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文史 > 人情與面子:中國人的權力遊戲

人情與面子:中國人的權力遊戲

2017諾貝爾文學獎獲得者

石黑一雄作品

《遠山淡影》

《無可慰藉》

《浮世畫家》

《被掩埋的巨人》

人情與面子

中國人的權力遊戲

黃光國 胡先縉

西方有關人際行為及交易法則的研究應當擴大其視野,不應單只假設每個社會的社會化都是要求個人依據自我的利益做出理性的決定。最近的研究結果顯示:中國社會與其他類似的社會所遵循的法則與西方迥然不同。這些社會十分重視「報」的規範,這些規範又因人們在差序性「關係網」中所處的相對位置、彼此間「義務」的性質以及雙方長期刻意操作面子及其他觀念所造成的義務不同而有所改變。這些特殊的文化象徵以及有權力的領導者在歷史上長期壟斷有價值的資源,可能有助於解釋這些行為形態的產生。有些外來的力量可能使它們發生變化,可是同時也有一些因素會使這些行為形態不因政治及經濟環境的變遷而有所改變。

長久以來,強調社會和諧性及人際關係的合理安排一直被認為是中國文化最顯著的特性之一(Abbott,1970)。許多社會科學家曾經注意到,在中國語言中有些本土性的概念常為人們用以定義人際關係之安排的合理性。他們曾經試圖闡釋諸如「人情」(金耀基,1980)、「面子」(Ho,1974;Hu,1944;KingandMyers,1977)、「關係」(喬健,1982;Jacobs,1979)與「報」(文崇一,1982;Yang,1957)等本土性概念的意義及重要性,他們的努力對於深入了解中國人的社會行為的確有所貢獻。不過,以往的研究大都偏重於釐清其中一兩個概念,而未曾整合這四個概念。

本論文的目的,是以社會交易理論為基礎,發展出一套理論架構來解釋這些概念之間的動力關係。筆者認為,這個理論架構不僅描繪出中國社會中社會行為的原型,同時也可以作為解釋大多數文化中社會互動過程的一般性模式,尤其適用於「集體主義」的文化。許多研究「正義理論」的學者主張,在群體里,人們經常根據三種法則來進行社會交易或分配社會資源,它們是「公平法則」、「均等法則」和「需求法則」。

「公平法則」認為每個人都應當依其貢獻比例的大小,獲得相當的報酬。在「以經濟生產力為主要目標的利益導向的情境中」(Deutsch,1975,P.143),在「接受者的主要責任是有效率地完成工作」(Leventhal,1976b:P.216),或者當「互動雙方不把對方當做個人,而只要考慮彼此所扮演的角色關係」時(Lerner,1975;1977),此一法則最常為人所引用。

「均等法則」不管每個人客觀貢獻的大小,要求大家一律平均分攤利潤及損失。它適用於重視分工合作、團結和諧的情境下,強調「促進或維繫和樂之社會關係」的場所(Deutsch,1975,P.146),當「接受者之間的和諧及團結十分重要」的時候(Leventhal,1975a:P.218),或者當個人視對方為「人」,而不是某一社會地位之佔有者的時候。

「需求法則」認為利潤、成果或其他利益的分配應該滿足接受者的合理需求,而不管他們個別的貢獻大小。它適用於一個親密的社會團體中,每個成員均熱中於「促進團體的福利與發展」的情境(Deutsch,1975),「成員間關係非常親密的時候」(GreenbergandCohen,1982;Lerner,1975,1977;Leventhal,1976a),或者個人和他人間感情深厚而有親密的「同一關係」時(Lerner,1975;1977)。

筆者雖然同意這些行為的法則幾乎是普遍適用於任何文化的,然而筆者認為,它們仍然不足以解釋我們在某些文化中觀察到的令人疑惑的行為現象。由於每種文化都是獨特的結構情境,也各有一組特殊的文化分類體系,它們會使個體用不同的方式來思考人際關係,世界各地的人處理社會關係的方式也會有所差異。在面對高度工業化、都市化、教育普及和快速資訊交流的情況下,這些差異雖然可能逐漸消失,但其速度仍然十分緩慢。

中國的「人情」概念,雖然可視為普遍性的「均等法則」之一例,但以之與其他文化比較,「人情」的含義卻更為複雜,它與相互性的「報」之觀念也有更為緊密的關係。它強調在差序性結構的社會關係內,維持人際和諧及社會秩序的重要性。換言之,「人情法則」不僅是一種用來規範社會交易的準則,也是個體在穩定及結構性的社會環境中可以用來爭取可用性資源的一種社會機制。

在其他集體主義的文化中也可以發現類似的行為模式。例如,日本文化中「恩」的概念也蘊涵著一種類似的相互性交易。當一個施恩者因為施恩於他人,而產生一種「恩」的關係後,接受者便有義務回報「恩」,以恢復兩者關係之平衡(Benedict,1946;Lebra,1969,1976)。

為了解釋人情及面子的社會機制及其在中國社會中的作用,首先要討論人情、關係及面子等概念在中國語言體系中的意義,以及說明它們之間的關係。然後,本文將回顧以往有關中國人心理及社會心理歷程的實證研究,以作為佐證,作為支持此一理論模型的主要論據。最後,將討論可能促使個人使用「人情」及「面子」機制的某些社會情境。

即使東亞某些地區仍然頑強地抗拒變遷,但這些觀念無疑是在改變之中。由於都市化及西化的結果,中國香港、中國台灣、新加坡以及世界各地的華僑社區都逐漸由共同社會轉變成為利益社會(Tonnies,1940)。社會結構的機械聯結變得愈來愈有機化(Durkheim,1933)。這種社會變遷會不可避免地改變生活於這些社會中的中國人之人格結構及社會行為。本文中的模式也將考慮中國人行為形態的這種改變。

一、中國人權力遊戲的社會機制

在分析人情和面子的權力遊戲之前,我們必須先對權力下一個清楚的定義。所謂權力,是社會交往過程中,一方以社會道德的說服或群體的壓力加諸另一方,使其改變態度、動機或行為而表現出順從的力量。有些社會心理學者認為,個人以權力影響他人的過程,基本上也是一種「社會交易」的過程(Cook and Emerson,1978;Baldwin,1978)。

個人之所以會用權力來影響別人,主要是這樣做可以讓他獲得對方所能支配的某種社會資源,來滿足自己的需要。同樣的,對方之所以願意接受個人的影響,也是因為他預期這樣做能帶給他某種報酬,或幫助他避開他所嫌惡的某種懲罰。

為了說明上的方便,茲將請託者的行為和資源支配者的心理過程繪如圖一的理論模式,用以說明中國人如何以人情和面子的社會機制影響他人。由於人情、面子、關係和「報」都是流傳於中國民間的本土性概念,在圖的下方,我們特地以與其對應的西方心理學術語來加以解釋。

圖一的理論架構將社會行為化約成為雙人互動的形式,只不過是為了方便讀者的理解。其實,此一架構也可以用來解釋三人以上的社會行為。更值得強調的是:此一理論架構將交往雙方區分為資源支配者和請託者,亦是為了說明的方便。在實際的社會互動情境中,互動雙方都可能掌握某些能夠滿足對方需求的社會資源,也都可能期望對方將其掌握的資源作有利於自己的分配。因此,在交往過程中,交往雙方中的任何一方都可能在某些時候扮演資源支配的角色,在其他時候又扮演請託者的角色。以下各節將對圖一各階段的心理過程做更為詳盡的說明。

二、關係判斷:支配者在權力遊戲中的第一步

在某些情況下,諸如公平、均等或需求等法則均可能被視為是合乎正義的交易法則(Deutsch,1975;Sampson,1975;Leventhal,1976a,1976b,1980),而且個人會以不同的交易法則和關係不同、親密程度不同的人交往(Lerner,1975,1977;GreenbergandCohen,1982),這些都是社會心理學中廣為人所接受的普遍性原則。然而,受中國文化影響的社群卻較其他地區更強調這些原則。

傳統中國人非常講究社會關係中的「差序格局」,他們常常用不同的標準來對待和自己關係不同的人(費孝通,1948;Hsu,1953;Nakamura,1964)。如果有人向掌握有某種社會資源之支配權的他人要求:將他所掌握的資源作有利於請託者的分配,資源支配者首先會考慮的問題是,對方和自己之間具有什麼樣的關係?這種關係又有多密切?

圖一中,代表資源支配者之心理過程的方塊里,以一個長方形代表不同的人際關係。長方形的對角線將其分成兩部分,斜線部分代表人際關係中的情感性成分,空白的部分代表其工具性成分。長方形中的一條實線和一條虛線將該長方形分隔成三部分,分別代表中國社會中個人可能擁有的三大類人際關係,即情感性關係,混合性關係和工具性關係。這兩條線的性質代表劃分這三類人際關係之心理界線的可滲透性:虛線表示屬於工具性關係的個人較容易改變成為混合性關係,實線的意思是混合性關係與情感性關係之間的相互轉換比較困難。圖一顯示,上述三種人際關係都是由工具性成分和情感性成分所構成的,其間差異僅在於,不同關係中兩種成分所佔比例不同而已。以下將解釋,中國社會中,這三種人際關係的性質及其相關的社會行為法則。

(一)情感性的關係

情感性的關係通常都是一種長久而穩定的社會關係。這種關係可以滿足個人在關愛、溫情、安全感、歸屬感等情感方面的需要。像家庭、密友、朋儕團體朋儕團體:台灣社會術語,泛指同輩人之間形成的一些關係緊密的社會性團體。——編者等主要社會團體中的人際關係,都是情感性關係之例。當然,除了滿足情感方面的需要之外,個人也可以用這種關係作為工具,來獲取他所需要的物質資源。不過,在這類關係中,情感性的成分仍然大於工具性的成分。

在傳統中國社會中,家庭可以說是對個人最重要的主要社會團體。典型的傳統中國家庭具有政治、經濟、宗教、教育等多重功能,能夠滿足個人各種不同的需要(Hsu,1967;Lang,1946;Levy,1955;Winch,1966)。傳統中國家庭的理想是把家庭成員整合在一起,成為一個共同的收支單位。這個收支單位的特色有三:(1)每個人的勞動所得皆歸公庫(婦女的私房錢除外);(2)每個人的生活所需皆由公庫支出;(3)家庭的財富由家中成員所共享(Shiga,1978)。換言之,在未分家之前,中國式家庭中主要的社會交易和資源分配法則是「各盡所能,各取所需」的「需求法則」。依照此一法則,每一成員都應當為家庭儘力,家庭也應當供給他生活所需之資源。

子女幼小時,父母不僅有撫養他們的義務,而且有教導他們的責任。他們通常會訓練兒童壓抑下任何形式的攻擊行為,並且要互相幫忙以增進家庭中的團結與和諧(ScofieldandSun,1960;Wolf,1964;Wolf,1970)。當父母年老不能工作時,子女亦有贍養父母的責任。

當然,家庭成員彼此以需求法則交往且分配資源,並非意指中國家庭中的成員很少發生人際衝突。從以往的研究來看,對大多數中國人而言,其人際困擾的主要原因乃是家庭內的人際衝突(例如:Chin,1948;Hwang,1978)。在本文的理論架構中,我將引起這類衝突的情境稱為「親情困境」。由於這種家庭內的困境不是本文所要處理的對象,故對這個問題不再多加討論。

(二)工具性的關係

在圖一的長方形中,和情感性關係相對者是工具性關係。個人在生活中和家庭外的其他人建立工具性關係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獲得他所希冀的某些物質目標。更具體地說,個人和他人維持情感關係時,維持關係本身便是最終目的;可是,個人和他人建立工具性關係時,不過是以這種關係作為獲得其他目標的一種手段或一種工具,因此,這種關係基本上是短暫而不穩定的。譬如:店員和顧客、公共汽車司機和乘客、大醫院中的護士和門診病人,雙方都以和對方交往作為達到自身目標的手段,雙方交往時,彼此可能不知道對方的姓名,其間縱然帶有情感成分,亦屬十分有限。

像其他文化一樣,中國人和屬於工具性人際關係的其他人交往時所遵循的法則是講究童叟無欺的公平法則。這是一種普遍性而非個人化的法則,凡被個人劃歸為工具性關係的對象,個人都會一視同仁地以同樣的原則與之交往。當個人以公平法則和他人交往時,雙方都會根據一定的比較水準來衡量:自己可以從對方獲得多少報酬?為了獲得這些報酬,自己必須付出多少代價?報酬減去代價後的結果是否與對方獲得的結果不相上下(Blau,1967;Homans,1961;Emerson,1976)?

由於工具性關係中的情感成分甚為微小,個人以公平法則和他人交往時,比較能依據客觀的標準,做對自己較為有利的決策。如果他認為某項交易關係的結果對自己不利,他可能提出條件和對方討價還價;對於對方不合理的要求,他可能嚴詞拒絕;如果對方不接受自己的條件,他還可能終止這項交易,而不以為意(Adams,1976)。

有些實證性的研究顯示,當中國人和陌生人交往時,往往傾向於斤斤計較而盡量做出理性的行為。Bond和Leung(1983)曾做過一項文化比較的實驗,以96位女性作為受試者,其中48位是來自香港的中國人,另外48位是美國人。他們要求每位受試者與每一位陌生人(其實是位研究者)一起做加法的工作。受試者必須以其較不常用的手從一份本國文字的文稿及另一份外文稿件中抄寫數據。最後,受試者發現他們所完成的工作是同伴的兩倍或只有一半。然後,實驗者要求受試者分配一筆款項給他自己及同伴作為酬勞。結果顯示:中國受試者往往比美國受試者更能衡量客觀情況而採取較公平的策略來分配酬勞。

社會學者通常假設:在像中國這樣的集體主義社會中,個人對社會親和的需求,在既定的群體內已經可以獲得充分的滿足。個人可能只在這些群體中積極擴展社會關係,他和陌生人交往時所關心的是公平與否,而不是以平等主義的方式和對方分配資源。

同樣的理由也可以用來解釋中國人在幫助陌生人時為何猶疑不前。在一個文化比較的田野實驗中,實驗者在中國台北市及新墨西哥某城市的街道上擋住陌生的受試者,要求他們幫忙寄信。結果顯示:中國受試者比美國受試者不願意幫助陌生人(HuangandHarris,1974)。看來,中國人雖然常常因為社會義務而幫助其所屬群體中需要幫忙的對象,但他們卻未必樂於幫助陌生人。

當中國人認為自己和陌生人的社會交易關係發生不公平的現象時,他們便很可能和對方發生衝突,尤其是這種衝突出自捍衛自己所屬群體的利益時,更為明顯。在仔細回顧有關中國社會中攻擊行為的文獻之後,有一篇研究報告指出,中國人常常為了維護團體內的人際和諧而壓制或禁止攻擊行為。然而,他們卻常常為了團體的利益,而對其他的敵對團體採取非常激烈而且過度的集體攻擊行動(BondandWang,1982)。

(三)混合性的關係

在中國社會中,混合性關係是個人最可能以人情和面子來影響他人的人際關係範疇。這類人際關係的特色是:交往雙方彼此認識而且有一定程度的情感關係,但其情感關係又不像主要社會團體那樣,深厚到可以隨意表現出真誠的行為。一般而言,這類關係可能包含親戚、鄰居、師生、同學、同事、同鄉等不同的角色關係(Fried,1969;Jacobs,1979)。

在這類角色關係中,交往雙方通常都會共同認識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第三者,這些彼此認識的一群人,構成了一張張複雜程度不同的關係網。從旁觀者的角度來看,一個人可能同時涉入幾個不同的群體中,而置身於數張不同的關係網內。從當事者的角度來看,每個人都以自己為中心,而擁有其獨特的社會關係網(Mitchell,1969;Kapferer,1969)。每個人關係網內的其他人又各有其關係網,這些關係網彼此交叉重疊,構成了複雜的人際關係網路。

這種人際關係網路對於中國人的社會行為有十分深遠的影響。由於關係網內的人彼此認識,混合性關係的另一個特色是它在時間上的延續性。混合性的人際關係大多不是以血緣關係為基礎,它不像情感性關係那樣綿延不斷,長久存在。它的延續必須借人與人之間的禮尚往來加以維繫。

不僅如此,它和工具性的人際關係也不大相同。在工具性關係中,人際交往的本質是普遍性和非個人性,交往雙方即使可能再次相遇,他們也不預期將來他們會進行更進一步的情感性交往。混合性關係則不然。在混合性關係中,人際交往的本質是特殊性和個人化的,交往雙方不僅預期將來他們可能再次進行情感性的交往,而且他們還會預期其共同關係網內的其他人也可能了解到他們交往的情形,並根據社會規範的標準加以評判。因為關係網具有這些特性,如果個人需要某種生活資源,而要求其關係網內的某一資源支配者給予協助時,資源支配者往往會陷入所謂的人情困境中。假如資源支配者堅持公平交易的法則,拒絕給予對方特殊的幫助,則勢必會影響他們之間的關係,甚至破壞其人緣。因此,在許多情況下,資源支配者不得不遵循人情法則,給予對方特殊的幫助。尤其對方掌握有權力時,更是如此。

在中國社會中,許多人常常利用混合性人際關係的這種特性,運用種種方法來加強自己在他人心目中的權力形象,以影響對方,並獲得自己想要的生活資源。在下列各節中,我們將進一步討論人情法則、人情困境,以及中國人運用人情法則來影響別人的種種方法。

三、人情及人情法則

大體而言,人情在中國文化中,有下列三種不同的含義:

第一,人情是指個人遭遇到各種不同的生活情境時,可能產生的情緒反應。《禮記》中有言:「何謂人情?喜、怒、哀、懼、愛、惡、欲,七者,非學而能。」用心理學的術語來說,一個通曉人情的人,就是具有「同情心」的人。如果他能夠了解,別人在生活上遭遇到各種不同情境時可能產生的情緒反應,進而喜其所喜、哀其所哀,甚至投其所好、避其所惡,這個人便是通情達理的人。反過來說,如果他對別人的喜、怒、哀、樂無動於衷,見人有喜,既不欣然於色;遇人有難,又不拔刀相助,這個人便是不通人情的人。

第二,人情是指人與人進行社會交易時,可以用來饋贈對方的一種資源。在中國社會裡,別人有喜事,我贈送禮物;別人有急難,我給予實質的幫助。這時,我便是「做人情」給對方。對方接受了我的禮物或幫助,便欠了我的人情。此處所謂人情,指的是一種可以用來交易的「資源」。

Foa和Foa在其「社會交易的資源說」(resource theory of social exchange)中,以「具體性」和「特殊性」兩個向度來描述人們經常用來作社會交易之資源的性質(Foa and Foa,1976)。假如我們採用他們的坐標架構來描述「人情」的性質,則「人情」在其架構中的位置,應當與Foa和Foa所稱的「愛情」約略相當(見圖二)。由圖二可以看出:在各種資源中,人情的特殊性最高。換言之,個人只和其關係網內的某些特定對象進行特殊的「人情交易」。人情的具體性則居中。換言之,作為社會交易資源的人情,不僅可能包含具體的金錢、財貨或服務,而且還包含有抽象的情感。人情之不易計算,人情債之難以清償,其道理即在於此。

第三,人情是指中國社會中人與人應該如何相處的社會規範。人情的社會規範主要包含兩大類的社會行為:首先,在平常時候,個人應當用饋贈禮物、互相問候、拜會訪問等方式與其關係網內的其他人保持聯繫和良好的人際關係。「有來有往,親眷不冷場」,斯之謂也。其次,當關係網內的某一個人遭遇到貧病困厄或生活上遇到重大的難題時,其他人應當有「不忍人之心」,同情他,體諒他,並儘力幫助他,「做人情」給他。「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及其蘊涵的「己之所欲,施之於人」,諸如此類儒家所謂的「恕道」,都是這個意思。「受人點滴之恩,須當湧泉以報」,對方受了別人恩惠,欠了別人人情,也應當時時想辦法回報。這樣的社會規範,構成了本文指稱的人情法則。

人情法則的含義之一是:由於關係網內的人彼此都會預期將來他們還會繼續交往,而且因為不管在任何文化中,以均等法則分配資源,一向都是避免人際衝突的重要方法(Deutsch,1975;Leventhal,1976a;Shapiro,1975)。如果有關係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在一起做一件事情,不論每個人在完成這件工作時投入有多少,資源支配者為了維持團體的和諧及團體成員之間的感情,他往往會依照均等法則,將工作所得的成果在工作者之間做均等的分配。

許多實驗研究的結果支持了此一假設。例如Bond、Leung和Wan等人發現:當團體成員共同努力而獲得某項成果時,中國受試者在分配成果給團體成員時,傾向於採取平等均分的策略。儘管他們事實上都能客觀地評估成員們在團體工作上的貢獻,但是在作報酬的分配時,他們都寧可修改公平法則:貢獻較少的成員,相對的得到較多的報酬,而貢獻較多的人,卻相對的獲得較少的報酬。

朱真茹和楊國樞(1976)所做的另一項有關分配行為的實驗顯示:台灣的學生傾向於偏好在同伴或實驗者心目中塑造出一種能獲得社會讚許的印象,即使因此而使自己在社會交易情境中蒙受利益的損失亦在所不惜。當受試者的工作表現比同伴差時,他寧願依個人的表現來分配他們共同獲得的資源;但是當他的工作表現比同伴好時,他卻願意將利益平均分配給每一個人。由此可見,對中國人而言,維持團體內的和諧與團結似乎比強調公平分配更為重要。

四、「報」的規範及人情法則

Gouldner(1960)認為:「報」的規範是一種普遍存在於人類社會中的規範,也是任何文化公認的基本道德律(Levi-Strauss 1965;Malinowski,1926)。人類的社會關係無不建立在「報」的規範上。在中國文化中的人情法則和需求法則或公平法則一樣,都是「報之規範」的衍生物(Yang,1957)。這些法則的主要差異,在於它們適用的人際關係範疇不同,「報」的方式和期限也有所不同。

在工具性的關係中,交往雙方並不預期他們將來會進行任何情感性的交易,所以他們可以根據比較客觀的標準,估計雙方所掌握之資源的價值,然後在彼此認為「公平」的情況下進行交易。在交易過程中,一方將資源交付另外一方後,對方通常必須立即給予回報,其間如有事情拖延,雙方必須明白約定回報日期。

在中國式家庭中,依照需求法則進行交往的情感性關係,也同樣遵循「報之規範」。「養兒防老,積穀防饑」,其中便蘊涵有父母預期子女回報的意思。事實上,許多有關中國家庭生活的實證研究均顯示:在不同時代的中國各地區,年輕一代的男性通常都必須輪流贍養年老的父母(Lang,1946;李亦園,1967;Wang 1967)。當然,這種回報關係不管在交易的資源或是回報的期限上都沒有一定的限制。父母撫養子女時,子女有任何需要,父母大都會竭盡所能,設法予以滿足,極少考慮自己付出資源之代價。反之亦然。子女回報父母,亦是「各盡所能,各取所需」,沒有明確的範圍和客觀的計算方法。至於子女回報父母的時間間隔,更是可長可短,沒有一定的回報期限。

以人情法則進行交易的混合性關係,自然也和「報之規範」相符合。不過,其中蘊涵的「報」的方式和性質,都和公平法則或需求法則大不相同。中國社會中講究的「有恩報恩,有仇報仇」,主要適用於混合性的人際關係範疇(文崇一,1982)。混合性的關係既不像血緣關係那樣不可分割,又不像工具性關係那樣可以「合則來,不合則去」,假使個人不顧人情法則而開罪他人,則雙方在心理上都會陷入尷尬的境地。因此,在混合性的關係網內,交往雙方平時必須講究「禮尚往來」,「投之以桃,報之以李」,以維繫彼此間的情感關係。一旦一方在生活上遭遇到貧病困厄或其他重大困難,而開口向擁有資源支配權的另一方請求幫忙時,資源支配者往往會考慮對方可能做的各種回報,而給予特別的幫助。在這種情況下,受恩者便欠下資源支配者一份人情,而必須在將來俟機回報。這時,他們之間的情感關係便發揮了工具性的作用。反過來說,如果資源支配者不講人情,不願意伸出援助之手,雙方的關係便可能弄僵,甚至彼此「反目成仇」。

總而言之,促使中國人對別人「做人情」的主要動機之一,是他對別人回報的預期。儘管儒家倫理十分強調「施人慎勿念」、「施恩拒報」,然而,諸如此類的想法基本上只是一種「聖賢的理想」(金耀基,1980)。對於一般人而言,中國倫理十分肯定「受恩者」回報的義務,而強調「受施慎勿忘」,「人有德於我,雖小不可忘也」。這種符合「報之規範」的道德律是一般人實際行動的準繩,在這樣的道德律之下,施者能夠放心地期待:受者欠了自己人情,將來自己如果開口向他要求幫忙,對方必然難以拒絕。基於此種回報的預期,資源支配者才願意對別人「做人情」。資源支配者「做人情」給別人時,他必須立即付出某些代價。他雖然能夠預期對方接受其恩惠後,將來可能有所回報,可是他們究竟什麼時候回報,卻是遙不可期之事。因此,在中國社會中,和資源支配者有關係的人如果向資源支配者求情,要求他將其所掌握的資源作有利於自身的分配,資源支配者往往會陷入「人情困境」之中。這種「人情困境」主要是由下列三個因素所構成的:

(一)資源支配者付出的代價

資源支配者接受了對方的請託,他必然要付出某些資源。如果他是資源的擁有者,幫助對方,自己便要承受某些損失。對方的要求愈多,自己的損失愈大。在許多情況下,他往往不是資源的所有者,而只握有資源的支配權。假使他違背公平法則,將資源作有利於對方的分配,他還可能遭受到其他利益相關者的社會非議,甚或法律懲處。這些都是他接受對方請託時必須考慮的代價。

(二)受者回報之預期

在一個講究「受人點滴之恩,定當湧泉以報」的文化里,資源支配者施恩於他人時,雖然能夠預期受者一有機會終將回報。可是,由於人情很難用客觀的標準來加以衡量,不僅對方回報的時日遙遙無期,對方回報的方式也難以預計。因此,資源支配者只能依照對方權力的大小來估計他可能做出的回報。對方的地位愈高,權力愈大,掌握的資源愈多,平常又以出手大方著稱,他可能回報的層面愈廣,回報的方式也愈豐厚。反過來說,對方的地位愈低,權力愈小,掌握的資源愈少,平常又是小氣成性,他可能做出的回報也愈為有限。

(三)關係網內其他人的回應

在像中國這種關係取向的社會裡,個人所擁有的社會關係也是一種十分重要的權力。資源支配者在考慮是否要「做人情」給對方時,除了考慮自己付出的代價和對方可能的回報之外,往往還會考慮:對方的關係網內到底有哪些人物?這些人物對自己有多大的影響力?如果對方「結交盡權貴,往來無白丁」,而且這些權貴對自己又有直接的影響力,資源支配者在考慮他們的可能回應後,便可能「不看僧面看佛面」,屈從對方的請求。反過來說,如果對方家世寒微,又沒有良好的關係,資源支配者便很有可能推拒他的求情。

總而言之,資源支配者在面臨人情困境時,往往會考慮自身必須付出的代價以及各種預期的得失,權衡輕重,以決定是否要「做人情」給對方。倘使他必須付出的代價是一定的,而向他求情者的權力很大,關係很好,資源支配者不管是施恩於對方,或是拒絕對方,預期獲得回報的絕對值均遠大於他所付出的代價,則他很可能接受對方的請託。反之,假設對方權力很小,又沒有什麼社會關係,不論接受或拒絕對方的要求,預期回報的絕對值均不大,則他便可能拒絕對方的請託。在中國社會中,無權無勢又無社會關係的人,在失意潦倒之餘,常會感嘆「世態炎涼」、「人情薄如紙」,其道理即在於此。

除了拒絕或接受對方的請託之外,資源支配者可能做的另一種反應,是採用「拖」的策略,不給予具體答覆。由於人情是很難估計的社會資源,而且資源支配者又很難預期請託者將來會給自己什麼樣的回報,在許多情況下,他往往既不願意答應對方的請託,又不好意思予以回絕,這時,他便可能採取拖延的策略,不給予對方肯定或否定的具體答覆。

不給予對方正面答覆,是中國文化中表現拒絕的一種方式。這時,請託者最好另謀解決之道。倘若請託者不知趣地直接向資源支配者詢問,後者很可能表示歉意並且提出許多理由來說明自己實在是愛莫能助。

有時,請託者可能因為資源支配者的拖延不決而惱火,整個情勢也可能因而搞僵。但在大多數情況下,請託者都會考慮維護人際關係和諧的文化價值,仍舊在資源支配者的面前表現得泰然自若,原先的請求也在沒有任何具體結論的情形下不了了之。

中國人所謂「社會取向」的國民性格,通常都被定義為一種由社會服從性、不得罪人的策略及順從社會期望與權威等特性所組成的複雜行為組型(Hsu,1953;Yang,1981)。這種組型其實也可以看做個人在面對由許多明顯的或隱含的社會要求所構成的困境時,表現出來的行為反應。

許多紙筆測驗式的文化比較心理學研究顯示:和美國對照組比較之下,中國受試者顯得自主性較低(Fenz and Arkoff,1962;Hwang,1967;Singh,Huang and Thompson,1962),攻擊性較低(Fenz and Arkoff,1962),社會外向性較低(Sue and Kirk,1972),順從性較高(Fenz and Arkoff,1962),妥協性較高(Huang,1974;Sue and Kirk,1972;Tarwarter,1966),較尊重權威(Huang,1974;Meade and Whittaker,1967;Singh,Huang,and Thompson,1962),同時較容易受到有權力之他人的影響(Lao,1977)。以上結果一再反映出中國人社會取向的特性,與美國人的個人取向正好相反。

這兩個族群最明顯的差異,是他們面對來自群體或權威的社會壓力時,所採取的反應方式。例如,在明顯要求個人順從群體壓力的實驗情境中,中國受試者的反應不是服從就是採取相反意見,而美國受試者則比較能夠做出獨立的反應(Chu,1979;Meade and Barnard,1973)。不僅如此,中國受試者對於模仿對象的地位或能力也顯得比較敏感(Chu,1979)。還有一個實驗顯示:當中國受試者在權威式、民主式或放任式三種領導方式下完成一項團體工作時,他們在權威的領導方式下所作的判斷,會表現出較高度的團結行為(Meade,1970)。

Hiniker(1969)曾經做過一項非常戲劇化的研究。他設計出一套服從權勢者的實驗,他以20世紀60年代末期50名中國人為受試者,做了一項強迫順從的實驗,然後測量受試者為降低認知失調所作的所有反應。他發現:雖然強迫順從的外在情況可以成功地造成認知失調,但他的受試者並未曾試圖要減低他們的失調。

這些實證研究的證據顯示:社會取向的中國人,往往不是根據客觀的標準,而是依據他對外在情境中權力結構的知覺而表現出順從或反抗社會要求的行為。

六、面子工夫:印象整飾

請託者在資源支配者心目中權力和地位的大小,會影響後者是否願意將其掌握的資源作有利於請託者的分配,因此,個人和其關係網內的其他人交往時,往往要特別重視「面子」和「面子工夫」。從社會心理學的角度來看,所謂「面子」是指,個人在社會上有所成就而獲得的社會地位或聲望(Hu,1944);所謂面子工夫,其實就是一種「印象整飾」的行為,是個人為了讓別人對自己產生某些特定印象,而故意做給別人看的行為(Schlenker,1980;Schneider,1969,1981;Tedeschi and Riess,1988)。

Goffman曾經提出一種戲劇理論(dramaturgical theory),將人們日常生活中的社會行為分為前台和後台行為兩種(Goffman,1959)。用本文的理論架構來看,「面子工夫」是做給混合性關係網內其他人看的「前台行為」,真誠行為則是只能顯露給情感性關係網內「自己人」看的「後台行為」。個人對混合性關係網內其他人作「面子工夫」,就像在舞台上演戲一樣,他會刻意地安排他和別人交往時的情況背景,修飾他在別人面前的服裝儀錶和舉止動作,期望在別人心目中塑造出某種特定的形象。

至於個人希望在別人心目中將自己塑造成何種形象,則取決於他個人的價值觀念,以及他對於關係網內其他人之價值觀念的判斷(Alexander and Knight,1971;Alexander and Rudd,1981)。我們說過,個人的「面子」是其社會地位或聲望的函數。個人在其關係網內的社會地位或聲望可能是由其歸屬的地位而獲得的,譬如性別、家世、祖籍等等;也可能是由於個人的努力而獲得的,後者又可以進一步區分為基於個人素質所獲得的地位,例如:學識、美貌、能力等等,以及得自非個人因素的地位,諸如:財富、權威或社會關係,等等(Ho,1976)。

此處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在中國社會中,個人的社會關係是決定個人社會地位的重要因素之一(Jacob,1979)。講究人情法則的社會,必然是個關係取向的社會。人們不僅依據個人本身的屬性和他能支配的資源來判斷其權力的大小,而且還會進一步考慮他所屬的關係網路。個人的社會關係網愈大,其中有權有勢的人愈多,他在別人心目中的權力形象也愈大。

因此,在中國社會中,我們不僅可以看到許多人用情境背景、服裝儀容和舉止動作來炫耀他的財富、學問、身份、美貌等等權力象徵;我們還可以看到許多人用類似的「前台行為」來顯示他的人際關係。譬如在客廳里懸掛名人字畫,身上佩戴要人送的裝飾品,或聲稱他和某要人的關係如何如何等等,均是其中之例。諸如此類的行為,都是所謂的「面子工夫」。

由於面子不僅牽涉到個人在其關係網中的地位高低,而且涉及他被別人接受的可能性,以及他可能享受到的特殊權力,因此,在中國社會中,「顧面子」便成為一件和個人自尊密切關聯的重要事情。

最近有一個以內省法對中國受試者所作的調查顯示,當中國人主觀地覺得「失去面子」時,他的自尊心會受損,造成情緒的不平衡。因此,個人平時不僅要消極地「維護面子」,而且要積極地運用種種的面子工夫來「爭面子」(朱瑞玲,1983)。

由於了解了「面子」對他人的重要性,如果個人不能在實質上為社會關係中的他人「添加面子」,最少也要在表面上對他人「敷衍面子」(Chiao,1981)。中國人經常用以保留他人面子的策略包括:避免在公共場合批評他人,尤其是長輩;必須評論他人的表現時,盡量使用委婉或模稜兩可的言詞;對善於保全他人面子的人給予較多的社會報酬。中國人管理現代社會組織,也經常使用這些方法(Silin,1976)。這些行為不僅在老一輩的中國人身上看得到,有一個精心設計的實驗顯示,中國大學生也同樣會做出這些行為(Bond and Lee,1981)。

當請託者向其有關的資源支配者求人情時,資源支配者如果不給面子,而予以拒絕,他會覺得自尊受損,很沒面子。在「有恩報恩,有仇報仇」的社會規範之下,將來一有機會,他也可能讓對方面子上不好看,最後是大家沒面子。為了避免難堪,資源支配者最好是考慮「人情留一線,日後好相見」,做「人情」給他。如果資源支配者接受了對方的請託,就等於是肯定了他的社會地位,增加了他的自尊,他會覺得「面子上有光彩」,而且欠了對方人情,一定要伺機回報,這樣才「大家有面子」(Hu,1944)。

第三種情況是:資源支配者既不願意答應對方的請託,又不願意損及對方的面子,這時,他往往不給予對方肯定的答覆,而採用「拖」的方法,最後是不了了之。這種拖延策略,有時會造成更嚴重的問題,有時卻是在不損及對方顏面的前提下,間接拒絕對方的一種好方法。

總而言之,我們可以說:在中國社會中,「做面子」是個人炫耀其權力的一種手段;以「面子工夫」影響資源分配者,使其依照自己的意思改變資源分配的方式,則是中國人常玩的一種權力遊戲。

七、拉關係

由圖一及前述各節可知,中國人往往以不同的交易法則和關係不同的人交往。請託者如果期望資源支配者依照人情法則將其掌握的資源作有利於自己的分配,他必須運用各種方法將對方套系在和自己有關的角色關係中,以混合性的關係和對方保持往來。所謂「攀關係」、「拉交情」、「認親家」,基本上都是透過角色套系的作用,和原本沒有關係的人建立關係。中國人本來就有很強的宿命觀念。他們經常用「緣」的概念來解釋人際關係的建立及其性質(楊國樞,1982)。萍水相逢式的短暫性人際關係,經過「攀關係」、「拉交情」之後,雙方便能把彼此的偶遇視為一種命定或前定的「機緣」,並設法把對方套系在自己的角色關係網內。假使請託者知道某人掌握有其所需資源的支配權,即使他們連偶遇的「機緣」都沒有,他還可以運用種種「鑽營」的辦法,透過關係人士的引介,和資源支配者「串聯」關係(喬健,1982;Walder,1983)。一旦「串」上關係之後,資源支配者「不看僧面看佛面」,雙方便有了以人情法則交往的先決條件。

攀上關係只是雙方建立混合性關係的第一步。如果請託者知道某人掌握有某種資源的支配權,具有交往的價值,他可以進一步地用拜訪、送禮、宴客等方式,來加強彼此之間的情感關係,其中又以宴請和送禮最為重要(Yang,1982a)。依照人情法則,「吃人家的嘴軟,拿人家的手短」,資源支配者接受了別人的宴請或禮物,欠了對方人情,便有回報的義務。宴會愈豐盛,禮物愈貴重,欠下的人情也愈多。當對方開口要求幫忙時,資源支配者便難以回絕。如此一來,請託者對資源支配者便有較大的影響力,比較能夠影響他支配資源的方式。

八、人情的規避

從前述各節中可以看出,人情這種可以用來饋贈他人的社會資源,不僅可能包含有金錢、財貨或服務等具體成分,同時還可能包含有抽象的情感成分,所以人情很難估計其客觀價值。「受人點滴之恩,定當湧泉以報」,一個人一旦欠了別人人情,對方萬一遇到困難,只要他開口求助,個人便有義務要在能力的範圍內儘力設法回報。由於人情的價值難以計算,即使他回報了對方,他的人情債還是沒有了結。所以許多人會感到「錢債好還,人情債難償」,而儘力設法規避人情的糾纏。不僅如此,有些有錢有勢的資源支配者,認識的人很多,自身的關係網路十分複雜,更是畏懼人情的瓜葛會損及自身的利益。

從圖一的理論模式中,我們可以導衍出幾種規避人情的方法,這幾種方法可以說是中國人規避人情而發展出來的一種「文化設計」:

(一)個人取向的內化

在圖一代表資源支配者之心理過程的方塊中,長方形內的情感性關係和混合性關係之間以實線隔開,其意思是:分開這兩類人之間的心理界線,其可滲透性及可替換性均極低,個人都會以截然不同的方式對待這兩類人。混合性關係和工具性關係之間以虛線隔開,其意思是:此一虛線可以因人之不同而作上下之移動。更具體地說,個人重視人情的程度是有個別差異的:混合性關係區域較寬的人比較重視人情,凡是和自己沾上一點情感關係的人,他都會以人情法則相對待;混合性關係區域較窄的人比較不重視人情,無論對方和自己的感情多深厚,他都傾向於一視同仁,以公平法則對待之。個人對於人情的重視程度,可以視為其人格特質的一部分,是他在長久的社會化過程中,逐漸內化而形成的。

在世界各地的華人社會中,各國社會的副文化對人情法則和公平法則的強調程度各不相同,他們教育出來的子女對待他人的社會態度也不一樣。在一個強調人情法則的副文化中成長的個人,比較重視人情關係,決定各項事務時,較傾向於對人不對事;反之,在強調公平法則之副文化成長的個人,較不理會人情包袱,為人處世,比較講究對事不對人。

許多研究中國人傳統及現代態度之形成與轉變的論文顯示,上述假設是頗為合理的。許多學者認為:中國傳統態度之重要成分與社會取向的國民性有密切的關係,現代化的態度則傾向於「個人取向」(黃光國與楊國樞,1972;Yang,1981)。有一系列的實驗性研究顯示:諸如在都市地區生活(Yang,1976;楊國樞與文崇一,1976;Yang,1981)、接受正式教育(Podmor and Chaney,1974)、接觸現代大眾傳播媒體(Dawson and Ng,1972)等不同經驗都可能與中國人的現代化態度有關。不僅如此,後者又與自主需求(瞿海源,1971:瞿海源與楊國樞,1972)、自我導向的成就動機(楊國樞與梁望惠,1973)及對挫折的責他性反應(楊國樞,1974)有正相關。

同時,它與社會興趣(瞿海源,1971;楊國樞與瞿海源,1974)、社會讚譽動機(黃光國與楊國樞,1972)、順從及謙卑需求(瞿海源與楊國樞,1972)、權威主義(Yang,1976;楊國樞與瞿海源,1974)、集體主義價值取向(楊國樞與張分磊,1977)及對挫折的自責反應(楊國樞,1974)等有負相關。

有些探討現代化態度如何影響中國人對社會情境之反應的實驗,也有極富啟發性的發現。其中一個研究要求每一位女性受試者在男性實驗者面前辨認詞語,這些詞語是以逐漸延長呈現時間的方式,在瞬間顯示器中顯示出來。結果發現:現代化態度得分較高的受試者,能夠以較短的時間正確地辨認出與性有關的詞語。換言之,她們在面對令人困窘的社會情境時,壓抑其反應的傾向較低(黃光國與楊國樞,1972)。

第二個實驗要求每一受試者反覆做一項單調而冗長的工作。他們必須將圍棋子一個個撿起,放入盒子里,倒出來再撿起,達20分鐘之久。結束後,受測者必須根據幾個向度來評估此一實驗。結果顯示:現代化態度較高的學生較傾向於評定本研究使用的方法不能測量運動技能;根據此實驗作成的研究報告不具科學上的重要性;同時,他們再度接受類似實驗的意願也比較弱(黃光國與楊國樞,1972)。

另一項研究發現:現代化態度得分較高的中國大學生在決定與自己有切身關係的事情如參與課外活動、選課、選擇結婚伴侶,或公開發表意見時,事先徵求他人意見的傾向較低。

這些研究顯示:個人將現代化的個人主義內化成為人格特質的一部分後,他在待人接物時,一般不理會有關人情、面子的問題,內心也一般不會感受到「人情困境」的衝突。這可以說是個人規避人情的根本解決辦法。

(二)以公平法則建立互動規則

另一個規避人情的方法是在包含有各種不同人際關係的團體中,依照公平法則,建立一套清晰的社會互動規則,譬如在中國企業組織中採用現代管理制度,便是其中一例。

首先我們必須強調,即使是在今日的中國香港、台灣及東南亞地區,家族企業仍然是最典型的企業組織,老闆擁有最高的決策權(黃光國,1983;Redding,1983;Silin,1976)。身為最重要的決策者,老闆通常不信任家族之外的其他成員,因而傾向於指派自己的家人或親戚擔任公司重要職位。

由於這些企業通常多沒有組織章程及職務說明書,因此,員工的權利、職權及責任也沒有劃分清楚而顯得模稜兩可,員工的考績大都是由主管主觀地評定,而不是根據客觀的標準。因此,每個人都必須遵從老闆的指示,不能發表太多意見。

和家族企業對比之下,目前也有許多中國的企業組織採行西方的管理制度,包括以清晰的規章界定主管及員工的功能及其實施辦法、權力與責任的劃分、長期發展的正式計劃、以職務說明書界定每一員工在特定工作領域內的責任、評定績效的客觀標準,以及依考績而定的獎懲辦法等等。

兩者相較之下,家族企業的老闆在理論上會有較大的空間可以人情法則與員工交往。筆者所作的一項實證性研究支持了此一推測。筆者有系統地測量制度明確性、制度合理性、獎懲公平性、人際和諧、人際溝通、團體認同感、開放氣氛、領導授權、責任感、工作主動性等,並以之作為指標,比較台灣地區三類企業的組織特徵:外商投資之私人企業、家族企業,及有正式管理規則之本地私人企業。

結果顯示:外資企業及有規章制度的本地私人企業的組織形態並沒有顯著的不同,兩者的運作均較家族型企業更為客觀、健全。換句話說,採用明確的管理規章使主管們能夠依公平法則與屬下交往,其組織氣氛則較人情導向的家族性企業顯得更為開放及公平。

(三)到陌生地區建立公平法則

對於某些重視人情的人而言,規避人情困擾的方法之一,是暫時離開個人原來的混合性關係網路,到一個陌生的社區,和別人建立工具性的關係,再以公平法則與之交往。譬如,商人離開自己居住的地方,到鄰近城鎮去做生意,便可以避開人情的困擾。

到生疏的社區做生意的商人可以無所顧忌地和顧客討價還價,以獲取較高的利潤。再如,將官員調離本籍到遙遠的外地去服務,也是使行政官吏避免人情困擾以便貫徹政府政策的一種常用策略。當然,酷吏可能因此而對百姓橫徵暴斂,貪官也可能藉此機會而中飽私囊。

(四)心理「區隔」策略的運用

規避人情的第四種方法,是採用心理學上所謂「區隔」的策略,將人情法則的使用限制於某些特定的範疇之內。心理區隔策略的使用範疇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對於「事」的區隔,一種是對於「人」的區隔。就對「事」的區隔而言,其策略是嚴格限制自己:對於某些生活領域中的事物,必須以公平法則和別人交往,對於這些生活領域之外的事物,則可以人情法則和他人來往。有些人使用這種方法規避人情時,其原則是:堅持以公平法則來處理自己只擁有支配權的資源;對於自己擁有所有權的資源,則可以用人情法則來加以處理。譬如:公務員在處理公務時,訴諸法律權威,強調「公私分明」的原則;在私人事務上,則重視人與人之間的人情關係,以保持人際關係的和諧。這種方式,即是解決「人情困境」的一種常用方法。

九、結論

以上的討論顯示,我們必須同時注意文化普遍的及特殊的社會互動形態。正如許多學者所言,社會所期望的行為,從極端強調普遍性的公平法則,到強調重要之他人的特殊需求,其間構成了一種普遍性的續譜。在這個連續性的向度上,西方工業社會傾向於強調:在大多數交易情境下,個人都應當根據自我的利益做出理性的決定。這種文化特色可以解釋:為什麼西方的社會科學界針對公平法則做了許多精緻的研究(例如,Greenberg and Cohen,1982;Messick and Cook,1983;Walster,Walster,and Berscheid,1978)。

筆者對中國社會的研究,以及其他對類似社會(如日本)的研究都顯示,現代西方社會科學研究所發現的形態並不能適用於所有的情境。在這些例外的情況下,社會互動的法則有幾個層面的不同。首先,這些社會較重視「報」的規範。乍看之下,這一點似乎是說:這些社會比西方更強調公平法則。其間最重要的差異,在於他們的回報規範往往比西方文化更強調情境的適用性。換言之,他們的相互回報並不是自主性行動者之間的一種普遍性交易,而是個人在特定社會情境中的一種義務。在中國文化中,它包含了一個以均等法則為基礎的豐富概念,這就是所謂的「人情」。在「人情」的運作之下,個人在其差序性關係網中所處的地位,他對這些關係將維持多久的期待,以及將來繼續交易時可能會造成的義務之性質等,均將影響其回報的義務。最後,實踐這些義務時,通常必須先做種種「面子工夫」(例如:增加面子、失面子和挽回面子),並考慮接受或拒絕請託可能造成增強或減損社會關係的後果。在談判過程中,這種運作的自覺性成分似乎要比西方強得多。

這些差異的來源是什麼?它們為什麼會長久地存在於變化如此廣大的中國社會之中?「文化」使然應該是答案的一部分。由於在此我們無法深入討論的某些歷史因素,以及政治和文化精英的操縱,中國人發展出一套精緻的辭彙來描述人際關係及其成敗之道。本論文即試圖解釋這些辭彙豐富的意義及其奧妙之處。

答案的另一部分是「結構」使然。從歷史的角度來看,即使是在現代,仍然有少數中國人生活在差序結構嚴謹的封閉社會裡,其主要的經濟及社會資源是由少數人控制並任意分配。在這些情境下,無可避免的,個人會對自己的社會地位以及因長期交往造成的義務關係而能獲得或失去的資源,感到特別敏感。

目前中國社會的結構顯然存有幾種不同形態,但某些重要的社會資源仍然是由結構嚴謹的社會階層所控制。在台灣社會中,由上而下的決策及資源分配方式,造成了某些特殊「關係」。這種現象的例子之一,是在地方選舉中候選人動員「關係」以爭取選票的方式(Jacobs,1979)。

在大陸,由上而下的資源分配方式更為明顯。結果正如Butterfield(1982)及Walder(1983)所指出的,有些人會使用「走後門」、「拉關係」和「搞關係」等策略,從控制稀有資源的組織領導手中乞求一些恩惠。因此不管在什麼地方,中國人常常用相同的辭彙及行為來應付結構類似的情境。

這些反應方式像它們已從西方社會中消退那樣,會在中國社會情境中減弱嗎?也許。許多力量正促使它往這個方向轉變。首先,由於深受西方影響的教育及大眾傳播逐漸普及,一些人開始採用比較西方的「個人主義標準」作為日常生活中行為的準則及主要的動機來源。其次,由於市場機能的擴大,提供了許多不是由上而下控制的資源,人們可以有更多機會與陌生人建立工具性或公平性的關係。再次,採用普遍性的管理規則有助於大機構提高其效率,尤其是在必須獲得利潤的私人企業中,人們往往傾向於在工具性或公平性的基礎上與他人建立關係,而不是以「人情」與「面子」作為互動的基礎。

當然,這種形態的改變並不是千篇一律的,中國各地仍存有相當大的差異。有些地區甚至會抗拒變遷,即使許多情況已經有所改變,這套辭彙及思想形態仍舊會繼續存在。因此,我們最好不要光考慮簡單而具有「普遍性的人際交往法則」,而應當考慮人際義務的文化及社會背景,和它們在日常生活中的作用。

2017諾貝爾文學獎獲得者

石黑一雄作品

《遠山淡影》

《無可慰藉》

《浮世畫家》

《被掩埋的巨人》

長按二維碼購買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哲學園 的精彩文章:

中國的幸福觀
概率式因果定律是何以可能的?
基於模態邏輯的知識情境化表徵
羅素:論我們關於共相的知識
90後妹子畫出100種聲音,27年的獨特生活,她是上帝的「寵兒」

TAG:哲學園 |