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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的理學01

朱熹(1130.9.15—1200.4.23),字元晦,又字仲晦,號晦庵,晚稱晦翁,謚文,世稱朱文公。祖籍徽州府婺源縣(今江西省婺源),出生於南劍州尤溪(今屬福建省尤溪縣)。儒學集大成者,世尊稱為朱子。朱熹的理學思想對元、明、清三朝影響很大,成為三朝的官方哲學,是中國教育史上繼孔子後的又一人。朱熹著述甚多,有《四書章句集注》《太極圖說解》《通書解說》《周易讀本》《楚辭集注》,後人輯有《朱子大全》《朱子集語象》等。其中《四書章句集注》成為欽定的教科書和科舉考試的標準。朱熹所建立的學派被後人稱為「閩學」。

理氣先後

在朱熹哲學中,理包括人類社會的道德法則和自然界事物的規律、規則兩者。這兩者都是統一的理在人類社會和自然界的不同表現形式。朱熹把作為事物所以然的理或者道看成形而上者,而具體的器物則屬於形而下的存在。「凡有形象,皆器也,其所以為是器之理者,則道也。」在理氣關係上,朱熹同樣把理看成形而上者,看做是「生物之本」,而氣則是形而下的「生物之器」。「天地之間,有理有氣。理也者,形而上之道也,生物之本也;氣也者,形而下之器也,生物之具也。」朱熹認為,一切事、物、器都是由理與氣構成的,氣是構成一切事物的材料,理是事物的本質和規則。

在理氣有無先後問題上,他認為,就現實世界來說,理與氣是不能分離的,天下任何事物都是由理氣兩方面結合而成,沒有無理之氣,也沒有無氣之理。但就本源上說,便不同了,「未有天地之先,畢竟也只是理,有此理便有此天地,若無此理便亦無天地,無人無物,都無該載了。有理,便有氣流行,發育萬物。」也就是說理是先於氣存在的。朱熹關於理事先後的討論涉及的是一般與個別的關係。一類事物的理作為這一類事物的共同本質、規律,體現在此類一切事物之中,不為此類事物中某個個別事物所私有,也不以個別事物產生、消滅或轉移。

朱熹晚年意識到,斷定理在氣先容易引起某些不易解決的矛盾,又說:「理與氣本無先後之可言,但推上去時,卻如理在先氣在後相似。」這就是說,理與氣實際上無所謂先後,但在邏輯上有一種先後的關係,也就是說,理在氣「先」指邏輯上的在先,而不是時間上在先。這種邏輯在先的思想,實際上仍然是認為理是本、是體、是第一性的,氣則是第二性的。

理一分殊

「理一分殊」的概念,是程頤回答楊時對《西銘》的懷疑而提出的。楊時認為張載在《西銘》中表達的思想有體而無用,容易和墨家的兼愛區分不開。但是程頤卻不這麼認為,他說:「西銘理一而分殊,墨氏兼愛而無分。」也就是說,張載《西銘》是不同於墨家兼愛的。萬物一體就是「理一」,而這並不排除個人承擔不同的社會義務。也就是說,普遍的道德原理與具體的道德規範是相統一的。

朱熹繼承了程頤的這一看法,他說:「天地之間,理一而已。然乾道成男,坤道成女,二氣交感,化生萬物,則其大小之分、親疏之等,至於十百千萬而不能齊也。……蓋以乾為父,以坤為母,有生之類無物不然,所謂理一也。而人物之生,血脈之屬,各親其親,各子其子,則其分亦安得而不殊哉。」也就是說,從人與物都是由乾、坤二氣所生成的角度來看,人、物皆然。但是,每一個具體的人都因為其血緣關係有自己特殊的社會關係,從而其所承擔的社會義務自然不同,這就是分殊。同時朱熹還經常用「月印萬川」的比喻來說明一理和萬物的關係。一理表現為萬物之理,就好像天上一個月亮,散在江河湖海中形成上萬個月亮。同時,這上萬個月亮又是同一個月亮所投映出來的。這就使萬里歸於一理之統攝。朱熹也常說「統體一太極」、「物物一太極」。從性理上說,人物都稟受了宇宙中同一個太極之理(「統體一太極」),從而各自具有了自己的性理(「物物一太極」)。

從分殊來看,事物的具體規範是有差別的,這與物物具有的太極各個相同是不一樣的,而這也是一種理一分殊,他說:「如這片板,只是一個道理,這一路子恁地去,那一路子恁地去。如一所屋,只是一個道理,有廳,有堂。如草木,只是一個道理,有桃,有李。如這眾人,只是一個道理,有張三,有李四;李四不可為張三,張三不可為李四。如陰陽,《西銘》言理一分殊,亦是如此。」每一類事物都有這一類事物的理,事物不同,普遍之理在事物上的具體表現也不同。一切房屋有共同的理,但房子之理是由廳堂等不同形式具體體現出來,桃李都是草木,但草木的一般規律在桃李的表現是有差異的。從這個方面來說,所謂萬物一理,不是指萬物的具體規律的直接同一,而是說從更高的層次上看,它們都是同一普遍原理的表現,而具有統一性。

朱熹的這一看法,實際上觸及了普遍和特殊的關係,是具有真理性的。這實際上也構成了朱熹方法論的一個中心。朱熹用這一模式來處理很多問題,包括其格物窮理的認識論和工夫論也與此理論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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