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金剛藤分散片專利案件看確認不侵犯專利權訴訟之侵權警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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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確認不侵犯專利權訴訟,是指在專利權人和專利相對人法律關係不確定或者對於是否侵犯專利權有爭議的情況下,專利相對人向法院提出請求判定其行為或者是產品不侵犯專利權人的專利權的訴訟。2002年最高法院針對我國確認不侵犯專利權第一案作出的《關於蘇州龍寶生物工程實業公司與蘇州朗力福公司請求確認不侵犯專利權糾紛案的批複》([2001]民三他字第4號)為法院受理此類案件提供了基礎,自此批複之後,我國各地的法院紛紛審理了多件此類案件,針對法院受理的部分個案,最高院也出台了相應的批複、通知和意見等,分別明確了確認不侵犯專利權訴訟的受理條件、性質、管轄、訴的合併等問題,2009年出台的司法解釋第十八條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此類案件的受理條件。
2009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0次會議通過了《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0年1月1日實施),第十八條規定「權利人向他人發出侵犯專利權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經書面催告權利人行使訴權,自權利人收到該書面催告之日起一個月內或者自書面催告發出之日起二個月內,權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訴訟,被警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請求確認其行為不侵犯專利權的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根據該司法解釋,確認不侵權之訴的受理條件為:
1.權利人向他人發出侵權知識產權的警告,
2.被警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經書面催告權利人行使訴權。
3.權利人自收到該書面催告之日起一個月內或者自書面催告發出之日起二個月內,權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訴訟。
【侵權警告的相關問題】
上述司法解釋僅規定了「權利人向他人發出侵犯專利權的警告」,但對於侵權警告的發出主體、發出內容和方式,司法解釋都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導致司法實踐在具體適用上的模糊性。所謂的「發出侵犯專利權的警告」,具體哪些內容可以構成法律意義上的侵權警告,仍需要進一步明確。
所謂侵權警告應當是專利權人明示自己是知識產權主體,指責行為人實施了侵犯其知識產權的行為,並聲稱將採取法律措施的行為。常見的侵權警告的方式包括有律師警告函、律師聲明、嚴正聲明等。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侵權警告威脅既包括通過媒體、新聞發布會等公開警告外,也應該包括專利權人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向行政機關請求查處等。筆者認為,法院應著重考慮侵權警告的效果而非著眼於警告的方式,只要該侵權警告發出後,使得被控侵權人處於不安全、不穩定的危險狀況,影響了原告的生產經營,構成侵權警告威脅。
【案件評析】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2014年中國法院10大創新性案例。其中,懷化正好製藥有限公司與湖南方盛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確認不侵害專利權糾紛上訴案〔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民三終字第51號民事判決書〕對於確認不侵權之訴的條件進行了最新詮釋。
1. 案件簡介
懷化正好製藥有限公司於2005年7月1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名稱為「一種藥物金剛藤微丸及其製備方法」的發明專利申請,並於2009年6月17日獲得授權,專利號為ZL200510080293.X。湖南方盛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盛公司)就藥品名稱為「金剛藤分散片」的片劑藥品向湖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新葯申請,湖南省葯監局於2005年10月19日對該申請予以受理。2008年12月25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向方盛公司致函稱,在該公司的「金剛藤分散片」註冊過程中,正好公司向審評中心反映該申報藥品涉及專利問題。審評中心通知方盛公司對此出具答覆意見。2009年1月9日,方盛公司向審評中心出具了對上述問題的答覆意見,認為「金剛藤分散片」的藥品註冊申請未與正好公司的專利權形成衝突。方盛公司於2011年9月13日向正好公司致函,督促其行使訴權或者向國家葯監局撤回異議。後正好製藥公司既未提起訴訟,亦未撤回異議。方盛公司向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確認不侵害專利權之訴。一審法院判決確認方盛公司的「金剛藤分散片」不侵犯正好公司的專利權。正好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 法院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權利人向他人發出侵犯專利權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經書面催告權利人行使訴權,自權利人收到該書面催告之日起一個月內或者自書面催告發出之日起二個月內,權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訴訟,被警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請求確認其行為不侵犯專利權的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因此,成立不侵權之訴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權利人發出侵犯其專利權的警告;(二)被警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書面催告權利人行使訴權;(三)權利人在收到書面催告一個月內自書面催告發出之日起二個月內權利人不撤回警告亦不起訴。
因此,被告正好製藥公司雖未直接向原告方盛製藥公司發出侵權警告函,但被告以相關專利權人的身份通過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對原告申請註冊的「金剛藤咀嚼片」提出異議,雙方已經形成爭議的事實,相對於該事實,原告屬於利害關係人。且原告方盛製藥公司早在2011年9月就向被告正好製藥公司發送了函件督促被告行使訴權或者撤回異議,被告正好製藥公司既未提起訴訟,亦未撤回異議。符合確認不侵權之訴受理條件。
二審法院認為,雖然正好製藥公司並未直接向方盛製藥公司發出侵權警告函,但是通過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提出異議,且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向方盛製藥公司轉達了正好製藥公司的異議,應視為是專利人正好製藥公司向方盛製藥公司發出了侵犯專利權的警告。方盛製藥公司遂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出具了答覆意見,向正好製藥公司出具催告《函》,後又寄出催告郵件,且該郵件已由正好製藥公司簽收。正好製藥公司對方盛製藥公司要求其撤回警告或依法行使訴權的請求不予理睬超過二個月,方盛製藥公司可以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
3. 典型意義
最高法院認為,該案件的典型意義在於:專利權人並未直接向侵權人發出侵權警告函,而是通過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提出異議,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向侵權人轉達了專利權人的異議,應視為是專利權人向侵權人發出了侵犯專利權的警告。侵權人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出具了答覆意見,向專利權人出具催告《函》,後又寄出催告郵件,且該郵件已由專利權人簽收。專利權人對侵權人要求其撤回警告或依法行使訴權的請求不予理睬超過二個月,侵權人可以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
【結論】
根據最高法院發布的上述案例來看,最高法院在一定程度上擴大適用了2009年司法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放寬了發出侵權警告形式和範圍。如果權利人雖然向相關部門進行了投訴,而相關部門並未處理,導致被控侵權人處於懸而未決的狀態,造成被控侵權人的不安和困擾,甚至影響到被控侵權人的正常經營進而影響到其利益,就屬於「權利人向他人發出了侵犯其專利權的警告」,符合確認不侵權之訴的要件。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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