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都快沒了,救命葯還發快遞?
6日,杭州王先生接到老家四川閬中的電話,說親戚因腦幹出血、高血壓病在搶救,病情危急,急需「申捷針」特效藥。9日,王先生將10支救命葯快遞迴老家,之後卻發現藥品運到了昆明集散中心。13日,親戚腦死亡,而快遞還在路上。(10月15日《錢江晚報》)
搶救病人急需的藥品,本想著用快遞能快點送到,結果病人都沒了,葯卻還沒有送到。這樣一條新聞,初聽上去好像沒問題,快遞公司貌似責任大大的,欠懟又欠賠的節奏,實則完全不是那麼回事。
從杭州發往四川閬中的葯,結果中途去了昆明,肯定是人工分揀上出了問題。快遞公司其實也不願意,兜了一圈成本更大,但是沒辦法,總會有一定的錯誤率。
所以,快遞服務標準只規定送達的時間,而不會規定送達的路線。按照異地7天不到,算延誤時限的國家標準,新聞中的藥品快遞,其實並沒有超時。問題出在救命葯三個字上。
親人離去很讓人同情。但拋卻情感因素,理性地說,是不是藥品準時送到了,人就能保住,恐怕不能這樣假設。按常理說,因腦幹出血在醫院搶救,且病情危急,如果真有什麼救命葯,本地哪怕沒有,也該通過醫療系統緊急調撥才對。
讓病人家屬通過自己的關係去外地買救命葯,本身就有點不符合常理。或者說,把這個葯說成是救命葯,應該只是家屬自己的理解,而記者相信了家屬的單方面說法,並未求證。再者說了,當真是救命用的,買了葯也該自己趕緊送過去,而不是讓一個腦幹出血的病人,等著收快遞。
快遞公司把快遞送繞了,但並不超過標準時限,說白了,就是這麼回事兒。哪怕出現了分揀錯誤,快遞公司該不該承擔責任,也是有據可依的;要求快遞公司承擔「人沒了,救命葯還在路上」的責任,顯然不合理。
快遞公司收的只是快遞費,擔不了救命的責任。就像一個人打車去買彩票,結果因為擁堵沒買上,所選號碼哪怕正是當期開獎號碼,乘客卻不能找的哥索賠那幾百萬。快遞只對承運物品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託運人的間接損失負責,要不然,責任無限只能收費無限,一個行業就黃了。
記者寫這樣的新聞,很有同情心,很有正義感,只不過,少了點相關常識,也少了點求證意識,硬是用救命葯三個字,造出了一條本不該是新聞的新聞。快遞有快有慢,收費同樣有高有低,但真要救命,還得自己打飛的。
真問題,不是「人沒了,救命葯還在路上」,而是「人都快沒了,救命葯還發快遞」。
文/舒聖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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