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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兵不讓帶家屬,個人問題怎麼辦,這個辦法完美解決

大家都知道,部隊是特殊群體,是男人的世界。士兵不讓帶家屬,那戰士都是有血有肉、血氣方剛的青年人,那方面的問題怎麼解決?這一直是部隊各級領導特別注意的,也想了不少辦法。

部隊有部隊的特殊規定,營以上幹部家屬隨軍,一家人可以長期在部隊生活。排以上營以下幹部,可以在駐地找對象結婚,這樣,也可以生活在一個城市,對分居兩地的,每年有一定時間的探親假,天數可觀,家屬還可以到部隊探親,在一起的時間也不短。

士兵在這方面管理較嚴。士兵是部隊訓練和作戰的主要力量,占部隊人數的比例較大。他們是各級幹部引導的重點對象。

我們有我們的辦法,那就是強大的思想教育,用正確的思想武裝戰士的頭腦,正確引導戰士樹立正確的思想觀和感情觀,在青春期少走彎路。燈紅酒綠及不健康的思潮被消失在萌芽狀態。

同時,部隊也有很多人性化的管理辦法。總政治部頒發的《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對義務兵、士官找對象結婚的期間和地域,作了特別規定,第4條:「義務兵一律不準在部隊內部或駐地找對象,服現役期內不得結婚。」第5條第1款:「士官原則上不得在部隊駐地或本部隊內部找對象結婚。」

這個規定說的很清楚,士兵不準結婚,士官不準和當地人結婚。這些規定有無道理?

現在,士兵服役期只有兩年,不像以前三到五年,服役第三年複員,或者改轉士官,士官就可以結婚了,結婚後,每年的假期就比較長,家屬還可以探親,住在部隊招待所。

士兵呢?兩年時間也是眨眼之間,開頭訓練3個月,還是新兵,後面幾個月又該考慮複員了,況且,在服役期間,每年都有大半個月的探親假。

另外,如果遇到特殊情況,戰士的婚戀管理還有不同程度的放寬。比如,《規定》第5條第2款規定:「對孤兒、傷殘人員和個別年齡超過30周歲回原籍找對象確有困難的士官,要求在部隊駐地找對象的,應當從嚴掌握,由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

可以說,部隊的這些規定很人性化了。這些在外軍比較突出的問題,我們解決的已經很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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