年監禁,並扣50萬法郎罰金。」

雖然這項罪刑早在清末民初時被廢除取消了,但並沒有減少見義勇為的人,只不過對於見危不救的行為,很多人都不敢伸出援助之手。就如2011年佛山發生的「小悅悅事件」,引起了無數人的關注,路人的冷漠,幼童不幸離世。

這到底又會是誰的錯呢?可能很多人都是被「碰瓷」嚇住了,哪怕心裡十分同情,甚至想伸出援助之手,但想到一些原因,最終還是縮回了手。在生命面前,請大家摒棄所思所想,也許你的一個小舉動,就能挽救一條生命,也許會有小麻煩,但至少問心無愧!(看在作者辛苦碼字的份上給文章點個贊、關注一下唄~作者在此萬分感謝大家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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