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民眾持槍自由利弊難以定論,但已有四任總統死於民眾槍口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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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1787年美國的制憲會議上,美國人把持槍的權利寫進了憲法。美國憲法第二條明確規定:「公民有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政府不得侵犯。」從此美國人持槍的行為受到了法律保護,在這之後開槍殺人也就更加的自由了。美國首任總統華盛頓還有過這樣的演講:「一個自由的民族不僅應該武裝起來並接受訓練,還應該擁有足夠的武器和彈藥,以免遭受來自某處的壓迫,包括他們自己政府的壓迫」。
終於第一個總統死在了自由持槍的憲法下,1865年4月14日,南方軍隊投降後第5天,林肯在華盛頓福特劇院被槍殺。兇手為劇院的演員約翰·布斯。在南北戰爭期間,約翰·布斯是南部聯邦的極力支持者,因不滿林肯的政策,開槍射殺了他。在此後的一個世紀里,平均每三十年就有一位總統死於美國民眾持槍自由的憲法之下。
1881年7月2日上午9:30美國第20任總統詹姆斯·阿布拉姆·加菲爾德,在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遇刺。1881年9月19日晚10:35死於感染。據說,行兇者因為不滿當時的工作崗位,於是開槍射殺了總統。
1901年9月6日下午4:07美國第25任總統威廉·麥金利在紐約州布法羅的Temple of Music遇刺。1901年9月14日上午2:15傷情惡化去世。行兇者是無政府主義者。
1963年11月6日美國第35任總統約翰·菲茨傑拉德·肯尼迪中午12:30在德克薩斯州達拉斯遇刺身亡。行兇者到底是誰,至今仍有爭議。
百年四位總統的遇刺難道不能說明什麼?美國民眾應不應該持槍?持槍是維護自由還是社會不穩定的潛在因素?各界專家口水戰還要打到什麼時候?這些我們都無從得知,只願持槍者能夠多一些約束,好讓類似災難不要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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