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如程博士律師:論婚姻
【謝如程博士律師】這是一篇有關婚姻(離婚、結婚)的法律小作品(謝如程著:《論法治的實踐理性》,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二十四、論婚姻
浙江雙經律師事務所主任謝如程博士
社會是人與人組成的雜合體,在任何社會形態中,任何時候都是在自覺與不自覺中劃分階層。不同的社會階層,有相異的生活習慣、價值觀、文化背景,這種差異促使不同的人群相互遠離,而使得相同相近的人們更顯親近。
在人與人的關係方面,除血緣關係外,夫妻關係應是人與人之間最親近的一種形式。飲食起居、生產經營無不互相聯繫在一起。和睦寧靜的婚姻關係是幸福生活的重要前提,但是,人與人的頭腦是各自獨立的,由於配偶分屬不同階層的差異,或雖然處於同一階層但雙方各自性格等差異,完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並長久持續的情形總是稀少而珍貴,由於種種原因導致離婚的情況非常普遍。
男女自願結婚,辦理登記後就成了一對合法夫妻。夫妻中的男女自願離婚,辦理登記手續後,又成了合法的無配偶的單身男女。在自願結婚的諸多情況中,有些是男女真心相愛而結婚,有些是因在財富、學識或身體能力等方面的差異及相互補充而結婚。但不管如何,只有願意以夫妻名義長期生活並且對此有信心才會登記成婚。
在自願登記離婚的諸多情形中,有的是因為性格不合離婚,有的是因為結婚後經濟生活困難只得通過離婚後各自投靠他人以維持生活而離婚,有的是因有外遇不尊重對方而離婚等等。但不管如何,都是願意解除夫妻名份或者說無法繼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沒有信心才促成了離婚。
結婚只有雙方自願才能完成,離婚卻除了雙方自願外,還有單方訴訟至法院由法院判決強制解除之途徑。既然自願離婚的情形中,都是因為無法繼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或對夫妻名義沒有信心,那麼就應將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確定為無法繼續維持以夫妻名義的共同生活。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但一方為了報答另一方或其他原因而自願繼續與社會階層地位相對較低的對方保持夫妻名義,即仍能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此種情形仍為不必離婚的情況,即並不能以夫妻感情破裂為離婚法定條件。
無法繼續以夫妻共同生活,即無法實現家庭的諸多社會功能,解除此類婚姻於當事人和社會均有積極意義,應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之類的精神領域的東西難以捉摸,不應作為離婚標準。無法繼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表現就是離婚前未解除夫妻名義時的種種痛苦,有的還表現為暴力傷害對方、損壞家庭財產等等。
從夫妻關係場視角看,要保持婚姻的穩定,增強幸福的可能性在於雙方的出身、經歷、志趣等相同,這些因素是最為重要因素。除了維持生活的必要物質條件外,同屬一個階層的男女婚姻有較為穩定和諧的關係。為此,可以建立在婚姻登記前階層分析的警告制度。但記住,這不是在劃分階級,只是在根據當事人實際情況的不一致而設計的有利於維護婚姻和諧、社會穩定的制度。
從夫妻關係場失衡的角度看,暴力傷害與破壞財物、分居生活等都是失衡的信號。如果原先屬於不同的階層,一時又無法達到同一階層或使性格志趣相適應,則往往無法扭轉失衡狀況,失衡成了必然的無法逆轉的結局,即以以上客觀表現共同證實了無法繼續以夫妻名義共生活,離婚是應當的。
盡量地以客觀表現或客觀標準作為判斷夫妻關係走向的依據應是立法理性的要求。
(選自謝如程著:《論法治的實踐理性》,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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