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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主別慌!權威:「誰建群誰負責」「群聊9不」是傳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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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主別慌!權威:「誰建群誰負責」「群聊9不」是傳言




神州日知 小芳


北京的張女士屬於網路活躍人物,在微信、QQ、微博都建了很多群。


隨著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9月7日印發的《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下簡稱《規定》)出台後,張女士感覺《規定》10月8日施行後,自己隨時有「進去」可能,所以,自己主動退出或解散一些群。



其實,小芳身邊不少人和張女士持相同想法和經歷,也主動退出或解散了一些群。



一時間,「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群聊9不原則」等說法各社交平台上廣泛流傳,弄得有點滿城風雨、人心惶惶。



新華社公眾號截圖


甚至新華社的微信公眾號也刊發了《提醒!以後這9種消息千萬別發》,並列舉了一些群主因此而受到法律懲處。


對此,權威專家直指,這些解讀純屬誤讀,群主不必過去驚慌。《規定》從10月8號才可是實施,怎麼可能現在就依據《規定》處理人呢?!



引起恐慌的《規定》第9條

針對「群主對群成員言行擔責」一說,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衛國表示,《規定》規定主要是要求群主對群中發布的信息承擔起必要的管理責任。群主的管理責任不同於違法行為人的法律責任。群主的管理責任既包括服務群內成員的義務,也包括維護公共秩序的義務。


一般來說,在違反後一種義務的情況下,例如,對群內成員的違法信息沒有及時清除,則可能被行政主管部門要求整改,或者因整改不力而被叫停群組服務。


根據我國法律,群主只有在群內違法信息造成嚴重危害後果並且自己有故意或者過失情況下,才會被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所謂「誰建群誰負責」,應該是誰建群誰負相應責任,而不是全部責任,更不是一個責任主體轉移自己責任的「出口」。


所以,有人將「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理解為「一旦群成員違法違規,就要追究群主的法律責任」,這其實是對《規定》的錯誤理解。


所謂「群聊9不原則」,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衛國和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楊小軍認為,是網友自己對信息發布所總結的一些判斷標準,不是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內容,所以,對於其中的內容還是要按照相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把握。


比如,「不信謠不傳謠」實際上是對虛假信息的判斷,對虛假信息從道德義務來說,應該是否定的、不應當傳播的,但是,只有發布、傳播達到一定嚴重程度的虛假信息,才涉及違法。


所以,群主一般是對那些真假比較容易判斷或者明顯失實的、傳播後果會很嚴重的虛假信息及時予以處理即可。



對於數量龐大群主來說,《規定》施行後,該如何管理好互聯網群組呢?



楊小軍表示,網路互動中經常出現一些「過激言語或者粗俗言語」,其中,有的語言可能已經涉嫌侮辱他人,違反民法相關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有的甚至可能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可是,法律法規眾多,群主如何判斷?

有網友甚至戲稱,通過司法考試才敢當群主。

王衛國表示,這還是網友對管理責任的過大理解。實際上,群主只要根據一般人的判斷,認為群成員的表達明顯不妥時,給予提示、禁止,就算是已經盡到管理責任了。對於比較專業的問題,法律法規不可能賦予群主過度的責任。



有網友表示,有時候群里信息太多,難以逐條查看,如果群成員言論不當,群主很可能因為沒有及時發現而制止。


楊小軍對此表示,群主既然建立了群組,就應當盡到相應的管理責任,如果感到缺乏精力、管理困難時,應該交由他人來管理。


當然,如果僅僅是個別人發布了不適當信息或用了不妥語言,沒有受到很多人的關注,也不是很嚴重,群主沒有及時發現制止,也不應當屬於不履行管理責任。


其實,在《規定》出台後,朋友圈中就不斷有人傳播公安機關、法院處理過的一些有問題的群主被拘留或作出其他處罰的案件信息,甚至新華社的微信公眾號也發布類似消息,一些群主坦言「很有壓力」


王衛國說,其實,這是對《管理規定》的法律效力不了解而產生的誤解,是對廣大互聯網用戶,尤其是廣大群主們的誤導。《規定》10月8日才施行,所以,目前不可能根據《規定》對群主的行為進行懲罰。


對於暴力、淫穢等非法內容及虛假恐怖信息,損害他人聲譽、散布他人隱私甚至用來實施各類刑事犯罪的這樣的違法犯罪活動予以懲罰,是在《規定》出台之前法律法規早就有的規定。


即使不出台《管理規定》,群主如果有上述行為,也同樣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那麼,如何判斷群主的責任,標準是什麼?


王衛國說,對於群內發布、傳播信息的行為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有兩個判斷標準:一是疏於管理造成的損害後果,二是管理過程中有沒有主觀過錯。


如果主觀上有故意或者過失,就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如果造成損害後果,也要承擔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在群主發現群成員違法違規而沒有採取措施造成一定後果的情況下,群主才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群主首先受到來自平台方的處罰:「由平台方依法依約採取降低信用等級、暫停管理許可權、取消建群資格等管理措施。同時,平台方要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對違法違約情節嚴重的群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員納入黑名單管理。」



對於一些網友列舉出群主需要對群成員的信息發布和傳播行為而承擔的諸多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責任。


楊小軍明確表示了反對:「這個觀點實際上是讓群主一人負擔所有人的責任,甚至把管理部門的責任都歸到群主身上。這既不客觀,也不可能。」


實際上,個人的責任還是個人承擔,群主要承擔法律責任也是因為群主自己的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他還認為,對於因傳播虛假信息而違法違規的群主,應該盡量寬容,處罰操作標準應該更加細化。如果群主明知是謠言卻仍然傳播,可以追究其法律責任;如果群主不知道或者難以判斷所傳播信息是虛假消息,則不能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眼就能看出的謠言不可怕,可怕的是這些模稜兩可的謠言,尤其是新華社也出來加持,更是誤導了大家。


最後,希望大家不要不要被一些報道所誤導,誤讀了規律法規,更不要信謠傳謠,希望大家分享出去,不要讓更多的人被傳言所害。


其實,根據常識,《規定》只是個行政法規,並非法律,而違法犯罪必須由法律來做出規定,行政機關並沒有這個許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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