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最新 > 退役軍官問湘潭創文—肇事逃逸歡度國慶、被撞重傷醫院團圓?當否?

退役軍官問湘潭創文—肇事逃逸歡度國慶、被撞重傷醫院團圓?當否?

退役軍官問:湘潭創文——肇事逃逸歡度國慶、被撞重傷醫院團圓?當否?

尊敬的湘潭市委、市政府及相關部門:

我叫陳翊,1982年10月出生於湖南湘潭,曾就讀風車坪學校、湘潭市第十六中學、湘潭市第一中學,2001年高考考入南京解放軍國際關係學院就讀,2005年6月畢業後分配到空軍空降兵某部服役。今年3月從部隊退役返鄉。(以下為實名反映情況)

2017年9月21日晨7時11分許,我的母親唐紫華(湘潭人,1956年出生,現居住於東方名苑臻嘉園),騎單車於雙擁中路東側近福彩路拐口處的單車道,被摩托車從後方劇烈碰撞致倒地重傷(肩部肱骨粉碎性骨折及其他多處受傷),肇事者當場逃逸。幸岳塘交警大隊事故處理中隊譚警官等人主持正義、盡職盡責、加班加點,於22日深夜通過路口攝像頭比對找到了肇事者馮某。

母親被送到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搶救10天,我作為已交付四次醫藥費共計13000元。而馮某至今拒絕承認逃逸(辯稱當時有回頭,看見母親沒跌倒,才離開),也不願墊付分毫醫藥費。據交警表示,他們也要求馮某墊付醫藥費,對方卻置若罔聞。根據程序正義要求,責任認定書要等節後才能開具,母親需要3個月後傷情穩定進一步鑒定是否構成「重傷」,司法介入也有待時日,這十天來,我多方奔波,一家子愁雲慘淡、家不成家(1948年出生的父親於17日因腸道癌住院,27日剛進行了手術),而肇事逃逸者卻逍遙家中、自在度日。

在國慶、中秋雙節到來之際,作為一名兒子,作為一名退役軍人,作為一名土生土長的湘潭人,我懇請湘潭市委、市政府及相關部門主持公道,儘快讓肇事逃逸者得到應有懲罰、讓無辜重傷者的權益得到應有維護和補償。

一、事故具體經過

2017年9月21日晨7時11分許,唐紫華騎單車接近雙擁中路東側近福彩路拐口處(距離約六米),準備去農貿市場買菜的她,擬向內側變道(母親說她還回頭看了一眼,但當時後側並無車輛,因此精力主要集中看對面駛過來的自行車、摩托車等)方便左拐彎。她左手向後側做了個變道的手勢並收回後,便騎車準備向內側靠去。也就是這個時候,她被摩托車從後方急速撞倒。

倒地的母親已經感受到巨大疼痛,但她還是勉力爬起來想看清是誰撞的,但頭部連同身子一起著地,多處出血導致她眼睛都睜不大開,只能模糊看見一名騎著摩托車的男子在前方,對方扭頭看了她一眼。

母親喊了一聲:「你下來啊!扶我起來。」對方卻迅速回頭騎車逃離了現場。

母親哭喊著請路過的車輛幫追,卻無人回應。過了幾分鐘才遇見一名好心的路人,看到母親倒在地上流血頗多,幫助撥打了110報警電話、120急救電話以及給我(當時尚在長沙)的通知電話。母親隨後被救護車送到第一人民醫院搶救。

二、母親傷情鑒定

以下為第一人民醫院骨科醫師初步診斷原文:

1、左肩部粉碎性骨折:肱骨外科頸骨折 大結節撕脫性骨折

2、左肩袖損傷 肩關節半脫位

3、左側眶周骨折 左眼球挫傷 視神經挫傷 左眼臉挫傷左眼球結膜下出血 左側顏面部血腫

4、左膝關節損傷 左大腿下段血腫

5、多處軟組織挫傷

6、血小板減少

7、遲髮型顱腦及內臟損傷待刪

患者目前在我院治療,擬行手術治療,但因傷勢嚴重,血液系統,肝臟等臟器出現損傷,需在身體情況穩定後再行手術,預計治療費用較高,住院、手術期間併發症發生幾率較大,恢復情況難以估計。

三、司法鑒定意見

9月25日,我在交警隊收到了《湖南錦城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司法鑒定機構許可證號:4304008)。其中第五條鑒定意見為:

1,優弧二輪電動車(電機號尾數為:804152)前保險杠前端刮擦痕迹、前保險杠前端右側刮擦痕迹,符合與永安牌自行車(車架尾數為:811747)左前車叉刮擦痕迹、前輪輪輞左側刮擦痕迹處接觸碰撞形成。

2,永安牌自行車(車架尾數為:811747)前擋泥板左側刮擦痕迹,左前車叉刮擦痕迹,儲物籃左側刮擦痕迹,左閘把刮擦痕迹,左把手把端刮擦痕迹,左側腳踏刮擦痕迹,符合與硬性物體(如:路面)接觸碰撞形成。

四、我們尊重、相信國家法律和政府機關

鑒於肇事逃逸者已被找到,但拒絕承認和承擔責任。我查閱了相關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條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二條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4,國家《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

1999年5月28日發布的國家《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明確規定,電動自行車的最高時速不大於20公里,整車重量不大於40公斤,電動機功率不大於240瓦。對於最高時速大於20公里、整車重量大於40公斤的電動車禁止上路。同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8條的規定: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

5、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2012年9月1日 ,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正式開始實施。「新國標」將部分長著摩托車樣子、速度並不慢的代步「電動自行車」納入了輕便摩托車的管理範疇。如排量大於50mL,或如使用電驅動,電動機最大輸出功率綜合大於4kW的摩托車,均稱為普通摩托車。

鑒於電動自行車最主要的4個國家標準為:必須有腳踏能實現人力騎行;最高設計車速不大於20km/h;整車質量不大於40kg;電動機輸出功率不大於240w。

經查證,馮某所持有和駕駛的優弧兩輪電動自行車,無腳踏不能實現人力騎行、最高設計車速大於20km/h、整車質量大於40kg、電動機輸出功率大於240w,各項數據都超出了國標範圍,因此,應當歸入輕便摩托車也就是機動車範圍。

五、我們相信公道、正義和良知自在人心

1,在交警隊第一次交涉經過

9月25日周一,根據岳塘交警隊通知,我作為傷者家屬與馮某在交警隊辦公室見面。

(1)馮某承認當時駕車碰到了母親、且回頭看了一眼,但辯稱看到母親並未倒地,所以才離開現場。交警當場指出,根據道路監控視頻顯示,馮某先東拐進福彩路口數米,然後拐入向南的人行道離開。——如果不是逃逸,何需如此?(不知道這是否算偽造現場?)馮某又辯稱為躲避對面來車,對此解釋,我們只能「呵呵噠」。

(2)譚警官給了我們雙方各一份《司法鑒定意見書》(內容見第三點)。馮某隨行的兒子當即提出異議,稱馮某說是後輪撞的,怎麼會鑒定前輪?電動車已購兩年,前輪痕迹為舊痕。——我就呵呵了:人家會不知道整車一起鑒定?當然是鑒定出來前輪有痕迹而後輪無痕迹,鑒定意見書上才會這麼寫。據悉,後來馮某一方還提出了重新鑒定的書面申請,但因不符合正當理由被駁回。

(3)譚警官好心詢問了我一句:「治療花了多少費用?」我如實答道:「21日入院交2000元,第二天補交3000元,昨晚卡上僅剩400餘元,又補交了3000。」馮某馬上大喊:「我一個打工的,可沒那麼多錢。」——我在心裡默默問候:「你沒錢,那我這個兒子要是也沒錢,我媽是不是就該被撞死?就不該救治了?」

2,第二次交涉經過

25日後,醫院這邊我又交了5000元救治費。而馮某一方再未聯繫。28日我從交警隊要到馮某電話,上午和傍晚分別撥打,也無人接聽。29日下午,我找到馮某工作的物業公司,反映了情況。物業負責人當場表態,會責成馮某與我方協商解決此事,承擔責任。後相約30日上午8時30分到交警隊協商。

今天(30日)8點半,我按時到達交警隊。馮某又帶了一名女士(稱是姨妹)到場——我作為受害方每次都是單獨到場商談,肇事方反倒每次帶人助陣,也是醉了。我跟馮某說明了情況,如實表示我自己已經墊付了13000元醫藥費,問馮某準備怎麼辦?交警也要求他們墊付一部分醫藥費。結果那位所謂姨妹很強硬地表示:醫藥費現在是一分錢都不會出的;要麼就直接私了。要麼就等交警這邊判定責任。我轉述了交警的話,「『責任認定書要國慶假期後出,傷者的傷情鑒定要三個月穩定期後再進行。』人還在救治中,治療費用也不明晰,我拿什麼談私了?」馮某還詰問我:「你居然找到我單位去?我本來就沒多少錢。如果單位因此開除了我,這點錢都沒了。」

所謂姨妹說:「那就等交警這邊結果出來吧。總不能你住院一年半載我就一直給你交?」——不知道她本人是否願意被車撞重傷?是否願意被撞後還遭遇逃逸?是否願意住醫院一年半載?

3,我和母親心存善念,但亦不能平白遭人欺侮

(1)正如前面提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由於事發地點沒有錄像視頻,當對方逃逸後,母親接受警察諮詢時,本可以只說被從後方撞倒,其他都不說。那麼按法律逃逸方就是全責。但母親一直如實講述整個情況,反而是對方不斷否認、狡辯,意圖逃離罪責。

(2)馮某於21日早晨撞傷母親後逃逸,至22日深夜交警找到他本人,中間並無自首情節;23日、24日恰逢雙休日,也沒有主動跟受害方聯繫尋求諒解和協商;25日與受害方見面後,也並無認錯、認罪、認責的態度。試問誰人無父母?誰人無子女?我們無法理解對方至今所表現的良心和態度。

(3)母親被撞倒時,整個左半邊身體著地,頭部也遭到撞擊,當時眼睛、鼻子、口腔均流血,雙眼幾乎都無法睜開。萬幸經檢查,腦部無淤血(但視神經受損)。我很想問對方,假若救治時間再耽誤,如果因頭部受創出血造成失明甚至更嚴重的後果,對方這輩子能問心無愧嗎?

包括他帶來的兒子和姨妹。你幫親人說話,我理解。但做人總要講道理,講良心。你能保證你和你的親人外出時不出任何交通意外事故嗎?假若有一天你被撞重傷,你難道不會覺得:肇事者主動留下撥打120和110是最起碼的良知?當場逃逸不顧傷者傷情是最惡劣的行為?

綜上所述,這起肇事逃逸事件,發生在國慶、中秋雙節前夕,發生在黨的十九大即將召開之際,發生在湘潭爭創全國文明城市的關鍵時期,我作為一名受害人家屬、作為一名退役軍人、作為一名湘潭市民,認為性質極其嚴重、影響極其惡劣,特懇請湘潭市委、市政府的領導及相關部門,引起重視、依法處置、儘快解決!決不能讓卑鄙成為卑鄙者的通行證!

今天是9月30日,全國人民即將迎來國慶、中秋的8天節日。作為一名退役軍人,這兩個節日我曾多年在部隊戰備值班。沒想到今年剛退役返鄉的第一個國慶節、中秋節,就不得不離開不滿兩歲的女兒、懷孕9個月的妻子,在醫院裡守著傷病的父母。而肇事逃逸者卻暫時逍遙法外、歡度佳節。我想,這或許與法治的精神有悖,與我們倡導的「文明」兩字有悖!

人在做,天在看!我們期待正義宣判的時刻早日到來!祝湘潭的家鄉父老節日快樂!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軍旗獵獵 的精彩文章:

解放軍訓練新兵嚴苛嗎?來看看美俄日怎麼訓新兵的
野戰基層的軍人退役前有生活嗎?有,如果假裝也算
邊防指導員因改革告別戰士:讓我記住你,不需要脖子上種草莓
電台:異地軍戀中,女軍人的內心是怎樣的體驗?
空軍報道員:這樣的美女新聞幹事換成你能不喜歡嗎?

TAG:軍旗獵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