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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總統權利有多大,可以越過國會對某國不宣而戰?

權力的平衡與制約,是政治家們從古至今都在研究的話題,從一人專制的「家天下」到公民裁決,多權分治的「公天下」,歷史對於民主政治的探討似乎從來沒有停息過。

公元前6世紀的雅典,由梭倫領導的民主改革轟轟烈烈的進行著,廢除債務奴隸制,新建四百人會議和陪審法庭,備受階級欺壓的「賤民」終於有了「翻身」的機會,自此,民主的曙光在黑暗的歐洲濫觴。啟蒙運動中,孟德斯鳩在前人分權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出三權分立的理論,為以後資本主義國家理論體系的構成提供了藍本,也為美國《1787憲法》中權力的分配提供了理論依據。

根據美國憲法規定,立法、司法與行政權三權分立,立法權賦予國會,行政權力賦予總統,司法權賦予最高法院以及由國會隨時下令設立的低級法院,而美國也成為世界上三權分立政體上最為典型的國家,但是,在首部立政憲法頒布的200年中,美國三權制衡的關係已經發生了明顯的變化,特別是作為行政首腦的總統權力不斷擴大,這一趨勢在19世紀末隨著壟斷資本主義的形成,愈發凸顯出來,在羅斯福當政時期,總統權利全面擴張,羅斯福新政涉及到的方方面面已然觸及到憲法三權分立構思的初衷。二戰後,美國「三權分立」政治體制依然在延續,而總統也逐漸成為政府的權利核心,在地位上明顯高於議會和法院。那麼美國總統到底有哪些具體的權利了?

首先是憲法規定的最高行政權,在行政方面,總統有權處理國家事務和聯邦政府的各種工作。他可以發出對聯邦機關有法律約束力的政令,有權選任所有行政部、院、署、局等機關首長(須經參議院認可),以及其它數百名聯邦政府高級官員。其次,在立法方面,總統可以否決國會通過的任何法案,除非兩院中各有2/3多數票推翻他的否決,否則該法案就不能成為法律。

總統可以向國會提出各種咨文,包括國情咨文、預算咨文、經濟咨文、特別咨文等,建議他認為必須的立法。這是總統影響立法的一個重要手段。此外,總統還享有委託立法權。據此,總統不僅有權在原有的行政體系內進行某些改組,而且有權設立新機構。再者總統還有權任命聯邦最高司法官員,作為美國武裝部隊的總司令,總統可召集各州的國民警衛隊為聯邦服務。宣戰權雖屬國會,但在一些情況下總統往往越過國會不宣而戰。在戰爭和緊急情況下,經國會授權,總統還可擁有更大的權力。

美國總統權力的持續膨脹既是三權分立在各項權利交接部分的模糊和統籌協商造成行政效率低下問題的彌補,也是壟斷資本主義在歐美國家發展的必要趨勢,也許歷史已經過了那個「權在中央,集在四方」的高度集權時期,但謹防「個人專政」和「群體暴政」依然為以後的政治建設敲響警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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