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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吳亦凡鹿晗誓死要解約回國,看一下韓國藝人收入就明白了

很早以前,有不少朋友就問過我這麼一個問題:「吳亦凡、鹿晗和黃子韜為什麼要回國發展,難道在韓國發展不行嗎?」

至於這個問題的答案,說心裡話還真不太好回答。站在主觀的角度去看待此事,那得涵蓋諸多方面的因素,比如說團隊內部、個人願景、 市場趨勢、受眾群體等等問題。可如果要站在客觀的角度,也就是大多數人所認為的理所當然的話,那就是人家回國發展跟我們有何關係呢?

所以說,他們仨究竟是因為何種原因回國,這個還真得三思而後論。不過我個人覺得還是得先從他仨單飛順序說起,首先是吳亦凡起得頭,其次是鹿晗追得尾,最後則是黃子韜並串聯。

當然,他們三個人的解約合同一直是存在病垢的,也就是簽約公司SM公司不認,導致的結果就是強行解約不成,不顧法網而自立門戶。

那麼我還是希望各位站在比較客觀的角度上去看待他們的解約,請注意解約過程中所共同具有的細節,我會用粗體標記。

2014年5月15日,EXO成員吳亦凡正式向首爾中央地方法院請求判決與SM公司《專屬合同》無效。吳亦凡和SM公司的主要矛盾集中在:個人發展,收入分配,健康問題。

吳亦凡的法務法人回應:吳亦凡提出解約前,曾多次與公司溝通,希望其考慮自己的個人理想,接受些影視方面邀約,但遭拒。公司屢次阻止藝人看病請求。藝人收入非常有限,生活費和置裝費仍需家裡支持。

2014年10月10日,EXO成員鹿晗正式由代理律師向韓國首爾地方法院遞交起訴書,申請與SM公司合同無效。導致其解約的主要原因可總結為以下幾點:一、公司無法提供未來發展計劃;二、對中韓成員差別對待;三、資源分配不合理;四、身體在高強度工作和壓力下出現病症。

2015年4月22日,EXO成員黃子韜父親通過微博宣布自己兒子將與SM公司解約(口頭解約),同年8月24日正式由代理律師向韓國首爾地方法院遞交起訴書,正式申請與SM解約。解約的主要理由,我總結出了兩大點:第一,黃子韜的傷情過於嚴重,腳踝的韌帶撕裂,再加上強制性地排練拍攝,導致傷上加傷,SM公司沒給他安排正規徹底的治療;第二,SM公司曾許諾黃子韜將為他在中國建立專門團隊拓展個人發展事宜(實質是個人工作室的屬性,利益是按一定所得比例分配),但最終SM公司沒有兌現承諾,黃父只好翻臉不認人,替黃子韜行使發難權,徹底跟SM公司say good bye。

從我所標註出來的字句中,我們不難發現,他們仨解約能夠交集到一塊的原因,那就只是收入不均,甚至可以說是收入綿薄。在對待藝人收入這塊,SM公司可謂是活生生的「藝人壓榨機」,年年被媒體曝光其藝人收入分成嚴重不合理,連這幾年最為火爆的人氣男團EXO成員每月工資只有5000歐元,平均一人不到500歐元,可是公司銷售額每年卻有3500萬歐元。

無獨有偶,今天我還看到韓媒發布的一組韓國藝人收入數據表,數據顯示:韓國藝人上游1%的年均收入為20.08億韓元(約1000萬元),其總收入佔全部演員收入的47.3%。上游10%的年均收入為3.67億韓元(約175萬元),其總收入佔全部演員收入的86.8%。相反,剩餘90%的年均收入為620萬韓元(約合3萬6千元),月均52萬(約合3000元)。上游1%和下游90%的年均收入相差324倍。

看到這兒,我們不難想像,韓國藝人收入都有如此大的差異性,更何況在韓夾縫求生的中國藝人,這也足以說明他們仨解約回國的確是明智之舉,哪怕合同不到期,那也是有悖人道的「霸王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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