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人類遺傳資源管理變革
撰文 | 毛冬蕾
Mao.Donglei@PharmaDJ.com
2011年,張維為出版一本書——《中國震撼:一個文明型國家的崛起》。書中描述了一個與一般人眼中,甚至是中國人自己眼中不一樣的中國,而這樣的描述是復旦大學教授張維為通過長達二十多年的調查研究和數據積累而呈現的事實——中國,在過去的60年里,尤其是最近30年,以全世界最快的改革速度,成就了全世界最大的,也是史無前例的民生和經濟奇蹟。
改革可以說是我們國家一直以來的主旋律。我們每一個人,如果稍稍回想一下,會驀然發覺過去的幾十年其實充滿了讓人欣喜的改變。這樣的改變大到國家政策,小到百姓生活。綿綿無聲,卻澤被萬物。
這個主旋律在新葯臨床試驗領域亦是如此。研發客在籌備大型系列報道「左岸之臨床試驗生態」過程中觀察到,國家對藥物臨床試驗監管的改革步伐從未停止。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的意見》,圍繞改革臨床試驗管理出台了多條重大舉措,這在中國藥物臨床試驗領域史無前例。我們首先回看一下藥物臨床試驗環境。
1998年GCP頒布以後,國家認定了幾百家大型醫院和科室作為有資質的臨床研究機構,藥廠可以從中選擇開展藥物臨床試驗場所,進行新葯開發活動。各類難度高、複雜性大的地區性和國際性臨床試驗在中國這一片土地上實施,在嚴格的政府批准和倫理批准對受試者的保護下,一個又一個能夠滿足患者需求的新藥用到了臨床上。
臨床試驗並不佔據醫療主流資源,從機構辦公室的設立到倫理委員會的組織,再到保障研究數據真實性、完整性和規範性的核查稽查,我們可以看到,在監管部門、研究者、機構管理者、申辦方和合同研究組織的共同努力下,中國藥物臨床試驗生態體系的良性環境正在逐步形成之中。
今天,我們探討機構備案、中心倫理委員會等話題,無不是該領域專家學者多年來思索並呼籲的,這些問題伴隨著中國臨床試驗發展的機遇和挑戰由遠而近,亟需完善並與國際接軌。
正如張維為在書中寫到,改革,也許不一定是翻天覆地,破舊立新;改革,也許就如潤物春雨,動態有序的發生在我們身邊。在這樣的改革語境下,就讓我們也來一起談討國家科技部即將修訂人類遺傳資源優化審批流程所引發的熱門話題。
早在1998年,科技部依據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暫行辦法》(國發辦〔1998〕36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對涉及人類遺傳資源的國際合作項目進行行政許可審批。追溯歷史,中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也像中國GCP一樣有其形成和演變發展的過程。
自2015年《科技部辦公廳關於實施人類遺傳資源採集、收集、買賣、出口、出境行政許可的通知》頒發,2016年2月 「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送審稿)由國務院法制辦徵集意見 ,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的立法工作已列入國務院一檔立法計劃,後續將按照有關程序開展相關工作。人類遺傳資源管理與審查也成為中國藥物臨床試驗走向國際的道路過程中繞不開的話題。
過去兩年期間,為了讓相關單位對我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工作有更準確的理解,科技部社會發展科技司舉辦了多場培訓,各省涉及遺傳人類資源國際合作項目的相關院所、高校等科研處、企業相關工作負責人、國家藥物臨床試驗機構負責人等參加了培訓;中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遺傳辦)在過去兩年也接待了大量製藥外企公司的拜訪,雙方良好的溝通交流使來訪企業和人員對行政許可申報流程、審批程序有了更為深入的了解,對我國的遺傳資源管理政策有了更透徹的領會。
在這一背景下,我們一直在密切而激動地關注著最新的改革動向。令人振奮的是,在最近的DIA中國第三屆藥物研究創新大會上,來自國家科技部社會發展科技司醫藥處官員做了「國家科技創新規劃的重要舉措及人類遺傳資源管理相關法規制定」的演講。演講介紹了目前科技部在人類遺傳資源上的管理體制,以及為了簡化流程,加快審批所採取的多種方式。詳細闡述了科技部為優化審批流程所做的不懈努力,包括建立組長申報制,方案為申請主體,合作各方共同申報,並行審查以及「一站式」受理等多種方式。這些改革措施對《暫行辦法》的一些流程進行優化,此外,遺傳辦還對申請書進行優化,比如將申請表格化等,大大減輕了申辦方的填報負擔,為企業創新助力。從目前審批情況及優化後的流程來看,人類遺傳資源審批並不構成新葯開發的明顯限速因素。
那麼,業內對遺傳辦的政策有哪些建議?研發客通過廣泛調研,匯總了業內對於新條例的一些意見,大致如下:
首先,行業內認為條例對評審的對象範圍應更加明確,對一些本來只是用於驗證藥物的安全性與有效性的生物樣本採集工作也要求進行統一審評。希望能在相應法規出台之前,進行科學論證和評估,借鑒國際上先進經驗,制定科學合理的管理規範(草案)。以促進中國醫藥創新,參與國際同步醫藥研發,提高在國際上的競爭力。
其次,企業提議在中國擬開展的以上市註冊為目的的藥物臨床試驗按風險分級管理,進一步加快中國參加全球創新葯的臨床試驗進度。
其它還有一些建議,例如:
一.企業建議按照風險原則對審批範圍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建議重新界定「條例(送審稿)」的第二、三條中「國際合作」、「人類遺傳資源研究」的遺傳辦審批的範圍。
1)對於以研究基因組學、蛋白組學和代謝組學為目的的臨床試驗或涉及大樣本量流行病調查、特定人種調查的臨床試驗或國際合作等應屬於人類遺傳資源管理事前(即藥物臨床試驗開展前)審批範圍。
2)將經過CFDA臨床試驗審批及醫院倫理審批,以註冊為目的用於研究藥物安全、有效性的臨床試驗不納入人類遺傳資源管理審批範圍。可為採用備案制,科技部遺傳辦有權在試驗進行過程中及試驗結束後進行檢查,並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二.對於上述需事前審批的試驗,在審批流程上,希望能夠加快和平行進行。
三.關於知識產權的歸屬,建議合作研究雙方遵循以下原則共同協商。若有問題,應按法律程序解決。行業建議對中外合作單位就我國人類遺傳資源進行合作研究開發中的知識產權問題按下列原則處理:合作研究開發成果屬於專利保護範圍的,關於專利的申請和實施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無約定的,按照專利法處理。
我們十分高興工業界發出了自己的建議和聲音,但讓筆者對於遺傳資源管理條例、對國內藥物臨床試驗環境依然保持樂觀的更重要的原因,是筆者看到在縮短審評進程上監管層不懈的努力:行政審批承諾辦理時限由受理後的90天縮短為20個工作日;2016年7月-2017年5月,平均行政審批時間 14.8個工作日; 2016年至2017年8月底,遺傳辦共受理申請2692項,批准2393項;還有很多配套的實施細則也已納入計劃之中。在過去兩年里,國家科技部已有與10家部門形成聯動加快人類遺傳資源審查。
談到這裡,讓我們將鏡頭拉遠。
國家改革無小事,社會進步無易事,改革從來都不能一蹴而就,更何況我們並不慢。對於人類遺傳資源,筆者認為首先要心懷敬意,認真呵護,理性分析國家制定政策背後的深層原因和歷史由來,方能以理解和包容的心態看待中外企業之間「和而不同」的政策差異和生態共存。上述那位科技部官員在報告中也說到,跟業內面對的繁榮發展的臨床試驗不同,國家在制定政策時是站在監管者的立場,往往必須以審查形式作為保障國家和公眾安全的最底線。
科技部社發司願意公開跟業內交流的態度和意願,以及遺傳辦為優化流程科學監管的努力,加上行業聚沙成塔的力量,讓我們看到了以上市為目的的臨床試驗人類遺傳資源審批政策更加優化的可能。
更加欣喜的是,《關於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的意見》中提出優化臨床試驗中涉及國際合作的人類遺傳資源活動審批程序,加快臨床試驗進程。
讓我們給自己信心,給行業信心,也給國家信心。相信很快,我們就可以更準確地把握臨床試驗中的試驗管理和遺傳資源的資源管控的交集區,用更科學、更高效的方式在健康領域的這塊園地里為和諧社會和弦附音。
(感謝為本文提出建議的老師,程昊紅的採訪,以及馬志爽的錄音整理)
參考文章
DIA微信公眾號文章:人類遺傳資源審批不是新葯開發的限速因素
責編 |郝鵬
姚嘉
Yao.Jia@PharmaDJ.com
戴佳凌
Dai.Jialing@PharmaDJ.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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