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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保護虛擬資產和保護比特幣不可一概而論

文/楊李東

10月1日國慶節舉國歡慶。在這開心的日子裡,最新通過的《民法總則》也正式實施了。對幣圈來說,新民法總則最引人關注的事情要數《民法總則》將網路虛擬財產納入法律保護範圍。不少「老幣圈」興奮地認為,「比特幣、萊特幣等數字貨幣也屬於網路虛擬財產,它也會受到民法的保護。數字貨幣終於有法律依據了!」然而這樣理解並不準確。

楓玉科技的劉澤楓先生提醒大家,首先,「民法總則只是定了一個網路虛擬財產受保護的大框架,具體落實還需要有後續的修法、司法解釋和案例的進一步推進。」其次,《民法總則》保護網路虛擬資產,和保護比特幣、萊特幣等數字貨幣不可一概而論。

(圖:楓玉科技聯合創始人劉澤楓)

劉澤楓先生從事法律事務多年,對我國法律和法律事務有著深入的理解。他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和商學院,獲得法學和工商管理雙學士學位,歷任北京市君合律師事務所爭議解決培訓生、基礎設施組見習助理;北京卓緯律師事務所爭議解決組律師;及珠海中律天行科技有限公司聯合創始人兼市場法務總監;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和董事會秘書資格。現為北京楓玉科技有限公司聯合創始人。

應首先確定網路虛擬財產的法律定義

劉澤楓認為,解讀新《民法總則》的第127條「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條文,應首先確定網路虛擬財產的定義和範圍。

「網路虛擬財產,在民法總則里屬於第五章民事權利部分的規定。民事權利分為人身權和財產權,財產權又分為物權、債權。」劉澤楓表示,「目前的網路虛擬財產如果要受到保護,很可能會被納入財產權中的物權作為保護。但是物權是法定的,需要由法律明確規定,現在尚沒有哪部法律說明數字貨幣以及ICO Token屬於物權。」

據劉先生介紹,由於法律定義不明確,因此尚未能明確的將比特幣、萊特幣等一干數字貨幣歸類為網路虛擬財產;其次,當前國家政策對數字貨幣的監管較為嚴格,在這樣的背景環境下很難明確地說明數字貨幣是否一定受到法律的保護,也不能說一定不受到保護。

應明確數字貨幣受法律保護的方式

法律保護財產的方式通常需要兩步。第一步是法律認可其物權;第二步是是司法救濟。上文講到,物權必須由法律進行規定,而司法救濟則需要證明物屬於個人人所有或佔有,這樣物的所有者才是適格的原告;另外要有明確的被告,法院才會受理案件。

「要獲得司法救濟,那就得證明這個數字貨幣的錢包和私鑰歸你所有,且是被他人侵害了。從技術的角度來理解,比特幣的權屬來自於私鑰。因此須要證明數字貨幣錢包歸你控制,私鑰歸你所有,才能證明數字貨幣屬於你。私鑰在中國現行法律體系下,屬於PKI非對稱加密技術中心的電子簽名概念,而據《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有效電子簽名(私鑰)應達到『私鑰的專有性』和『僅由本人控制性』的標準。」劉澤楓表示。

在確定數字貨幣歸個人所有後,還需明確司法救濟的內容。傳統財產類民事司法救濟通常採用返還原物和賠償損失的方式救濟,而且在司法救濟前應應明確補償的標準。「比如個人的數字貨幣被盜,如果小偷願意歸還你的比特幣和萊特幣還好,如果不願意返還,那就賠償損失。」劉澤楓補充道,當前在國家不鼓勵數字貨幣交易所的前提下,數字貨幣賠償損失的定價標準很可能不會按照市價來。

ICO代幣不受新《民法總則》保護

最後劉先生建議,《民法總則》的第127條應分成兩部分來看。一是比特幣、以太坊、萊特幣等主流數字貨幣的保護;二是ICO代幣(Token)的保護。

「剛才的講解僅對比特幣和萊特幣進行說明,對於更多的數字貨幣,例如山寨幣和ICO Token很可能就不適用了。」劉澤楓稱,如果物品本身就是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那麼它就無法享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國家禁止違法的東西進行交易。如果國家認為Token的存在會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權利,則本身就不會被保護。」

2017年9月4日中國央行等7部位聯合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明確規定:

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

公告中提及的「代幣發行融資」即幣圈常說的ICO活動,而代幣則為各種形形色色的Token,因此ICO在當前來說是被認定為違法的,其產生的代幣也不會受到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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