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最新 > 手機丟失被撿走 失主欲哭無淚:撿到者強行索要4000元

手機丟失被撿走 失主欲哭無淚:撿到者強行索要4000元

昨天,有網友向本微信公眾號反映:Ta於2017年10月14日晚上遺失一步手機,當天晚上開啟了查找IPHONE 功能, 此功能開啟後屏幕上會顯示此IPONE已遺失、請與我聯繫、然後是失主的緊急聯繫人電話。

15號,在計程車上撿到這個蘋果6P手機的男子,以180XXXXXXX的手機號發信息過來向失主索要紅包。

失主多次電話對方,但對方一直稱自己不方便接電話只能簡訊聯繫,隨後發了個支付寶掃碼給失主。失主表示見面交易、並承諾願意給他1000元、希望拿回手機並且謝謝他,撿到手機的男子當即拒絕了失主,要求給4000元紅包。都覅那個還說「只能相信他、聲稱我轉他4000元,他叫個閃送給我就把手機送來。

失主多次希望當面交易、並且認為4000元太多。不料,對方於16日說:把將手機送人,此人的支付寶沒有實名認證。

小時候,撿到一分錢就要交給警察叔叔,所以拾金不昧是中華民族自古以來傳承的美德,社會應傳遞這種正能量。這位網友很懵啊,Ta問:撿到東西故意不還算違法行為嗎?

在我國現有的法律體系中,關於撿到物品不歸還這一問題,在民法領域和刑法領域都有著不同規定。《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

《物權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同時,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另外,《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不過,也有人認為:失主應該承擔撿到者歸還物品所付出的費用。各位怎麼看?

【謝絕剽竊改寫 未獲授權 不得複製 侵權必究】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宣克炅 的精彩文章:

監控:她們幫我保管了手機 有誰認識她們嗎?
房間內傳出異味:意想不到的事情一個接著一個
哥斯拉來到了上海!
中華美食就靠辣醬輕易打敗美國吃貨
警鐘!凌晨兩車相撞 女子不幸身亡

TAG:宣克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