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你的種,我負責生了,憑什麼還要養?」
在處理離婚案件時,我們經常會看到夫妻為爭奪子女撫養權不惜在法庭上爭得面紅耳赤,但也有一些夫妻在離婚時都表示不願意撫養子女,擔心子女會成為自己的包袱、累贅,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
對於這樣的父母,婚姻律師有幾點看法:
推卸責任行為不可取
此類案件當事人有一些共同的特點:普遍年輕化,思想不夠成熟、缺乏家庭責任感,他們往往追求自我想要的生活,在離婚時相互推卸撫養子女的責任。
婚姻亦即是責任,若只考慮自己的生活品質是否會受到影響,進而棄子女於不顧的行為,實則是將為人父母的承擔的責任和義務推向社會。對於這種不負責任的行為,社會是堅決摒棄的。
撫養義務不允許放棄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義務時,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從婚姻法的規定來看,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是一種法定的強制性義務,這種義務是基於雙方血緣上的聯繫。從子女出生時開始,父母就承擔了撫養義務。父母無論經濟條件如何,也無論是否願意,均需依法承擔撫養義務,直至子女具有獨立生活能力為止。
離婚雙方都不願撫養子女如何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20條規定:「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
根據規定,雙方應當就子女問題進行協商確定由哪一方撫養,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需要通過向子女支付撫養費的形式來履行撫養義務。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協議,則應由法院判決由有能力條件的一方撫養。
律師後語
家庭是一個完整的共同體,一旦步入婚姻就不能只考慮自己。孩子既然被生下來了,作為父母就有責任和義務存在,如果不能妥善履行,就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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