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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詐騙又出新變種:4840元電話卡如何能在兩分鐘內被消耗殆盡

隨著犯罪嫌疑人的漸次歸案,一個電信網路詐騙地下產業鏈條被全面起底,背後暴露出翻新迭代的新型電信詐騙手法。

(西安警方公布的一起電信詐騙案中,騙子使用的群發器、手機、電腦等作案工具,數量之大令人吃驚。圖/視覺中國)

《財經》記者 張瑤/文 李恩樹/編輯

短短兩分鐘,孟達購買的4840元的電話充值卡在網上至少被他人轉售3次,並被充入大量其他用戶手機中。

整個過程,孟達一直被蒙在鼓裡,直到意識到自己已經被騙,4840元已經分文未剩。

看似簡單的電信網路詐騙手法,使包括孟達在內的上萬人受害。該案案發遍及全國20多個省市,案值近億元,被公安部作為電信詐騙大案掛牌督辦。系列案件背後,一個完整的電信網路詐騙產業鏈逐漸浮現:受騙資金在幾分鐘內以電話卡充值的形式流轉並消失於網路,最終被提現流入詐騙團伙手中。

隨著犯罪嫌疑人的漸次歸案,這一地下產業鏈條被全面起底,背後暴露出翻新迭代的新型電信詐騙手法。

消失的4840元電話卡

2017年1月14日上午9點22分,江蘇宿遷人孟達收到開頭為「10690」的電話號碼發來的「新開淘寶商城招聘兼職」刷單簡訊。

刷單,即網店通過偽造虛假交易來刷信譽的行為。

孟達早聽說過這種只要有網即可賺錢的兼職,他想用刷單的「新手任務」試一下,是否「如此簡單就可以把錢掙了」。依據簡訊指示,孟達添加「客服嘉嘉」QQ後,完成了「新手任務」——在任信數卡商城以110元價格購買面值為100元的手機話費充值卡。隨後他獲得實名認證的企業支付寶客戶「衡水行金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轉賬的115元(5元為刷單傭金)。

收到新手任務的返現後,「客服嘉嘉」向孟達承諾「資金是安全的,我們只是刷信譽不犯法,沒有欺騙行為」。孟由此打消了疑慮,開始接單。

孟達按「客服嘉嘉」的QQ指示連續購買4840元的話費點卡,並將卡號和密碼截圖發送給客服後,卻未如其所言在10分鐘內收到本金和7%約為340元的傭金,反而一直被催促接更多單。不到兩分鐘的時間內,手機充值點卡高速在網路上流轉並被消耗,等孟達意識到受騙,試圖將話費卡充值自用以減少損失,為時已晚。

隨後,孟達向宿遷公安機關報案。案發後,涉案網站「任信數卡商城」標上了電信詐騙風險提示並被關閉,「客服嘉嘉」的頭像也不再亮起。

江蘇省宿遷市公安局刑警支隊一大隊辦案民警徐愛濱稱,追蹤話費卡的去向發現,受害者購買的話費卡經歷了「寄售」網站、充值耗卡網站後,被支付寶、微信等充值用戶消耗。

宿遷市刑警支隊一大隊教導員夏學建告訴《財經》記者,「客服嘉嘉」背後是一個電信網路詐騙團伙,其反偵查能力極強,所用QQ、支付寶賬號、銀行卡、身份證等均為網購。這種互聯網身份的全套偽裝,已成為網路詐騙犯罪嫌疑人的共同特徵。

為何詐騙媒介是手機充值點卡?夏學建分析,近年來網上在線充值業務模塊因方便快捷而發展迅速,也為手機充值點卡的快速批量消耗提供了空間,很容易出手變現。此外,受害者往往抱有「假如被騙,可將手機充值點卡轉讓他人,或用於自己手機話費充值」的心理,因而更易打款。

傳統的電信網路詐騙中,受害者收到的群發詐騙簡訊多來自於 「偽基站」等方式。但孟達收到的簡訊則群發自合規的「10690」號段。

這一短消息號段被廣泛應用於發送身份驗證信息、銀行簡訊通知等場景,是三網合一的跨區域短消息服務,不對用戶最終收費,需向工信部進行申請並獲得批准。「電信網碼號管理系統」顯示,目前有約千家企業獲准使用這一號段。

宿遷市公安局刑警支隊一大隊副隊長韓歡透露,該案中簡訊群發號段由北京力量無限科技有限公司運營,但事實上轉讓了三層,最後由犯罪嫌疑人詹永勝與中間人陳志中聯繫後,通過專門提供群發簡訊業務的重慶邁遠網路科技有限公司運營的平台群發。即,經過多層轉包,分號段為犯罪嫌疑人所利用,構成刷單詐騙產業向受害者「撒網」的直接一環。

韓歡說,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一位犯罪嫌疑人曾表達對國家打擊電信詐騙專項行動的擔憂,「國家今年管得緊,315晚會都上了」。陳志中回復,「沒事,這些人(進行電信詐騙的人)做事都很小心,不用自己的真實身份。」

犯罪嫌疑人詹建清告訴《財經》記者,群發完簡訊後,他們就在出租屋內等待兼職的受害者主動上鉤,通過「聊天」指示受害者轉賬,運氣好時,五人的團隊一天可「賺到幾十萬元」。

詹建清,福建安溪人,該詐騙集團小頭目。他從詹永勝處學會刷單詐騙的方式後,便招來自己的親友分工合作組成了新的團伙,在桂林、福州等地租房詐騙。

被稱為「鍵盤手」(利用話術實施詐騙的人)的約三人,利用「客服嘉嘉」等QQ號,與受害者直接溝通;詹永勝負責與群發簡訊平台聯繫,購買相應證件和企業支付寶賬號等;詹建清則通過面部遮掩等偽裝,從附近的ATM機提現受害者資金。

詹建清等人陸續歸案後,這一詐騙團伙共有11名犯罪嫌疑人被抓獲,涉案金額達800餘萬元。

轉售商機

這一電信詐騙犯罪的上游,除了被層層轉包後協助群發詐騙簡訊的平台,還有涉嫌專門為詐騙集團開設高價售卡欺騙受害者的網站。根據公安機關偵查,該詐騙團伙實施詐騙的平台依託於一家電商平台——任信數卡商城。

任信數卡商城由長沙任信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任信公司」)運營,是一家手機充值點卡上游銷售商,註冊於2016年,法定代表人為姜志明,主要業務為以略高於市場價的價格出售手機充值卡,如110元出售面值為100元卡。夏學建對《財經》記者稱,姜志明承認,由於任信數卡商城的電話卡價值遠高於市場價,且充值流程不便,自己和周邊人並不會通過這一平台購買充值卡。

該案許多犯罪嫌疑人稱,並不認識任信數卡商城運營商。為何這家註冊和運營於湖南長沙的網商,成為位於福州的詐騙者們引誘受害者網購的媒介?

由於多位受害者在其網站上受騙並舉報,任信數卡商城曾多次受到當地警方關注。夏學建透露,網站設有一個功能,只要輸入賬號和郵箱號即可快速查詢到這一賬號下所購買的所有卡號和密碼——也就是說,由於孟達在開始接單前填寫了信息表,犯罪嫌疑人可先於受害者獲得充值卡,並迅速將卡轉入下游銷售渠道。

受害者購買的充值卡隨後流向一家由廈門極富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極富公司」)運營的「極富」網站。極富公司經營範圍為虛擬貨幣交易,包括手機充值點卡「寄售」,即以97元的價格收購價值100元的電話充值卡,少量加價後賣給具有充值功能的公司,電話卡被成功消耗後該公司自動將費用轉入極富公司網站,極富公司的客戶隨即可以在網站上提現。

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會勇今年44歲,初中文化,於2016年末成立了這一網站。他向《財經》記者稱,僅今年3月20日至4月20日,這個由他一人運營的網站流水達6000萬元,獲利80萬元。

極富網站顯示由第三方出具的 「可信網站認證」和「不收電信網路詐騙所得卡」的字樣,家住福建廈門的王會勇稱不認識也不了解詹建清等人。他坦承,自己其實不懂互聯網,在安溪聽說許多詐騙團伙掌握大量充值卡,有轉售需求,於是去年底請人專門製作了這一網站,通過對接這些「客戶」和具有手機卡充值功能的公司賺取差價。

上下游「心照不宣」

充值卡銷售的末端,是連接三大電信運營商,可將電話卡金額充入手機號(也稱「耗卡」)的江蘇歐飛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下稱「歐飛公司」)。

與任信公司、極富公司等小規模和單一業務不同,歐飛公司成立於2010年,註冊資本1000萬元。

歐飛官網介紹顯示,其提供各類電信運營商業務、預付卡充值繳費業務等,標註著合作商包括支付寶、財付通、蘇寧易購、京東等互聯網平台。當終端用戶通過支付寶、微信等平台發起話費充值請求後,平台將需求發送給歐飛公司實現代充值。

夏學建指出,專案組追蹤「贓卡」流向,對歐飛公司的數據進行分析時發現,其部分話費卡的採購價格、消耗速度等均與正規採購渠道存在顯著差異。

接受《財經》記者採訪時,歐飛公司卡事業部主管曹飛介紹,月初、月末等手機話費充值高峰期間,由於三大電信運營商伺服器響應速度慢,為了保障用戶急速充值的需求,公司需要採購一些充值卡進行直充。從事這一業務的有兩個部門:卡事業部及採購部。採購部負責向電信運營商及其代理商採購話費卡,面值100元的話費卡採購價多在99.2元及以上,從入庫到消耗時間約為10天。而卡事業部所收購的卡,則來自極富公司等小型平台商,採購價僅為97.5元,無需預先付款,待話費卡被成功消耗後,歐飛公司再向極富公司等網站進行轉賬。不過,卡事業部的採購客戶均要求,話費卡要被快速消耗。

曹飛說,為了滿足這些客戶的快速耗卡需求,歐飛網站在收到用戶充值請求後,在演算法上做了設計,設定為優先消耗卡事業部的卡。對其客戶進行風險分析時,卡事業部發現,其客戶有明顯的特徵,即註冊資本較低、業務單一,而且它們業務流水的體量很大。

從2014年開始,歐飛公司卡事業部就開始不斷收到執法機關對其客戶進行司法協查的文書,涉案罪名多為電信網路詐騙。

「綜合對客戶的這些分析,加上執法機關的調查,基本清楚我們客戶的話費卡來歷。」曹飛坦承,由於所能獲得的利潤遠高於採購部,其向公司上報風險後,公司並未停止這一業務,並在程序上滿足了客戶的快速耗卡需求。

曹飛觀察到,極富公司今年春節前後業務量突然激增,變成歐飛公司的大客戶。這一時間正與孟達被騙的時間大致相符,也與詹建清所言該時間段內詐騙所得較多契合。

王會勇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後,歐飛公司主動退回了從極富公司這一類公司購買「贓卡」非法獲利的1000萬元。短短几個月內,僅極富公司與歐飛公司對「贓卡」的交易涉案金額就達到9700餘萬元。而極富公司並不是歐飛公司卡事業部的最大客戶,另一個於近日被公安機關控制的同類點卡轉售網站的涉案金額,達到3億元左右。

「我心裡清楚這隻能是詐騙來的贓卡,但從來沒有主動問過。」王會勇說。

夏學建表示,電信網路詐騙類犯罪產業鏈中,上下游公司互不相識,與電信詐騙集團沒有直接溝通的現象並不少見。在構建完整證據鏈的前提下,儘管看似合法註冊且未進行違法業務,這些公司「心照不宣」地為電信詐騙犯罪嫌疑人提供便利或轉移資金途徑,可能構成入罪的「明知」,涉嫌隱瞞、掩飾違法所得或成為詐騙罪共犯。

目前,上述公司均因涉嫌犯罪,相關負責人被批准逮捕或正在被調查中。

提款集團

上述詐騙案中,詹建清等人先通過詐騙,引誘受害者在任信數卡商城高價購買電話充值卡,獲取充值卡信息後迅速在網路中低價轉賣給「寄售」網站極富公司,極富公司再批量轉售給歐飛公司,歐飛公司將這些充值卡通過支付寶、微信等平台賣給用戶充值,完成流轉消耗。這條產業鏈已相當成熟,合計千餘元的充值卡被轉售充值,僅需幾分鐘,而受害者手中的充值卡信息也迅速「作廢」。

公安部電信網路處警官劉帥告訴《財經》記者,電信詐騙中,每一個環節都可以催生出獨立的公司。僅以詐騙集團本身為例,已出現專門替犯罪嫌疑人從ATM機提贓款的提款集團,從傳統的犯罪團伙分離出來並相對獨立。

短時間內獲得大量轉賣款後,如何將違法所得快速轉移並提現,是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團伙最重要的需求,往往需要通過被稱為「水房」的洗錢集團。

大量電信網路詐騙案件中,受害者資金被打入犯罪嫌疑人指定的銀行卡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賬號中。事實上,這往往只是「水房」控制的一級賬戶。此後,通過對其所掌控的大量賬戶的動態調控,錢款再迅速被分散打入數個二級、三級等賬戶中,用以提現或轉移出境。劉帥介紹,從受害者打款到資金轉移所需時間極短,「水房」可因此獲得15%-24%的利潤。

「水房」控制的大量賬戶,往往不使用真實身份信息,許多人用買來的身份證到銀行開卡,在提現時,犯罪嫌疑人往往分散在多個ATM機進行小額取款,有時還會輔以蒙面、遮擋攝像頭等手段取現,這都為後續取證、追贓帶來難度。

這些專業洗錢集團所提供的快速、安全的資金轉移通道,給追蹤犯罪嫌疑人、追回受害者資金等都造成困難。

互聯網新手法

巨大的利益下,以實施詐騙為核心所發展出上游提供犯罪工具、下游轉移違法所得的產業鏈,已受到執法、司法部門的重點關注。

《財經》記者近日從公安部獲悉,2016年中國因電信詐騙損失約180億元,在2015年之前這一數據曾以每年20%-30%的速度高速增長,2015年經濟損失為222億元。不過隨著多部門的打擊,至2017年8月的統計顯示,這一數字今年有望繼續下降。

夏學建說,事實上,由於大量受害者的錢款流入任信公司、極富公司,歐飛公司等並構成其獲利的重要甚至唯一來源,這些公司此前多已多次接到過公安機關調取證據的司法協查通知,但如何認定它們是否涉案則「一直沒有好的辦法」。

這是執法者們面臨的主要困境之一:一方面,難以找到實施詐騙的犯罪嫌疑人;另一方面,由於詐騙集團往往跨區域作案,且互無聯繫,判定這些上下游公司或個人與詐騙的關聯性,既挑戰 「共同犯罪」、「明知」等刑法規定的解釋,也給執法機關帶來取證困難的局面。

2016年12月19日,由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下發的《關於辦理電信網路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對相關證據取得、案件管轄、行為認定等均作出詳細規定,要求對整個電信詐騙產業鏈進行打擊,對關聯犯罪進行全面懲處。

以從詐騙集團中獨立出的提款集團(電信詐騙團伙中專門提現的人)為例,《意見》明確,在明知是電信網路詐騙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前提下,「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個非本人身份證明開設的信用卡、資金支付結算賬戶或者多次採用遮蔽攝像頭、偽裝等手段,幫助他人轉賬、套現、取現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網上商城等提供各類服務的平台而言,《意見》稱,平台如果不履行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詐騙信息大量傳播,或者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據拒不履行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追究。

不過,刑法存在滯後性。從早期順應國家「下鄉補貼」政策等的退稅補貼到如今兼職刷單、釣魚網站等騙術,電信網路詐騙形式和手段也順應社會趨勢進行著翻新和技術、法律規避。除通過加強對犯罪行為的追究和立法完善外,如何通過技術方式提高犯罪成本?

以曾十分猖獗、造成嚴重危害的偽基站為例,偽基站曾經歷過多次技術迭代規避打擊,然而,隨著關鍵詞屏蔽、技術追蹤等技術的實施和多輪重點整治,利用偽基站詐騙的現象得到遏制。

「實踐表明,如果在初始階段就做好技術防範,可避免很多被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嫌疑人利用的漏洞。」劉帥對《財經》記者稱,銀行嚴格落實「本人申請本卡」的實名制、開通緊急止付、延時到賬等功能,已為受害者挽回大量財產損失,效果顯著。除銀行、電信運營商外,未來網路平台、第三方支付機構等也應起到相應作用。

一種對技術的擔憂是,在傳統電信詐騙犯罪空間被擠壓的同時,隨著第三方支付平台、匿名虛擬貨幣等技術的產生,犯罪嫌疑人是否會轉向更為純粹的網路犯罪,給追蹤、偵查和預防帶來難題。

劉帥說,實踐中已觀察到,犯罪嫌疑人在進行大數據的比對和碰撞,進行精準詐騙,然後以購買虛擬貨幣等方式洗錢出境的犯罪方式。

(文中受害者和犯罪嫌疑人均為化名)

(本文首刊於2017年10月2日出版的《財經》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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