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潮麗:明代官員的休假制度
明
代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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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
假
制
度
明代官員的休假制度既是當時政治制度的組成部分,又是社會生活的組成部分。明代官員的假期包括:例假、賜假、事假和病假。
官員的例假即法定的休息日,包括法定的假日和節日。法定的假日也稱為休沐。《明史·選舉志》載,庶吉士五日一休沐,假如他們要在休息日出行的話,還有太監和衛士隨從服侍。就明代的休假制度而言,庶吉士似乎是一個特權階層,除此之外,尚沒有史料能表明其他的階層也有五天一休沐的待遇。國子監的學生每月初一和十五休假,如《明史·選舉志》中所說,「惟朔望給假」。皇太子和諸王們同樣是朔望給假,其餘的時間都要堅持讀書寫字。明以前,有些朝代實行旬假制度,官員們十天休假一次。旬假制度對明代也有影響,《明會要》卷44記載,明宣宗曾仿照古制,在每年歲首的時候,許百官旬休。法定的節日也是國家規定的休息日。據萬曆《明會典》卷80「節假」條載,明代有元旦、冬至和元宵三大法定節日。元旦從初一開始,文武百官放假五天,冬至節從當日開始,放假三天。永樂七年(1409)春,成祖朱棣定元宵節從正月十一日開始,為期十天。元宵節放假的規定從此開始,並成為定製。法定的節日和假日里,官員們一般都要休息,特殊情形下,他們仍要辦公。比如明成祖朱棣定元宵節假十天,同時又規定遇外官進京考察的年份,吏部、都察院和吏科相關人員都不能休假。弘治三年(1490),全國處處災荒,明孝宗命文武百官修身反省,取消第二年元宵燈節,像這樣因為異常或災荒而取消元宵燈節的情況在明代多有發生。
皇帝賜假沒有定製,完全是一種優恤和恩寵。洪武年間,朱元璋體諒鎮守皇城城門的衛士日夜勞苦,准許那些父母俱病、家無餘丁的衛士們回家侍養,等父母病癒後仍進京鎮守城門。《皇明詔令》卷9記載,宣德年間,「寰宇肅清,時和歲豐」,宣宗曾五次在法定的節日之外賜假給文武大臣。兩次在冬至節三日假期外,賜假七天,共給假十天。三次在元宵節十日假期之外賜假,其中宣德九年(1434)元宵節假長達一個月。皇帝還經常賜假給一些得寵的大臣。張居正回鄉探母,返京後,萬曆皇帝對他百般慰勞,賜假十天讓他休息調整。張在朝廷的地位無人能及,因此所受恩寵也無人能及。
明代官員事假的範圍很廣泛,省親、祭祖、遷葬、治親生父母喪、送老親、送幼子以及完婚等都可作為事假的事由。通過萬曆《明會典》卷5「給假」條可看出,明代的事假制度並非一成不變,而是有一個不斷演變發展的過程。
請假手續:洪武年間,內外官吏欲請假省親遷葬的,都要自行備文上奏,由皇帝定奪。此後的兩百多年間,明代官員請事假的手續基本如此。到隆慶五年(1571),南北兩京請事假省親、送子、遷葬的官員,改由本衙門的掌印官「勘實代奏」,方能准假。隨後又規定在掌印官中無人代奏的情況下,准許官員自行上奏。在此之後,請假手續再無大的更改。
資歷限定:明初,官員請事假並不注重資歷。宣德元年(1426),規定外官九年考滿到部聽選的,可以請假省親遷葬,升遷就任新的官職以後即不許,官員請事假開始有了資歷的限定。成化年間,對官員的事假資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京官離家十年的方許省祭;兩京文職官員中離家六年的,准請假省親。嘉靖後期,對官員請假遷葬也提出了須在三年考滿之後的資歷要求。
事假期限及違限處罰:明初,對官員請事假的期限以及違限的處罰並沒有統一而具體的規定,官員得到皇帝准假後,由吏部根據路程遠近來限定時間,違限日久不回的官員,送官府審問。到弘治年間,對官員的事假期限及違限的處罰有了具體規定:兩京給假回鄉省祭的官員,除往返路程外,准許在家兩個月。違限一年以上,停俸五個月,一年半以上,送交官府審問。「官吏監生妻故,送幼子還鄉」,經查實後,許在家兩個月,違限半年以上的,送官府審問。嘉靖時議准,遷葬官員違限三年以上者革職。
丁憂:文武百官請假為父母守喪,稱丁憂。丁憂不同於其他事假,一般沒有附帶條件,也沒有資歷的限定。丁憂的期限達二十七個月,不計閏月。有些官員父母去世,但一時又找不到合適的人選接替他的工作,皇帝就會「奪情」,特批他在任守制。但奪情是違背封建禮教的,因此常常會引起非議。萬曆《明會典》卷11「丁憂」條專門記載了丁憂的種種規定。
明代官員的病假制度分類之細緻、手續之繁瑣、防範之嚴密都是前所未有的,萬曆《明會典》卷13「事故」條對此有詳細敘述。首先,針對不同的職務和職位做了細緻的分類。明政府對京官、御史、五城兵馬司官員、進士、外官等分別實行不同的規範,他們所享有的病假權利也是完全不同的。
京官:明政府在建立之初,就明確了京官患病休假的權利,京官患病經查實之後,一般都能准假。
御史:明初舊例,在京的各衙門官員患病,都可以回原籍調治。天順初,英宗下旨:今後御史再不許養病、省親。此後,其他官員生病可以回鄉休養,御史患病的,只能留在京師自行請醫調治,不能請假回家養病,他們的病假權利基本被剝奪了。御史在京任職,大多沒有親人跟隨,患病之後無人請醫送葯,不少人因而病死。到成化年間,情況越發嚴重,湖廣道監察御史李麟、龔謙,河南道御史伍驥,都因患病不能回鄉,或者缺少醫藥費用,或者無親人照料,導致身亡。成化初,政府終於允許御史患病可以還籍調理,但只限於「久病」之人,御史病假權利只是部分地得到恢復。
五城兵馬司官員:按舊例,五城兵馬司官員患病,只准退休,不許請假。到隆慶五年(1571),准五城兵馬司官員養病,此時明王朝已建立二百多年了。
進士:進士患病,弘治時令在京調理,兩個月後仍不愈,經太醫院診斷後,由各辦事衙門官員會同辦事進士和醫士提供擔保,許請假回鄉調理。萬曆初,令患病進士在京調理三月,如果真病,由各辦事衙門掌印官親自驗實,才能准假。
外官:外官患病請假的權利有如曇花一現。洪武間令在外大小官員不許養病。成化六年(1470),奏准外官稱老病的,只能辭職。嘉靖二十三年(1544),奏准外官在任患病,可以回籍休養。萬曆三年(1575)再次規定,外官有病的照舊例辭職,外官患病休假的權利前後只維持了三十年。
其次,請病假的手續十分繁瑣。明代官員請病假的手續有三個重要步驟,即上奏、查驗和保結。患病官員首先要向皇帝上奏病情,請休病假,然後由有關部門核實病情,有時是先查實病情,後向皇帝上奏,有的還要由同鄉官和(或)同僚官提供擔保。當然不同的人員請病假的手續也有所不同。
京官告病:嘉靖年間規定由吏部查驗核實,隆慶時改為先呈送本衙門掌印官,經查勘屬實後,由同鄉和同僚官共同擔保,方准上奏。
各邊督撫、兵備等官患病:不許自奏,由巡按御史勘明轉奏。
御史養病:御史養病的權利於成化年間得到認可,到嘉靖年間,其請假手續多次反覆。先是,巡按並別差御史,如果患病不支,不許自行上奏,由地方官員具實奏聞。後又規定巡按御史告病,必須回道自行具奏,由巡撫官員代奏的不準假。不久又改為御史在差患病,由巡撫或巡按官員代奏的,仍然准許回籍調理。萬曆時令巡按御史養病,由巡撫官代奏的,必須由都察院查勘屬實後,方准上奏。
最後,嚴厲禁止官員詐病混假和病癒不赴任。明代官員常常以休病假為借口,企圖獲得較高的職位或是逃避不願就任的職務。《典故紀聞》卷17記載,嘉靖初有人指出,讀書人多沽名釣譽,以退為進,「或因官非要地,或因職業不舉,或因事權掣肘,或因地方多故,輒假託養病致仕」,都是為「異日拔擢計」,並且「往往卒遂其所欲」。針對這種現象,明政府從事先預防和事後處罰兩個方面採取了強硬的措施。
事先預防:成化初奏准內外文武官員患病三個月以上,即日停發俸糧,等復職之後才能繼續領取。萬曆年間,明政府又規定京官請病假次數達到三次,就只許告休,不再准假。雖然對那些確屬久病不愈的官員,以上措施難免不公,然而在某種程度上的確減少了借病混假、不辦理公務的現象。
事後處罰:即使政府嚴厲禁止,官員借病混假的行為仍然無法杜絕,因此事後處罰的規定也很重要。嘉靖年間,官員借病混假的現象特別嚴重,明世宗不得不親自過問,處罰的力度也一再加大。嘉靖初年,世宗下旨:大小官員凡是借故養親、養病在家坐等超升而不願就職,都要革去職位,不許起用。後來乾脆實行追問連帶責任的辦法,京官託故詐病,和病癒不肯赴任的,連同當初提供擔保的官員,都要罷職。除京官外,各處御史患病請假的,「或系推避,就令致仕」。隆慶時又規定,各邊督撫、兵備等官託病避難的,由該科和巡按御史參奏處治。
綜上所述,明代官員的休假制度十分完備,特別是事假和病假制度,既保障了官員的權利,同時也有效地減少了不法行為的發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本文刊於《文史知識》2002年第8期「文化史知識」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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