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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品健:論吳愛英們的倒掉!

(前司法部部長吳愛英)

中國共產黨十八屆七中全會傳來消息,全會審議並通過了中紀委關於吳愛英嚴重違紀問題的審查報告,並給予吳愛英開除黨籍處分。吳愛英今日之被開除黨籍,與2016年上半年中央第六巡視組對司法部黨組進行了專項巡視關係密切,當時巡視組指出了吳愛英治下的司法部存在五個方面的問題,除了第五點「辦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及罪犯轉押服刑等方面腐敗行為易發多發」與法律有關之外,其餘四個方面的問題政治意味較濃,我無法解讀。但我個人認為,一個不尊重憲法、對法律沒有敬畏感的人,不配位列公務員的隊伍,更不應該位居如此高官,其被查處、被法辦是遲早的事情。

儘管中央巡視組提出的幾個問題看似與法律無關,但尊重憲法、遵守法律是每個為官者最基本的要求,如果連這個最低要求都做不到,她的被擼必是順理成章的了。

2016年下半年,在吳愛英治下的司法部,連續對《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和《律師執業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對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執業活動進行了非常嚴苛的管理,甚至超越憲法和法律對律師基本人權進行限制和侵犯。此事引起律師界強烈反彈,律師們紛紛上書要求全國常委會、國務院、司法部對新修訂的內容進行審查並撤銷不當規定。現在回過頭來重新審視兩個《辦法》的新修訂,無論是實體上還是程序上,都違反憲法和法律的相關規定。

首先,兩個《辦法》的修訂均違反了相關的立法程序的規定,即吳愛英治下的司法部在對兩個《辦法》進行修訂的時候,沒有按照立法程序的規定進行起草、公示草案、徵詢意見、舉行聽證;沒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間進行公布——連立法程序都不遵守,其修訂出來的內容還能遵守憲法和法律嗎?

其次,新修訂的內容有很多處規定嚴重違憲違法。比如,竟然違反《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的規定,將律師和公民靜坐、舉牌、打橫幅、喊口號規定為違法行為,而這些行為都是憲法所保障的公民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第二條規定「在露天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道路上集會、遊行、靜坐等方式,表達要求、抗議或者支持、聲援等共同意願的活動。」屬於憲法所保障的公民的集會遊行示威權,司法部的一個部門規章怎能對公民的憲法權利做出限制和禁止呢?!作為一個司法部長,竟然允許這樣的規定出台,可見其內心對憲法和法律的鄙視。

最後,在當前法治倒退、司法不公的社會現狀中,吳愛英治下的司法部非但不能切實保障律師執業權,以期增加律師跟公檢法抗衡的力量、以便更好地實現司法公正,其還修訂新的規定打壓律師,讓司法不公更加惡化,而置中國司法於更加艱難的境地。這樣的部長,不擼她還要擼誰?

其實,除了前司法部長吳愛英不把憲法、法律放在眼裡,任意打壓律師、破壞法治之外,全國各地還有很多官員在具體個案上嚴重干擾相關人員依法辦案,無視《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隨意插手刑事案件的辦理:有的領導指令司法機關根據其意志作出處理、有的領導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給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有的領導違法取消律師的辯護人資格、有的領導強令律師退出辯護活動、有的領導阻撓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家屬自由聘請律師……基層領導的違法犯罪行為、破壞社會主義法律實施的行為罄竹難書——吳愛英的今日,難免不是他們的明天!

(原創很辛苦,風險也很大,打賞請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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