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爾斯的差別原則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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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爾斯的差別原則辨析
楊偉民
作者簡介:楊偉民,中國人民大學社會與人口學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為社會政策、福利理論。
人大複印:《社會學評論》2017 年 04 期
關鍵詞:「原初狀態」/ 社會公正/ 自然天賦/ 自然資源Original Position/ Social Justice/ Natural Assets/ Natural Resources/
摘要:羅爾斯以「原初狀態」展示了論證其正義原則需要的一些限制條件。他試圖以其正義原則中的差別原則論證國家的福利政策的正當性。羅爾斯的「原初狀態」及其論證方法是有價值的,但是其差別原則依據的哲學理論是有缺陷的。他否認個人對自己的自然才能的權利,將個人的自然才能看作是一種共同的資產。實際上,在人類社會的物質財富中應該作為共同資產分配的是自然資源。在「原初狀態」下,更可能形成的是實現每個人對自然資源平等權利的原則。該原則既能夠使國家的福利政策有更為堅實的基礎,也會使之變得簡單易行。
「原初狀態」是羅爾斯提出的一種獨特的假設狀態,目的是展示他為論證自己提出正義原則需要設置的一些限定條件。從根本上說,羅爾斯的正義理論既是從新的角度、以新的方法對現代社會的自由民主制度的論證,也是試圖以新的方法和觀念對國家的福利政策的論證。在保證每個人平等且彼此相容的最大自由,以及並非純形式的機會公平平等的前提下,羅爾斯主要以其正義原則中的差別原則及其相關理論為根據,論證了國家確保最低受惠者一定的福利水平的必要性、合理性。以致桑德爾稱之為「福利國家自由主義」(桑德爾,2001:81)。但是,羅爾斯的差別原則並沒有為現代國家實行的福利政策提供堅實的基礎,更沒有指出必要的改革方向。而這又與其差別原則依據的哲學理論有直接關係。
雖然在後來出版的《政治自由主義》中,羅爾斯對《正義論》中的觀點有所修改和調整,消除了「《正義論》中的模糊性」。並且,從諸多方面對一種普遍範圍的道德正義學說與政治正義觀念進行了區分(羅爾斯,2000:導論5)。不過這些改變「並不需要改變公平正義學說的許多內容」,「除了其所屬的框架之外,正義兩原則和基本結構的意義與內容都是一樣的」(羅爾斯,2000:導論30,注釋)。因此,一方面,羅爾斯的改變並沒有解決其差別原則及其依據的哲學理論存在的嚴重缺陷;另一方面,他的論證方法也沒有發生顯著變化。
本文主要結合諾齊克、桑德爾對羅爾斯的有關分析和批判,集中討論其差別原則及其依據的哲學理論存在的問題,並提出可以解決其問題的方向。實際上,根據羅爾斯構想的「原初狀態」、論證方法,完全可以用每個人對自然資源的平等權利原則替代他的「差別原則」。以每個人對自然資源的平等權利作為國家福利政策的根據,不僅能使國家的福利政策有更堅實的基礎,也能夠避免羅爾斯的個人理論的嚴重缺陷,使得在「原初狀態」下形成的正義原則更加合理。
一、羅爾斯的論證方法的價值
羅爾斯的正義論的基本前提是將社會視為一個合作體系,將構成社會合作體系的個人界定為有正義感和有理性的人。另外,羅爾斯也將個人界定為自由而平等的。因為他「是從民主思想的傳統內部著手的」,所以,「也把公民當作自由而平等的個人來思考」(羅爾斯,2000:19)。也正因為如此,他才需要將「公平正義轉換為一種政治的正義觀念」。與此同時,「個人理念則被轉換為公民的理念」。「當然,這種公民也是一個道德的行為主體。」(羅爾斯,2000:導論29-32)
既然社會是一個合作體系,社會成員之間就既有一致的利益,也有利益衝突,參與合作的個人就需要一些能夠指導對各種不同的利益和負擔進行分配的正義原則,以及符合正義原則的社會安排。但是,由於個人既有正義感也重視個人的利益,具有不同利益、處於不同地位的人對何謂正義的原則會有不同的判斷。加之,實際社會生活中的個人還會受到已經存在的各種習俗、觀念的影響,受到個人的認識能力、獲得信息的能力的制約,這些也都會影響個人對何謂正義的判斷。同時,由於個人之間是平等的,就不應該以某個人或某些人的判斷為準。因此,羅爾斯設想了一種契約論的方法。將指導著社會基本結構的正義原則作為一種「協議或契約的結果」,使有關成員「一次性地決定在他們中間什麼是正義的,什麼是不正義的」(羅爾斯,1988:11-12)。這樣就將正義論作為了合理選擇理論的一部分。契約一詞暗示著「必須按照所有各方都能接受的原則來劃分利益才算恰當」,契約的用語「也表現了正義原則的公開性」(羅爾斯,1988:16)。
為了能夠對被選擇的正義原則給出最可取的哲學解釋,為了「展示各種強加於各派的理性條件」(羅爾斯,2000:109),羅爾斯構想了一種帶有「無知之幕」特點的原初狀態。對於羅爾斯採用的方法,布坎南認為,在探討「具有潛在相互衝突的立憲利益的個人之間如何能就規則取得一致意見」方面,「約翰·羅爾斯的《正義論》提供了範式」(布坎南,2008:77)。但同時他也指出,「針對羅爾斯式的契約論,人們通常提出的反對意見是,在理想的條件下達成某種假定的一致意見這種概念性架構,對於實際的立憲選擇幾乎沒有規範和解釋意義」(布坎南,2008:78)。桑德爾更是認為,羅爾斯超越康德的先驗論的努力「沒有成功」(桑德爾,2001:18)。實際上,羅爾斯的論證方法、假定的原初狀態都是很有價值的。
羅爾斯通過原初狀態設置的限定條件包括正義的環境、無知之幕、締約各方的平等和理性等。其中最具特色的是「無知之幕」的設計。無知之幕的設計,是為了「建立一種公平的程序」。「其目的在於用純粹程序正義的概念作為理論的一個基礎」(羅爾斯,1988:136)。「無知之幕」的作用,是使原初狀態中的個人不受各種偶然因素的影響,特別是不受自己的特殊情況的影響,保證參與正義原則選擇的個人「不得不僅僅在一般考慮的基礎上對原則進行評價」,「以使任何被一致同意的原則都將是正義的」(羅爾斯,1988:136)。無知之幕的含義,就是假定各方不知道某些特殊的事實(羅爾斯,1988:136)。但是,為了選擇出一致同意的正義原則,處於原初狀態的人們又必須知道一些東西(羅爾斯,1988:137、62、141)。
同時,由於締約各方的理性,除了「在選擇原則時他們每個人都試圖儘可能好地推進他的利益」,「喜歡較多的而非較少的基本社會善」,他們也被設想為「對他可選擇的對象有一前後一貫的傾向。他根據它們如何促進他的目的的情況排列它們,遵循那個將滿足他較多的慾望並具有較大成功機會的計劃」。另外,「一個理性的人並不受嫉妒之累」。「至少是:只要他同其他人之間的差距不超出某種限度」,只要存在的不平等不是基於非正義,「或者是沒有任何社會補償而聽憑計劃自發形成的結果,他就不會因之而懊惱」(羅爾斯,1988:141、142)。
羅爾斯的論證方法本來是既新穎獨特,又很有價值的,但是,桑德爾等人對他的批評也不是完全沒有道理的。因為在《正義論》中,羅爾斯闡述他的論證方法與康德的倫理學的關係時,儘管提及了他的理論與康德倫理學之間的一些不同,然而在有關的具體解釋中,卻過多地闡述了他的原初狀態與康德學說的共同點。結果,使桑德爾認為羅爾斯「對正義環境的充分解釋仍限於原初狀態的解釋之內,那麼,其所描繪的條件和動機將只能被當作原初狀態中的各方所擁有的,而並不是實際人類所必然具有的」(桑德爾,2001:51)。其實,無知之幕遮蔽的那些情況,在實際生活中就是要求個人不應該只根據自己的特殊利益、特殊情況判斷何為正義。這樣的條件和動機以及羅爾斯假設的人的正義感和理性能力等,都既是人類實際能夠具有的,又不是所有的人能夠普遍具有的。
從有些人在有些情況下能夠具有,甚至有些人是能夠終生堅守的方面說,羅爾斯所描繪的那些條件和動機就是人類的實際狀況。但是,由於那些條件和動機並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夠持久地具有的,所以需要藉助原初狀態確定出社會的正義原則,並以它們為基礎制定社會的基本制度。社會基本制度及其更具體的法律、規則,就是要約束,以至制裁那些不能自覺地採取正義行動的人。
康德的道德哲學的基本特點是強調人在本質上是理性存在。因此,人能夠拋開感性、經驗,憑藉純粹理性認識和遵循道德法則。「一個有理性的東西必須把自己看作是理智,而不是從低級力量方面,而把自己看作是屬於感性世界。」對於既是知性世界的成員,又是感覺世界的一個部分的人來說,應該「離開感性的領域,擺脫自己的慾望」,這樣他才能夠得到「他的人格的、更大的內在價值」。為此,一個人「必須把知性世界的規律看作是對我的命令,把按照這種原則而行動,看作是自己的職責」(康德,1988:79、78)。但是,對於現實世界的人如何能夠拋開自己的感性、經驗、慾望,康德沒有給出必要的闡述。所以,康德的道德哲學是以超驗的理想主義為基礎的。
羅爾斯是在既承認人具有理性,也承認人的感性需要、追求自我利益的前提下,探究人類社會需要和能夠遵循怎樣的正義原則。為此,他假定在無知之幕下,個人不知道自己的具體的特殊情況,只知道關於人類社會的一般事實。在這樣的環境中人們選擇的正義原則必然是能夠公正地維護每個人的利益,不會只符合某些人的特殊的私利。這就體現了羅爾斯的原初狀態「是對康德的自律和絕對命令觀念的一個程序性解釋」(羅爾斯,1988:256)。在這裡羅爾斯只是假定個人不知道自己的特殊狀況,而不是假定作為選擇的主體不具有一定的社會地位、一定的善的觀念、一定的心理特徵、一定的天生資質和能力,以及各種慾望。
但是,他在《正義論》中卻直接將其對公平正義的論證歸結為是「康德式解釋」。「這個解釋建立在康德的自律概念上。」因為康德認為,「人是一種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物」,其道德原則既是理性存在者能夠認識的,也最準確地體現了人作為理性存在者的本性,當人按照康德的道德原則行動時,他就是「在自律地行動的」。由於「無知之幕使原初狀態中的人不具有那種使他能夠選擇他律原則的知識」,所以,「正義原則也是康德意義上的絕對命令」。原初狀態中的本體自我在選擇正義原則時,有一種「表現他們作為理智王國的有理性的平等成員」、不受經驗世界的各種偶然因素影響的願望。而人「正義地行動的願望部分來自想充分地表現我們是什麼和我們能成為什麼的願望,即來自想成為具有一種選擇自由的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物的願望」(羅爾斯,1988:250-255)。
既然人的正義行動的願望只是部分地來自想成為理性存在物的願望,也就表明有些人在有些情況下遵循正義原則還有其他原因。這原因就是存在著他律性的法律、制度。然而,羅爾斯卻先是指出,「那些把康德的道德理論看成是有法律和負罪感的理論的人嚴重地誤解了康德」,在說明自己在有些方面離開了康德的觀點時,只是提出了兩點:一是「把作為一個本體自我的個人選擇假設為一個集體的選擇」;二是「始終假設各方知道他們服從於人類生活的各種條件」。他們「面臨中等匱乏和衝突要求的限制」(羅爾斯,1988:255-256)。
實際上,羅爾斯在第一點上幾乎並沒有離開康德的道德哲學。無知之幕的設計,導致原初狀態中的各方不知道彼此之間的差別,導致「每個人都是同等理智和境況相似的,每個人都是被同樣的論證說服的」。所以,在原初狀態中選擇正義原則的過程,就是「從隨意選擇的一個人的立場來觀察原初狀態中的選擇」。與之相關,在原初狀態中,既不存在「通常意義上討價還價的基礎」,也沒有相互結盟的可能。也正因為如此,無知之幕才「使一種對某一正義觀的全體一致的選擇成為可能」(羅爾斯,1988:138-139)。當然,他在第二點上確實離開了康德。正因為他假設各方知道他們要服從人類生活的各種條件,所以才會有差別原則產生。原初狀態中的這個理智的人或者說理性存在者之所以選擇差別原則,就是因為這個理性存在者考慮到了真實世界的人們可能處在各種境況之下。同時,既然原初狀態中的各方知道他們面臨衝突要求的限制,就表明在真實的世界中,並不是所有的人都想以自己的行為體現人是理性存在者的本質,都具有自覺遵循正義原則的自律意識。
實際社會生活中的人,是既有理性又有感性、感情、慾望的,是一種雙重性的存在,而且每個人的理性能夠發揮作用的程度也是不同的。所以,實際生活中的人既有能夠自覺地遵循正義原則的,也有嚴重違背正義原則的。羅爾斯的下述說法也表明他承認人是雙重性的存在者:「當我們有意識地在日常生活中按照正義原則而行動時,我們就是有意識地接受了原初狀態的限制。」「正義原則涉及到所有具有合理生活計劃(不管其內容是什麼)的人,這些原則代表著對自由的恰當限制。」(羅爾斯,1988:252-253)強調「限制」,也就表明了實際人類的條件和動機與原初狀態所描繪的各方不完全相同。只有那些「有能力,又想這樣行動的人」(羅爾斯,1988:252),才體現了原初狀態中的代表者的條件和動機。
亦即,羅爾斯對原初狀態中代表人的狀況的描述,只是反映了實際生活中的部分人在某些情況下能夠具有的條件和動機。也正因為這樣,羅爾斯才提出,「被選擇的原則要運用於社會的基本結構」(羅爾斯,1988:251)。即通過具體的制度、規則來約束、限制不能自覺地服從正義原則的人。同時,由於在設定的原初狀態中,在選擇正義原則時,各方都考慮了「為公民相互承認的原則所帶來的結果」,考慮了這種選擇對公民「有關他們自己的觀念和他們按這些原則而行動的動機會產生怎樣的影響」,因此,正義原則對公民的道德能力和善觀念能力也具有塑造作用。所有這些都表明,在原初狀態的假設下推導出來的正義原則是可以應用於處於真實世界的人們之間的關係的。因此,羅爾斯的「原初狀態」的設計是有價值的。
二、羅爾斯的兩個正義原則的基本含義
由於契約的方法表達的是「把正義原則作為將被有理性的人們選擇的原則來理解」(羅爾斯,1988:122),同時,根據他對直覺主義的看法(羅爾斯,1988:41),羅爾斯將人們直覺到的一些正義原則、一些傳統的正義觀和他自己設想的可能的正義原則製成了一個「簡要表格」作為選擇對象。以對社會和個人的基本判斷為基礎,利用包含著一系列限制性條件的「原初狀態」,羅爾斯推論出了他的兩個正義原則。
(一)基本推論過程
首先,各方會「把要求一種平等分配的原則接受為正義的第一個原則」(羅爾斯,1988:150)。但是,「如果在社會基本結構中有一種不平等可以使每個人的狀況都比最初的平等狀況更好」,「人們為了將來的較大回報,能夠將一種較大的平等可能給予的直接得益用來進行合理的投資」。「例如,如果某些不平等能提供各種刺激,而成功地引出更有成效的努力,處在原初狀況中的人就可能把這些不平等看作抵消訓練費用和鼓勵有效表現的必要手段。」(羅爾斯,1988:150)
不過,原初狀態中的各方能夠接受的不平等只能是經濟和權力方面的不平等,而不會接受基本權利和自由方面的不平等。因為「隨著文明條件的改善」,由於獲利最少者的「一般福利水平的提高」,獲利最少者的緊迫的需要能夠得到滿足時,人們就不會接受以自己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換取經濟利益和權力的原則。這就體現了「自由對社會經濟利益的優先性」(羅爾斯,1988:545、261)。而獲利最少者的福利水平的提高,至少是緊迫的需要能夠得到滿足,是由社會基本結構中的不平等可以使每個人的狀況都能夠得到改進來確定的。因此,原初狀態中的各方就會選擇兩個正義原則:第一個原則,「每個人對與其他人所擁有的最廣泛的基本自由體系相容的類似自由體系都應有一種平等的權利」。第二個原則,「社會的和經濟的不平等應該這樣安排,使它們(1)被合理地期望適合於每一個人的利益;並且(2)依繫於地位和職務向所有人開放」(羅爾斯,1988:60)。而且,第一個原則將以詞典式的順序得到優先滿足,即第一個原則優先於第二個原則。
如果再假定收入與財富「是與權力和權威緊密相關的」(羅爾斯,1988:98),即收入和財富方面的差別主要是因權力和權威上的差別造成的。因此需要考慮的關鍵就是權力和權威的獲得問題。由於權力和權威是與一定的社會、政治、經濟職位相聯繫的,如果保證了每個人擁有平等自由、地位和職務向所有人開放,需要調節的就是個人之間因職位不同導致的收入和財富方面的差別。為什麼在個人擁有平等自由、地位和職務向所有人開放的前提下,還要對個人的收入和財富之間的差別進行調整?
羅爾斯認為,第二個原則中的「每個人的利益」與地位和職務「平等地向所有人開放」可以具有不同的含義。對第二個原則的平等主義的解釋將證明調整的合理性。
在第一個原則得到滿足、經濟大致是一種自由的市場經濟、生產資料可能公有也可能私有的前提下,如果不加任何限定地實行各種地位「向所有能夠和願意去努力爭取它們的人開放」,始終起作用的分配,將是「由資源的最初分配決定的,亦即,由收入和財產、自然才幹和能力的最初分配決定的」。而資源的最初分配「總是受到自然和社會偶然因素的強烈影響」。羅爾斯稱由這樣的原則構建的社會制度為「自然的自由體系」。「自然的自由體系最明顯的不正義之處就是它允許分配的份額受到這些從道德觀點看是非常任性專橫的因素的不恰當影響。」(羅爾斯,1988:66、72-73)
如果通過適當的社會安排能夠使「那些處在才幹和能力的同一水平上,且有著使用它們的同樣願望的人」有同樣的成功前景,這樣的社會制度就成為了自由主義的體系。例如,每個具有相似動機和稟賦的人,都有「大致平等的教育和成就前景」。「所以,對兩個原則的自由主義的解釋試圖減少社會偶然因素和自然運氣對分配份額的影響,為此就需要對社會體系增加進一步的基本結構條件。自由市場的安排必須放進一種政治和法律制度的結構之中,這一結構調節經濟事務的普遍趨勢、保障機會平等所需要的社會條件。」(羅爾斯,1988:73-74)
對地位和職務「平等地向所有人開放」的自由主義解釋雖然比自然的自由體系更可取,但「我們還是可以直覺到它的缺陷」。一方面,「即使它完善地排除了社會偶然因素的影響,它還是允許財富和收入的分配受能力和天賦的自然分配決定」;另一方面,在家庭存在的情況下,「自然能力的發展和取得成果的範圍受到各種社會條件和階級態度的影響。甚至努力和嘗試的意願、在通常意義上的傑出表現本身都十分依賴於幸福的家庭和社會環境。保障那些具有同樣天資的人在受教育和取得成功方面的機會平等在實踐上是不可能的,因此我們可能想採取一個在承認這一事實的同時能夠減輕自然拈鬮的任意結果的原則」(羅爾斯,1988:74)。這就導向了以差別原則對機會公平原則加以進一步限制的民主的平等的社會結構安排。
民主的平等是在平等的自由和公平機會所要求的制度結構存在的前提下,進一步要求「當且僅當境遇較好者的較高的期望是作為提高最少獲利者的期望計劃的一部分而發揮作用時,它們是公正的」。而且最好是「最少獲益的那些人的期望確實是最大限度地增加了」。因此,第二個正義原則應該表述為:「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這樣安排,使它們:(1)適合於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並且(2)依繫於在機會公平平等的條件下職務和地位向所有人開放。」(羅爾斯,1988:76、79、83-84)
(二)差別原則的基本含義
羅爾斯認為在原初狀態展示的限定條件下,各方將利用最大最小值規則進行選擇。所謂最大最小值規則就是,首先根據每一個可選擇的對象可能有的不同結果,「按選擇對象可能產生的最壞結果來排列選擇對象的次序」;然後,選擇「最壞結果優於其他對象的最壞結果」(羅爾斯,1988:151-152)。
因為在原初狀態下,每個人都不知道自己的具體情況。同時作為最終的選擇,「應當在別人看來是合理的,特別是對他們的後代來說更是如此」。在他們「不想犧牲平等的自由來獲取較大的利益」的情況下,他主要關心的就是「能實際地得到的最低工資」,「對他來說,為了進一步的利益利用一個機會是不值得的」。放棄最大最小規則進行其他選擇,可能會出現「一種個人幾乎不可能接受的結果」(羅爾斯,1988:154、155、153)。這就是說,原初狀態下的各方需要考慮如果自己是天資和社會條件最差的人,如何使自己能夠避免無法生存的狀況。
差別原則體現的就是在機會公平平等的情況下,完全沒有能力或條件抓住任何機會或者只能獲得較差機會的人,能夠從獲得了收入、權力較好機會的人們那裡得到一些利益,得到儘可能多的利益。所以,差別原則就被表述為「適合於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由於通常「較大的權力和財富也傾向於結為一體」(羅爾斯,1988:94),所以,使最少受惠者獲得最大利益,也就是在經濟發展的一定水平之下,通過一定的制度安排為完全沒有抓住任何機會或只抓住較差機會的人提供一定的生存和發展的保障。用羅爾斯的術語說,就是「政府確保一種最低受惠值」(羅爾斯,1988:276)。
除了這種實際層面的含義,羅爾斯還指出了差別原則的哲學含義:「差別原則實際上代表這樣一種安排:即把自然才能的分配看作是一種共同的資產,一種共享的分配的利益」(羅爾斯,1988:102)。因為人的自然才能受到了社會偶然因素和自然運氣的影響,把自然才能看作是共同資產能夠減輕自然拈鬮的任意結果。但是,因為人的健康、精力、智力等「自然賦予的」基本善不在社會基本結構的「直接控制下」,社會安排「能夠改變的是收入和財富的分配,是組織的權力和一些別的調節合作活動的權力形式」(羅爾斯,1988:62、71)。因此,就需要對由自然天賦帶來的利益差別予以調整。
基於對差別原則的哲學解釋,羅爾斯認為,差別原則不是補償原則。「它並不要求社會去努力抹平障礙,彷彿所有人都被期望在同樣的競賽中在一個公平的基礎上競爭。」例如,在教育資源的分配上,差別原則允許「更重視天賦較高者」,只要這樣的安排有利於「改善最不利者的長遠期望」(羅爾斯,1988:101)。同時,較幸運者,做了依正義原則建立的社會體制宣布要獎勵的事情的人,「有權利獲得他們的利益」。差別原則鼓勵個人為可能有的最好的前景做出努力。差別原則也將經濟上的不平等視為對更有成效的努力的刺激。因此,「差別原則與效率原則是相容的」,第二個正義原則的兩個部分之間的關係則是「公平的機會優先於差別原則」(羅爾斯,1988:303)。但是,如果境況較好的人的進一步改善不能使境況最差的人獲益,甚至是以損害他們的利益為代價,這是差別原則所不允許的。民主的平等要求的是「正義優先於效率」(羅爾斯,1988:80)。
另外,由於在原初狀態中,個人「不知道他們屬於哪一代」(羅爾斯,1988:288),個人之間的公正對待也就自然地包含了代際之間的公正對待。所以,羅爾斯給出的第二個正義原則的最終表述是:「社會經濟的不平等應該這樣安排,使它們:(1)在與正義的儲存原則一致的情況下,適合於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並且,(2)依繫於在機會公平平等的條件下職務和地位向所有人開放。」(羅爾斯,1988:302)
這樣,羅爾斯的差別原則似乎就為國家通過實施福利政策調節社會成員之間在收入和財富上的差別提供了一個根據。但是,羅爾斯的差別原則依據的哲學觀點,即人的「能力和天賦的自然分配」從道德觀點看是非常任意專橫的,「沒有一個人應得他在自然天賦的分配中所佔有的優勢」,是難以成立的。羅爾斯一方面承認較幸運者「有權利獲得他們的利益」,另一方面又認為「沒有一個人應得他在自然天賦的分配中所佔有的優勢」,這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按照羅爾斯採用的論證方法,在原初狀態下,即使各方採取最大最小值規則進行選擇,也不會認同這種哲學觀點。
三、羅爾斯差別原則及其依據的哲學理論存在的主要問題
羅爾斯的「原初狀態」及其論證方法雖然在探討具有潛在利益衝突的個人之間如何能就規則取得一致意見方面提供了範式,但是其假設有關各方將一致同意的差別原則,及其對這一原則的含義、根據的分析是存在問題的。他的差別原則的主要問題,一是其依據的關於人的哲學理論,實際上取消了任何個人的構成性特徵。對此,諾齊克和桑德爾從人的構成性角度的分析和批判是合理的。因此,其差別原則並沒有為國家的社會福利政策提供堅實的基礎;二是他對差別原則的具體含義和實現方式的闡述,表明其差別原則並沒有為現代國家的福利政策改革提供有價值的建議。
(一)人的構成性特徵與個人的權利
羅爾斯的《正義論》處理的問題之一是「公民基本權利的根據」(羅爾斯,2000:導論16),他的基本觀點是個人的自由、權利和義務「是由社會主要制度確立的」(羅爾斯,1988:64)。但是,在他將個人天資視為共同資產,否認個人對自己的天資的權利時,並沒有藉助原初狀態進行必要的論證,而是直接將這種觀點作為論證的依據。諾齊克認為將人的自然資質歸於任意專橫的因素是「羅爾斯理論中深藏的缺陷」(Nozick,1981:230)。而且,即使個人擁有的自然資質是任意的,只要人們擁有他們的自然資質並沒有侵犯任何別人的權利,也不會削弱個人對由自己的自然資質形成的東西的權利(Nozick,1981:225)。
另外,諾齊克還進一步指出,如果說人的某些特徵從道德觀點看是任意的,那麼似乎就可以說人的任何特徵,包括人的產生本身都是任意的。因為,包含著特殊基因的精子和卵子的結合「就是一個偶然事件」,「從道德上看就是任意的」。因此,「那種認為一個事實從道德觀點看是任意的說法是曖昧不清的」(Nozick,1981:226)。鑒於羅爾斯將個人的自然資質視為社會的共同資產的觀點,諾齊克指出,「如果我們這樣極力強調人與其才能、資質和特徵之間的區別,任何統一的人格概念是否還存在將是一個問題」(Nozick,1981:228)。這正是「羅爾斯理論中深藏的缺陷」。
桑德爾從自我的本性、自我是如何構成的角度對羅爾斯的與差別原則相聯繫的主體的分析,同樣顯示了其差別原則缺乏牢固的根基。羅爾斯雖然只是假設在原初狀態下的個人不知道自己的特殊狀況,而不是假定作為選擇的主體不具有任何構成性特徵。但是,他的差別原則卻是要在實際的社會生活中發揮作用的。而他的差別原則依據的哲學理論也表達的是他對人的基本特性、人與人、個人與社會關係的實際判斷。由於羅爾斯否認了個人對自己的自然天賦的權利,桑德爾認為,在處理個人與其自然天賦的關係問題上,羅爾斯構想了「一個作為佔有主體的自我」。「羅爾斯式的自我不僅是一個佔有的主體,而且是一個先在個體化的主體。」(桑德爾,2001:67、77)這樣設定的自我是相互矛盾的。
一方面,預先個體化且優先於其目的而給定的佔有主體,與其佔有的東西總是具有某種距離的。「既然我是獨立於我所擁有的價值之外的,我就總能離開它們。」(桑德爾,2001:77)這樣的自我就成為了一個徹底獨立的自我,排除了任何與構成性意義上的佔有相連的特性。桑德爾認為,羅爾斯「從天賦自由到機會平等,再到民主概念」的論述過程,實際上,「是個人遭受剝奪的幾個階段。隨著每一次轉變,一個實質性的自我,充滿特殊品性的深厚的自我,也就被逐步剝奪了他們的特徵,而這些特徵對於個人的認同來說曾是根本性的。隨著更多的特徵被看作是任意給予的,這些特徵被從預設的構成部分降級為自我的純粹任意性」。「自我最後卻被剝光了經驗的構成要素,赤條條了無牽掛,成了超越其佔有對象的『代理者』的條件。」(桑德爾,2001:114-115)
另一方面,差別原則「並不等同於結果平等,它也並不要求剷除人與人之間的所有差異」。「羅爾斯的方法不是根除不平等的天賦,而是對收益和責任的方案進行安排。」差別原則還是鼓勵個人培養和實踐自己的天賦才能的,「而不是讓它們處於蟄伏狀態」。「社會通常是被安排用來為他們的培養提供資源,以及為他們的實踐提供刺激。」同時,作為個人來說,「我對於我的那部分利益享有權利,當我在被指明對它們享有資格的情況下」。當然「要強調的重要一點是,這些主張尊重的是由制度創造的那些合法性期待,(制度的設計是用來誘發我的努力,)而不是一種原初的權利,或者因為我佔有的特性而具有應得的聲明。」(桑德爾,2001:86-88)但無論如何,這是要承認特定的自然資質,實踐自然天賦的能力等是自我的構成性特質的。只是自我對因自己的特質形成的利益不享有全部權利。這與一個徹底獨立的自我、沒有任何構成性特徵的自我的形象是相互矛盾的。
桑德爾指出,在羅爾斯的理論中,一個人之所以對因自己的特徵形成的利益不享有權利,一方面,是因為羅爾斯特彆強調「意義深刻的社會選擇,它隱含在制度追求的諸目的和在此過程中它們不斷地讚賞的那些屬性中。所以,即使人們之間的差別大多是基因上的而非文化上的,對一個社會而言,仍然需要決定,哪一種差別應該真正成為不同分配份額的基礎」。另一方面,則因為「事實上,羅爾斯很難表達自我和自我的種類繁多的佔有之間的區別」(桑德爾,2001:92、96)。所以,羅爾斯就把個人的天賦才能作為了共同財產。
但是,這裡又會產生一個問題,即作為個體的主體不能應得的,為什麼可以是作為一個整體的社會應得的?「這裡有必要更明確地處理個人和他所擁有的天賦之間的關係項。」「如果任意性的全部內容意味著我是並不特屬於某人的財產的貯存者,那麼,這並不能說明社會比我更有權擁有它們。」對因此而產生的財產,似乎「也不屬於任何佔有主體,無論是個人還是社會」。「於是接下來的問題是,應如何對它們進行分配?競爭這種天然施捨的請求權應該以何為基礎?從應得的觀點看,好像不存在這樣一種基礎。」(桑德爾,2001:118、120)
在這裡,桑德爾指出了羅爾斯理論的另一個缺陷,即否定個人對天賦才能的權利,將其視為公共資產,卻並沒有證明為什麼個人的天賦才能要被視為社會的公共資產。
(二)差別原則與現代國家的福利政策
羅爾斯的兩個正義原則一方面體現著他的基於合理選擇的正義觀,另一方面又規範著社會的基本結構、基本制度。亦即,兩個正義原則需要通過社會制度以及更具體的國家政策來實現。由於差別原則是兩個正義原則的組成部分,差別原則是在兩個正義原則的其他內容得到保證的前提下,對社會經濟的不平等的調整。所以,對於體現差別原則的具體制度、政策,羅爾斯通常是與保證機會的公平平等的制度、政策一起闡述的。羅爾斯認為這是一些人們的直覺的觀念所熟知的法律、制度。它們包括:「法律和政府在有效地保證著市場的競爭,保證著資源的充分利用,並且通過稅收以及無論何種其他形式保證著財產和財富的普遍分配。」「那種全民教育保證著機會的公平平等,並且別的自由也有保證。那麼,最後的收入分配和期望類型將傾向於滿足差別原則。」(羅爾斯,1988:87-88)羅爾斯這裡所列舉的法律、制度,有些是保證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規則、制度,有些則是在市場之外對收入和財富進行再分配的規則、制度。
在更具體地闡述分配正義的背景制度時,羅爾斯提出,首先要由正義憲法調節的社會基本結構保證平等的公民自由。同時,「假設存在著一種公平的(與形式的平等相對的)機會均等,這意味著:除了維持社會的日常開支費用之外,政府試圖通過補貼私立學校或者建立一種公立學校體系來保證具有類似天賦和動機的人都有平等的受教育、受培養的機會。在經濟活動和職業的自由選擇中,政府也執行和保證機會均等的政策。政府通過管理公司和私人社團的活動、避免對較好地位做出壟斷性限制和阻礙來做到這一點。最後,政府確保一種社會的最低受惠值,這或者通過家庭津貼和對生病、失業的特別補助,或者較系統地通過收入分等(一種所謂負所得稅,即對收入低於法定標準的家庭的政府補助)的方法來達到」(羅爾斯,1988:276)。
在建立上述背景制度時,「可以設想政府被分為四個部門」:「配給部門是要保持價格體系的有效競爭性,並防止不合理的市場權力的形成」,並「負責通過適當的稅收和補貼,以及對所有權規定的更改來鑒別和更正較明顯的低效率」;「穩定部門努力實現合理充分的就業,使想工作者均能找到工作,使職業的自由選擇和財政調度得到強有力的有效需求的支持」;轉讓部門「確定最低受惠值」,「這裡的基本觀念是:這個部門的活動把需求考慮進來,並通過與其他要求的比較賦予這些需求以一種適當的重要性」,這是在適當調節的市場競爭保證職業自由選擇和資源配置的同時,由轉讓部門「確保一定的福利水平,並高度重視需求的權利」;分配部門,「其任務是通過稅收和對財產權的必要調整來維持分配份額的一種恰當正義」,「它要徵收一系列遺產稅和饋贈稅,並對遺產權進行限制」,同時作為「一個用來提高正義所要求的財政收入的稅收體系」,使「政府可為公共利益提供資金,並支付滿足差別原則所必需的轉讓款目」(羅爾斯,1988:276-279)。
上述這些制度、政策確實是人們的直覺的觀念所熟知的。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它們都是現代國家,至少是積極承擔公民福利責任的國家已經實行的制度、政策。羅爾斯的正義理論的價值主要是在新右派對它們進行批判的情況下,對現代國家已經實行的這些制度、政策進行論證。這其中還包含著對既靠市場機制配置稀缺資源,又通過政府的積極干預維護一個比較平等的社會的合理性的論證。但是,現代國家實行的這些制度、政策之所以不斷受到質疑和批判,既是因為有些制度、政策本身就存在問題,更是因為國家的福利政策缺乏以客觀事實為基礎的堅實的理論依據。由於羅爾斯的差別原則依據的關於人的理論存在嚴重缺陷,因此,他的正義論也沒有為現代國家實行的這些制度、政策提供一個堅實的基礎。同時,由於他的正義論只是對既有的制度、政策進行論證,所以,也就不可能為國家的福利政策改革指出新的方向。
四、「原初狀態」下可以產生的更合理的選擇
以上分析表明,羅爾斯推論出差別原則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改變自然的自由體系中存在的巨大不平等,並且認為自由主義體系的補償原則沒有完全解決問題。他的差別原則的意義主要就是對自由主義體系已經實行的政策、制度的進一步補充。但是,按照羅爾斯的論證方法,在「原初狀態」下,各方不大可能選擇以將個人天資視為共同資產為根據的差別原則,而是實現每個人對自然資源的平等權利的原則。
(一)引向對自然資源平等權利的推理
這個題目模仿了羅爾斯《正義論》第26節的題目。因為根據羅爾斯對個人的道德能力和理性能力的假設,無論社會成員彼此之間是否有合作關係,在其「引向兩個正義原則」的「原初狀態」下,各方更有可能選擇確保每個人對自然資源的平等權利的原則。這裡的關鍵問題是,在羅爾斯提供的那個作為選擇對象的「簡要表格」中沒有包括確保每個人對自然資源平等權利的內容。亦即,羅爾斯根本沒有考慮每個人對自然資源的平等權利。
根據羅爾斯對正義的環境和無知之幕的描述,以及他在論述基本善時表達的意思,既然原初狀態的各方知道「有關人類社會的一般事實,他們理解政治事務和經濟理論原則,知道社會組織的基礎和人的心理學法則」(羅爾斯,1988:137),那麼,他們就應該知道,人必須擁有一定量的物質資源才能活下去。同時,他們也應該知道物質財富是由人的勞動創造物和自然資源共同構成的。
按照羅爾斯的推論過程,有關各方首先會要求平等地分配所有的他們已經認識到其價值而又相對稀缺的東西,包括對自然資源的平等分配。但是,原初狀態下的各方「為了將來的較大回報」,又會接受個人之間在權力和經濟方面的不平等。既然如此,就表明他們知道人的自然資質、天賦能力是不同的,使用自然資質的意願和為之付出的努力以及產生的效益也是不同的。所以,產生的問題主要是如何分配因人的自然資質、勞動能力的使用帶來的利益的問題。
另外,人們之所以接受權力和經濟的不平等,也是因為人們知道經濟活動在人類社會生活中具有的重要地位。因此,社會成員的合法性期待並非完全是由社會制度創造的,也是由人的與生俱來的需要決定的。由於人的與生俱來的生存需要,人們知道必須從事獲取或生產物質生活資料的活動,並很快就能夠知道不同的個人在這種活動中的能力是有差別的。羅爾斯的理論過於強調了人的合法性期待是由社會制度創造的,忽視了人的與生俱來的需要的作用。
正是人的與生俱來的需要推動著人將自己的天賦能力作用於自然資源,生產出能夠滿足自己需要的物質財富。在人將自己的天賦能力作用於自然資源創造物質財富的同時,也進一步發展了自己的能力,並逐漸了解了精神活動的價值、權力的意義。在人的能力、需要越來越豐富多樣的同時,人也創建了各種社會制度以規範權力、財富的分配。於是社會制度在創造人的期望方面的作用越來越突出了。但是,即使如此,人的與生俱來的需要在決定人的期望方面仍然具有不可否認的作用。
人類創造的不同類型的物質財富,其中包含的人類勞動和自然資源的比例是不同的。在人類主要靠採集、漁獵為生的階段,勞動在能夠滿足人的需要的物質資料中占的比例很小,人們主要是靠自然資源滿足需要。人類進入農業社會,主要靠農牧產品為生時,農牧產品包含了較多的人類勞動,開墾過的耕地、人工修建的水利設施等,也包含了一定量的人類勞動。與此同時,人們也認識到土地、水源、土地上的動植物等自然資源的價值。但是,也正因為人類認識到了自然資源的價值,在權力、暴力的作用下,大多數人也失去了對自然資源的平等權利。
與農牧業活動相比,即使人類早期的工業勞動產品都包含了比農牧業產品更多的勞動。進入工業社會以來,勞動在人類的物質財富創造中的作用更加突出,在物質產品中占的比例更大。在今天的高科技領域,有些物質產品的價值中包含的成分主要是人類的勞動,來自自然資源的部分是極其微少的。但即使如此,任何有形的物質產品中還是必然地要包含一定量的自然資源。人類社會的物質財富,一定是人類勞動和一定量的自然資源共同構成的。而且,一般而言用於滿足人的基本物質需要的物品通常包含的自然資源的比例往往是相對較高的。
由於人的勞動能力發展得越來越複雜、彼此之間在質和量上的差別也越來越大,同時也由於在人的勞動成果中包含的自然資源既千差萬別又比例不同,因此,如何分配因人的自然資質、勞動能力的使用帶來的利益問題也變得複雜了。但是,儘管問題變得很複雜了,如果處於原初狀態的各方知道人類社會的一般事實,就應該知道個人的自然資質是每個人與生俱來的,是個人的構成性特徵,是內在於每個人身體之中的;知道人的勞動能力不僅包括自然賦予的能力,也包括後來在一定的客觀條件下通過個人努力掌握的知識和技能,為了掌握有關的知識和技能個人可能要付出很大的甚至是艱辛的努力;知道各種被人們不斷發現其價值的自然資源不是任何人創造的,是外在於每個人的更純粹的自然賦予。如果在原初狀態下的各方知道這些,那麼,他們一致同意將自然資源作為共同資產,確保每個人對自然資源平等權利的可能性,要遠遠大於將個人的自然資質作為共同資產的可能性。
即使各方知道個人的自然資質由潛在能力變成在社會中獲取一定職位的實際能力,以及提高和使用能力的意願與個人的社會環境條件有關,但如果他們同時也知道,無論個人先天具有怎樣優異的自然資質、後天具有怎樣優越的社會環境條件,要使自然資質能夠創造出一定量的收入和財富仍然需要當事人實際地付出努力,甚至是艱苦的努力,他們一致同意將個人的自然資質作為公共資產的可能性也是很低的。
當原初狀態下的各方考慮到選擇的正義原則「應當在別人看來是合理的」,包括在他們的後代看來也是合理的;當他們在「不想犧牲平等的自由來獲取較大的利益」的情況下;當他們需要考慮如果自己是天資和社會條件最差的人,如何使自己能夠避免無法生存的狀況,而關心「能實際地得到的最低工資」問題時,按照最大最小規則,他們就會選擇確保每個人對自然資源的平等權利原則。因為堅持這個原則,無論社會是否存在合作體系、無論社會經濟處於怎樣的發展階段,無論社會達到了怎樣的文明和文化水平,選擇確保每個人對自然資源平等權利原則,一般來說就能夠保障每個人的基本的物質需要得到適度滿足,不會出現「一種個人幾乎不可能接受的結果」。
因此,羅爾斯的第二個正義原則需要表述為: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這樣安排,(1)在與正義的儲存原則一致的情況下,確保每個人對自然資源的平等權利;(2)依繫於在機會公平平等的條件下職務和地位向所有人開放。
(二)每個人對自然資源平等權利的意義
羅爾斯之所以忽視每個人對自然資源的平等權利原則,與人類社會已經形成的財產權觀念直接相關。近代以來對物質財富中包含的勞動和自然資源不加區分的私人財產權觀念和制度佔據了主導地位。雖然有些經濟學家也曾明確地提出了自然資源在物質財富形成中的地位,論證了每個人對自然資源的平等權利,但由於理論體系存在的種種錯誤,由於人類勞動在物質財富創造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更由於已經較多地佔有了自然資源或者通過佔有了較多物質財富而間接佔有了較多自然資源的人以個人私利為基礎形成的偏見等,占統治地位的財產權理論是不關注每個人對自然資源的平等權利的。在生產資料主要由少數人控制、多數人只擁有自己的勞動能力的工業社會,多數人對自然資源的平等權利在實際上被剝奪了,在觀念上被否定了。這是羅爾斯提供的那個作為選擇對象的「簡要表格」中沒有包括確保每個人對自然資源平等權利內容的重要原因。
資本主義工業社會就是在對自然資源的嚴重不平等佔有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雖然在市場競爭機制的作用下,原來佔有大量自然資源和勞動創造物的人也可能變得一無所有,但是,總體的社會經濟結構卻始終是少數人佔有各種自然資源,如土地、礦藏、山林等以及以它們為原材料的生產資料,多數人則主要靠出賣自己的勞動力為生。因此,社會中不僅存在嚴重的貧富分化,而且存在著嚴重的貧困。
儘管在理論上不考慮每個人對自然資源權利的財產權理論佔據著統治地位,但資本主義工業社會存在的嚴重問題是不能被完全忽視的。為了對自然的自由主義體系存在的嚴重問題進行修正,各資本主義工業國家先後實施了一些社會福利政策,包括羅爾斯提及的其他相關政策、制度。但是,在法律和政府基本上能夠保證市場中的公平競爭的情況下,分配過程就體現了純粹的程序正義。如果國家對符合純粹程序正義的過程形成的結果進行再分配,必須有能夠得到人們普遍承認的理由。在主要由市場機制配置稀缺資源的情況下,對市場分配結果進行再分配的理由雖然各種各樣,但大體上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以結果的平等為公正,認為社會成員之間是相互依賴的,因此對過大的貧富差距就應該進行修正;另一類是以起點的平等為公正,認為如果參與市場競爭的個人在資源的最初佔有上存在較大差別,結果就是不公正的。
以推進結果平等為目標的政策及其理論觀點的形成,既與資本主義工業社會存在的嚴重的貧富分化有關,更與二戰及以後一段時期西方一些國家的社會、經濟、政治狀況及整個國際局勢有關。後來由於相關政治、經濟、社會狀況的變化,意識形態方面的向右轉,更是由於佔主導地位的社會利益群體的利益、權力的影響,追求更大的結果平等的福利國家在實踐上遭遇了困難,在理論上受到了批判。
在福利國家受到批判的同時,出現了從起點平等的角度為國家的一些社會福利政策進行論證的理論。例如,布坎南認為影響市場中的分配結果的有四個因素:出身、運氣、努力和選擇。運氣屬於偶然性,努力和選擇是個人的決策,個人不能決定而又對分配結果產生影響的只有出身。這是「在私有財產和契約的法律構架里由市場制度作用所限制的經濟比賽中的不公正」的唯一原因(布坎南,1989:131)。要解決這種出發地位上的不平等,「只能依靠憲法制度,依靠制度規則的選擇」。「有了制度結構就能鼓勵做到某些出發地位的平等。」其中很重要的就是對財產在世代之間的轉讓徵稅(布坎南,1989:134-135)。
但是,這樣的理由也沒有得到普遍公認。對以此為依據實行的相關政策的合理性也一直存在爭論。按照諾齊克的權利理論,國家在市場之外承擔進一步的再分配職責是不合理的、不公正的。然而,由於諾齊克的理論沒有對個人持有無主物的權利是怎樣形成的給出必要的解釋,其理論是存在明顯硬傷的。
在國家的福利政策以及進一步推進社會平等的訴求已經受到了新右派的激烈批判之時,羅爾斯試圖從新的角度對國家的福利政策給出解釋。他與布坎南不同,將因偶然因素導致的不平等視為不公正的根源,為國家調整社會成員間過大的貧富差距的有關政策、制度進行論證。但是,將對個人收入和財富在市場之外進行調整的理由歸結為「沒有一個人應得他在自然天賦的分配中所佔有的優勢」,其依據的哲學理論的缺陷同樣嚴重。
簡單地說,個人佔有的、與收入和財富的形成相關的資源大體上可以分為三類:一是本來屬於全人類共同所有的自然資源,二是由個人的勞動創造的物質財富,三是個人佔據某種社會地位、職務的能力。而迄今為止,所有的為國家的福利政策,或者說再分配政策進行論證的理論,都沒有自覺地關注需要由國家分配的究竟是其中的哪個部分。結果,在少數人不公正地佔有大量自然資源的同時,提供較高福利水平的「福利國家」又很可能通過稅收,過度侵佔了一些人通過運用自己的勞動能力創造的物質財富部分。即使僅僅對財產在世代之間的轉讓徵稅,也同樣存在侵犯了個人的勞動創造的物質財富的問題。這是工業化以來,對國家的福利政策一直爭論不休的根本原因。羅爾斯的理論直接將人的自然能力上的差別視為不公正的,既是人們的直覺難以接受的,也是在理論上難以成立的。
從自然資源與人類的關係來說,首先應該說自然資源是人類共同所有的。但是,自然資源作為人利用自己的勞動能力創造物質財富的條件,對自然資源也需要實行私有制。在自然經濟時代,如果每個人對自然資源的平等權利得到保障,有勞動能力的人可以將自己的勞動作用於自然資源滿足自己的生活需要,沒有勞動能力的人可以利用對自然資源的擁有權換取他人的勞動產品,獲得基本的物質生活保障。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私有化的自然資源就必然會在不同的所有者之間流動,市場競爭會導致個人對自然資源佔有上的差別。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每個人對自然資源擁有平等權利的原則得到確認,個人對利用自己佔有的那些自然資源從事生產創造的物質財富就不能擁有完全的財產權。國家就應該根據市場機制確定的價格,以徵收自然資源稅的方式,將一定時期內國家新增物質財富中包含的由自然資源轉入的部分集中起來,在全體國民中進行平均分配。
在此需要強調的是,國家徵收的自然資源稅必須與國家為提供公共物品需要的稅收嚴格區分開。前者是以每個人對自然資源的平等權利為基礎的,是國家制定和實施福利政策,特別是保障每個人的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一致的基本生活需要政策的資金來源。其基本的分配原則是在所有社會成員之間的平均分配。而公共物品,由於其不可分割、不可排他的特性,通常是私人財富越多的人受益越多,因此,仍然應該實行與個人收入和財富相關的累進稅。
每個人對自然資源的平等權利至今沒有得到確認的原因,除了一些人的自私、偏見,很重要的一點就是,認識到每個人對自然資源平等權利的經濟學家,沒有將國家徵收自然資源稅的目的與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要直接聯繫起來,而是將自然資源稅與國家為提供公共物品需要的徵稅混為一談。例如,喬治·亨利在以土地代指「自然界無代價供應的任何東西」的前提下,詳細論證了每個人對自然資源的平等權利。但是,最後的建議卻是「把地租化作國家的稅收」(亨利,2010:42、363)。如果國家的稅收主要用於提供公共物品,在競爭性市場中的最低受惠者的基本生活很可能不能得到保障,而且仍然沒有要求獲得保障的理由。只有將國家以個人對自然資源的平等權利為基礎徵收的資源稅與每個人的基本生活保障直接聯繫,國家的福利政策才能科學、合理。
由於國家能夠徵收的自然資源稅的數量,與其國民認識和利用自然資源的能力相聯繫,當一個國家的國民認識和利用自然資源的能力比較低時,社會成員的保障的水平也會很低,認識和利用自然資源的水平高,保障的水平也會相應提高。這就意味著,選擇保證每個人對自然資源平等權利的原則,就能夠建立一種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一致的、保障每個人的基本生活需要的社會制度。這樣的選擇不僅符合最大最小值規則,而且能真正使每個人都能從社會經濟的不平等中受益。因為以個人能力和努力為基礎的不平等能夠成功地引出更有成效的努力,也就能夠推動人的認識和利用自然資源的能力的提高,從而推進整個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只要整個社會的經濟發展水平提高,每個人就都能夠從社會經濟的不平等中受益。更為根本的是,這種基本生活保障的理論基礎,比將內在於每個人的能力作為共同的資產要堅實得多。
每個人對自然資源的平等權利的實現,從理想上說,應該由一個全球性的機構承擔。但是,依據目前人類社會的實際狀況,由各主權國家的政府承擔更為合適。在人類社會幾千年的歷史上,各種類型的人類群體為了得到更多的自然資源,經歷了無數的血腥殺戮和慘烈爭戰。目前在國際社會已經形成的主權國家體系以及主權國家的責任和彼此之間關係的現代規則,對於維護人類和平是具有積極作用的。因此,目前由各國政府對利用本國自然資源形成的價值在全體國民之間進行平均分配最為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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