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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非機動車事故原因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迅猛發展,人均收入加速增加,居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居民出行的代步工具也由自行車迅速轉變為電動車、摩托車、轎車等。電動車因其經濟實用、方便快捷成為城市居民的首選代步工具。然而在電動車增多的同時,由於其安全性能較低,加上許多駕駛員無視交通法規,導致電動車交通安全事故頻發,嚴重影響了一方平安。電動車已經成為繼摩托車之後的事故多發車型,成為存在交通事故安全隱患的又一「馬路殺手。

一、電動車事故頻發的原因

1、「開車門」引發事故

交警部門表示,一段時間以來,「開車門」事故發生起數所佔比例較大,多與電動車行駛速度過快、機動車駕駛人粗心大意有關。交警提醒,電動車駕駛人在從路邊停放的車輛旁經過時,要減緩車速,注意觀察,避免遇車輛突然打開車門發生事故。機動車駕駛人在停車開門時,要注意觀察車輛後方的情況,然後將車門打開一條縫隙,提醒後方來車,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再打開車門下車。

值得一提的是,當車上乘客下車時,駕駛人有義務提醒其注意車外情況,提示其在保障安全的情況下,開門下車。因為一旦發生事故,開車門的車輛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2、電動車行駛速度過快

按有關規定,電動自行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但現在大街上行駛的電動車,其行駛速度有時可與機動摩托車一比高低,有些時速甚至達到40公里以上,「飛速」行駛的電動自行車隨處可見。一旦與其它電動車或行人發生碰撞後,衝擊力較強,往往後果嚴重,損失較大。

根據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交通法律法規,電動自行車應該在非機動車道行駛(如果沒有非機動車道則應該靠右行駛),而且時速不能超過15公里,在橫過機動車道時也應該下車推行,但電動自行車駕駛者都沒有遵守這些規定。

3、違章行駛

電動車行駛中,經常存在違反交通信號、佔道行駛、逆行、不按規定讓行等違章行為。據東台交巡大隊統計,在所有交通事故中,因電動車違反交通規則造成的交通事故約佔事故總數的5%左右。

4、交通安全意識淡薄

騎車人對交通法規知識缺乏基本了解,自身交通安全意識普遍比較淡薄。在道路上行駛時,往往以騎自行車的習慣行駛,如突穿猛拐、爭道搶行、闖信號燈、隨意轉彎變道等。

另外,電動自行車除了載人外,有些電動自行車主還用它來載貨,超重、超寬載貨的電動自行車在交通繁忙的路段穿行,險象環生。

5、銷售環節存在漏洞

經調查,我市目前大部分電動車銷售點都沒有按國家規定對銷售的電動車設置限速措施,仍在銷售車速嚴重超標的電動自行車,電動車銷售點存在管理漏洞。據了解,價格一般在2000-3000元左右的電動自行車,有的時速可以達到40公里以上,遠遠超過了非機動車的時速標準。

大部分電動自行車車主都認為,電動車要比摩托車安全,而且,電動自行車可以不用上牌,方便省事,又不用擔心違章,偶爾有違反交通規則的行為,還不用擔心記分和罰款。用一名電動車車主的話說:交了錢就可以上路。這些都成為市民喜愛並選擇電動自行車的主要原因。

6、監管不到位,處罰力度偏低

對電動車超標銷售問題有關部門監管不夠到位,致使不合格電動自行車大量上路。

從目前我市事故現場來看,很大一部分非機動車事故都與電動自行車有關,而且這個比例近年來呈上升趨勢。《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文規定,電動自行車屬於非機動車,因而管理中處罰力度偏低。而且大量的電動自行車處於無牌行駛狀態,政府職能部門對電動自行車銷售點的監管無法切實可行,不能從源頭上阻止不符合相關標準的電動自行車進入市場。

7、車身輕,無聲音

電動自行車剎車條件差,駕駛人和乘車人無任何防護,一旦高速行駛的情況下與汽車相撞,猶如以卵擊石,傷亡慘重。

電動自行車用電池驅動,沒有發動機運轉時產生的聲音,無法對道路上行駛的其他車輛和行人起到警示作用。

二、電動車死亡三角

一些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在道路上「信馬由韁」,走機動車道、闖紅燈、違法載人、逆行、截頭猛拐、與行人、機動車爭道搶行等現象屢見不鮮,不但嚴重擾亂正常的交通秩序,而且成為引發許多道路交通事故的源頭。這幾乎是電動車事故中最常見的一種情況。已經臨近路口,甚至距離斑馬線只有一步之遙,但騎電動車的市民就是不願意再騎完最後十幾米,從斑馬線橫穿馬路,而是斜斜地穿過機動車道。就在這一塊三角形區域內,悲劇不斷上演。

說到底,還是僥倖心理在作怪。在設置了中央隔離護欄的道路上,「死亡三角」的出現頻率特別高。如果距離斑馬線還有近百米,很少市民敢橫穿,因為不敢在機動車道上逆行這麼長的距離。往往是看到了斑馬線,覺得汽車一般都會減慢速度,市民心裡也有了底,為了圖方便,就闖進了「死亡三角」。

電動車闖進機動車道,屬於不按道行駛。在電動車事故中,由這種原因造成的超過90%。這短短的十幾米距離,反映的正是交通安全意識的差距。

三、知法守法,避免慘劇重蹈

《道交法》第47條明文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福州警方曾多次倡導「車讓人」,但這並不意味著斑馬線上的事故,騎電動車的市民沒有一點責任。

根據《道交法實施條例》的第70條:騎行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電動車雖然是非機動車,但仍然屬於「車輛」範疇,並不享有該優先權。而且,跟行人不同,非機動車只有在運動中才能保持平衡,規避危險的能力弱,此前就曾經發生過電動車在斑馬線上撞傷行人的先例。

據調查,大部分的電動車駕駛者在行駛中存在不按道行駛、搭載乘客、逆向行駛、闖紅燈等交通違法行為;有些人甚至不知曉電動自行車走機動車道、搭載乘客等是違法行為。因此,加強交通法規學習,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嚴格按照各行其道按道行駛,是預防和避免交通事故發生的最有效方法。

違規一時爽,出事一生慘。「寧等三分,不搶一秒」這句話從上學就一直在聽,父母也經常這樣教育孩子。生命都是自己的,為了自己和家人還有他人的安全,希望大家遵守交通規則,文明行駛,高高興興出門去,平平安安回家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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