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是怎麼處置通姦的?看看古代的刑罰是怎麼規定的?
現今,王寶強和馬蓉的事件鬧得沸沸揚揚。那古代的刑罰是怎麼處置這種事情的?今天小昌就給大家聊聊古代的刑罰。
大家都知道,華夏文明發展至今,有一套原生的禮儀制度。雖然社會制度很殘酷,但也體現當時人們的思想觀念。
《尚書》有云:「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
什麼意思?「男女有不義的行為,全部閹掉」國人一向強調互相忠誠,所以對待男女這類事情是非常極端的。
然而歷朝歷代,都有自己的婚姻規定,以安社會。
春秋時期的《法經》有云:「夫有二妻則誅,妻有外夫則宮,曰淫禁」意思是「丈夫有多個妻子的就誅殺,妻子在外有丈夫的人就閹掉。」這也是當時為了均勻分配社會資源提高勞動生產率的一種辦法。
《史記·始皇本紀》「有子而嫁,倍死內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誠,夫為寄之,殺之無罪。」通俗的講就是,男女通姦的可以隨意殺掉。
而等發展到了唐朝,由於唐朝是個比較開明的王朝,所以在刑罰上比起以前就沒那樣殘酷了。
《唐律》規定「和姦者,男女各徒一年半。」也就是說,男女通姦的,各自流放一年半。
宋朝就更沒這樣嚴格了,這裡就不提了,西門慶和潘金蓮的故事可以反應宋朝的一些故事。到了元朝,也是有明文規定。
「諸妻妾與人奸,夫於奸所殺其姦夫及其妻妾,及為人妻殺其強姦之夫,並不坐。」也就是說通姦的男女被殺了以後,殺人者無罪。
明朝的《大明律》就更有意思了。「凡和姦,杖八十,男女同罪。」男女通姦的打八十棍,男女一起挨打。
據說如果謀殺親夫的還要先坐木驢然後凌遲處死。
到了清朝,更有意思。《清刑律·人命篇》「凡妻妾與人奸通而於奸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若只殺死姦夫者,姦婦依律斷罪,當官價賣,身價入官。」
也就是說,清朝也允許殺死通姦男女。可以用私刑處置。
到了民國,國民政府已經開始提出解放婦女,所以刑罰已經開始向文明社會過渡。姦夫淫婦的事情在法律上已經開始清明起來。
到了共和國的建立,女性的地位獲得了極大的提高,共和國的《婚姻法》也開始現代化,文明化,對男女之事也做了明文規定。但是不允許重婚。男女不合的可以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進行離婚協議。
怎麼樣?女性們是不是覺得感慨呢?而在當今,一些中東國家,南亞國家的女士至今還沒有獲得解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