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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死者說話的人,恐怖的法醫案件紀實(中)




全球各地真實靈異事件、驚悚懸疑奇聞、恐怖鬼故事......人生這麼枯燥,何不來點刺激?! 關注我,你怕了嗎!?


來源 | 天涯






第010號案:天空中的罪惡




2002年5月7日21時40分,北方航空公司CJ6136航班由北京飛往大連,途中墜落在離大連不遠的海面上。當時,客機上總共有112人,其中乘客103人,機組成員9人。很不幸,在這場空難中,客機上的人全部遇難。這場空難被媒體稱之為「五七空難」。


 


「五七空難」發生時,我在北京的中國人民公安大學開會,會議持續一個禮拜,接著還要去瀋陽的中國刑警學院辦事。空難發生次日,國務院就成立了處理小組,前往失事地點。我記得,當時在大連海面上的打撈工作持續了一個多月,打撈起的屍體有86具,屍塊129塊,經過DNA檢驗識別,最終確認了104名機上人員。


 


打撈工作展開時,國務院辦公廳應急救援工作小組的一個領導知道北京有一場法醫會議,於是來借了幾個法醫,我是其中一個。借法醫做什麼?自然是鑒定死者身份了。飛機失事後,機上人員的軀幹可能會分離、面目遭損壞,再加上飛機連同機上人員一起沉入大海,這又給鑒定死者身份增加了難度,法醫沒有三頭六臂,很難及時完成所有的工作。


 


在北京開會的法醫水平都不錯,為什麼會選中我呢?

 


事實上,那並不是我第一次處理空難事故,在廣西曾發生過數次空難,屬1982年和1992年的空難最慘烈。在那兩次空難中,飛機都是從廣州飛往桂林,在陽朔境內失事的,機上人員均全部遇難。1992年那次空難,飛機殘骸大部分都不見了,連黑匣子也被撞開了,沒有一具屍體是完整的,山地上灑滿了肉塊,極其駭人。


 


在1992年陽朔空難事故中,我負責鑒定死者身份,將屍塊拼湊,交付給家屬。國務院辦公廳應急救援工作小組的那位領導曾見過我,對我有印象,因此「五七空難」就將我「借」去了。


 


言歸正傳。在去大連的途中,同行問我:「朱明川,我跟人打聽過了,大連中山分局的刑警是我朋友的朋友,他們說我們的工作不只是鑒定死者身份,這案子懸著呢!」


 


「有多懸?不是鑒定死者身份嗎?」我疑問。


 


「他們不敢亂講,等我們去了,事情自然明了。」朋友悄悄道。

 


然而,事情沒有明了,反而變得謎霧重重。我們一行人跟隨領導到了大連,得知屍體陸續從海里打撈上來了,可是大部分屍體卻有一個相同的古怪之處。


 


要知道,飛機失事過程中,人體所受的損傷主要包括機械性損傷、燒傷、氣壓損傷以及低溫損傷四個方面,前兩者較為常見。


 


機械損傷就是飛機失事時碰撞所致,多由外力引起,此情況會發生人體分離;燒傷就是飛機失事時,摩擦爆炸和燃料起火的結果;氣壓損傷及低溫損傷是機艙內的環境改變,人體受缺氧、減壓、低溫而損傷。不過機內環境發生劇變的話,飛機不太可能在原有高度飛行,故後兩種情況很難構成死亡的單獨原因。


 


在「五七空難」的遇難者屍體被打撈起來後,我們即刻做了屍檢,發現絕大數遇難者除去空難多見的機械性損傷外,超過三分之一的屍體上有Ⅱ度燒傷或更嚴重的燒傷。既然空難的損傷也包括燒傷,為什麼這個情況會引起我們的注意呢?


 


沒錯。幾乎所有的飛機失事都伴有不同程度的燃燒與爆炸,而飛機內壁的一些材料還會產生大量的氮氧化物甚至氰化物,這會導致人體吸入性窒息或中毒死亡。問題是,「五七空難」並非墜毀在陸地,而是在大連海域。飛機墜入海中,火肯定是燒不起來,即使燒起來了,也該滅掉了,遇難者不會出現這麼大範圍、嚴重的燒傷。

 


那麼,空難中發生了什麼事?緣何會出現這種情況呢?


 


這種情況並不複雜,也許大家看出來了。如果不是飛機墜毀後發生的燃燒,那麼就是在墜落前就開始出現燃燒的情況了。這一點被法醫先提出來後,大家都很震驚,也知道飛機的安保工作是重中之重,起火的後果不堪設想。正是如此,飛機上要起火才會特別困難,因為飛機上的所有材料都是耐火阻燃的,即使是機械或電子設備意外起火,也不可能燃燒起來。


 


在大連中山公安分局的主持下,法醫們有序地進行了屍檢工作,謎霧卻更大了。


 


我對37具屍體做了心血化驗,結果除了4具外,其他33具屍體的HbCO含量達20%以上,其中有20具已經超過了40%。在前面的一個案子我說過,HbCO就是一氧化碳血紅蛋白,若人體的血一氧化碳紅蛋白超過60%,那人就會死亡,即一氧化碳中毒。


 


由此可見,機上人員在飛機墜落大海前,他們已經出現了一氧化碳的中毒跡象。後來,我們鑒定了遇難者的身份,又發現3名駕駛人員雖然沒有明顯燒傷情況,但心血中的HbCO含量已經超過了41%。這說明飛機起火點不在前面的駕駛室內,遇難者會中毒,是因為機艙內燃燒不全,產生了大量的一氧化碳。

 


那麼,為什麼飛機上會起火呢? 


 


在我們做屍檢時,技術人員已經著手調查,用相同的失事飛機材料進行燃燒,但與打撈上來的機骸完全不一樣。這時候,大家可能忍不住要問,黑匣子呢?眾所周知,黑匣子由飛行記錄器和座艙交談記錄器兩部分組成,通常是了解空難發生原因的唯一線索。黑匣子打撈上來後,經過分析,機組在飛機失火後的緊急處置程序也沒有問題。


 


飛機失火,自身有4種火源,分別是電路起火、油路起火、發動機失火、烤箱失火。可電路起火不會這麼迅速燃燒;油路起火也不可能,因為那架飛機的油路在地板以下,飛機地板沒有損傷;發動機失火就更不可能了,因為發動機在機艙外,而火是在客艙里燒的;烤箱起火亦無可能性,那是給機上乘客準備食物用的,打撈上來後沒有發現著火跡象。


 


當刑偵人員奔走調查時,我們這群法醫在對嚴重燒傷的屍體做了複檢,沒想到竟有了一個大突破。


 


在遇難者中,有一個人位叫張丕林,座位在機艙後部,其右臀部、右大腿後側和下腹部外,屍體體表其餘部分均有不同程度的燒傷。這些特徵顯示,張丕林位於火源中,而且一直保持坐姿不變。另外,在複檢中,我們發現張丕林的足背右側有點狀的燒灼損傷,這是有助燃劑爆炸飛濺的跡象。

 


經過我們對張丕林氣管和殘骸等理化檢驗,發現有汽油及汽油燃燒後的成份。在這裡,我要補充一點,即飛機用的是航空燃油,與普通汽油成份是不一樣的。若是正常情況,汽油絕不會出現在張丕林身上。從這些證據推斷,張丕林用汽油在自己的座位縱火,導致了「五七空難」的發生。


 


起火後,後艙乘務員去救火,而高溫和煙霧熏嗆等關係,乘客紛紛離座逃向前艙。這樣一來,飛機的重量匹配失去了平衡,進而向下墜落,在撞擊海面時解體,機上人員全部遇難。


 


事情到這裡就算是結束了。


 


然而,我要在說幾句,講一講此案中除了法醫以外的偵破工作,以免大家會疑惑,也是對其他人員的尊敬。


 


如今,大家都知道,機場安檢時是不能帶液體上飛機的。可在2002年,那時的安檢技術不能辨別旅客行李中的液體,這是一個重大安全隱患,有關部門擔心公布後會被人利用這個漏洞,製造恐怖事件,因此這細節就沒有公布。「五七空難」發生後的次年,民航總局於2003年2月5日下發了加強對旅客攜帶液態物品乘機的具體規定,於是才有了今天的情況。

 


還有,此案中每一個環節都很重要,比如汽油。嚴格地說,法醫在張丕林的屍體上發現汽油及汽油燃燒後的成份,這不是決定性的證據,也可以勉強解釋為兇手將汽油潑向他。正如法醫學之父宋慈寫的《洗冤錄集》有云:「獄事莫重於大辟,大辟莫重於初情,初情莫重於檢驗」。為此,大連中山分局的民警就想,怎麼才能確定汽油是誰帶的呢?


 


值得一提的是,每個乘客攜帶的物品都要通過安檢,安檢是有錄像的。後來,刑偵人員調出了當時的錄像,將行李逐一分析,經過排除後,只剩一些帶有瓶子的箱包。可惜,安檢X光拍攝的錄像無法確認瓶中液體成份,這即是說無法確認誰攜帶了汽油。


 


接著,大家做了一個實驗,就是把汽油裝進瓶子通過安檢,根據拍攝畫面來分析比對,最後確認一個箱子中有汽油。那箱子有一串鑰匙,非常顯眼,找到鑰匙就可以找到兇手。天網恢恢,疏而不漏。打撈人員認真搜尋,找到了海里的那串鑰匙,並拿著鑰匙打開了張丕林的家門。


 


那張丕林為什麼要在空中縱火呢?


 


根據查證,張丕林曾買過7份保險,可他生前出過車禍,妻子又曾做過保險,他家人認為他保險意識較強,並非詐保。繼續調查下去,張丕林也沒有患絕症,或身體不好。可是,在空難發生前,張丕林忽然從大連來到北京,事先沒有任何徵兆。

 


5月7日的這個下午,張丕林在北京只停留了幾個小時,隨即買機票返回大連。他去北京究竟目的何在,他在北京究竟做了什麼,這成了一個謎,永遠地消逝在天空上與海洋中。可是,遇難者的家屬們心中的痛永遠不會消逝,法醫們只能盡全力還以遇難者身份,讓他們安息。


 


一個月後,我離開大連,在北京待了兩天,然後飛回廣西。在天空上看著紅色的雲彩,我不禁想起美國劇作家Tennessee Williams 的一句話——We all live in a house on fire. No fire department to call, no way out(我們活在火宅之中,找不到消防隊,亦沒有出路可逃)。 






第011號案:睡美人




記得,那是1995年3月,一個女子從鄰縣嫁過來,結果第二天就死了。女子的娘家認為此案有蹊蹺,搶了屍後,又跑到馬山縣公安局報案,說是男方家人把他們的女兒害死了。可是,男方的家人卻堅稱,女子並沒有遭受到任何肢體方面的傷害,也沒有誰給她下毒,她自己睡了一覺就死了。


 


根據我對案情的了解,得知死者名叫許美人,與男方王仁華相戀五年,婚期幾經推遲,終於在95年3月定下。誰知道,許美人新婚之夜竟成了「睡美人」,並且是一個永遠不會醒來的「睡美人」。王仁華醒來後,發現新娘身體僵硬了,立刻通知了父母,他們決定當天埋屍。可許美人的娘家得知消息,立刻趕至王家,搶了屍體,懷疑王家謀殺了女兒,還想毀屍滅跡。


 


這種案子並不少見,奇怪的是,等我做了初步檢驗,卻被難住了。


 


95年的時候,我做法醫已有九年的光景,不敢說是業內權威,可也算見多識廣了。一般,案子是兇案的話,我都會先看死者的外傷。比如,死者身上的機械性損傷、造作傷、火器傷、墜落傷等等。許美人的身上除了正常的屍斑,單從屍表上看,並無明顯的異樣。死者家屬也看出來了,他們就反覆地要求我,給死者做毒物檢驗。


 


如果案子涉及毒物,那麼就要解決:第一,確定是否發生了中毒,第二,確定何種毒物引起了中毒;第三,確定進入死者體內的毒物量,並判斷是否足以引起中毒或死亡;第四,分析毒物進入機體的時間、途徑和形式;第五,推斷中毒或中毒死亡方式,是自殺、他殺、意外災害抑或其他類型中毒。


 


可奇怪的是,新郎王仁華始終稱這是詛咒,他們家鬧鬼了。原來,王家有三個兒子,大兒子和二兒子在幾年前就結過婚了,可是妻子都忽然睡一覺就死了。如今,王仁華的家人想辦婚宴沖喜,怎料紅事變成白事,街坊謠傳王家被鬼纏上了,哪個女人敢嫁進去,就是嫌命太長。


 


詛咒與鬧鬼,法醫都不會採信這種言論,我當時也一樣,可連續三個女子都死在王家,若是巧合,這也太詭異了。


 


按常規,我在許美人的屍檢中做了各種毒物化驗,包括砒霜、敵鼠強、甲胺磷、氰化物、安眠藥、鉛和汞等重金屬,可她體內沒有發現上述任何一種毒物的殘留。同時,我也排除了許美人因外界暴力死亡的可能。在中毒致死案件中,女性屍體要特別注意陰道內有無毒物,曾經有罪犯通過此手段投毒,法醫在死者胃部並沒有檢查到毒物的存在。而這一點,我也排除了,許美人百分百沒有中毒的情況。


 


事實上,一個人做法醫久了,雙眼就毒了。在我沒有做毒物化驗時,早就肯定許美人不是中毒死亡了,因為她的屍表是正常的。


 


對於這個結論,死者家屬自然不信,還提出要回鄰縣做屍檢。可是,許美人的戶口已經遷到了馬山縣,無論是按案發地點,還是戶籍歸屬地,這案子都在馬山縣的管轄範圍內。再說了,鄰縣並沒有法醫,一直由縣人民醫院的醫生兼差,有時我還過去幫忙。


 


為了謹慎起見,我也沒有停下來,仍要傾聽死者的話語,確定有無冤情。可這時候,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王家迎娶過的兩名新娘雖然死了,但她們娘家的人一聽許美人的案子立案調查了,於是一起趕至馬山縣,要為自己的女兒討回公道。所幸,廣西大部分邊遠地區多施行土葬,因此那兩名新娘的屍體雖然下葬了,但仍能開棺驗屍。


 


經過了死者家屬的同意,我們掘出了兩名新娘的遺骸,運回馬山縣做進一步屍檢。由於前兩名新娘死亡,還沒有謠言興起,所以沒人報過案,也沒有留下任何資料。可經過我做了毒物化驗後,仍是沒有一點線索,這三名新娘均非中毒死亡。


 


面對這樣的情況,我便想到柯南道爾的一句名言:Singularity is almost invariably a clue. the more featureless and commonplace a crime is, the more difficult is it to bring it home.(奇特的案子能提供線索,而越普通的罪案,越不具特點,它就越難查明。)


 


是的,在這三起「睡美人」的案子中,一切都顯得很普通,唯一不尋常的是新娘都死了。


 


當然,老人常有在睡眠中過世的情況,但新娘才20多歲,正值大好年華,不可能在睡夢中壽終正寢。若不是中毒,又不是外界暴力致死等原因,那就是死者得了絕症。可新娘很健康,一個個都生龍活虎,經常下地幹活,沒聽說她們喊頭疼或心臟疼。而且,許美人曾在省城一家大醫院做過心電圖和心臟彩色多普勒超聲波檢查,沒有發現任何異常,死者家屬交上來的報告單我也看過了。


 


既然大部分疑點都排除了,那麼三名新娘變成永遠的「睡美人」,這真是詛咒嗎?


案情繞來繞去,死者家屬和新郎一家人一直把焦點集中在中毒與詛咒上,可身為法醫,我們知道要偵破案件,安撫民眾,還是得回到屍體本身上。


 


從屍檢上看,許美人僅有輕度冠狀動脈粥樣硬化,血管腔狹窄小於25%,伴有肺水腫、輕度心臟肥大、心室擴張,以及心肌纖維斷裂、心肌間質淤血及心外膜點狀出血,但這些非特異性變化不足以致人於死地。


 


經過慎重分析,我最後在屍檢報告結論欄上寫下了「青壯年猝死綜合征」幾個字。在那個年代,這種情況很少見,因此也不被死者家屬接受。


 


1977年,「青壯年猝死綜合征」由日本人渡邊富雄提出,這是一種好發於平素身體健康的青壯年人的疾病,死者年齡多在18~45歲,以體力勞動者最多見,多在夜間睡眠中突然死亡,故又稱為『「眠猝死綜合征」,而目前常規屍體解剖檢驗不能發現致死性病理改變或其他死因。到現在,我們對其死因、病理變化及發生猝死的機制仍不十分清楚。


 


如果真要追究,那就是新娘在王家下地幹活太頻繁,導致勞累過度而一睡不醒。許美人雖然剛嫁到王家,但已在王家住過一段時間,每天都要下地做農活,比一般農民還要辛苦。


 


結案後,風波仍未平息,死者家屬一直懷疑身為法醫的我被王仁華一家收買。直到廣西的人口大批湧入廣東務工,從那裡目睹了珠江三角洲一帶常發生外來民工突然在晚上睡眠中死亡的事件,當年的真相才慢慢被許美人等死者家屬接受。


 


據統計,類似「睡美人」的事件,深圳寶安每年80人,東莞每年100人,順德和中山每年60人左右。因為民工居住地魚龍混雜,故當地派出所多以疑為暴力、中毒死亡等請法醫到現場勘察。有一年,我也去深圳拜訪同行,他就處理過多起「睡美人」的事件,而這些檢驗結果最難被死者家屬接受。


 


生命只有一次。希望看過「睡美人」案件的朋友們,盡量避免過度操勞,關愛自己,就是關愛家人。諸如沈從文的一句話:人生實在是一本書,內容複雜,分量沉重,值得翻到個人所能翻到的最後一頁,而且必須慢慢的翻。






第012號案:骨齡




在2009年2月22日,一個初中女生在家長的陪同下,來到南寧市公安局青秀公安分局報案。那時,我調任到南寧市已足兩年,每當看到女生跟家長來報案,心中就猜中了他們要說的內容。


 


根據女生的陳述,她叫吳飛燕,就讀於南寧的某所民辦初中。前一天晚上是星期六,學校不用上自習課,吳飛燕獨自離校,想要去南寧朝陽路的百貨大樓買衣服。誰知道,吳飛燕剛離校不久,她就被一個社會青年拖到僻靜的地方,對她實施了強暴。吳飛燕羞恥難當,並把這事告之了父母,在父母商討過後,他們才決定來報案。


 


強姦的物證分為兩種,一種是法醫學物證,包括精液、血痕、毛髮、唾液斑、陰道分泌物、陰道脫落細胞、性病傳染的證據等;另一種是其他物證,包括纖維物及現場環境物證等。


 


強姦案的法醫學物證不同於其他案件,因為如果被害人清洗過身體,或者過了很長一段時間才來報案,那麼那些物證可能就已經無法採取了。比如,罪犯的精液只要過了一段時間,它就會被排出或者自溶,屆時精液或精斑就無法採取了。


 


可在吳飛燕的案件中,犯罪份子戴了安全套,這讓吳飛燕的父母感到彷徨,正是這一點叫他們思索了一整夜,就怕報了案,卻沒抓到罪犯,白白讓女兒的名節毀於一旦。事實上,他們受電視劇及社會新聞報道影響太深了,即使罪犯戴了安全套,法醫還是有其他辦法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過強暴行為。


 


比如,在犯罪嫌疑人實施強暴行為時,他隱私部位的毛髮因為摩擦等關係,會有脫落的現象發生,戴不戴安全套,這都無法避免。毛髮是罪犯留在被害人隱私部位的證據之一,也是最容易被罪犯忽略的證據。在偵破此類案件中,法醫還有各種手段,這裡暫且不提,我們先回到本案。


 


由於我是男性,當時就由一位女法醫來給吳飛燕做檢查,這一檢查,她就駭然了。也許吳飛燕擔心這事不光彩,只跟父母提起被人強暴的事,卻沒提到自己身體受到了嚴重的創傷。多虧女法醫發現及時,否則再拖延一會兒,很可能被害人就有生命危險了。


 


在強姦案中,生還的被害人除了精神不穩定外,倘若生殖器官尚未發育成熟,被暴力強姦後很容易發生陰部撕裂。嚴重者可導致肛門括約肌斷裂,引起大便失禁,或因創口感染長期不愈而致陰道直腸瘺,有的甚至可以發生大出血或在感染後死亡。吳飛燕的情況就是這樣,她的傷勢特別嚴重,在緊急採取法醫學物證後,我們就聯繫了急救車,把人送去南寧市第一醫院搶救。


 


之後,我們根據物證,及吳飛燕對犯罪嫌疑人的描述,刑偵隊順利地將其抓捕歸案。犯罪嫌疑人自稱李春,是社會上的無業人員,可他不承認強姦過吳飛燕。在我的法醫生涯中,幾乎沒有兇手會主動承認犯罪事實,正如美國記者多蘿茜·迪克斯說的一句話:Confession is always weakness, the grave soul keeps its own secrets.(中文意思:人總是很難坦白,他沉重的靈魂已把秘密藏在心底了。)


 


後來,我們拿出了證據,李春見賴不掉了,他才承認案子是他犯的。可是,案情在這裡卻來了一個一百八十度的逆轉。我本以為,案子到這裡就算結了,畢竟犯罪嫌疑人都認罪了,哪想到李春竟一口咬定,自己自己未滿18歲,只有15歲,還不是成年人。


 


根據《刑法》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可我看李春那樣,沒有20歲,也有18歲了,他保養得那麼差,裝嫩實在說不過去。


 


一般來說,遇到這種情況,只要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真實身份,年齡問題也就迎刃而解。戶口本和身份證就能準確證明真實年齡,民警也想到了這招,可查來查去,狡猾的李春卻始終稱自己是個沒有「身份」的人,並一口咬定只有15歲。刑偵隊繼續查下去後,這才發現李春在柳州的老家真是黑戶,沒有戶口也沒身份證,連個出生證都沒有。若只從戶籍下手,我們不可能查到真相。


 


這時候,吳飛燕的父母就來求我們,不能讓李春逃脫法律的制裁,他們的女兒現在正躺在醫院呢!望著被害人父母的樣子,我跟他們一樣難過,誰都不希望自己的女兒不能得到正義伸張。李春混跡於社會,以為熟知法律就能玩弄法律,但還是棋差一招,就像英國作家達雷爾說的一句話,Guilt always hurries towards its complement , punishment; only there does its satisfaction lie.(中文意思:犯罪總是以懲罰相補償,只有出發才能使犯罪得到償還。)


 


以往,法醫總要「聽屍」,屍體總有許多遺言要說,它們能提供許多線索,幫助刑偵人員找到罪犯。可在這一次的案子中,沒有屍體,吳飛燕身上的法醫學證據也採取完畢。再說了,李春的年齡大小問題,與吳飛燕沒關係,從她那邊已經沒辦法再獲得有用的信息了。


 


那怎麼辦呢?只好讓李春逃脫法律的制裁了嗎?答案當然是不。為了正確處理案件,我就想到了做骨齡鑒定,這會讓李春辯無可辯。


 


何謂骨齡鑒定?簡單地說,人的生長發育可用兩個「年齡」來表示,即生活年齡(日曆年齡)和生物年齡(骨齡)。骨齡是骨骼年齡的簡稱,它藉助於骨骼在X光攝像中的特定圖像來確定。做骨齡鑒定時,通常要拍攝人左手手腕部的X光片,然後法醫通過X光片觀察左手掌指骨、腕骨及橈尺骨下端的骨化中心的發育程度,來確定骨齡。


 


在我拍取了在我拍取了李春手部的X線片後,立即開始著手骨齡鑒定,就怕吳飛燕沒挺過來,無法見到兇手得到應有懲罰的那一刻。


 


綜合11張影象資料,經過檢測後,我發現李春的雙側鎖骨胸骨端骨化中心已出現,骨骺尚未癒合;雙側肩胛骨肩峰端骨骺已癒合;四肢各大關節骨骺均已癒合;雙手、雙足骨骺已癒合等。根據綜合的分析推斷,我認定李春攝片時的骨齡在19周歲以上,未滿22周歲。


 


終於,李春的真實年齡大白於天下,他無法再裝下去,只好在法醫得出的證據面前伏首認罪。


 


在最後,我要補充說明的是,如果身體提前發育或生病,骨齡鑒定也會產生誤差,但在正常情況下,這個誤差能控制在1年以內,而且年齡越小,誤差越小,青少年的骨齡誤差不會超過半歲。而在刑事案件中,6個月到1年的誤差也在1-2年的允許誤差範圍之內,這在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骨齡鑒定能否作為確定刑事責任年齡證據使用的批複》中有規定。






第013號案:紅裙子




小軍的死在馬山縣曾引起過很大的轟動。


 


倒不是因為小軍是名流權貴,或是英雄人物,他只是一個十歲的孩童,父母都是供銷社的普通職工,跟平民百姓沒什麼區別。然而,就在小軍過完十歲生日的第二天,父母傍晚下班回家,竟發現小軍身穿一件紅色裙子,在家裡上吊自殺了。


 


為什麼小軍要自殺?還要打扮成那副模樣?小軍是個男孩子,就算真的想自殺,也沒必要穿女孩子的衣服。這其中有什麼隱情嗎?


 


那年,我記得是1994年4月,清明節剛過不久,一戶姓李的家族在掃墓的途中發生車禍,全家人都遇難了。小軍一家當時租了一輛三輪車,也去掃墓,回家的途中他們撞上了一輛車,那輛車上載的人就是李家。


 


事發後,滿成風雨,在落後的馬山縣裡,鬼故事傳得很兇。有人說,李姓一家有個小女兒,她出事時穿的就是紅裙子,一定是她來報仇索命了。誠然,我是一個法醫,關於鬼神之說,全不盡信,否則也不會當法醫了。


 


小軍的父母堅持認為,兒子不會自殺,因為他過生日那天還是很開心的,儘管掃墓那天發生了意外,但是是李家人衝出了另一條車道,撞上了他們,那起交通事故的責任不在他們身上。我是法醫,交通事故的責任判定並不在我的職責之內,何況當時交警部門也得出了調查結果,證明小軍父母說的是事實。


 


不是鬼,那就是人在作怪,目的是為了分散大家的注意力,把辦案人員引往錯誤的偵察方向。在我的法醫生涯中,幾乎每起案件都有人會這麼胡言亂語,巴不得天下大亂。


 


話說回來,縱然我見過許多具可怕的屍體了,可第一眼見到小軍的屍體時居然也毛骨悚然。小軍面部呈豬肝色,舌頭吐出,雙手被人反綁了起來,除了一身女性泳衣,他還穿了一條紅裙子,脖子上還懸套著一條黑色領帶。屍體送來的解剖間的那天,我還注意到小軍的兩隻小腿都有抓痕,好多條抓痕都有血跡。據小軍父母交代,他們把人放下來時,沒有抓傷過孩子,屍體上的傷是怎麼來的,他們也不知道。


 


鑒定死因,這是屍檢工作的重中之中,小軍的死亡到底是被偽造的,還是真的是縊死?


 


事實上,由於民眾對縊死有許多誤解,一般用縊死來偽造自殺現場的案子,很容易偵破。可94的紅裙子一案,卻是謎霧重重,一切都不能用常理來推斷。


 


縊死就是俗稱的上吊,縊索多為日常所見的物品,如繩索、布條、皮帶等,這些屬於軟縊索;而鐵絲、鐵鏈、電線等就屬於硬縊索。在小軍的案件中,縊索是一根黑色的皮帶,經過死者家屬確認,系小軍父親曾穿戴的物品,小軍脖子上懸套的黑領帶亦是如此。可是,小軍父母卻不認得那身女童泳衣還有紅裙子是誰的,他們沒有女兒,也沒人送給他們這種衣物,誰都不知道小軍從哪裡弄來的。


 


很多人看到了運屍的經過,他們一看小軍的舌頭外伸,紛紛肯定是縊死。確實,小軍的舌頭已經伸了出來,但這在縊死案件中並不常見,中國古代法醫的檢查把這列為縊死的特徵之一,很多推理小說也是如此,實際上並不嚴謹。


 


在現代法醫檢驗實踐中,縊死者的舌頭大多數位於齒後或齒間,舌頭鮮有外伸。舌頭之所以會吐出來,這跟縊索壓迫的部位有關。若縊索壓迫在喉結上方,舌根被壓向咽後壁,舌尖受牽引而後移,所以舌尖便不能伸出唇外;若縊索壓在喉結下方向上牽引,把舌根提向前上方,則使舌尖向前伸出齒外。屍僵出現後,在齒間的舌尖被咬緊,此時再解除縊索壓迫,把屍體平放,舌尖亦不能縮回。此外,頭部向前傾斜的程度也影響舌尖是否伸出齒外。如頭部下垂者,因肌肉弛緩舌尖常掉出齒外一厘米左右。


 


小軍縊死時,黑色的皮帶壓在喉結下方,因而舌頭外伸,經過屍檢鑒定,小軍是因為呼吸道閉塞致死,屬於側位縊型,俗稱窒息。我仔細檢查過,小軍脖子上的縊痕並不是偽造的,也就是說他不是被人勒死後再掛上去的。在前面的一個案子我提到過,被人勒死和上吊自殺,傷痕其實是不能重疊的,所以有經驗的法醫能一眼瞧出端倪。


 


那麼,小軍是縊死的,這就結案了嗎?當然不行。小軍的父母認為,一定是有人逼迫孩子上吊自殺,因為孩子上吊的地方是客廳的吊扇下,地上又沒有桌椅支撐,一個10歲大的孩子怎麼能自己吊上去,何況雙手還被反綁了。


 


不用別人說,我也覺得奇怪,這到底是怎麼回事?朗朗乾坤,絕不可能是鬼怪犯案,兇手一定是人,可那個人是誰呢?


 


後來,我在小軍穿的女童泳衣襠部找到了一塊黃色的精斑,這是一個更為古怪的證據,也讓人寒毛直豎。莫非,小軍遇到了行為變態的罪犯,他生前被人猥褻過?問題是,刑偵人員在小軍家勘察過了,沒有強行入室的跡象,小軍那天放假在家,他會給不認識的人開門嗎?大家思來想去,認為熟人作案的幾率比較大,但想歸想,找到證據才是重點。


 


我看著小軍的屍體,心裡推測,越是古怪的案件,應該越容易找到證據。若是熟人作案,他會膽子那麼大,選在別人家裡將死者殺害嗎?難道不怕死者尖叫,他被人捉住?可若小軍是自殺的,他的確沒辦法爬那麼高,又雙手反綁地上吊自殺。


紅裙子!


 


在我從屍體上找不到答案後,屍體穿的紅裙子又一次引起了我的注意,它一定是關鍵,否則不會穿著小軍身上。可惜,94年還沒有普及DNA技術,衣服上也採集不到可用的指紋,我們就只能拿著紅裙子到處問詢,試圖確定紅裙子的來源。


 


原本,我們都這麼做沒有抱太大的希望,畢竟紅裙子不算太特別,很多小女孩都有。可後來在供銷社的居民區里,我們得知一家人曬的衣服一年前曾被人偷過,被偷的衣服就是那件紅裙子。由於那家人沒有親眼目睹死者被抬出來的那一幕,而且衣服被偷了一年,他們沒想到小軍穿的那身衣服正是他們家女兒曾穿過的,所以也沒人想過要報案。


 


可是問題又來了,紅裙子是小軍偷的嗎?他偷裙子做什麼?


 


民警經過走訪調查,終於得知供銷社居民區有個10歲的小男孩有偷盜的惡習,以前偷女生衣服被人逮到過幾次。起先,小男孩不承認,他父母也認為我們在找替罪羔羊。可我注意到,小男孩的脖子上隱約有縊痕,那位置和小軍的差不多。當我指出這一點,小男孩父母就大吃一驚,這時他們不顧民警的勸阻,厲聲問小男孩縊痕的來源。


 


我們沒有人想過,小男孩與小軍的縊死案有關,只以為紅裙子是他偷的,想問他紅裙子後來給誰了。沒想到,小男孩竟抖出了一個驚人的秘密,紅裙子一案有因此破解。


 


原來,小男孩的家人喜歡看成人影片,有時小男孩也會看到,但他的父母全然不覺。時間一長,小男孩就心理扭曲了,而小軍常來小男孩家玩耍,偶爾也會瞧見一些成人刊物。漸漸地,小軍和小男孩就發展出性變態行為,先是手淫,之後就追求性窒息的快感。


 


所謂性窒息,那是一種性變態行為,性變態者在自已變態的性心理支配下,採取壓迫頸部等方式,造成大腦暫時缺氧,並在這種缺氧的朦朧意境中進行手淫,以獲取性慾的最大滿足,國外法醫學界稱之為「青少年自淫性縊死。」


 


人的大腦在輕度缺氧情況下容易產生幻覺,性窒息者在這種狀態下使自己達到性高潮,而縊頸的目的是在於造成人腦缺氧的環境,並非存在自殺的念頭,但往往會因頸項部受壓過度過久,致腦組織嚴重缺氧,引起意識障礙,或因措施失當失去控制能力導致窒息死亡,現在國內外法醫學界公認為是一種意外死亡。


 


小軍在意外死亡後,小男孩慌張地想把人救下來,於是在下面抓了幾下, 所以小軍小腿有抓傷的血痕。遺憾的是,小男孩沒能成功地救下小軍,因為害怕,他在撤走桌椅後就關上門離開了小軍家。?


 


這個真相很難讓人接受,可這種現象卻並不少見,甚至隱藏在眾人眼皮底子下。像這種性窒息致死案件,通常見於青少年男性,他們會選擇隱蔽之處,也由於其穿著特殊或行為變態,他們多會秘密進行,除非發生意外死亡,否則他人不易發現。


 


英國作家賽繆爾?約翰森說過:Almost all absurdity of conduct arises from the imitation of those whom we cannot resemble.(中文意思:幾乎所有荒謬的行為均源自於模仿那些我們不可能相似的人。)成人書刊、成人影視、家庭環境都是影響青少年健康成長的因素,在成年以前,他們荒謬的行為都源自模仿,有的模仿是積極的方面,而有些模仿的危害卻是無限大的。


 


在案件的末尾,我多說一句,性窒息是一種很危險的行為,希望染甚至種惡習的青少年能懸崖勒馬,健康成長才會能繼續享受美好的人生。






第014號案:兩個墜樓的男人




在第3個案子中,我提到過,法醫學上有兩大難,一是水中的屍體,二是高空墜亡。它們為什麼難呢?


 


溺死案中沒有第二現場(第一現場在岸上),河水一衝什麼都沒了,屍體位置不斷變化,證據還會被水生物破壞。高空墜亡由於墜落損傷,往往也很難判斷死者是自己跳下去,還是被人推下的。


 


1997年,在我柳州任法醫的這一年裡,屏山大道的一個居民小區中曾發生過一起墜亡案。這案子與同類案子相較,有一處很特別的地方,國內不會再有第二例。


 


那是一個夏夜,屏山大道當時有許多一些烤魚地攤,人們趁夜出來納涼,順便喝啤酒、吃烤魚。就在當晚9點多左右,一個女人尖叫起來,大家紛紛涌回居民區,一問之下才知道,小區有人跳樓了。令人詫異的是,跳樓的不是一個人,是兩個人,而且是兩個大老爺們兒。


 


通常情況下,跳樓輕生的人都會選在白天,選在夜裡跳樓的案例比較少。大部分人之所以這麼做,一是想得到關注,夜裡也許站一宿兒都沒人發現,二是白天的恐懼感比夜裡少,比較好下決心。可是,屏山大道上的墜亡案竟選在夜間,這就算了,竟然還是兩個男人一起跳樓,光聽案情就覺得此案十分蹊蹺了。


 


根據數據統計,一半以上的墜亡案都只有一個輕生者,鮮有兩個人一起跳,即使有也是一男一女,兩個男的同時跳的幾率小之又小。很多人的第一反應就是,這兩個男人徇情了,他們的關係非比尋常。就在大家竊竊私語時,發現跳樓的人就大喊了一聲,嚇得圍觀的人群跟著一陣驚呼。


 


沒想到,跳樓後有個男的沒死,他竟抬起手呼救了。


 


事實上,一發現有人跳樓,小區門衛就打了電話報警,並叫了救護車。就這樣,殯儀館的人運走了死者,倖存者則由急救人員送去醫院搶救。在柳州的時候,我任柳北分局解放刑偵大隊任技術中隊中隊長,能碰的案子也多了起來,一聽有這種蹊蹺的墜亡,當即就趕往殯儀館,想去了解情況。


 


夜裡,我剛和其他同事趕去,遠遠就聽到有人又哭又鬧。在那種地方聽到女人的哭鬧聲,普通人會覺得害怕,我們卻適應了,有人聲反而覺得踏實。經過了解,我們得知哭鬧的女人叫劉美華,她丈夫叫夏國峰,他們結婚十年了,育有一子。劉美華怎麼都不相信,夏國峰會拋下去她和兒子,夜裡跑去跳樓自殺。


 


據劉美華介紹,另一名輕生者叫王智,此人與夏國峰是好朋友,兩人合營了一家飯館,關係不錯。近來,飯館開始虧損,但不至於負債纍纍,他們還是能撐下去的。劉美華就是想不通,夏國峰晚上回家還有說有笑,怎麼就去跳樓了呢?不用我們問,劉美華就堅持給夏國峰做屍檢,她要捉住兇手,為丈夫報仇。


 


然而,事情到這裡卻來了一個一百八十度的大轉彎,王智脫離了生命危險,已經能開口說話了。在王智的陳述下,他承認自己與夏國峰都有輕生的念頭,他們厭世到了極點後,倆人就約好那天晚上結束自己的生命。


 


除此之外,當晚案發時,還有一個目擊者。那個目擊者叫張海天,他當時就在對面樓,正要上樓梯時,回頭一看就發現有兩個人跳樓了。而對面樓頂上沒有其他人,這兩個人是自己走上去,又自己跳下來的。


 


面對這些鐵證,劉美華有些崩潰了,可她仍堅信夏國峰不會拋下她,這當中一定另有隱情。


 


雖然案情看似明朗了,但我還是受劉美華所託,為夏國峰做了屍檢。墜落損傷屬於鈍性損傷,這是因為墜落後人體通常與平面物體(如地面)相接觸而形成。人體墜落與物體碰撞,按照牛頓第三定律,等於與人體相同重量的物體以自由落體的速度所產生的衝擊力打擊在人體上,同時墜落碰撞的過程十分短暫,因而往往人體在瞬間受巨大的暴力作用而形成嚴重的損傷。


 


根據屍檢結果,夏國峰的著地部位是臀部,脊柱骨折,傷勢其實在墜亡案中不算太嚴重。要知道,墜亡案常見墜落著地的部位是頭部、足跟和臀部,頭部著地的損傷最大,嚴重地全發生全顱崩裂,而臀部著地時,有衣物及脂肪和肌肉組織襯墊,對暴力有一定的緩衝作用。我檢查過王智的傷,他也是臀部著地,因此雖然傷得不輕,但保住了性命。


 


那麼,是夏國峰倒霉,兩個人跳樓,他死了,另一個人卻活下來了嗎?現在倖存者證明他們是計劃自殺的,而且又有目擊證人了,我這麼做是鑽牛角尖嗎?


 


在屍檢中,我發現夏國峰的墜落損傷集中在臀部、背部,可他額頭表皮剝落嚴重,挫裂創不規則,創口內還有碎屑。按理說,著地的部位都沒有碎屑,非著地部位不會有這樣的情況才對。再者,墜落損傷的特點是外輕內重,因為一般人體墜落所接觸的多為平面物體,按照壓強原理,單位面積所受的力只要未超過人體皮膚的彈性極限,皮膚全層的結構一般不會發生破壞,即只要在碰狀位置無明顯突出或帶有棱邊的物體,皮膚不易發生挫裂創。


 


在這裡,我要另外指明一點,死者跳樓的樓下是一處草地,地面沒有鋪磚,而樓層外也空空噹噹,不存在墜落過程中發生另外的碰撞。既然如此,夏國峰額頭的挫裂創從何而來, 神秘的磚屑又是怎麼出現的呢?是不是夏國峰生前被人毆打過?


 


經過仔細研究,我終於發現此案有人撒了謊,而那個人撒謊時露出了馬腳。


 


此案中,張海天是唯一的目擊者,另一個女人發現有人跳樓時,她只看到兩個男人摔在地上,沒有看清楚樓頂的情況。可是,張海天的說法並不成立,他是絕對不可能看到有人跳樓的。


 


為了更好地解釋案情,我就利用墜落時間分析的方法來論證目擊證人在撒謊。根據物理學原理,在墜落高度小於200m時,墜落時間計算公式近似為:


t=2h/g


式中:


h 為墜落高度(m);


g 為重力加速度(9.8m/s^2)


該案件中墜落高度已知為7m左右,故墜落的全部時間約為1.2秒,根據張海天的描述,夜間9點左右,他在對面的樓梯背對爬樓,要在1.2秒(實際應更短,因張海天只能看到墜落過程中的某一段)內完成轉身並看清人體,除非張海天事先知道有人要跳樓,否則幾乎不可能看到跳樓。


 


謊言與犯罪行徑常相伴出現,王爾德就講過:Man is least himself when he talks in his own person. Give him a mask and he will tell you the truth..(中文意思:當人以自己身份說話的時候,便越不是自己。給他一個面具,他便會告訴你事實。)


 


那張海天為什麼撒謊?


 


事實已擺在眼前,張海天只能如實交代,那晚夏國峰、王智在他家喝酒,因為做生意的事吵了起來。夏國峰後來生氣地離席,王智追了出去,要與其爭吵。夏國峰不希望讓劉美華擔心,於是就跟王智到樓頂去商量經營飯館的事宜。誰知道,這正合王智的心意,一到樓頂,他就隨手撿起一塊磚頭打向夏國峰的額頭。夏國峰喝了點酒,吹了點風,一被打中就昏迷不醒了。王智為了掩蓋罪行,想要把人丟下樓,可人算不如天算,自己也跟著摔了下去。


 


至於張海天為什麼撒謊,那是因為酒局設在他家中,他很怕承擔責任,後來還幫王智把行兇的磚頭給撿了回來。90年代,一些居民區的樓都很矮,樓頂常丟棄有施工時留下的磚塊,可沒人想到它會成為兇器。


 


最終,王智被繩之以法,一場奇特的墜亡案就此落下了帷幕。






第015號案:水泥中的無名屍




過去,恐怖片常有這樣的情節,罪犯殺害了一個女子,將其封在水泥里,屍體多年後才被人發現。電影雖然是電影,但仍取材於民間,類似這樣的案子其實並不少見,我在馬山縣當法醫的那幾個年頭就遇到過水泥封住屍體的案子。


 


1991年夏天,馬山縣爆發了羔羊爛口病,即羔羊傳染性口瘡,病死的羊日益增多。馬山縣氣候濕熱,很多羊圈又不衛生,這病一來,根本就擋不住。消息傳開後,沒人敢吃羊肉了,馬山縣吃羊肉的人也不多。為了保障環境,縣政府就組織飼養員把羊屍埋到縣外十里處的一個廢棄的磚瓦廠里。


 


可就在縣政府的人員去勘察地形時,有人聞到了一股很臭的味道,當時羊屍還沒運過來,那味道是從哪冒來的呢?經過查找,他們這才發現臭味都是從一個磚窯里竄出來的,那裡澆築了一塊形狀不規則的水泥塊。等他們走近一瞧,嚇得魂都飛了,水泥已經裂開了許多條小縫,數不清的白蛆正從裡面擠出來,地上已經爬滿了。


 


馬山縣在90年代還是一個小縣城,如果有人失蹤,當天就能傳遍整個縣城。我們接到縣人民政府的報案,理解趕去現場,可那段時間沒人到公安局請求尋人,這說明當地人沒有誰失蹤了。如果死者不是當地人,那麼在法醫鑒定技術落後的90年代,要確定死者身份會非常困難。


 


那時只有我一個法醫,其他民警一聞到臭味,紛紛捂住鼻子,都不想繼續走了。我也覺得臭,戴口罩跟沒戴一點區別都沒有,鑽進磚窯里後,人就差點暈倒了。那裡面不只地上爬滿蛆蟲,還有許多綠頭蒼蠅,水泥塊的裂縫起先是擠出密密麻麻的蛆蟲,後來就流出黃色的濃稠液體,不時地還會啪啪的聲音。


 


如果是拍電影,這塊水泥早被我們拉回又大又乾淨的解剖室了,可礙於條件限制,我們只能在現場操作。告訴你們,早在80年代,很多老法醫的解剖都是在露天進行的,連太平間都沒有。


 


在這裡,我就要多說一句了,電影有太多的誤導,水泥其實無法將屍體徹底地封住。為什麼呢?因為水泥無受拉性能,一旦屍體腐敗,產生氣體,它會崩開水泥,除非加鋼筋,增加韌性,這也是為什麼建築物會加鋼筋的原因,否則房屋很容易開裂。


 


兇手殺了人,把屍體澆築在水泥塊里,並丟棄在磚窯中,以為沒人會發現,可惜還是算差了一步。這個磚瓦廠是文革時期建的,80年代就換了廠址,加之沒有正式通過公路,這裡一般很少有人過來。可以說,那廢棄的磚瓦廠就是理想的拋屍地,或者埋屍地,否則縣政府也不會想到這裡來埋羊屍。


 


之後,經過我們仔細開鑿,水泥塊才慢慢地被剝開,裡面的屍體早就腐敗了,比水裡的巨人觀還要噁心。屍體裹著黏液,看不清樣貌,而且開鑿時再小心也會破壞屍表,因此屍體的皮膚早就被撕得東一塊,西一塊了。儘管我把屍體再運回太平間後,將它洗凈,但依然無法從死者外貌來辨別身份。


 


那麼死者究竟是誰?為什麼被人封在水泥里呢?


 


在90年代初,中國的DNA技術還沒普及,小縣城的法醫更是無法接觸這技術,更沒有相應的資料庫。要確定一具無名屍的身份,往往要靠民警走訪調查,看誰家有人失蹤了,或者外地來做生意的人不見了。


 


既然介紹了此案,那我肯定發現了死者的身份,過去沒有DNA技術的法醫,他們是怎麼確定無名屍身份的呢?


 


法醫的工作最主要的就是鑒定死因。我檢查過水泥塊里的屍體,首先判定死者是女性,這從身著的衣物就能辨別得出來。不過,屍體身上沒有致命傷,體內亦沒有骨折等現象,初看沒有什麼異常。可死者若是正常死亡,那還有必要把屍體藏起來嗎,這裡面肯定有未揭露的罪惡行徑。


 


通常無名屍為女性,我們都要檢查死者生前有沒有被強暴過,或者是否懷孕了。這一檢查,我才發現該名死者懷孕了,只是胎兒還沒有完全成型。一屍兩命,看得讓人難過不已,我在感嘆人生無常的同時,又做了一系列的鑒定,試圖確定這對母子的死因。同時,民警也在排查馬山縣的人口,一圈找下來,除了外出務工的一些年輕人,沒有一個本地人失蹤的。


 


其他人沒轍了,工作就壓到了法醫的身上,死者能不能瞑目,那就得看法醫是不是用心了。


 


像這種案子,如果沒有致命傷,那就要考慮死者是否中毒了。在提取檢材後,我身為當時唯一的法醫,做了許多檢測。要知道,即使是21世紀,有些毒物檢測都不可能立時得出結果,要在90年代一個個地檢測出來,那需要花很長時間。不過,我知道馬山縣以前有個謬論誤傳,那就是服用斑蝥素可以墮胎,或者被狗後能夠預防狂犬病。


 


斑蝥素提取自有毒的昆蟲,它主要用於治療風濕痛、惡瘡等,也有人用來壯陽。民間曾發生過多起斑蝥素中毒事件,因有赤腳醫生稱其能墮胎,實則斑蝥素對孕婦是有害的,10-60mg的量就能使人致死。


 


我在屍檢中發現,死者消化道、腎、尿道、膀胱等起庖了,特別腎的損傷很嚴重,死者生前極可能有尿血的情況發生。基於這些現象,我就開始檢測死者有沒有因斑蝥素而中毒,進而導致死亡,因為那都屬於斑蝥素的中毒反應。


 


斑蝥素能升華,且對熱穩定,這些條件使得它很適用氣相色譜法檢測,用氣-質聯用法就可確定鑒定。當結果出來以後,我的想法就被證明了,死者的死因確系斑蝥素中毒。那麼確定死因,那就能確定死者身份嗎?若是別的情況,或許很難,但在當時這就是一個案情的突破口。


 


斑蝥素來自昆蟲,馬山縣有幾家藥材店,有一家就經營了昆蟲中藥材,賣過南方大斑蝥。民警詢問了藥材店老闆,得知半個月前有人來買過斑蝥藥材,具體是用來幹嘛的,那人沒說。老闆依稀記得,買葯的人是馬山縣吳家村的一個男青年,具體叫什麼名字,他也不知道,只記得大致的長相。


 


費了一些周折,警方終於找到了買葯人,可是葯卻不是給他媳婦打胎用的,他媳婦還活著。一查之下,這才發現那家人有個來偷生的女人,是他們家的親戚。那女人生了三個女兒,為了生兒子,又懷了第四胎。不過,前段時間那女人的家鄉有計生辦的人找上門了,為了躲過檢查,免除罰款,女人就請親戚買了斑蝥,煮了葯湯喝掉,想打掉剛懷不久的孩子。


 


誰知道,斑蝥素能墮胎是個誤傳,尤其對孕婦有致命的作用,可想而知,吃了葯的女人當天就死了。在徵得女方丈夫的同意下,他們就把屍體拖到靠近吳家村的磚瓦廠,將屍體澆築在水泥塊中,妄圖毀屍滅跡。


 


這個案件很難說清楚責任在誰,有些悲劇是由時代造成的,而有些悲劇則因是慾望與謠言而發生的。正如加拿大女作家露西?蒙哥瑪麗說過:For we pay a price for everything we get or take in this world, and, although ambitions are well worth having, they are not to be cheaply won.(中文意思:任何世間所取,必付出代價,我們渴望的東西值得擁有,卻不易獲得。)






第016號案:十把兇器




八、九十年代,廣西打架鬥毆很常見,有時打起來,還是一村人跟另一村人干架。今天哪家的女兒受了氣,明天娘家人就用拖拉機載一車人來討公道,有人死傷也就不罕見了。


 


95年,我剛結婚一個月,馬山縣覃家村就有人來報案,說是一位男性青年被人殺死了。死者名叫覃剛,因生活中的摩擦,他打了妻子。覃剛的妻子叫張敏,平日里也不是好惹的角色,她向來吃軟不吃硬。一氣之下,張敏就跑回娘家,從張家村用拖拉機載了18個人過來,把覃剛給打死了。


 


覃家村一看有人死了,哪裡肯放張敏一伙人離開,他們扎破了拖拉機的輪胎,然後就派人掉縣城公安局報案來了。這樣的案子通常都有許多目擊者,兇手不難確定,我也以為辦這案子難度不會太大,至少法醫的工作不會太多。可事情卻出乎我的意料,實際上越是普通的案子,藏著的秘密就越大。


 


立案後,屍體就被送到了醫院的太平間,接下來我就要鑒定死因了。不過,群毆的事非常混亂,犯案的人有38多個,大家在公安局吵翻天了,局面一度控制不住。我在醫院的太平間那邊,雖然還算安靜,但卻犯愁了,因為覃剛的身上有多處銳器損傷,至少有二十多處,這無疑給法醫的工作增大了難度。


 


為什麼會這麼說呢?


 


因為群毆的場面都很混亂,誰對死者實施了傷害行為,這不是一兩句話能說得清楚的。在古代,有這麼一個案子,大致情節是許多人對死者每人刺了一刀,死者不久便因流血過多而死亡。可是,那些人只刺一刀的話,每一刀都沒有造成致命傷。表面上看,每個人都只是犯了人身傷害罪,頂多關押幾年,要對他們處以極刑說不過去,可受害人確實死了,只關押幾年的話,處罰又太輕了。


 


諸如這樣的案情,在廣西每年都有發生,要鑒定起來必須小心謹慎,法醫得拿出服人的證據,否則很容易鬧出群體事件。那麼,把人殺死的張敏一群人會逃脫法律制裁嗎?畢竟場面那麼混亂,誰都不會承認捅了致命的一刀,頂多只能讓他們坐幾年牢,而且也不可能把所有人拿去槍斃或者判無期。


 


那時候,我已經不是唯一的法醫了,馬山縣又來了一個新法醫,名叫梁春鄰,是個剛滿25歲的女法醫。女法醫比較少,能有個伴,確實是不錯的,我做屍檢時不用自言自語了,偶爾有難題,也可以聽聽同行的看法。


 


其實,重大案件都不會讓一個法醫做屍檢,那樣屬於違反規定的行為,可以前礙於客觀條件,一半以上的屍檢都由我一個人完成的。所幸來了一個梁春鄰,以後的工作我就輕鬆了許多,只不過案件比以前更多了。


 


按梁春鄰的看法,她認為死者的銳器損傷雖多,但將這些損傷一一列出來,然後找出致命的那一刀就可以定案了。儘管我們不大可能查出哪一刀捅先,哪一刀砍後,但致命傷是誰弄的,那麼最重的刑罰自然落他頭上了。問題是,兇器有那麼多把,把把都有血,那群人又死不承認,一下子法醫的工作量就比往日大了好幾倍。


 


我們做完了屍檢查,再去處理兇器,當即就頭大了。那群人鬥毆時,有人用鏟子,也有人用水果刀,甚至還有人用剪刀、鋤頭、鐵耙等等。仔細一數,兇器有38把,其中鏟子15把、鋤頭10把、水果刀8把、鐵耙4把、剪刀1把。這麼多把兇器,究竟哪一把造成了致命傷呢?這就是本案最重要的一個問題。


 


世界著名偵探小說家柯南道爾曾在《紅髮會》一案中寫過這樣一句話:When you have eliminated the impossible whatever remains, however improbable, must be the truth..(中文意思:當你排除了所有的不可能,無論剩下的是什麼,即使是不可能也一定是真相。)


 


我和梁春鄰先用了排除法,即用發光氨噴到那些兇器上,如果沒有血液的發光反應,那就不可能是致命兇器。這個排除法效率高,只花了一小會兒,我們就排除了5把鏟子、6把鋤頭、2把鐵耙。也就是說,還剩下25把兇器有嫌疑,雖然這範圍還是很大,但總算見到偵破這死亡之謎的希望了。


 


95年,馬山縣的法醫仍沒有條件使用DNA技術,我們就用驗血型的方法,繼續使用排除法。經過鑒定,死者的血型是A型,排除之後,最後就剩下了十把染了A型血的兇器了。那麼,到底誰是兇手呢?


 


就在我們在努力工作時,那兩個村子的人卻在公安局裡越吵越凶,有的人還受了傷,不可能一直拘留他們,於是有的人送醫,有的人回家。為了防止兇手潛逃,領導給了我們很大的壓力,必須儘快確定誰下了殺手,不然這種案子拖得越久,越說不清楚。為此,我和春鄰就連夜做鑒定,試圖找出那十把兇器誰是最「邪惡」的銳器。


 


在法醫學上,銳器傷是指利用致傷物銳利的刃緣或鋒利尖端作用於人體上形成的損傷,像鏟子、水果刀、剪刀等都屬於銳器。按照使用方式的不同,一般將銳器分為刺器、砍器、切器以及剪器等幾種基本類型。但是,在實際生活中,有的銳器既能用於砍,又能用於切,甚至能用於刺,這就需要法醫仔細鑒定了。


 


兇器限於十把之中後,那麼就要拿它們去做鑒定,看哪把兇器能造成致命傷的形狀。在這裡,我得先告訴大家,覃剛身上23處銳器損傷,那些傷大多集中於肩部、腿部,其他部位還有些零散的損傷,而最致命的傷就在覃剛的頸部,那裡有很長的一道創口,傷到了大血管和氣管,最後因血液吸入性窒息而致死。


 


致命傷已經確定了,那麼長長的一道創口,究竟是哪一把兇器造成的呢?雖然眾犯都在否認是自己殺了人,以為集體都能脫罪,但天網恢恢,還是得有人出來承擔罪責。在實驗了十把兇器後,我們最終才鑒定出來,兇器竟是一把剪刀,而收上來的38兇器里只有一把剪刀。


 


案情到了尾聲,我就多補充一點,覃剛頸部上的創就叫刺剪創,它是由剪刀的單刃或雙刃插入人體再進行夾剪作用形成的損傷。當兩刃分開傾斜刺入人體後再夾剪,兩刃部最後合攏時,創口會呈「人」字型,如果兩刃最後未合攏,創口則呈「八」字型。


 


可以說,每一把兇器對人造成的傷害都不一樣,如今法醫學上對各種銳器、鈍器造成的損傷有了更多的認識,要想光靠否認來逃脫法律的懲罰,恐怕難上加難了。






第017號案:復活




人死了能復活嗎?不論你問多少個法醫,答案一定是否定的,生死是無法逆轉的,神話在法醫學上是不存在的。可凡事無絕對,每一個法醫都或多或少有過幾次神奇的經歷,現在我就跟大家分享我的一次奇特的辦案經歷。


 


我記得,那是95年元月,中國政府首次利用外資,展開了「中國西南扶貧世界銀行貸款項目」,馬山縣元月開始實施世行項目,預計2007年收回全款。那年初,馬山縣商機勃勃,眼看人們富裕的希望就要來了,但有一個叫潘柳艷的女人差一點就看不到那一天的到來了。


 


那天,天下著雨,馬山縣雙連鄉有人來報案,說是雙連林場的一個護林員死了。雙連鄉地理位置偏僻,有很長一段路都是泥路,開車進去很容易陷住,何況還是雨天。可我一聽就急了,這雨最容易破壞犯罪現場,運送屍體肯定少不了法醫,一來可以保護屍體,二來了解犯罪現場的情況,等到做屍檢時才把工作做得更好。


 


元月時,梁春鄰還沒來馬山縣公安局報道,那時我就跟另一位民警開車去雙連鄉。一般情況下,運送屍體不可能開警車,在馬山縣的那幾年,如果是偏僻山鄉有兇案發生,我們一般是租殯儀館的靈車去拉屍體,法醫還沒有專門配備的運屍車。


 


陰天大雨,天寒地路,青山泥路,一片死靜。在這種氣氛中,法醫也會覺得忐忑不安,其實法醫不怕鬧,就怕靜。等我和民警開車進入林場後,天已經快黑了,因為中途車拋錨了一次,陪我來的民警修了很久才把車弄好。倒霉的是,等我們開進了雙連林場,車又壞了,彷彿死者不想我們離開一樣。


 


下了車,我才發現,林場深處有兩座木屋,一座給女護林員住,另一座給兩個男護林員住。死者名叫潘柳艷,是女護林員,中午時被人發現陳屍於木屋中,房內一片狼藉,一看就知道死者生前與兇手發生過搏鬥。


 


發現死者的人是其中一個男護林員,此人名叫李才,曾與潘柳艷的丈夫有過爭執,也打過架。還有一個男護林員叫馮大富,他聽李才喊了一聲,一看有人死了,急忙跑出林場,到鄉里喊人去縣城公安局報警。因為潘柳艷的老公在廣東務工,消息沒能及時傳過去,所以林場里沒有死者的家屬在場,否則場面不會那麼安靜。


 


要知道,林場很少有外人涉足,既然有人死了,那麼嫌疑最大的人就是李才和馮大富,兇手肯定就是他們中的一個。正如美國恐怖小說家史蒂芬金說過:Sometimes human places create inhuman monsters.(中文意思:沒有人性的怪獸就隱藏在人群當中。)


 


這兩個護林員也明白這層關係,他們倆一見我和另一為民警開車進來,第一句話就說兇手不是自己,誰都不知道潘柳艷是怎麼死的。當然了,沒有兇手會自己招供的,除非他腦子有問題,有什麼話還是先「聽」屍體怎麼說吧。


 


一進屋,我就注意到死者下半身蓋著一張毯子,馮大富解釋,毯子是他蓋上去的,因為潘柳艷下半身的褲子被人脫掉了,他怕場面不好看。不用多想,這案子恐怕和性侵害有關,但性侵害升級為殺人了。


 


經過初步檢查,我確定死者生前被人性侵過,而且發生過搏鬥,屋內的凌亂就是搏鬥造成的。搏鬥不可能是悄悄進行的,可李才和馮大富都否認聽到異常的聲音,因為他們一早就去巡山了,中午回愛吃飯才看見潘柳艷的屋子沒關門。說來說去,這兩個人肯定有一個人在撒謊,只是光憑眼睛為做屍檢,還是得不出太多的有用的結論。


 


準備抬屍時,我注意到死者兩手的指甲有碎屑,雖然不是很明顯,但為了保存證據,我就用袋子套住她的雙手,然後用繩子綁住袋口。等我做好了工作,叫民警一起抬屍體時,他卻說車暫時修不好,可能今天晚上要在林場過夜了,要麼就得派人去雙連鄉跟縣城公安局彙報情況。


 


眼看天快黑了,一個人出行不安全,萬一護林員里真有人是兇手,他們要滅口怎麼辦?想來想去,我還是選擇和屍體待在木屋裡,等民警把車修好了再回縣城。然而,就在這一刻,一件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發生了。


 


在準備抬屍體前,我將死者的兩隻手都用袋子套走了,後來我看車暫時修不好,於是就解開繩子,脫下袋子,想先看一眼死者指甲內的碎屑是什麼樣子的。哪知道,死者的指頭竟變得青紫、腫脹了!


 


這有什麼好驚訝的呢?這說明動脈血流存在,「死者」還有生命跡象!是死屍復活了嗎?還是天黑後,死者詐屍了?事實上,我也說不清楚,當時我雖然戴著手套觸摸了死者,但能感覺到脈搏已經停止了。不過話說回來,法醫學上有假死現象,一般的臨床檢查方法查不出生命指征,從表面上看人好像已經死亡,但實際上人還活著。


 


假死是腦缺血、缺氧和高度抑制的結果,可見於扼頸、勒頸、縊頸、溺水等機械性窒息。法醫如果要判斷是否有假死現場存在,其中一個方法就是用線扎指頭,如果指頭髮生青紫、腫脹,即表明還有生命跡象。除了這方法,還有另外幾種,只不過有的要藉助醫學儀器,我那時在林場裡頭什麼都沒有,只能靠自己。


 


所幸,鑒別假死還有一種直接的方法,那就是做瞳孔變形試驗。這實驗要先壓迫眼球,瞳孔隨即變形,如果是假死,解除壓力後瞳孔可恢復圓形,否則為真死。因為死後眼壓降低,所以眼受壓變形後不能復原,通常人死後數分鐘即會出現此特徵。


 


我想到了這方法,急忙為潘柳艷做了瞳孔變形試驗,結果證明她真的沒有死,只是存在假死現象。一確定這情況,我立即就給潘柳艷做人工呼吸與心肺復甦,一心希望她能活過來,不要讓我們帶一具屍體回去。值得高興的是,潘柳艷被我救醒了,也多虧車拋錨了,否則這假死現象可能會騙過法醫,活人會被架在解剖台。


 


受害人蘇醒後,過了一會兒,我和民警就問誰是兇手,而這時李才和馮大富都慌了,不知道是因為「死屍」復活了,還是因為怕自己被指認為兇手。案情峰迴路轉,讓我很是意外,本以為就要明朗了,潘柳艷卻出現了扼頸後遺症。


 


說到這裡,我就要介紹一下,假死被發現前,我在受害人的頸部發現了扼痕,當時就斷定那是死因。在扼死案中,犯罪份子的四肢會有死者的抵抗傷,我也懷疑過潘柳艷抓傷了誰,指甲里的碎屑是證據。可馬山縣的元月還很冷,不論男女老少,大家都穿著厚厚的衣服,犯罪份子的四肢不大可能被抓傷,要傷也是傷到雙手。


 


那麼潘柳艷出現的扼頸後遺症是怎麼一回事呢?可能大家看過電視劇,都會覺得失去記憶是一種狗血情節,但現實中確實存在。有扼頸後遺症的復甦者常有結膜出血和逆行性遺忘症、失音症、吞咽障礙等。如果大腦皮質缺氧時間過長,導致皮質壞死,,還可形成植物人狀態。


 


潘柳艷醒來後,完全不記得誰是兇手,也無法講話。我讓民警加快修車的同時,安撫了潘柳艷,並又一次檢查了她頸部的扼痕。看得出來,在犯罪份子行兇時,他可能性侵犯後怕受害人報警,於是企圖將其扼死。可我看了那扼痕,雖能瞧出那是雙手扼痕,但有一邊手留下的扼痕居然只有四個手指。我原本以為看錯了,拿起手電筒又照了照,結果還是一樣。等我回頭一望,李才和馮大富的十根指頭都在,沒有人缺一根指頭。


 


真是奇怪,兇手是誰呢?


 


如果犯罪份子要實施犯罪行徑,那麼想把受害人扼死時,他必然會用盡全力,倘若故意抬起一根手指,很可能受害人就能成功反抗了,沒人會在行兇時還抬起一根手指的。在這種情況下,驗指紋也行不通,因為指紋留在人類的皮膚上,時間不會太長,恐怕早就消失了,何況受害人並沒有真死。雖然條件限制的關係,讓案子謎霧重重,但在我又給這具復活的「屍體」做了檢查後,謎題就解開了。


 


在受害人左手上,有幾根手指有很明顯的壓痕,她可能奮力抵抗時,掰開了犯罪份子的一根手指,因此那根手指才沒有扼住受害人的頸部。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有一個人的手指肯定傷到了,要是傷到骨頭,可能會有腫脹發紅的癥狀。而我一開始就注意過李才與馮大富的雙手了,有一個人的中指又紅又粗,像發炎了一樣,而那個人就是馮大富。


 


後來據馮大富交代,他只是一時衝動,對潘柳艷實施了性侵犯,可他怕對方報警,於是就下了毒手。就在潘柳艷被我救醒的那一刻,馮大富都快嚇死了,他還以為人死透了,卻沒算到老天開了眼,讓他的罪行曝光了。






第018號案:瞎子的眼球




在現實世界中,影視劇及小說對刑偵知識有著大量的錯誤描寫,這些描寫誤導了一部分人,並因此衍生出許許多多的奇案,我遇到的案子就有不少這樣的例子。


 


馬山縣以養山羊聞名,早在明末清初就有山羊出口,21世紀後還獲得了「中國黑山羊之鄉」的稱號。記得,那是1996年的夏天,馬山縣的一隻黑山羊在排便時,排出了駭人的東西。養羊場的工人剛好在清理羊圈,發現了那個東西,於是嚇了一跳。這消息一傳十,十傳百,很快就傳遍了整座縣城。那麼,黑山羊在排便時,排出了什麼呢?值得整座縣城為之一驚嗎?案子還得從頭說起。


 


過去,馬山縣有人辦喜事,會請電影院的人來放電影,從高處放下幕布,那就是露天影院了。96年時,一家有錢人娶親,在縣郊的新房辦完喜宴,請所有人看了一場電影《大紅燈籠高高掛》。那時候,電影即使下線了,有些小縣城仍能不斷循環地播放,也沒多少人管。可就在電影放完後的第二天,一件恐怖的事情發生了,空地上正躺著一個女人,而那女人的雙眼竟被人剜走了。


 


馬山縣是個小縣城,人不多,只要待的時間長了,很容易混個臉熟。那晚的喜宴,很多人都到場了,包括馬山縣公安局的大部分同事,惟獨沒請我。為什麼呢?因為法醫經常碰死屍,大家覺得不吉利,一般有喜事,誰都不會想請法醫。當有人報案後,我同事就說,被害的女人也在喜宴上,他看見過,其他同事也都這麼說。這意味著什麼呢?這意味著大家都是嫌疑人或證人,既然如此,那麼許多同事就不能參與辦案了。


 


這裡先說個題外話。在美國,法醫出庭作證不僅是訴訟習慣,而且是強制性的法律規定。法律常識認為,任何證據都必須經過法庭質證才能被用作定案的根據。可在中國,實際上到了很晚的時候才有第一例法醫出庭作證的案子。同理,我的同事雖然是證人或嫌疑人,但在當時的客觀條件下,部分人還是參與了偵辦案件的過程。


 


言歸正傳。


 


當接到報案後,我們迅速趕往現場,可後來趕去時,屍體竟然不見了,只剩下一攤血泊。這又不是拍鬼片,屍體肯定不能自己走掉,何況青天白日,哪有不分日夜鬧鬼的。一問之下,我們才得知,那女人沒死透,有人發現她還有氣,於是將人送到縣醫院搶救去了。


 


這情況完全出乎我們的意料之外,但被害人沒死,那她會指認兇手是誰嗎?雖然被害人倖存下來了,但她處於危險期,還在搶救中,民警自然不能去問她了。而且被害人本身就是瞎子,即使能開口說話,她也看不見兇手,問了也百搭。可正是如此,案情才顯得撲朔迷離,因為被害人是瞎子,剜走她的雙眼有什麼意義嗎?若要殺人滅口,兇手已經下了毒手,何必多此一舉呢?


 


在兇案現場,我們經過勘查,沒有發現被害人的眼球,但附近的人家都養了中華田園犬,而且從不拴上,很可能被害人的眼球已經被它們吃掉了。在尋找眼球的同時,我們又為尋找第一犯罪現場而忙碌著,因為露天影院有拖拽的痕迹,很可能是兇手從別處拋屍至此。至於拋屍為什麼不選擇隱蔽的地方,這又是一個謎。


 


為了解決難題,我還是決定先把法醫的工作做好,認真研究被害人身上的傷勢。在拿到了馬山縣人民醫院傳來的資料後,我發現被害人後腦勺有鈍器損傷,形成了顱骨類圓形塌陷骨折。這種損傷會使被害人短暫昏迷,甚至死亡,很可能是由鎚子,或斧背造成的。


 


兇器有了一個大概的範圍了,我們就再來看被害人的情況——女人叫梅花,從小就是瞎子,家中有一老母,彼此相依為命。梅花一窮二白,因此劫財的可能性不大,梅花與鄰里關係也很融洽,仇殺的幾率也很小,如此一來很可能是歹徒心生邪念,想要對梅花實施強姦。事實上,我看到醫院送來的物證時,也是這麼想的,因為梅花的衣服和褲子都被撕扯過。可問題又來了,梅花沒有受到性侵犯,在她身上找不到更多的證據了。


 


更令人頭疼的是,那些物證在搶救的過程中被破壞了,我經過檢驗,並沒有得到太多的線索。民警尋找第一犯罪現場的工作也不順利,一方面是露天影院周邊環境複雜,另一方面是梅花的母親覺得女兒出事很丟人,一直阻撓民警辦案。


 


如此一來,我們除了醫院送來的物證,手上就沒有可用的線索了,這是叫法醫做「無米之炊」呀。好在,醫院拍攝的照片很清晰,我也檢查過梅花頭部的鈍器損傷,她顱骨的類圓形塌陷骨折是由斧錘造成的,可以從損傷情況來確定兇器。雖然這等於是大海撈針,但總算是一個希望,梅花都能堅強地活著,法醫沒理由就先放棄她了。


 


斧錘作為兇器,在各類案件中很常見,通常有以下幾種:木工斧、民用斧、奶頭錘、八角錘、羊角錘、檢驗錘、石工錘、鞋錘、木槌和橡膠錘等等。這些斧錘造成的鈍器損傷各有特點,只要一一比對,那就能確定兇器,不過這過程還是很複雜的。尤其斧錘在社會上很多見,除非兇器有極特別的特徵,否則還是不能縮小兇器的範圍。


 


經過仔細檢測,在梅花顱骨的錘擊面上形成了缺損,但無延展卷邊現象,這就表明很可能是奶頭錘一類的鎚子造成的損傷。奶頭錘又稱鉗工錘、圓頭錘,是鉗工、鉚工、鍛工常用的工具,一般作為錘擊或者整形工件用。奶頭錘一端為圓形平坦錘擊面,另一端為半球形的錘背。此種錘一般以碳素鋼為原料,硬度較高,在錘類損傷案件中,奶頭錘是一種很常見的作案工具。


 


90年代初,馬山縣仍然落後貧困,大多靠種植農作物為生,使用奶頭錘的人並不多,這給了我們看到了破案的希望。經過民警走訪調查,我們逐一去排除有嫌疑的奶頭錘主人。最後,警方通過彼此是否認識,或有接觸等方法排除了30多位奶頭錘的主人,重點落在了一個黑山羊場的主人身上。


 


嫌疑人名叫楊光,家中一妻一子,前不久他的養羊場擴建,從縣城買了三把奶頭錘。梅花住在養羊場附近,在放電影的那天,她與搭楊光家的三輪車過去的。瞎子看什麼電影呢?梅花自然不是為了看電影而去,她那晚是受了邀請,想去喝喜酒,順便打包點好菜回去給老母親。對此,楊光並不否認,不過他稱回來時沒找到梅花,於是他就與家人先行回去了。


 


語言最能迷惑人,正如伏爾泰說過:There are some that only employ words for the purpose of disguising their thoughts.(中文意思:有些人只會用言語來掩飾他們骯髒的思想)。不過呢,法醫「聽」的證據,任他說出花來,證據也不能作假。


 


可楊光只有嫌疑,我們都是靠推理得出的結論,光靠這一點去強行採集證據,恐怕不能服眾。就在那一天,奇蹟發生了,養羊場的一隻黑山羊拉出了兩隻眼球,清理羊糞的工人發現了,大喊大叫地跑了出來,這事也很快傳遍了縣城。


 


不用說,那兩顆眼球確實是梅花的,經過法醫檢測,也證明了這一點。後來,我們在楊光家中的奶頭錘上也發現了血跡,血跡是梅花的,兇器終於確認了。楊光一看罪行掩蓋不住了,這才慌忙招供。


 


原來,當晚楊光送家人回去後,他又開車回到露天影院,因為他的錢包丟了。等楊光回去後,人已經散了,只有梅花一個人在附近徘徊,一聽見有車過來,她就攔下來,問能不能送她回家。楊光在喜宴上喝了酒,醉意上來了,他就從車上拿了一把奶頭錘,講梅花騙到角落,想要強姦她。


 


一開始,梅花被打暈了,楊光撤開了她的衣服後,沒想到她又睜開了雙眼,然後就沒了動靜。楊光嚇壞了,忽然就酒醒了,他聽人說,人死前看到的景象會映在眼珠子上,於是他就剜去梅花的雙眼,接著想將「屍體」拋入附近的下水道。哪知道,「屍體」拖行過露天影院時,有路人經過,楊光怕了就丟掉了「屍體」,一溜煙地逃回了家中,還把眼球丟入了自家的羊圈中。原本,楊光還慶幸路人沒看見他,可怎料他的愚昧讓他露出了馬腳,一時衝動也葬送了自己的人生。






第019號案:花生油懸案




不論是過去,還是現在,群體事件都是新聞上的忌諱,要麼媒體不報道,要麼一句話敷衍過去。雖然我在柳州市柳北分局擔任法醫只有一年的時間,但在那一年,柳州的一個鄉鎮曾發生過一起大規模的群體事件,因此出現了人員傷亡。鬧事的人一多,誰是兇手就難判定了,這是法醫最頭疼的問題,如果不能服眾,自己還得成為眾矢之的。


 


記得,那是97年,因為政府收購甘蔗,在一些環節問題上,有不法分子曲解並煽風點火,引得幾千名蔗農對政府機關打砸燒搶。為了平息事件,保證公眾安全,當時政府調集了警察與軍隊維護秩序。等事情結束了,人都散去後,有一名男性死在了大街上。不算維持秩序的軍警,鬧事的人就有好幾千個,茫茫人海,兇手是誰?又要怎麼判定呢?


 


死者是柳州懷永鄉的蔗農,名叫唐榮華,當時他也參與了那場群體事件。可由於場面混亂,誰都說不清楚當時的情況,誰也不知道唐榮華是怎麼死的,於是這罪名自然就扣在了替政府維護秩序的軍警頭上。這案子事關重大,身為法醫,我其實每個案子也都沒馬虎過,了解了案情後,第一時間我就先去「聽屍」了。


 


第一眼,我就愣住了,因為唐榮華的屍體很古怪,至少與我平常看到的不太一樣。


 


怎麼說呢?唐榮華滿身都是油,從頭到腳,幾乎都沾滿了。不用鑒定,光用聞的,我一聞都知道那是花生油。花生油家家戶戶都吃過,肯定不是毒藥,除非整壺子喝下去,否則塗抹在身上死不了人的,問題是,這花生油怎麼潑到唐榮華身上了,唐榮華雖然身上有多除擦傷,但都不是致命傷,不可能出現死亡的情況。可是,唐榮華身上的花生油從哪來的?這與案情有直接關聯嗎?


 


撇去神秘的花生油不提,唐榮華生前沒有心血管疾病,身體狀況良好,除了手背的三處擦傷,屍體外表看不出明顯的損傷。怎麼辦呢?那就要解剖屍體,從屍體內部尋找死因了。事實上,這種沒有頭緒的案情讓法醫很為難,因為沒有頭緒就沒有方向,人體是一本厚厚的學問,要每個環節都檢驗,恐怕要耗很久,並非每個檢驗結果都能像影視劇一樣,馬上就得出來的。


 


屍檢後,我注意到唐榮華的心腔擴大、心臟外膜下出血、心肌細胞腫脹;肺淤血水腫;腦脊髓硬膜及蛛網膜下灶性出血;雙側腎下腺皮質出血;胃、食道粘膜充血、水腫伴點狀出血。這些特徵意味著什麼呢?根據這些情況,很可能是由於唐榮華受到了電擊,並非是他患病死亡,這就代表是外力致死。


 


電?群體事件中,電在哪裡?唐榮華死在街上,附近並沒有漏電的情況,那天也是晴天,不存在雷電劈死人的可能性,何況當時有那麼多人,怎麼可能只劈了一個人,而其他人安然無恙,還不知不覺呢?


 


軍警要維持秩序,自然需要武器,他們總不能朝群眾開槍,因此盾牌和電警棍就成了首選,我第一個考慮到的就是警察或者軍人持有的電警棍。電警棍是在警棍的一端安裝有金屬觸擊點的警用電擊器械,在歐美國家警察則裝備電擊槍,以代替電警棍,在中國目前生產常用4種型號的電警棍,其基本構造及原理相似。


 


在這裡,我要告訴大家的是,電警棍使用時以輸出高電壓、低電流的脈衝電,刺激機體的神經、肌肉、發生痙攣、疼痛、麻木等感覺從二產生電緊張效應,以利於警方抓捕犯罪嫌疑人、威懾犯罪、制止騷亂等。雖然電警棍能輸出最高達數十萬伏的電壓,但其電流卻小於30mA,而且僅在放電的瞬間產生作用,之後因衰減而明顯減小,因此電警棍的設計是非致命性的。


 


如果電警棍不能致命,那麼唐榮華究竟是怎麼死的呢?


 


根據屍檢結果,死者確系有電流所致的內臟損傷,所以我還是考慮電擊是唐榮華的死因。不過,這個想法是很大膽的,因為唐榮華的屍表是正常的,並沒有常見的電流斑。倘若唐榮華生前被電擊過,那麼電擊部位的皮下組織膠原纖維中會發生明顯的鈣鹽沉積,藉助實驗室技術能夠識別不清晰的電流斑,但我試過了,並沒有結果。


 


不過,電警棍是一種很特別的器械,它不能馬上致命,但是頻繁對一個人使用的話,還是會致命的。比如,1992年日本就報道過1例利用電擊槍謀殺的案例,犯罪嫌疑人將被害人扼昏後,使用電擊槍反覆電擊頸胸部達30餘次直至死亡。


 


為此,我諮詢過有關人士,得知儘管電警棍電流微弱且兩極集中,放電途徑局限,但由於電流的扇形流向,在人體重要器官部位如頸、胸、頭等反覆電擊後,仍可致使人體重要器官的損傷引起死亡。


 


我有了這個懷疑,可在場的軍警有一百多個,他們用的電警棍型號幾乎都一樣,這要怎麼確定兇器呢?電又沒有特徵,不像指紋能進行比對與分析。如果要測試電警棍的耗電量,以此判定誰對唐榮華進行了多次電擊,這也行不通,因為事情已經過去幾天了,犯罪嫌疑人肯定給電警棍重新充電了。


 


不管怎麼說,為了還死者一個公道,主持正義,我還是申請搜集了電警棍,準備一個個地檢驗。當然,這要求在某些部門看來,非常的過分,不過眾怒犯不起,他們全都馬上批准了。正如達芬奇說過:He who does not punish evil commands it to be done.(中文意思:對罪惡不加懲罰的人無異是鼓勵人作惡。)


 


同時,我也在好奇,究竟是什麼樣的電警棍,能不留下蛛絲馬跡,連一點電流斑都看不出來呢?


 


如我所料,電警棍都是一個型號的,除了新舊程度不一,基本沒有太大的區別。我頂著巨大的壓力,一個個地檢驗,好不容易,認真換來了突破口,謎底揭曉了!在一跟警棍上,我經驗時聞到了一股淡淡的香味,這香味很熟悉,炒菜時常會聞到。不錯,這味道正是花生油的香味。自然而然,我聯想到這根電警棍很可能是殺死唐榮華的兇器,因為它接觸過死者。


 


事實證明,我的推斷沒有錯,得出了這條線索以後,警方很快找到了犯罪嫌疑人。根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當時在推攘中,唐榮華從商店裡搶了一壺花生油從頭上澆下來,犯罪嫌疑人認為死者要自焚,於是上前阻止。為了制止騷亂,犯罪嫌疑人使用了電警棍,可是他被死者打了幾拳,一時間他失去了理智,在死者倒地後,他就瘋狂地繼續電擊死者。


 


案情到這裡就算明朗了,可為什麼唐榮華的屍體上沒有電流斑呢?在這裡,我會把整個案情講清楚。


 


在電擊後,形成電流斑的本質是電能轉化熱能所引起的電燒傷,而且需要有一定的時間,典型的電流斑形成需要90℃,37秒;即使是非典型的Ⅰ度電燒傷也需要50℃,20秒。可凡是無絕對,在部分情況下,也可能只有電流損傷但不出現電流斑。


 


比如:潮濕的皮膚接觸電源、水中電流損傷、皮膚與電導體接觸面積過大、皮膚上有油污等等。唐榮華因為從頭上澆下花生油,全身滿是油污,因此導致屍表看似正常,也讓犯罪嫌疑人差一點躲過了法網。


 


應當指出的是,人在通電的水中有時也會產生片狀電流斑,尤其當水中帶有雜質時,國外就曾報道過浴缸水中出現電流斑的可能性約15%,而且可出現與水平面相吻合的線狀電流斑。


 


總而言之,時刻保持理智才能讓世界更美好,凡是犯罪,總會留下證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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