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小伙先盜竊後救人,「將功抵罪」行不行?
要點 | 速讀
1、「金無足赤,人無完人」,評選見義勇為者不是尋找道德模範。
2、如果能放寬「立功表現」的時間界定,3小伙的救人行為可以和盜竊行為「功過相抵」。
文 | 劉文昭
就事論事,而非以人論事,是進步
先來簡單介紹這起案件。10月8日,家住杭州餘杭區的周先生髮現車內的3000元被盜,警方通過監控發現,凌晨3點左右,有3名男子曾在事發車輛周圍逗留,有重大作案嫌疑。
就在當晚4時許,當地還有一女子不幸落水,當警方趕到時,落水女子已經被3名男子救起,民警還表揚了他們。不過,負責偵辦盜竊案的民警卻從監控中發現了蹊蹺——經過對比發現,救人和盜竊的都是這夥人。10月10日,3人被警方抓獲,目前已被刑拘。
圖註:其中的一個小伙正在接受警方審訊
盜竊當罰,救人要獎,是很多網友的第一反應,當地見義勇為基金會也表示,3人的救人行為可能是見義勇為;等三個人拘留結束後,基金會將重新調查,如果認定是見義勇為,會對3人進行表彰。
這種就事論事的態度,是一種不小的進步。過去(現在也可能)有人認為,見義勇為者應是道德模範,是「高大全」的英雄,行為有污點的人配不上「見義勇為」的稱號。
2014年,一位名叫張豪的城管隊員曾參與過當地的一次救火行動,並和3名同事一起救出了一對老夫妻。然而,他的3位同事都被評上了「見義勇為」的稱號,他卻沒有被評上。原因是單位覺得他之前表現不好——「有過多次違法行為,毆打群眾,甚至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沒有上報他的名字。
當地相關部門也不覺這有什麼不對,因為該市評選見義勇為者的標準就包括「社會反響好、群眾認可,且一貫遵紀守法」。現實中,張豪也並非是唯一一個因過往有瑕疵,而不被當地認可的見義勇為者。
此番杭州餘杭基金會的表態,說明相關部門也漸漸認識到「金無足赤,人無完人」,評選見義勇為不是尋找道德模範。
能不能「將功抵罪」,卻有不小的爭議
盜竊和救人一碼歸一碼,有共識;但3人的行為能否「將功抵罪」,爭議卻挺大。有律師認為,公眾希望3人「將功抵罪」的樸素感情可以理解,但3人的行為不屬於刑法意義上的「立功」表現,也就談不上「將功抵罪」。
什麼是刑法意義上的「立功表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第5條的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後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在他們看來,3小伙英勇救人,即使可算「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但3人10月8日救人,10月10日被抓(到案),救人行為不滿足「到案後」這一立功的前提條件,自然不能算「立功表現」。
為何要將立功的開始時間限定在犯罪分子到案之後呢?一些法律界人士給出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兩點:
1、刑法設立立功制度的目的是鼓勵犯罪分子棄惡從善,悔過自新。犯罪分子未到案的情況下,其本身對自己是否犯罪,所犯何罪不一定有清醒的認識,而在到案後,他才會清楚地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已經涉嫌犯罪,並進而基於將功贖罪的心理去實施立功行為;
2、如果將立功開始時間過早地設定為犯罪後甚至犯罪前,對「立功表現」不區分時間、場合、類別,會讓立功認定泛濫,導致司法不公——如果一個億萬富翁犯了罪,在到案前,他捐贈大筆財富,是不是也能算是「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呢?如果算,相當於為犯罪分子逃脫懲罰開了後門。
然而,關於立功時間的界定並非只有這一種聲音。以著名法學家高銘暄教授為代表的一大批法律學者認為,犯罪分子犯罪後至到案前這段時間內有立功表現的,也應當認定為立功。主要原因有以下3點:
1、刑法68條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中並沒有規定「犯罪分子」立功的起止時間,《解釋》第五條規定的立功開始時間是「犯罪分子到案後」,排除了「犯罪後至到案前」這段時間。這種限制性解釋,對犯罪分子不夠公正,也不合情理。
2、雖然有些刑法法條比較抽象,但對一般的刑事犯罪,如殺人、搶劫、盜竊等,普通人都有較清醒的認識,不用到案就知道。一些人犯罪後可能非常後悔,但又不想進監獄。他們可能會通過檢舉、揭發他人的罪行,來彌補自己的過錯;可能通過創造發明,為社會做貢獻……這些都可以看作是悔罪的表現,把這些行為算立功,符合立功制度的宗旨。
3、即使不是出於「將功折罪」的心態,犯罪分子出於同情心、憐憫心(捨己救人)甚至是正義感的善行,如果「善行」足夠大,也應該予以一定的鼓勵,也可算成立功。
按照這種觀點,3小伙的救人行為當屬立功表現,可免於處罰。這就是普通人希望看到的「將功抵罪」。
覺得立功的口子一旦放開,犯罪分子就都成了漏網之魚的觀點,可能有些杞人憂天了。提供什麼線索算立功,自有法律規定;根據刑法68條,立功「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懲罰,而非「必須」。立功大小、犯罪情節、主觀惡性、社會危險性等因素,都是法官量刑的影響因素。
何況「功」能抵多少「罪」,也不是法官能隨便決定的,如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2010年),就對一般和重大立功減少基準刑的比例有明確規定。
從這個角度看,如果法官忠於職守,將「立功」的起始時間提前到犯罪後,並不意味著犯罪分子會逍遙法外;如果法官蓄意瀆職腐敗,「到案後」的立功要件,也難保每個犯罪分子都受到應有的懲罰。
即使不算立功,也有理由對3小伙「從輕發落」
當然,審慎是司法的重要原則,關於「立功」司法解釋雖有爭議,但目前仍不宜輕動。而從過往的司法實踐看,3小伙被抓獲前的救人行為,很難被認定為「立功表現」。
但即使救人不算立功,對3小伙的盜竊行為,司法機關也應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從輕處罰。據《北京青年報》報道,3人都沒有穩定的工作,共盜竊4次,除了這一次偷到3000塊錢現金,其餘幾次都只偷到十幾塊錢,僅夠天亮後乘坐公交車,「有一次還偷了兩包中華煙,3人分著抽了」。
法律學者歐陽晨雨認為,對於這3個年輕人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因為從社會危害性上看,他們雖然多次盜竊,但大都是「小打小鬧」,3000元的盜竊數額也不大,剛邁過了浙江省盜竊罪「數額較大」的犯罪門檻,不應打擊過重;就主觀惡性論,3人凌晨救起落水姑娘,證明他們良心未泯。法官可將「見義勇為」作為酌定情節,在定罪量刑時予以綜合考慮。
此外,3人的作案手段也沒有多大的破壞性——「每次都專挑忘了鎖門的車下手,看見停在路邊的車上沒人就順手拉一下」,被抓後認罪態度也較好,如果他們還能積極退賠,取得被害者諒解,他們被從輕處理的可能性就更大了。
對3小伙從輕處罰,符合公眾的期待,也符合我國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而立功的認定則是司法實踐中常見且爭議較大的問題,相關司法解釋也應不斷完善,尤其在立功時間的界定上,應更加合情合理。
第4047期 出品 騰訊評論
版權聲明:本文系騰訊評論獨家稿件,轉載請註明出處,否則將追究法律責任。


※快遞出錯導致「人沒了葯還在路上」?這不是真問題
※日本工匠精神神話破滅了嗎?
※千家上市公司買萬億理財產品,是不務正業還是生財有道
※越野車追逐藏羚羊事件,罰輕了嗎?
※實名制時代,如何對付那些鑽漏洞的假老闆、婚托和騙子
TAG:今日話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