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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倒推購物車摔傷兒子,向商場索賠,誰的錯?

浙江曹女士帶著兩歲兒子在商場購買電池,她把兒子放在手推車後端的小坐椅上,自動扶梯從三樓到二樓下行過程中,她倒推手推車,兒子面朝前,她站在左側。隨後,推車發生側翻,兩歲兒子摔翻在地,頓時頭破血流。之後送往醫院檢查,診斷為頭皮血腫,並伴有嘔吐。

曹女士向商場索賠,認為商場沒有提醒她,沒聽到超市安全提醒廣播。

不知道各位是如何看待此事?

律師說平台,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曹輝律師對此事的責任認定問題,有以下觀點:從法律角度看,本事件爭議的焦點就在於,超市作為經營主體,它的安全保障義務的合理限度到底如何界定,超市是否已經盡到了合理限度內的注意義務。超市履行注意義務的內容和限度、是否存在免責事由直接決定了超市是否要承擔責任以及承擔責任的大小。

從注意義務的內容上來說,無論是大陸法系國家的「善良管理人標準」,還是英美法系的「理性人標準」都是按照通常人的標準履行安全保障義務行為時的一種合理限度,我們把它概括為預防義務和告知義務,即只需要管理者實現對可能預料到的危險採取有效措施進行防範,並通過公開的方式告知,而這種方式只要是能夠讓廣大消費者所知悉的途徑即可,我們不能對經營主體做過於苛刻的要求。

本事件中,超市在手推車堆放處有「請正確使用手推車」的提示、在三樓自動扶梯口有貼紙「請正確使用手推車,禁止倒推、逆行等不安全行為」、有廣播提示足以表明超市已經預示可能存在的危險並做了告知,同時超市也配備有安保人員,表明超市也採取了適當的防範措施,已經達到了注意義務的合理限度。

曹女士所稱電梯口沒有保安是對經營者的注意義務進行了擴大化,超市規模大小不一,不能苛刻地要求每個電梯口都有保安;另外,曹女士稱「你們的告知我沒有收到」也不合理,告知義務並不以接受告知的人收到為條件,否則,所有的人都能否認經營場所已盡的告知義務,加重了經營場所的責任,違背了公平原則。

從道德層面看,超市在事故發生後也是應當採取救助措施的,畢竟事故發生在超市內,而小孩子傷勢也比較重,可以從人道主義的角度適當慰問和補償。

從這個事件中,我們在心痛小孩的同時,也要呼籲廣大家長,在公共場所要時刻注意孩子安全,誰也不願意看到類似事件的發生,孩子的安全比什麼都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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