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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上家收了錢不發貨 下家憑聊天截屏要回貨款

溫州網訊 在微信朋友圈進貨,成為某品牌的「溫州總代理」,「上家」與「下家」的交易方式,都是通過微信。那麼沒有「白紙黑字」簽訂書面合同,一旦出現糾紛,如何維權?昨天,鹿城法院一審判決一起網路購物合同糾紛案。買家保留聊天截屏、提貨視頻的做法,值得微商們借鑒。

花8萬元成「官方合伙人」

其中2萬元貨物遲遲拿不到

湖北女孩小月(化名)租住在溫州市區。去年4月,她在「逛」一家賣鞋子的淘寶店鋪時,添加了店主之一夏某的微信。

在刷微信朋友圈的時候,小月發現,夏某不僅賣鞋子,還在賣一種「華佗古皂」的產品。去年5月,小月給夏某的支付寶轉賬9999元,取得該產品「溫州總代理」級別的資格。而後,夏某又通過微信告訴小月,可以再升級代理商級別,成為「官方合伙人」,以取得更為低價的進貨渠道,這樣盈利空間更大。小月再次通過其弟弟的支付寶賬戶轉賬8.12萬元給夏某。

之後,小月來到夏某租住在市區下呂浦一帶的提貨點,提取了50箱「華佗古皂」產品和兩盒茶葉,算上運費,總計價6.93萬餘元。因為古皂缺貨,經過小月、夏某的口頭結算,夏某還欠小月2.18萬餘元的古皂貨物。

夏某雖然承諾會補貨給小月,但此後她一直沒有發貨。於是,小月通過微信聯繫夏某,想要退款。

今年2月,夏某通過支付寶僅向小月返還2000元。這個退貨金額,小月無法接受。但是雙方沒有簽訂任何書面合同,支付也都是通過支付寶,小月該如何維權?今年5月,小月將夏某起訴至鹿城法院,要求夏某返還1.98萬元貨款。

雙方微信聊天記錄

完整記載合同主要條款

經辦法官介紹,由於小月和夏某之間是通過微信發出要約與承諾,聊天內容已經完全記載了合同的主要內容,那麼,認定雙方之間是否成立買賣合同,合同是否有效,首先要確定,微信聊天的雙方主體與訴訟主體的身份信息是否一致以及證據的真實性。

根據小月提供的淘寶店鋪截屏、添加店主夏某為好友的時間、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小月提貨時拍攝的視頻等證據,法官認為雙方之間通過電子數據交換平台載體即微信發出的信息,符合數據電文證據的原件形式要求,且內容已完整記載合同的主要條款,發件人及收件人的信息來源均具有合法性,符合電子簽名法對數據電文證據的認定要件,故上述書面買賣合同依法成立,對當事人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小月已經履行了支付貨款價款的義務並且通過微信平台多次協商貨物的履行期限,但夏某沒有在交付約定數量的「華佗古皂」,小月有權要求夏某返還已支付的價款。

因此,法院一審判決夏某返還小月貨款1.98萬元及賠償利息損失。

法官提醒:在成為一名微商時,不僅要有法律風險防範意識,提前做好考察工作,而且要了解相關代理產品的情況和相關公司的資質。同時,要注意保管代理協商時的聊天記錄及相關交易記錄,避免日後發生糾紛無證可尋。

來源:溫州晚報

記者:張銀燕 通訊員 鹿萱

本文轉自:溫州網 66wz.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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