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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藝術老師性侵案件

剛剛過去的周四(5號),奧克蘭地方法院法官 Gibson 判處了華人藝術老師曾昭力 (William Chao-li Tseng) 因為性侵學生而需服刑16年的有期徒刑。這一案件在華社很快傳開了,各種說法都有,當然多數還是批評,原因不外乎曾老師的受害人是他的學生,而這些學生的家長會慕名而來把孩子送到他那裡學習美術,就是因為相信孩子能夠從曾老師那裡得到良好的美術文化的熏陶。

案件一經媒體曝光,我就被詢問是否參與了曾老師一案的辯護。我的回答是:「沒有參與辯護,但是有向受害人提供法律意見。」 因此,這周的主題我就藉由藝術老師的案件來談談性侵案中受害人和被告的權益。在這類案件中,司法在依法維護受害人權益的同時,也要儘可能地維護被告的公平審判的權益。

首先,從檢控和法律的角度看問題,任何一個被告在認罪或被定罪之前,都是無罪的。這條法律適用於任何的刑事指控,不只是性侵案件而已。正因為如此,被告是不需要 「證明」 自己是無罪的,而是由檢察官 「證明」 被告犯下被指控的行為,再由法官或陪審團依據呈堂的證據決定,檢察官是否已經排除了合理的懷疑後,做出有罪或無罪的決定(如果是陪審團審理,另一種可能的結果是 「無法決定」 有罪或無罪)。

性侵案件的受害人權益呢?司法系統很清楚性侵案件的受害人通常十分擔憂出面作證可能會造成二度傷害,因此為了維護被告公平審判的權益和儘可能地降低受害人的傷害,凡是性侵的案件,警方和法院一般是採用下面幾個方式處理的,目的不外乎是降低和減少受害人可能因為擔憂出庭而產生的恐懼。

警方的部分:1)收到舉報後,警方會搜證。2)警方現在收取受害人證詞的程序和過去稍有不同了。現在不管受害人的年齡,口供幾乎都是事先依據法律的程序錄像保存。這個錄像就是受害人的呈堂證供,其目的是希望讓受害人能夠在一個比較沒有壓力的環境下陳述事實經過,而不是在法庭內陳述。3)受害人也可以申請以視頻的方式作證,而不是到庭作證。法官如果不同意這個方式,也會考慮受害人在到庭作證時,可以在單向的屏風後作證。單向屏風的目的是避免受害人見到被告後感到壓力或恐懼而無法作證或證詞混亂而失去可信度。4)受害人作證時,法庭是關閉的。也就是說,為了維護受害人的隱私,法庭內除了法官、檢辯律師、書記官和陪審團外,其他任何的人沒有法官的允許,是不能在法庭內旁聽的。5)受害人的姓名和聯繫方式等,在庭審後,依據受害人權益法第 16 條規定,沒有法官的允許,是不能被公布的。6)在庭審前,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203 到 204 條規定,性侵案受害人個人的資訊是不能被公布的。以上所有的措施都是在維護性侵案受害人的權益,而不讓受害人因感到害怕或恐懼而拒絕舉報或不願出庭作證。

最後需要提到的是曾老師被判處 16 年的有期刑期,而且必須服刑至少 8 年後才有機會申請假釋。從判刑法第七條到第九條的角度看,曾老師的犯案情節是嚴重的,因為他是位老師,學生和學生的家長都是出於對他的信任,才會到他那裡學習美術的;除此之外,有四位受害人的指控成立,而且傷害時間不少於兩年,以及學生的年齡都不大等等。

從曾老師的案例看性侵案時,我給受害人的建議是:1)法律必須同時維護你的權益和被告的權益,而不是哪一方有比較多的權益;和 2)法律有許多機制在協助你不受到二次傷害並保護你的隱私,你是可以勇敢地站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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