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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21年全球無人駕駛政策環境逐步優化

相關報告:http://www.ocn.com.cn/reports/1888wurenjiashiqich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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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出台自動駕駛汽車政策

2017年9月,美國交通部出台了《聯邦自動駕駛汽車政策》,主要針對自動駕駛汽車安全問題作出規範要求,也為發展自動駕駛汽車的公司作出處理指導。

不過,這一政策頒布之後,包括谷歌、Uber在內的自動駕駛汽車製造商們卻對此項政策不完全買賬。主要爭議焦點在於,有關要求自動駕駛汽車製造商與政府共享大量安全性和軟體方面數據的規定。

一、政策主要內容

《聯邦自動駕駛汽車政策》按照章節來看,主要分為如下四大部分:

1、自動駕駛汽車性能指南;

2、州政府法規指導(主要是美國各州可以自行設定法規、該章節主要是闡述聯邦政府與地方政府在自動駕駛汽車法規中的分工與政策統籌);

3、NHTSA(美國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局)的現有監管方式;

4、新的監管方式(針對自動駕駛這樣的新生事物,法規中闡述將來可能需要增加新的監管方式,但目前可能還有不可盡知的情形,保留了將來隨時增加新監管方式的權力)

規範中明確規定有關自動駕駛安全評估的15個項目:數據記錄和共享、隱私、車輛網路安全、耐撞性能、消費者教育和培訓、車輛在撞擊中的存活能力、車輛在撞擊之後的反應表現、操作設計、對道路上物體和事件的探測等。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安全評估還包括關於倫理問題的考量。政策文件中有明確說到:「自動駕駛系統做出決定時會涉及倫理問題。例如與另一輛車相撞時,如果面臨保護一輛車上的乘客必然會犧牲另一輛車上乘客的難題,電腦「司機」應該如何決策?汽車廠商需要確立有關決策規則。」

二、數據公開

美國交通部出台的116頁政策,要求致力於自動駕駛技術的車企及科技公司共享大量安全及軟體方面的數據,這也是此項政策頒布之後最大的爭議焦點。

三、自動駕駛製造商對數據公開並不買賬

雖然自動駕駛製造商們對於政策的出台普遍表示歡迎,但是他們對於政府要求他們共享大量安全性和軟體方面的數據,則並不買賬。

代表了谷歌、Uber、福特、Lyft和沃爾沃的安全道路自動駕駛汽車聯盟(Self Driving For Safer Streets)的法務總顧問David Strickland,就拒絕對數據公開的相關規定表態。他說:「安全的確最重要,不過競爭對手的數據和商業機密也應該被尊重。我們的成員當然支持適當範圍內的信息共享,不過保障數據安全的同時政府也要考慮到企業的權益,所以(對數據公開這一政策)還需要很長時間的討論。」

Strickland,曾經的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掌門人,如今他代表了自動駕駛汽車製造商。他認為,此項政策最大的收益者將會是聯邦政府,而不是各大自動駕駛製造商,並且該政策也並非從使用者的角度來制定的。

而奧迪則表示,「美國交通部認為自動駕駛技術是一項重要進步,並懷著堅定不移的信念保障這些技術在保持靈活性的同時由注重安全性。奧迪對此深表贊同。不過,監管機構和研發者的目標應該是清晰明確地指出這些車可以做什麼以及不可以做什麼才能保證大大改善交通狀況。這是至關重要的環節,只有相互配合才能實現,並避免形形色色的規定干擾技術的進步。而這些技術本有希望每年挽救成千上萬條生命。」

由此可以看出,政府當然希望企業開放數據,這樣所有的企業都可以從中學習,並且提高自動駕駛技術的安全性。但是對於谷歌、特斯拉和Uber這些自動駕駛製造商們來說,數據就是自己的命門,又怎麼可能輕易放手?

四、政策雖明確方向,但細節仍需優化

中投顧問發布的《2017-2021年中國無人駕駛汽車行業深度調研及投資前景預測報告》分析認為,《聯邦自動駕駛汽車政策指南》的公布,其實對自動駕駛行業來說是一件好事,並且還是獲得了業界的歡迎。其中就有觀點認為,《指南》有助於推動自動駕駛汽車安全上路,並且也有助於各州架構對於自動駕駛的監管。當然,頒布《指南》最深遠的影響在於,保持美國在自動駕駛領域全球領先的地位。

雖然可以看出《指南》對於美國自動駕駛產業有著推動意義,但仍然有質疑的聲音。其中就有言論這樣認為,由於聯邦政府過於強調了對自動駕駛汽車安全技術標準的管理權,反而會弱化各州自己制定的相關法律,很可能造成實際監管效果不佳。

再說各大自動駕駛製造商對於數據公開的不滿。自動駕駛製造商們想要保護隱私無可厚非,但是作為新興科技開發企業,完全沒必要去犯別人已經犯過的錯誤,這也正是數據共享的價值所在。

雖然道理說起來都是一套一套的,但是還是看出此次頒布的政策更多的是指導意見,而不是強制措施。監管部門仍需協調各方利益,推出進一步完善優化的政策,而作為自動駕駛製造商,也應該理解監管部門對於民眾安全與利益的保護責任。

所以說,對於自動駕駛的監管完善,仍然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

各國推進無人駕駛合法化

一、法國自動駕駛政策分析

關鍵點:公布無人駕駛汽車發展路線圖,道路交通法律法規修訂,批准外國汽車製造商在公路上測試自動駕駛汽車

2014年2月,法國公布了無人駕駛汽車發展路線圖,計劃投資1億歐元在接下來三年進行無人駕駛汽車實地測試,法國政府表示將在2016年年底實現全國數千公里的道路聯網,並推動道路交通法律法規的修訂,滿足無人駕駛汽車上路的要求,並且向全球汽車生產商開放道路進行無人車試驗。經過2年的努力,2016年8月,法國政府正式批准外國汽車製造商在公路上測試自動駕駛汽車,在此之前,法國政府只允許本土汽車公司在道路上測試自動駕駛系統技術。

二、荷蘭自動駕駛政策分析

關鍵點:允許自動駕駛擺渡車上路,允許特斯拉Autopilot半自動駕駛系統作為輔助駕駛系統的使用

荷蘭是自動駕駛汽車的天堂。2014年,荷蘭就在審視交通法律,以便在公路上展開大規模的自動駕駛卡車測試,從而在五年內讓自動卡車在荷蘭公路上送貨。2016年1月,全球首輛自動駕駛擺渡車在荷蘭上路,使其成為第一個自動駕駛巴士上路的國家。7月,賓士自動駕駛大巴在荷蘭上路展開測試,該大巴成功完成了20公里(約12.4英里)行駛路程,創下新的測試記錄。而對於備受爭議的特斯拉的Autopilot半自動駕駛系統,7月份荷蘭政府認可了其安全性,允許其作為輔助駕駛系統的使用,但與此同時,他們也會繼續關注美國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對特斯拉車禍事故的調查。

三、瑞典自動駕駛政策分析

關鍵點:自動駕駛公共道路測試規範初稿,自動駕駛汽車測試許可,自動駕駛相關法律分析

瑞典有關自動駕駛公共道路測試規範初稿已經2016年3月份完稿,進入政府審議和議會審議過程,完稿適用於各個自動駕駛水平的車輛,包括半自動駕駛、高度自動駕駛以及完全自動駕駛車輛。

法律方面,首先在自動駕駛公共道路測試上瑞典已經有比較完善的法規,即自動駕駛汽車在瑞典上路測試需先獲得測試許可,才能進行公共道路測試,測試單位必須遞交公共道路申請,提出有可能的安全隱患都要包括在裡面,並且確保測試數據採集和保存要符合國際相關法規、個人隱私信息都要受到保護。瑞典交通局負責監管所有自動駕駛車輛的公共道路測試。此外,瑞典國會已經啟動了自動駕駛相關法律分析工作,預計2017年修改國會審議,確保2020年之前自動駕駛能夠合法銷售和使用。

四、芬蘭自動駕駛政策分析

關鍵點:批准了無人駕駛公交車在芬蘭上路

2016年7月15日,芬蘭交通安全局批准了無人駕駛公交車在芬蘭上路,因為芬蘭法律並沒有特別要求機動車必須有駕駛員,這就為無人駕駛車合法上路掃除了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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