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文史 > 豐子愷與子女立「約法」

豐子愷與子女立「約法」

豐子愷有七個兒女。1947年,豐先生50歲,他在杭州與子女立下「約法」。內容如下:年逾五十,齒落髮白,家無恆產,人無恆壽,自今日起,與諸兒約法如下:

豐子愷與子女立「約法」

(一)父母供給子女,至大學畢業為止。放棄者作為受得論。大學畢業後,子女各自獨立生活,並無供養父母之義務,父母亦更無供給子女之義務。

(二)大學畢業後倘能考取官費留學或近於官費之自費留學,父母仍供給其不足之費用,至返日為止。

(三)子女婚嫁,一切自主自理,父母無代謀之義務。

豐子愷與子女立「約法」

(四)子女獨立之後,生活有餘而供養父母,或父母生活有餘而供給子女,皆屬友誼性質,絕非義務。

(五)子女獨立之後,以與父母分居為原則。雙方同意而同居者,皆屬鄰誼性質,絕非義務。

(六)父母雙亡後,倘有遺產,除父母遺囑指定者外,由子女平分受得。

豐子愷與子女立「約法」

豐先生「家無恆產」,生兒育女靠的是譯著的版稅和字畫的潤格。從這份「約法」可以看出,豐先生給兒女以平等的愛,以同等的教育機會。豐先生早年留學日本,他的繪畫和音樂的才華,以及閱讀日文和英文的能力都得益他的留學生涯,因而也希望兒女上大學或出國留學,但不強迫。他滿腔熱情地愛著兒女,但不溺愛,供養只到「大學畢業」或「留學」期滿為止。「約法」中四、五兩條尤其好:讓已經「獨立」的子女過自己的生活,鼓勵已經「獨立」的子女與父母「分居」。子女獨立了,父子父女之間也就不再有什麼「義務」,只有「友誼」和「鄰誼」,這就超越了舊中國「養兒防老」和「長宜子孫」的觀念。既不向兒女索取回報,也不為兒女安排所謂的舒適的生活,讓兒女們走自己該走的路,過自己該過的生活,徹底的真實而純潔。豐先生多麼仁慈通達啊!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上官婉婉 的精彩文章:

《苦菜花》原型:傳奇英雄喬明志
巴格達神燈燃亮了2000多年之謎
二戰數萬德國軍人誓死為英國效忠

TAG:上官婉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