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殘忍手段虐待受害人致死」的嫌疑人離死刑有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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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世界日報》報道,2017年10月3日,聯邦大陪審團決定對章瑩穎一案的嫌疑人克里斯滕森提出起訴書,除了「向FBI做虛假陳述」外另以「綁架致死罪」追加起訴罪名,在起訴文件中,檢方認為章瑩穎已被嫌疑人殘忍殺害。
2017年6月9日,在伊利諾伊大學香檳分校的中國訪問學者章瑩穎失蹤
6月30日,同分校校友克里斯滕森作為綁架嫌疑犯被逮捕
7月3日,克里斯滕森首次接受審訊,被裁定不予保釋
7月5日,聯邦法院再次開庭進行第二次審訊,法官裁定克里斯滕森將被無限期監禁,直至接受受到審判。
7月21日,克里斯滕森委託律師並聲明自己:拒不認罪,做無罪辯護
8月28日,章瑩穎案再次開庭,法官將此案正式審判日期定在2018年2月27日,庭前會議的日期定在2018年2月12日。
9月1日,克里斯滕森的三圍律師向法院提交因為律師費和嫌犯或會追加起訴的原因而解除代理的動議。
10月3日,FBI發言人向媒體公布了聯邦大陪審團對章瑩穎案件嫌疑人的最新起訴書,起訴書中以「綁架致死罪」和兩項「偽證罪」對嫌疑人克里斯滕森提起起訴,該罪名一旦成立,嫌犯將面臨最高為死刑的刑罰。
從章瑩穎失蹤開始,這個生死未卜的26歲女孩就一直牽動著海內外華人的心,直至今日仍然疑團未解,根據媒體報道這份聯邦陪審團的起訴書長達四頁,起訴書中收集的證據表明章瑩穎已被虐待致死,而且是以殘忍的酷刑虐待受害人致死,而且嫌疑人在進行這些動作時,是有預謀的使受害人死亡的,根據嫌疑人年齡,動機,行為等均符合其他符合被起訴為「綁架致死罪」的條件,該報道還稱,綁架致死罪要以最高死刑起訴的話,需經司法部部長塞申斯同意,因此接下來檢方與被告辯護律師將向華盛頓司法部闡述,如若通過才能以死刑正式起訴嫌疑人。
從受害人失蹤到今天,已歷近三個月之久,如果嫌疑人確定被以死刑正式起訴,那麼從被起訴到最終審判還要歷經多少道司法程序呢?
「
死刑
」
死刑存廢歷來是美國一個頗具爭議的話題,有不少州已經陸續宣布廢除死刑,但仍未廢除死刑的州目前有31個。
「
可判處死刑的罪名
」
典型的死刑罪名有:偷渡人口,綁架,搶劫銀行,強姦,猥褻兒童等重大犯罪活動時蓄意殺人。聯邦法律中可判死刑的罪行還包括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劫持交通工具或從事恐怖活動而致人員喪生等等。
「
死刑審理程序
」
在美國,死刑案件的審判在各個階段都與普通刑事案件不盡相同
死刑程序啟動前提:檢察官的死刑指控與大陪審團
聯邦司法系統要求檢察官對一項死刑罪名的指控必須事先經過聯邦司法部的批准,例如該案中檢方需要和被告律師一同向司法部闡述,通過後才能正式以死刑起訴嫌疑人。另外檢察官對於重罪和死刑的指控,需要經過大陪審團的審查,大陪審團由23個隨機抽選的公民組成,通常他們會要求聽取控方的證據和者證人證言,通過審查檢察官的指控和證據,決定是否以該指控的罪名起訴嫌疑人。
定罪程序:
與一般重罪案件一樣,需要經過開庭陳述、控方舉證、徑行無罪判決,辯方舉證、反駁程序、終結辯論、指示陪審團、陪審團評議和裁決等八個步驟。但與普通刑事案件的區別在於普通案件是定罪量刑同時進行,而死刑審判程序是二者分離的。
量刑分離:
死刑審判在陪審團定罪後,量刑被作為獨立於定罪的程序對待,由陪審團審查控辯雙方提出的各種情節來衡量,通過一致裁決決定是否判處死刑。
「
死刑上訴程序
」
判決生效前的上訴制度
對於判決生效前的救濟程序,各個州和聯邦政府都規定了死刑定罪和量刑的上訴程序。而且,根據法律死刑判決一律實行「強制審查」,而不論控辯雙方是否提起上訴,被州法院判處死刑的案件,一般由州最高法院強制審查;在聯邦法院系統被判死刑的案件,由聯邦上訴法院強制審查。如果直接上訴程序的訴訟請求被駁回,被告人也可向聯邦最高法院申請調卷令,請求聯邦最高法院直接審查。
判決生效後的人身保護令程序
死刑被告人經過上訴程序未能獲得救濟,但是審判程序結束後發現有新證據或者新問題,處了申請重新審理之外,還可以啟動人身保護令程序。人身保護令程序,將對死刑案件審理程序進行審查,進一步確保死刑案件定罪和量刑程序的合法和公正。
美國死刑案件被告人及死刑犯的救濟保障是極為廣泛的,無論是判決生效前還是判決生效後都有救濟途徑,無論是州法院系統還是聯邦法院系統都可以尋求救濟,不受上訴法院級別的限制,也不嚴格受期限、理由、次數的限制。
美國對於死刑的審判是非常慎重的,而從判決到執行也有複雜的符合程序。甚至被判處死刑的人在監獄中生活長達幾十年老死獄中仍未被行刑的情形,所以章瑩穎案多久才能塵埃落定,現在來看仍然為時甚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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