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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限制法官的社交?

法官的社交為什麼要受限制?

吳鉤

我們都知道,美國的大法官很少會拋頭露面,一般都過著深居簡出的生活,絕不像總統、議員等政客那麼愛出風頭、重視社交,像川普那樣的不知節制的騷男,可以被選舉為美國總統,但我們不能想像他會成為聯邦大法官;自由派女法官金斯伯格因為熱衷於參與社會問題討論,一改大法官深居簡出的傳統形象,已經飽受非議,「聲名狼藉」。

受普通法系影響至深的中國香港,也有《法官行為指引》約束法官的社交活動:「法官偶然應邀到警務處餐廳用膳,不會招人異議,但如果經常進出這些俱樂部,或成為會員,或慣性使用其設施,則並不恰當」;「法官並非不可以光顧酒吧、卡拉 OK酒廊或類似場所,但須酌情處理。法官需要顧及社會上一個明理、不存偏見、熟知情況的人,會因店鋪的聲譽、常客的種類等因素,和該店鋪是否根據法例經營而可能引起的關注,如何去審視他光顧這等場所」。

法官的社交應當受到比常人與其他官員更為嚴格的限制——這不獨是普通法系下的傳統,其實也是中華法系中宋朝司法的慣例。區別是,現代國家一般將對法官社交的限制列為柔性的「行為指引」、「傳統習慣」,而宋朝政府則將其落實為一項剛性的制度,叫做「禁謁」、「謁禁」。

嚴格來說,宋朝的「禁謁」與「謁禁」是兩種不同的禁約:「謁禁者,人來謁見則有禁;禁謁者,禁其謁人也。」不過我們這裡取其通義,用「禁謁」或「謁禁」來泛指一項限制社交的制度。宋王朝對其他官員也有「謁禁」,但以司法官受到的社交限制最為嚴厲。一則宋人筆記說,「嘉祐以前,惟提點刑獄不得赴妓樂。」宋仁宗嘉祐之前,其他官員可以參加妓樂宴會,惟獨司法官不行。

宋仁宗朝(1022~1063)也是司法官「禁謁」制度逐漸形成的時期。天聖七年(1029)十一月,仁宗下詔:「自今刑部不得接見賓客及縱入閑雜人。」五年後,即景祐元年(1034),又詔:「天下獄有重系,獄官不得輒預游宴、送迎。」又過五年,寶元二年(1039)十二月,仁宗再次下詔,要求「審刑院、大理寺、刑部,自今毋得通賓客,犯者以違制論」。

宋神宗繼位後,於熙寧元年(1068)二月也強調了一遍針對司法官的「謁禁」:「審刑院、刑部、大理寺不許賓客看謁及閑雜人出入,如有違犯,其賓客並接見官員並從違制科罪。」同年五月,又詔:「今後應審刑院、大理寺官,除休務假日外,其餘合入本司日分,並不得於諸處看謁。」意思是說,審刑院、大理寺的法官,除了節假日,不得迎來送往。換言之,如果是在節假日,還是可以參加社交的。

但到了熙寧九年(1076),司法官員連節假日的社交應酬都被禁止了:「開封府司、軍巡院,假日亦不許接見賓客,止許出謁」;「刑部、大理寺、審刑院官,雖假日亦禁之」。府司、軍巡院是開封府的法院,其「謁禁」比大理寺、刑部等中央法司又略寬鬆一點:節假日雖然「不許接見賓客」,但允許出門謁見友人;大理寺法官則連出謁都不可以。

元豐三年(1080),有一個叫何正臣的御史上書神宗皇帝,對開封府法院與中央法司的「謁禁」差異提出了異議:「大理寺法,本寺官不許看謁,仍不得接見賓客;府司、軍巡兩院,推勘公事不減大理,而休務日乃得看謁,亦或非時造詣稟白,不惟妨廢職事,亦恐未免觀望請託之弊。欲乞並依大理寺條施行。」宋神宗「從之」,開封府法院的法官從此不準在節假日搞任何社交應酬。

只是,神宗皇帝英年早逝,變法派失勢,保守派執政之後,盡反熙寧—元豐新法,其中包括嚴厲的「禁謁」制度。宋哲宗元祐元年(1086),一些依附保守派的台諫官紛紛上書,「請罷謁禁之制」。不過,儘管這些台諫官比較討厭「謁禁」,卻不敢提出廢除對司法官的「謁禁」,只敢建議「除開封、大理官司依舊行謁禁外,其餘一切簡罷」。顯然,即使在「謁禁」的反對者看來,司法官的社交應酬也應當給予限制。次年,朝廷廢止了在京官司的「謁禁」,但開封府法院與大理寺的「謁禁」則保留著。

南宋時期,法官「禁謁」之制也是一直沿用。紹興六年(1137)十二月,宋高宗詔:「大理寺官,自卿(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少(少卿,次席大法官),至司直、評事(法官),雖假日亦不得出謁及接見賓客。」「謁禁」跟北宋神宗朝時一樣嚴厲。其後,針對法官的「禁謁」時有調整,有些時期准許「大理寺官許休日出謁」,有些時期又重申「雖假日亦不得出謁」。不管怎麼調整,有一點是毫無疑問的:自宋仁宗以降,宋朝司法官的社交活動一直都受到法律的限制。

國家為什麼要嚴格限制法官的社交?因為法官是一個特殊的群體,用宋人的話來說,「天下獄有重系」,「廷尉天下之平」,法官的裁決權可以直接決定一個當事人的死生、一場糾紛的利益歸屬(這意味著利害相關人具有向法官請託的巨大動力),而且,法官自身的形象,關乎人們對於社會正義「最後一道防線」的信賴,因此,有必要使用釜底抽薪的辦法(比如宋朝的「禁謁」),來防止外界對法官的「馳騖請託」,樹立法官的威信,建立人們對司法的信心。

(本文首發於2017年9月28日《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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