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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借外債就要借內債,國民捐,到底是捐款還是捐稅?


民元外債之重,過於清末,尤其南方軍隊遣散,所需孔亟,而各省稅收,少得可憐。南京臨時政府成立三個月,總收入不過1387萬元,其中還包括外債850萬元。而據唐紹儀估算,辛亥年南北方赤字相加,超過8000萬。這種情形下,不借外債即需借內債。孫中山面對西方媒體採訪,即多次宣揚「內債說」。

「國民捐」在清末民初出現過兩次。

頭一次是1905年,由北京的白話報《京話日報》發起,持續了一年有餘。第二次是1912年,由南京留守黃興發起,持續約三個月。

七八年間,兩度發起國民捐,發起人、推動方式、捐募過程、運動結果,都可謂同中有異。而國民捐的形式與內涵,與此前中國的慈善捐款或政府捐稅均有不同,因此將兩次國民捐做一個比較敘述,正足以見出轉型期的社會動員與政府、公眾之間的複雜關係。

清末的國民捐,由《京話日報》的一位熱心讀者王子貞倡議,《京話日報》主持者彭翼仲、梁濟、杭辛齋等人推動。事在1905年九月。後續的事件,如當年十二月主事黃玉麟呈請財政處創辦國民捐,次年四月安徽吳紫瑛倡辦女子國民捐,可視為國民捐運動的後勁。

不借外債就要借內債,國民捐,到底是捐款還是捐稅?

《京話日報》

《京話日報》發起國民捐時,清王朝的統治合法性尚未根本動搖,雖有庚子年「東南互保」的前例,但八國聯軍深入內陸,分佔京師,反而給了內地大批民眾加速國族身份識別與身份認同的契機。《京話日報》自1904年8月創辦以來,致力於北方中下層社會啟蒙,尤其是旗族啟蒙,基礎正在於庚子記憶的分享與反思。因此,王子貞勸倡國民捐的著眼點,也在於此:


諸位必說了,這是朝廷立的約,一定該朝廷還,可不與百姓相干,你不想想,金鑾殿上,不能出金礦,大臣們不會點石成金,別再糊塗了,百姓闖的禍,還得百姓還。又一位也說了,我也沒有練過拳,為什麼該我還呢?自己問問自己,是中國人不是?必不能說不是罷?既是中國人,就得還國債,什麼原故呢?同國人叫作同胞,都是黃帝的子孫,……你雖沒有當過拳匪,亦不能不算中國人,身上總背著二十多年的國債,不但閣下本身,連你的子孫,也都免不了。

雖然王子貞與彭翼仲都預估「可憐中國人沒思想,向不知國與家的關係,若教他拿錢還國債……大約比登天還難」,但他們仍然藉助各種機會推行此舉。而出乎他們意料的,是向來被認為思想落後的北方民眾,在國民捐一事上比南方人反應更熱烈,其原因即主要在於庚子記憶的刺激。王公大臣與旗人參與的積極程度更是頗讓人震動,如梁漱溟記錄:「以慶親王為首的五位軍機大臣就都捐了;管理內務府大臣世續下堂諭於內務府三旗來提倡;學部尚書榮慶獨捐一萬兩;吉林達將軍自捐一萬兩,還募集了四萬多元;廣東岑制台、河南陳撫台各捐一萬兩。北京的佛教八大寺廟出頭號召全體僧徒開會認捐,而直隸(今河北省)同鄉京官則集合在松筠庵會商認捐及向全省勸捐事宜。如此之類,不必悉數」。(《記彭翼仲先生》)而涿州監倉三十一名囚犯投函認捐,以及南洋群島華僑集體簽名來信,則被認為是國民捐運動影響廣度的一種證明。

就影響力而言,由革命元勛黃興發起的民元國民捐,比清末那次大很多。民元國民捐的合法性,較之清末也未遑多讓。黃興在1912年4月29日的通電中稱「借債可以應急需,而國權未免虧損……因借債以陷入危境,致使艱難締造之民國,淪為埃及,此則興涌心濤,所不忍孤注一擲者也,夫國家者,吾人民之國家,與其將來殉債而致亡,無寧比時毀家而紓難,況家未至毀而可以教國不亡,亦何憚而不為?則惟有勸募國民捐,以減少外債之輸入乎?」

不借外債就要借內債,國民捐,到底是捐款還是捐稅?

黃興

民元外債之重,過於清末,尤其南方軍隊遣散,所需孔亟,而各省稅收,少得可憐。南京臨時政府成立三個月,總收入不過1387萬元,其中還包括外債850萬元。而據唐紹儀估算,辛亥年南北方赤字相加,超過8000萬。這種情形下,不借外債即需借內債。孫中山面對西方媒體採訪,即多次宣揚「內債說」。

從社會心理來說,清末國民捐推行的重點在於國族認同,比如南方人北方人是否都該對庚子賠款負責,民元國民捐爭議的要害則在於「借外債」是否新建民國擺脫財政危機的唯一途徑。而兩次國民捐都須面對的最大問題,不在於捐不捐或捐多少,而是怎麼捐。怎麼捐,既包括如何收集與使用捐款,更包括這國民捐,到底是捐款還是捐稅?

不借外債就要借內債,國民捐,到底是捐款還是捐稅?

簽訂《辛丑條約》

清末國民捐是自下而上發起的,相對而言「自治」的意味較強,運動過程中雖也有「勒捐」的謠言與實事發生,或出自地方官吏土豪的胡作非為,或由於圍觀群眾的義憤填膺(如北京大柵欄張永聚認捐只捐五元,連《京話日報》的訪員都聲稱「非叫他們拆讓不可」),但總的來說,反對勒捐派捐的聲音還是主流,山東有位傭工李墨林,千方百計讓家裡親戚都認捐,以致與娘舅翻臉。《京話日報》報道此事時,彭翼仲評論說:李墨林「熱血有餘,見解欠明」,會「把好事帶累壞」。

光緒三十二年(1906)正月,戶部銀行頒發《代收國民捐簡章》,內中明確規定:


一銀行代收國民捐款,係為公益起見,一切筆墨紙張等費均由銀行同人捐助,不在捐款內動支分文,辦事之人亦不開支薪水曁邀請奬敘;

一銀行代收捐款,無論何人及數目多寡,或信寄或面交,總分各行均可代收,當下給予收照,將捐款及姓名登記簿冊,並按月登報一次,以昭信實。如逾月未見登報,許捐款人向銀行詰問;

一代收之款不但涓滴無遺,且由銀行出予活存,常年四厘息銀,如遇公家提用之時,將本息一併交出,並造捐姓細冊,註明何人捐款若干,息銀若干,統共銀若干,以示大公;

一銀行祗能盡代收代存之義務,所存款項統俟代表之人呈准政府提用,知照到行,由銀行預先登報,再行交出。其銀行所出收照,應由捐款之人自行交與公家,不交者即作廢紙;

一捐款之人均具有國家思想,固非有所希冀,無論捐款若干,銀行概不代請給獎;

一此項捐款出自國民忠愛之誠,公家既不迫人報效,銀行亦不派人勸捐,倘有託名銀行之人在外招搖、希圖乾沒者,或被銀行查知,或經他人函告,定將託名之人送官究治:

一各處捐款銀錢名色不一,銀行一概秉公合成庫平,銀數填寫帳冊收照,以免紛歧而昭畫一;

一銀行代收捐款除存行生息,聽候公家提用外,銀行決不將此款移作他項之用;

一此項捐款如遇公家提用之時,應請將捐姓及本息銀數,刊布徵信錄,並出示曉諭,俾眾周知;

一銀行代收捐款,一切帳冊無論何人均可到行翻閱;

一銀行代收捐款,如將來公家決議不行提用,可由原捐之人執持收照到銀行,將本息一併取出;

一以上所擬章程如有遺漏及應行增改之處可由見到之人隨時指示。

這份簡章可以說相當完善,對於運營費用、信息公開、捐款用途與去向,乃至捐款人可否敘獎、有無勸捐都做了說明,應當是基於過往三四個月的國民捐實踐提煉出來的經驗彙集。

1906年9月底《京話日報》停刊後,國民捐隨之冷淡下來,但仍有人零星捐輸。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四月初五,清廷發布諭旨,稱「國民捐款原為清償外債起見……惟統稽成數,清償外款,尚難預期,所有存儲款項自應另籌辦法,以期久遠」,因此「由該銀行通行曉諭,凡捐款之人,有願將原捐取回者,限期執持收照將本息取出,有願改為存款者,本息亦聽其隨時收取」。

是年六月,朝廷駁回前刑部主事邵椿年等「將國民捐利息撥作學費」的奏摺,諭稱「國民捐原為清償外債,嗣經降旨發還,詎可移作他用,以致失信於民,該主事等所呈,殊屬不知大體」。辦學固然值得提倡,但跟國民捐是一碼歸一碼,朝廷這點還是明白的。

不過此事並未划上句號,至1909年預備立憲,各省諮議局會議記錄中,既有「國民捐發還之辦法」的質問案,亦有「請撥還國民捐為自治經費」的提案(《東方雜誌》),足見社會動員一事首尾之複雜,辦理之必慎。

不借外債就要借內債,國民捐,到底是捐款還是捐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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