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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鏈智能合約應用需窗口指導與監控,以促進守正出新

金評媒(https://www.jpm.cn) 編者按:區塊鏈上被記錄與交易的「以數字形式呈現的實體資產」,在法律上的定性究竟為何?其轉移是否等同於所有權的轉移?只有洞悉其中奧妙,並妥為因應,才能切實應用於提升服務實體經濟的效率和水平。

導讀:商業銀行使用智能合約提升服務實體經濟效率,應充分洞悉利弊,妥為因應風險;同時也需要監管科技和合規科技的窗口指導與監控,以促進守正出新。

當前區塊鏈技術正在迅速從概念驗證(proof-of-concept)向局部化(localization)方向邁進,對於提升銀行服務實體經濟效率和水平大有裨益。然而,其在監管法律上的研究仍缺乏深入界定。例如,在區塊鏈上被記錄與交易的「以數字形式呈現的實體資產」,在法律上的定性究竟為何?其轉移是否等同於所有權的轉移?法院又該如何認定?又例如,區塊鏈與智能合約上所締結的交易,在法律上是否具有可執行性?只有洞悉其中奧妙,並妥為因應,才能切實應用於提升服務實體經濟的效率和水平。

區塊鏈及其智能合約在提升服務實體經濟方面的應用前景

從功能上看,區塊鏈及其智能合約在服務實體經濟方面主要有三大應用:憑證登記與管理、金融交易和供應鏈管理。

憑證登記與管理應用情境:指包含身份資訊、資格證明與權益憑據等所具備的一身專屬性,可以用來作為交易標的或供身份資訊主體或資格擁有者進一步處置的資訊登錄與管理的區塊鏈系統。諸如,身份認證、投票、股東權利行使、病歷管理、智能財產授權、動產與不動產登記,以及學歷證明等(以下統稱「憑證」)。這些應用情境可以仰賴區塊鏈的分散式、無重複交易可能與不可修改性等特性,確保登錄在區塊鏈上的憑證可以同時被多方讀取使用或編寫,但真實性又不受到影響。除了增加憑證擁有主體的自主性以外,也大幅度減少了憑證遭受偽造或纂改的可能性,更降低了各方處理這些憑證的作業與交易成本。

金融交易應用情境:指虛擬加密貨幣的使用與交易、支付、外匯交易、金融資產的清算與交割、聯合貸款、貿易金融、資產抵押、財產與意外保險等。金融交易需要高密度的個資隱私與資訊安全保障,以及交易的效率與安全,更強調過程能夠便於監管監控。因而區塊鏈的可審計性和分散式特性,正好符合上述要求。加之區塊鏈的去信任化特性,是金融資產轉移、清算與交割有機會「最小交易成本化」和「實時化」,可將金融交易的發展帶入全新境界。

供應鏈管理應用情境:包括物流管理、產品溯源於防偽、採購及庫存管理等,由於供應商的各個行為主體間所擁有的資訊都不完全,必須間存在高度的信息不對稱落差,導致實體經濟商業活動效率低,錯誤、紛爭發生時難以核查、舉證或究責。區塊鏈作為一個允許多方同時讀取或編寫資訊的分散式資料庫,先天具有消弭上述信息不對稱落差的優勢,任許制區塊鏈的使用,可以大幅度提高區塊鏈內數據交換效率,進一步提升實體經濟供應鏈效率。

區塊鏈與智能合約結合,將使上述三大應用達到自動化效果,進一步降低交易成本、違約可能,並提升交易執行的效應與可靠度。若與物聯網技術相結合,貨款支付就可以通過區塊鏈,在一定條件履行時,由智能合約自動判斷並觸發貨款支付與貨物交付的程序,同步達到銀貨兩訖的效果。例如,2016年10月間,澳洲聯邦銀行(Commonwealth Bank of Australia)就與美國富國銀行(Wells Fargo)合作完成了世界上第一筆透過區塊鏈與智能合約進行的貿易金融交易,協助一位棉花交易商從其美國德克薩斯州的公司,運往中國青島的關係企業。過程以銀行間的區塊鏈交易取代傳統信用證,再結合智能合約以及物聯網,當貨物運抵青島時,衛星定位信息自動傳回系統,觸發款項的給付。這樣一種區塊鏈金融與智能合約模式的普及,將是引爆數字經濟成長的重要關鍵。

基於區塊鏈技術的智能合約與傳統合約差異分析

智能合約至少可以追溯到1995年,是由法律學者尼克·薩博(Nick Szabo)提出來的。他在發表於自己網站的幾篇文章中提到了智能合約的理念。他的定義如下:「一個智能合約是一套以數字形式定義的承諾(promises),包括合約參與方可以在上面執行這些承諾的協議」。因此,可以把智能合約理解成一種運用數字化技術生成並存儲、當滿足約定條件時就會被自動執行的合約,相當於一個計算機程序的If-Then語句。

當智能合約運用區塊鏈技術,使得其又具備了一些區塊鏈的顯著特徵:

一是存儲去中心化。傳統的合約一般由簽訂合約的雙方訂立、保存,基於區塊鏈技術的智能合約同樣由簽訂合約的雙方訂立,但是在存儲過程中不是集中在某個中心資料庫,而是分布在構成網路的節點中,即使合約雙方同時遺失副本,也能夠從網路其他節點獲取合約數據,使得安全性大為提升。

二是內容不可篡改。傳統合約有內容被篡改的風險,而基於區塊鏈技術的智能合約一旦訂立,內容難以變更。一方面是由於分散式的存儲方式,難以同時變更所有節點存儲的內容;另一方面因為區塊的不斷生成,變更其中內容會導致對後續生成區塊工作量及難度的變更,導致區塊無法融入整個區塊鏈中。

三是自動徹底執行。智能合約能有效規避任何一方故意或無意導致的違約。例如針對商品買賣的普通合約,可能存在買方付款後,賣方沒有如期交付貨物的情況,而智能合約因其執行邏輯已經提前轉換為計算機語言,一旦滿足約定條件即自動執行,因此不存在違約的問題,這一點在需要多個動作完成的合約中,差異尤其明顯。

基於以上原因,基於區塊鏈的智能合約與傳統合約相比,具備了安全性高、違約風險小等優勢,但同時也不可避免帶有雙方一致認可的變更困難、對識別訂立合約時的欺詐要求更高等劣勢,參見皮尤矩陣分析(見表1)。

智能合約法律風險識別與防範

事實上,從任何合約或者合同看,不論是智能合約還是傳統合約,如果是合約(agreement), 就免不了有意思表示一致這一核心要素,要約與承諾不過是法律上關於達成意思表示一致這一過程的擬制,區別可能在於具體的過程和方式。譬如,傳統的法律上的合同,形成過程可能需要多輪磋商,多次要約邀請,要約和反要約等多個過程;而智能合約一般不存在或者僅有很少的前期磋商階段。與這一特性相關的,是智能合約是否採取類似格式合同的形式。智能合約採取數字化技術定義並生成,並能像計算機程序一樣自動執行,高度的格式化必不可少,甚至其格式化程度應比期貨合約還要高。相應地,一些格式合同的優點和缺點,包括效率性和公平性在智能合約中也會存在。此外,現代合同法中保護弱者的一些原則在數字空間里如何體現存在不確定性。

智能合約最大的風險其實是在其自動執行這個特性上。現代社會的經濟行為和交易結果日趨複雜,各個行業各個區域不同人群之間的聯繫日益密切,在具體環節局部地區出現的問題往往可能導致牽一髮而動全身的蝴蝶效應,而人類對於具體行為的後果的認識往往有很大的局限。對於智能合約而言,它的應用範圍越大,越是屬於公開的領域,錯誤操作和不適當的涉及所導致的後果就可能越為深遠。就像設計不科學的熔斷機制可能對於股市雪上加霜一樣,設計不科學、對於其後果缺乏論證的智能合約也可能對於社會產生廣泛的後果。對於這種風險,其應對機制不外乎: 審慎的智能合約設計機制和程序; 限制其範圍和數量; 在可能產生系統性風險和嚴重的社會後果時,賦予某些權威機構責令暫時中止或者停止執行的權力。

從微觀法律層面而言,智能合約本身如果成為有約束力的合約,需要遵循合同法的一些基本原則。這些原則和具體規定,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對於智能合約也同樣適用。比如,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自願原則,合同法第四條;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公平原則,第五條);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第六條);等等。具體到格式條款,合同法中的下列規定也應適用於智能合約:

第三十九條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第四十條 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第四十一條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綜上,商業銀行使用智能合約提升服務實體經濟效率,應充分洞悉利弊,妥為因應風險;同時也需要監管科技和合規科技的窗口指導與監控,以促進守正出新。

(編輯:田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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