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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男子為女人揮刀弒父 臨刑時嚇得全身癱軟大小便失禁

1948年1月14日,在南京老虎橋監獄一名男子被從監室提出由法官宣布死刑執行令。

當聽到即將執行的死刑執行令的時候這名男子的腿一下就軟了,根本沒有力氣再站立。

這名男子的名字叫做應金男,因在婚姻問題上與自己老爸意見有分歧,為了一個女人不惜將屠刀伸向了養育自己的老父親。

最終將自己的父親活活砍死在了血泊之中,該案件在當時極為轟動,各大報刊爭相報道。

最終經過法院審判,應金男以逆倫弒父的罪名被判處死刑。在前往刑場的路上,他完全是被法警提著走的,而且在臨刑前早就給嚇得大小便失禁。

逆倫命案現在大陸很少使用,所謂逆倫指的是違反倫常殺害自己至親的家庭成員的時間,如弒父,殺夫,毒害子女等犯罪行為。而在中國傳統觀念中,尤其是弒父最為千夫所指。

家庭成員之間,作為至親朝夕相處基本上都不會有絲毫的防備之心,因此如果有人在這中間起了殺心,簡直就如同殺死一隻兔子一樣,極為容易。

受害者根本就不會有預警,就算是在動手的前夜,也不會有人覺察並提醒受害人。親人之間總是比外人多了那麼一層信任。因此逆倫者要殺害親人極為容易,這種犯罪行為的性質也更為惡劣,所以在法官量刑的時候對這樣的罪犯都會加重刑罰。

尤其是弒殺對自己有養育之恩的父母,這樣的罪犯自古以來就被視為人性泯滅絕不可能寬恕之徒。

早在唐朝,毆打或弒殺父母就被列為「十惡」之一,是僅次於謀反弒君,謀大逆,謀叛等三惡之後位列第四的不赦之罪。對待這樣的罪犯唐朝法律是這樣規定的:「父母之恩,昊天罔極。嗣續妣祖,承奉不輕。梟鏡其心,愛敬同盡; 五服至親,自相屠戮,窮惡盡逆,絕棄人理。」

因此對於弒父的罪犯基本的都是無一例外的處以最高的死刑。 #弒父的十惡不赦之徒,他如何下得去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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